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政府相关政策(摘录):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凡贯彻、落实上位法之部委规章、政府政策,均属合法有效,必须执行。下列政策条款,贯彻落实78号令,与法令无抵触之处,属有效政策,本案之房拆迁时均正施行。这些政策,原告次次申诉,法院次次审理均呈交法庭。
国家计划委员会
《城市房地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94年11月11日)
第五条 向居民出售的普通商品住宅价格,拆迁补偿房屋价格及房产交易市场的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第十三条 房屋重置价格以当地政府届时公布的价格为准。
四川省人民政府
贯彻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有关规定的通知
(川府发【1993】136号)
说明:
该通知只根据78号令授权对住宅房屋补偿、安置等事宜作了原则规定,接着对此作了一系列具体授权;
该通知未对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等事项另作规定。,
该通知于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施行。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0年7月15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作价补偿的标准以当地房屋市场指导价格为基准,由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双方协商议定。
房屋市场指导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确定,并定期公布。
第二十三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的建筑面积与被拆除房屋相等建筑面积部分,由拆迁人与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按市场指导价结算差价。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说明:此条例施行时本案已进入二审。按法律规定,本条例对本案没有溯及力。2001年11月1日78号令废止, 305号令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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