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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四川手机报

最高法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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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5-11-10 18:18
机动车所有人借车给有正常驾照的人使用,出了事故,应该由借车使用人本人担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也要担责任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5-11-10 18:19
有卫,驾驶证是在公安机关考取的,是有法律效率。所以就该自己担当责任,和借车人无关,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5-11-10 18:20
无论是自己的车还是借车出事故,均应该是使用人的全责才是合理的!开车的人出的事,依然是开车人承担,强行给没开车的拥有人定责,完全没道理!就像谁接了他人一把菜刀,结果跟人打架,用菜刀砍人了,难道菜刀拥有人也要判刑?!这是什么逻辑?!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5-11-10 18:23
按理不管车主是谁,主体责任都该驾驶负才对或者谁借车谁负全责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5-11-10 18:27
车主不担债任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5-11-10 18:30
无牌无证车!不能免责。不然就是在鼓励  非法机动车上路!!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5-11-10 18:38
首先,每个交通参与人,不管是司机还是乘客,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买单!这是核心原则!交通事故认定以及责任的判定更应该实际化实情化!接触非接触人伤无人伤财产损失等情况都照旧严格按照交通法来处理就行!争议性事故或者情节特殊事故,单独提出来先通过调解部门解决,解决不了再法院解决!至于开门杀,本来就是个很简单的问题,就两个方面的因素,情节明了也是很好处理的,1.司机停车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和交通违法,2.伤者是否有交通违法行为……至于造成开门杀的乘客或者司机本人是一定有至少一半的责任的!保险公司没有义务去承担机动车已经驻停之后乘客的交通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赔付。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5-11-10 18:43
谁开车谁负责!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5-11-10 18:46
。\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5-11-10 18:50
很对,但是最高法在保险公司面前稍显弱势,最高法挣工资,保险公司挣钱。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5-11-10 18:52
就用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5-11-10 19:01
本人个人认为,原来的法律比较实谊。车主本身没有过错,借车给好友。是我国民间的传统美德。如果借车人服合使用车型准证。又服合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允许驾车的情况下。被借方,为什么要负法律责任。我记得。原来是只成担连带经济责任。在借车方在无法偿还赔偿时。才可以要求被借方垫付赠偿款。而后,还可以追求借方偿还垫付费用。这才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也与法律户不干绕。现在我们国家的砖家。把祖宗流下的德,都摸去了。举例,見议勇为者。导致侵权者伤亡。要受法律责任。而交警为了一点驾车人为章。紧追不舍,导致他人死亡。并多人伤亡。而不受法律责任。是想,我们国家还成在德字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5-11-10 19:03
关于借东:只要原车主和借车人有借车安全协议或借车责任陈述视频为证,借车前双方已经完成安全提示和安全责任明确的法院应当征求原车主意见认定借车人负全部责任。                                       关于无偿顺路搭乘 同事、朋友、亲戚等行为,为解决交通压力有的 地方还鼓励这种行为,但上车前车主还是应该进行安全提示,若出现交通事故后按保险条款进行理赔,法院不支持搭车人员的无理诉求 !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5-11-10 19:09
这个交通事故借车人要付出70%车主付30%给两家给存疼教训,我当农民的建议个人看发。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5-11-10 19:11
国家的法律法规不管你是对与错都是偏向于若者,所以世界上那个坏人这么多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5-11-10 19:19
车被偷了,难道出了事还怪车主没有看好车子?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5-11-10 19:22
谁是当事人?!谁制造的事故谁担责。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5-11-10 19:27
这些霸王条约早该整顿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5-11-10 19:29
更可笑的搞出个无接触交通事故逃逸,还有车正常行驶突然动物穿公路被压死后被若干车压,骑三轮车压死动物摔伤死之也判还常行驶车全责,我真的晕啊,法律乱套可不可笑,三轮车是成年人有眼有风险判断力却要硬压过去造成伤害要机动赔尝一中国法律已不是讲法的地方……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5-11-10 19:35
照此逻辑,最应该负责任的是汽车厂,你不造车出来就不会有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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