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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区公安分局关于侦办康太平“10.19”交通肇事逃逸案进展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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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1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围观也是一种力量!

    这件事处理不好,哪天我们普通人受害,更是没一个说理的地方老!:(
发表于 2010-11-17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局的领导们,好久能有下次关于10,19康太平醉驾逃逸案的案情进展通报呀?

发表于 2010-11-17 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0-11-18 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谁都不要感谢,死者家人,有全,是老百姓出的这事,李书记会知道吗,

发表于 2010-11-18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撞上学生驾车逃逸致4死1伤

2009年2月10日清晨,被告人王双娃持C3驾照驾驶一辆准载8吨的自卸车(须持B2型以上驾照准驾),从泾阳县冀东水泥厂装载32吨水泥熟料往户县千王水泥厂运送,其子王哲随车同行。当日清晨6时许,王双娃行至108国道长安区协和搪瓷厂门前时,撞上同向骑自行车上学的5名中学生,致其中两人当场死亡,一人受伤。

事发后,王双娃未下车察看,反而加速逃离现场,致使被撞学生贾晓梅、贾航利连同3辆自行车卷挂车下。在高速行驶178米后,两学生被甩至路边,王双娃继续逃逸。经法医鉴定:4名死亡孩子均系被行驶过程中机动车辆作用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开放性胸腹腔器损伤死亡,张田损伤属重伤。

逃回泾阳后,王双娃把开车撞人一事告诉了妻子王小娟,当对方得知他坚持外逃后,交给他1000元钱供其外出使用。2009年2月15日,迫于压力,已逃往新疆的王双娃回到陕西,向泾阳县公安局投案。


2010年11月18日,经审判后罪名:

■王双娃犯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

■妻子王小娟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儿子王哲犯帮助毁灭证据罪,犯罪时不满18周岁,免予刑事处罚


看看别处的案例和判罚,无论是那些驾车肇事的,还是包庇纵容的,都该引以为戒了。

咱们的相关部门还想要案例吗?

发表于 2010-11-18 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撞上学生驾车逃逸致4死1伤

2009年2月10日清晨,被告人王双娃持C3驾照驾驶一辆准载8吨的自卸车(须持B2型以上驾照准驾),从泾阳县冀东水泥厂装载32吨水泥熟料往户县千王水泥厂运送,其子王哲随车同行。当日清晨6时许,王双娃行至108国道长安区协和搪瓷厂门前时,撞上同向骑自行车上学的5名中学生,致其中两人当场死亡,一人受伤。

事发后,王双娃未下车察看,反而加速逃离现场,致使被撞学生贾晓梅、贾航利连同3辆自行车卷挂车下。在高速行驶178米后,两学生被甩至路边,王双娃继续逃逸。经法医鉴定:4名死亡孩子均系被行驶过程中机动车辆作用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开放性胸腹腔器损伤死亡,张田损伤属重伤。

逃回泾阳后,王双娃把开车撞人一事告诉了妻子王小娟,当对方得知他坚持外逃后,交给他1000元钱供其外出使用。2009年2月15日,迫于压力,已逃往新疆的王双娃回到陕西,向泾阳县公安局投案。


2010年11月18日,经审判后罪名:

■王双娃犯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妻子王小娟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儿子王哲犯帮助毁灭证据罪,犯罪时不满18周岁,免予刑事处罚


看看别处的案例和判罚,无论是那些驾车肇事的,还是包庇纵容的,都该引以为戒了。

咱们的相关部门还想要案例吗?

发表于 2010-11-18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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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8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年4月17日晚,47岁的申秀兰从她打工的服饰厂下班后回家,当途经如江苏省南通市东县掘港镇人民路南闸桥北尾时,与醉酒后驾驶别克轿车至此的陆华发生小摩擦,在陆华停车两人争执后,陆华突然启动轿车,将申秀兰连同自行车一起卷入车轮下,拖行150米后,申秀兰和自行车被轿车甩出车底,陆华却驾车逃离。事后为开脱罪行,他试图让妻子为自己“顶包”,但被如东警方识破。车祸发生现场血迹斑斑,在长达150米的道路上,申秀兰耳朵被磨伤后掉落。目击者称,在陆华开车拖行过程中,甚至看到地上火星直冒。次日凌晨,申秀兰不治身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左侧面颊被完全磨掉,脑组织外露,并且有石子嵌入胸口等部位,死亡原因为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


随后,陆华被如东警方刑事拘留。经检测,当晚陆华为醉酒驾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63毫克/100毫升,已达到醉酒标准的两倍之多


经过司法鉴定,陆华驾驶的车牌号为苏F36X68的别克轿车灯光、制动、方向均合格;气象部门证实,事发当晚事发地为多云到阴天气,没有大雾、降雨等影响视线的天气,能见度比较高;路灯管理部门也证实,当晚事发地路灯正常开启。因此,陆华称他再次发动汽车时并没看到车前有人的事实,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陆华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将申秀兰及其自行车轧入车底后,拖行150多米后逃逸,致使申秀兰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法院认定,陆华在听到车下有刺耳的金属声、感觉到车子有明显阻力以及路人大声向其叫喊的情况下,完全能意识到可能有人在车下。且事后企图让妻子顶罪,证明陆华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是知道的。

据此,南通市中院一审认为,陆华犯故意杀人罪证据确凿充分,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申秀兰家属人民币43万元。对于这个赔偿,痛失亲人的家庭显得异常平静,申秀兰的弟弟申爱山说:“既然是故意杀人,就应该以命抵命,现在人没了,钱赔得再多有什么用?”http://www.qq.com/favicon.ico

发表于 2010-11-19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0-11-19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巴州区公安分局关于“11·19”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的通报
通报, 公安分局, 交通肇事, 11·19, 巴州区

巴州区公安分局

关于“11·19”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的通报


各位网友:

2010年11月19日6时18分,巴州区公安分局交管大队接市局“110”指挥中心指令称:一名正在大佛寺佛江路路段清扫公路的工人被一辆机动车撞伤致死后逃逸。接警后,交管大队民警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经查,死者系巴中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临聘工人李XX(女,55岁,白云台居委会7社人)。

此案发生后,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周朝坤高度重视,迅速作出“组织优势警力快侦快破,及时公布案情,妥善处理善后,严格依法打击处理”的重要批示;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余毅立即召集市、区两级公安机关领导及交管、刑侦和相关派出所负责人专题研究部署“11.19”
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的侦办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批示和市局会议精神,巴州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马良辉于19日上午8时许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组织警力疏散围观群众,恢复交通,并与死者亲属对话。之后,马区长迅速召集交管、刑侦和相关派出所负责人专题研究部署案侦工作,他要求要进一步落实责任,落实措施,加大力度侦办此案。与此同时,巴州区公安分局迅速成立了以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马良辉为组长、分管交管工作的政委吴登浩、分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李佳平、交管大队大队长何理为副组长的“11.19”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专案组,并抽调精干警力组成案件侦破、现场勘验、舆情应对、善后处理等四个工作组,全力侦办此案。目前,各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希望广大知情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破案线索,对提供线索破案的,公安机关予以重奖。

联系电话:0827-5222555


0827-5268787



赵警官13550464567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发表于 2010-11-19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巴州区公安分局关于“11·19”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的通报
通报, 公安分局, 交通肇事, 11·19, 巴州区

巴州区公安分局

关于“11·19”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的通报


各位网友:

2010年11月19日6时18分,巴州区公安分局交管大队接市局“110”指挥中心指令称:一名正在大佛寺佛江路路段清扫公路的工人被一辆机动车撞伤致死后逃逸。接警后,交管大队民警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经查,死者系巴中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临聘工人李XX(女,55岁,白云台居委会7社人)。

此案发生后,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周朝坤高度重视,迅速作出“组织优势警力快侦快破,及时公布案情,妥善处理善后,严格依法打击处理”的重要批示;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余毅立即召集市、区两级公安机关领导及交管、刑侦和相关派出所负责人专题研究部署“11.19”
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的侦办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批示和市局会议精神,巴州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马良辉于19日上午8时许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组织警力疏散围观群众,恢复交通,并与死者亲属对话。之后,马区长迅速召集交管、刑侦和相关派出所负责人专题研究部署案侦工作,他要求要进一步落实责任,落实措施,加大力度侦办此案。与此同时,巴州区公安分局迅速成立了以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马良辉为组长、分管交管工作的政委吴登浩、分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李佳平、交管大队大队长何理为副组长的“11.19”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专案组,并抽调精干警力组成案件侦破、现场勘验、舆情应对、善后处理等四个工作组,全力侦办此案。目前,各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希望广大知情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破案线索,对提供线索破案的,公安机关予以重奖。

联系电话:0827-5222555


0827-5268787



赵警官13550464567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发表于 2010-11-19 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又发一起撞人逃逸的
发表于 2010-11-19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仔细看完通报,以为看错,还以为是上月10,19康太平案又有什么新通报了。结果是又发一起新案,好象记得上次在网上就看到过,如果康太平这么罪大恶极的不能得到及时的惩处,必然会有后来者。结果是不幸言中了,而且好象巧合的又是逃逸!!!!正好一个月!!又是撞伤致死等等吧!!希望悲剧不要一次又一次重演

发表于 2010-11-19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
发表于 2010-11-20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惩凶手,就是最好的预防犯罪

发表于 2010-11-20 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康太平10.19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案件整整过去一个月了,死者的家人经历了怎样的一个月,相信无论是否为人父母者都能体会。

其中有太多悲痛欲绝、太多绝望伤感,也有太多悲愤不平......

尽管这个案件目前尚无正式结果,可是,死者家人同时也深深地感受到,作为革命老区的巴中,毕竟还是个民风淳朴的地方!这里有爱民如子、刚直不阿的市委主要领导,有一些坚持正义、不畏强权、不为金钱所动的人民警察,有嫉恶如仇、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百姓乡亲,有邪不压正的社会道德风气......这都让死者家人在悲痛之余,仍能得到些许温暖。

现借巴中论坛这个平台,代死者家人向那些正义的巴中人说声“谢谢你们了!”。

发表于 2010-11-20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挣分闪人
发表于 2010-11-21 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康太平逃跑案还没解决,就又出了个康太平第二,建议公安机关除了在网上通报以外,还应该马上利用各种媒体,让人人都了解交通肇事逃逸必然要加重处罚必被严惩。不然大家都学到康太平跑,跑脱就赚到了,跑不脱也没得啥子,反正康太平比他们还恶劣的多。巴中再不加大这种宣传和惩罚力度,康老三康老四会跟到出来!
发表于 2010-11-21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惩罪犯是最好的通报!
发表于 2010-11-22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在对交通肇事逃逸者加大惩处力度,以“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或“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后者主要针对有二次碾压等情节的犯罪行为)起诉之外,大大提高交通肇事致死的死亡赔付标准,从法律源头遏制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及二次碾压等恶性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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