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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tfgvcil

判后释义:对网民“生锈老套筒”反映拆迁安置一案的解释说明 (涉法涉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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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绵阳市近半年在搞拆迁的被拆迁户,高兴地向在99年被强制拆迁含冤受欺的被拆迁户透露:“我们虽被拆迁,但开发商给我们每户几十万元补偿、帮找出租房、给租房金、连搬家费都是开发商出、不仅还够面积分文不给得新房、还可优惠另买一套住房,只给成本价。你老套筒两冤主,的确太冤:不仅没任何补偿,大概叫开发商吃了;八间门面还给故意少修6.31平方米面积的不是本该还的四间,还倒掠去60万元,开发商净赚200万元——这地道的大冤案揭示了现在的拆迁好政策,使我们有了真正的实惠,国家才控制了物价过快膨胀;人民富有、国家安康;人民贫穷,国家遭殃。那种歪执法、邪执政、强词夺理;不讲实事求是、脚踏实地;为了私利坚持错误,自持懂法、文化高,实则是以权杖势欺压百姓,为违法者谋利益,太不应该!太丢弃应尽的社会责任!——连实事的好与坏、正确与错误都故意看不清,还向全世炫耀自己懂法、有水平,难道现时的人都是文盲、脑......?!要注意自己的话像!”

发表于 2011-5-23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把我讲事实的帖没登出。唉!“天要下雨,娘要改嫁,__没法!”
发表于 2011-5-23 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接上页199#]


     C、第九条  第三款  房屋拆迁主管部冂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释义  本条第三款对拆迁主管部门能否接受委托拆迁作出了限制,规定了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委托拆迁。这是为了保证拆迁主管部门行使行政管理权力的独立性、公正性,防止出现拆近主管部门既是拆迁行政管理方、又是拆迁当事人的现象,防止拆迁主管部门因经济利益影响行政管理的客观性、公正性。这一限定尤其是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纠纷的行政裁定中显得更为必要,行政裁定显然不能由当事人作出。
                           

                        ————————————


    本条禁止拆迁主管部门接受拆迁委托。其目的是保证主管部门行权的独立性、公正性、客观性。

    当年梓潼现实是主管拆迁的拆迁办公然代办拆迁。在大量证据支持下,一审判决作了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1999年9月5日申请办理了拆许字(1999) 第07号拆迁许可证。被告锦湘公司委托县统拆统建办公室(简称县拆迁办) 进行拆迁。梓潼县统拆统迁办公室于1999年9月2日发布了拆迁公告……”,二审中被告把拆迁办出具的代办费收据作为新房基本造价组成部分的证据呈交法庭,所以二审判决在审理查明部分对拆迁办代办拆迁一事作了同一审相同认定


    既然代办,拆迁办既是主管机关,又是拆迁人,必然丧失公正性、客观性,一心一意替拆迁人掠夺被拆迁户财富:违反法令、市县政策强制性规定,越权制定结构差价,强迫群众接受;又自己申请自己批准,发行政裁决千方百计迫使被拆迁户就范。由于有奖金、红包的刺激,拆迁官员的积极性、效忠开发商的程度前所未有,欺骗、威胁的手法不断翻新,让人叹为观止。本案曾经历过裁决、行政诉讼,与拆迁办对垒三月,因法官顶住干预、公正审判而胜诉,待后面综合论述时再谈。



发表于 2011-5-24 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fanluansoufei 先生:

    我乱说什么了?我对第九条三款的说明是根据【释义】而写,二、三段是讲事实,有判决书为证,我是当事人,这些是我亲身经历,怎么是"  懂又不懂,乱求说"??怎么是"纯属捣乱"?诉说十一年前的往事,我捣什么乱了?你是开帽子公司的?

    先生:你应懂得,是人就该尊重事实。我从不歪曲事实,更不无中生有,所以心情坦然。

    先生批我"仅是打胡乱说,不懂法就别到处丢人"。我接受,因为与你这位法官相比确属不懂法。向你学习


发表于 2011-5-24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满口脏话;独断专横;污蔑造假;专横跋扈、用自己的权力当法律;反反复复利用违法合约,甚至满书的错误乘法算式和荒唐数据的二审《判决书》来忽悠、愚弄、侮辱、掠夺、欺压受害人11年;丧失公德、破坏国家经济秩序,坑害民众财富为违法者,这是典型的破坏社会和谐的不法行为;甚至胆大包天:取消一审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实事求是、科学、正义的【仍然优惠的有开发商】判决;更使人可怕的:在党和国家领导的:全国如火如荼的反腐败的法制建设中,竞变相扭曲两级检察院的抗述:偷换法律概念;把受害者当犯人审判、把违法者开发商当宠儿保护【开发商屡次不出庭】:受害者反而倒给违法者诉讼费。是谁在丢人?谁在违法?谁在为国捣乱?谁在散发伪舆情?谁在为国抹黑?谁在为光荣英勇的执法人员拖后腿?!民众心中有杆称;实事的结果是最好证据!不要为半斗米折了腰,毁掉自己精彩的人生!!
发表于 2011-5-24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接203#]


       D、第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于适当补偿。


      【释义本条是关于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是否给予补偿的一般原则规定。


     (一)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应当给予补偿,这是拆迁补偿问题中最一般的原则规定。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全民、集体所有的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同时“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宪法》笫十三条)。第二,房屋作为所有人财产,是所有人经济利益的一部分。拆迁人拆除房屋,使被拆房屋的所有人遭受经济损失。为了解决因拆房屋,对房屋所有人所带来的损失问题,该条第一款作出了应当给予补偿的规定。这样规定,一方面通过补偿保障了被拆房屋所有人法律上、经济上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通过合理补偿解决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矛盾,减少纠纷,有利于拆迁人按期进行拆迁。
(对笫二款的解释与本案无关而未摘录)
                           ----------------------

      本条对补偿对象作了界定:“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在补偿之列。


      本条对补偿的原因作了详解:《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拆除房屋使“被拆房屋的所有人遭受经济损失”,通过合理补偿,既保障所有人法律上、经济上应享的权益,又解决拆迁双方的矛盾,有利于拆迁人按期进行拆迁。





发表于 2011-5-24 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紧承上楼]

     E、第二十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释义本条是关于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所采取的拆迁补偿形式的规定。


    (一)……本条“产权调换” 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采取的保留被拆迁人对房屋拥有的所有权形式。也就是说,拆迁人以易地或再建的房屋作为交换,用作对被拆除房屋的补偿。被拆迁人对该房屋继续拥有原来那种对被拆除房屋的产权关系。

    “作价补偿” 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的房屋,按其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尝。

    (因第三种补偿形式不曾出现,略去对其解释)


    (二)产权调换面积的计算……(因与本案无关,从略)


    (三)……所谓“重置价格”, 即指重新生产或建造该类物品的价格。房屋的重置价格也就是指上一年重新建造与所拆房屋相同结构、相同标准、相同质量的房屋的价格。对被拆房屋的作价不是以房屋原来建造时每平方米的价格计算而是以现在上一年新建同类房屋的价格计算。……房屋“重置价格” 是以房屋单方工程造价计算。(:“单方工程造价”,每平米工程造价,即基本造价----审计决算价。)
                   ---------------------


    本条对补偿的形式作了规定: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并对其含义作了解释。


    对专用术语“房屋重置价格”作了诠释:“上一年重新建造与所拆房屋相同结构、相同标准、相同质量的房屋的价格”,以房屋单方工程造价计算----即每平米工程造价。


    当年就因为不懂重置价格、结构差价等术语含义,有被拆迁户致信建设部求教,建设部邮寄一份【释义】作答。于是被拆迁户纷纷复印;而老套筒也凭此【释义】,赢得对拆迁办的行政诉讼。





发表于 2011-5-25 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之房是产权调换就地还房:拆除三间营业旧房,在原地建造六层商住楼房,用一楼两间营业房返还给原告,所以不存在区位、地段、朝向及楼层因素。


    但是被告在提审庭审中,有意混淆拆迁补偿还房与买卖商品房的区别,用买卖商品房替换拆迁补偿就地还房,胡说应把区位、地段、朝向及楼层因素计入补差款中,原告为全部就地还房,自愿协议结构差价2500元,所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有效。


    法官受其蛊惑,不顾原告对其谬论的驳斥,采纳被告无证据支持的谎言,作为判原告败诉的理由之一。



发表于 2011-5-25 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承207#]
F、第二十二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箅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接照商品房价格结箅;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箅。
【释义】本条是关于非住宅房屋在拆迁补偿中,以产权调换形式予以补偿时如何计箅差价问题所作的规定。
(一)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面积与原面积相等的价格结算。本条规定“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1) 计算房屋差价的面积口径,是建筑面积。偿还面积与被拆除房屋的计算面积都是建筑面积。(2) 以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房屋建筑结构”一般分为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简易结构等 。“房屋结构差价” 是指建筑不同房屋结构所花费的不同造价之间的差额。假如因建筑材料的原因,砖混结构房屋每平方米造价为300元,钢混结构房屋造价每平方米400元,二者之间的差额则为100元,即为结构差价。如果两种房屋结构相同,结构差价则为零。在拆迁补偿中,按照本条例二十条关于产权调换面积的规定,被拆迁人应当得到与原面积相等的补偿,又为了不因房屋结构的原因,使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经济利益上受到影响,该条针对按等面积调换房屋产权的情况,规定了按“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 ,也就是按照被拆房屋重置价格的口径计算被拆房屋与偿还房屋之间的结构差价,并由其中一方向另一方以货币形式补给其差额。
发表于 2011-5-25 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刚才点错位置,帖子就显示了。但字太小,又未编辑,只好再发一次。

       第二十二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箅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接照商品房价格结箅;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箅。
释义本条是关于非住宅房屋在拆迁补偿中,以产权调换形式予以补偿时如何计箅差价问题所作的规定。

      (一)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面积与原面积相等的价格结算。本条规定“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1) 计算房屋差价的面积口径,是建筑面积。偿还面积与被拆除房屋的计算面积都是建筑面积。(2) 以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房屋建筑结构”一般分为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简易结构等 。“房屋结构差价” 是指建筑不同房屋结构所花费的不同造价之间的差额。假如因建筑材料的原因,砖混结构房屋每平方米造价为300元,钢混结构房屋造价每平方米400元,二者之间的差额则为100元,即为结构差价。如果两种房屋结构相同,结构差价则为零。在拆迁补偿中,按照本条例二十条关于产权调换面积的规定,被拆迁人应当得到与原面积相等的补偿,又为了不因房屋结构的原因,使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经济利益上受到影响,该条针对按等面积调换房屋产权的情况,规定了按“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 ,也就是按照被拆房屋重置价格的口径计算被拆房屋与偿还房屋之间的结构差价,并由其中一方向另一方以货币形式补给其差额。

   (二)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价格结算。这是产权调换中第二种差价结算情况。对这种情况,该条规定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
。规定中所说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
是指在产权调换形式下,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偿还的建筑面积与原被拆的建筑面积(即被拆迁人应该得到的补偿面积) 相比,多出部分的建筑面积。在偿还的建筑面积中,与原面积(应偿还面积) 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格计算结构差价,超过原面积的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也就是说,多出的面积,每平方米价格,按照该类房屋的商品房价格计算。被拆迁人以货币方式,向拆迁人予以支付。另外,也允许基于实际情况,在拆迁人经济利益不受影响,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协商下,偿还面积超过原面积的部分,可按房屋建设实际花费的价钱予以结算。
(三)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价格结算(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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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6 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不起,版主:昨天之帖没有贴好,实在难看,而第22条原攵及解释又是判处本案的准绳,必须清晰地逞现在面前,不然楼主及其朋友不会看,故今天再贴一次。

     F、第二十二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箅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接照商品房价格结箅;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箅。

    【释义本条是关于非住宅房屋在拆迁补偿中,以产权调换形式予以补偿时如何计箅差价问题所作的规定。

    (一)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面积与原面积相等价格结算。本条规定“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1) 计算房屋差价的面积口径,是建筑面积。偿还面积与被拆除房屋的计算面积都是建筑面积。(2) 以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房屋建筑结构”一般分为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简易结构等 。“房屋结构差价” 是指建筑不同房屋结构所花费的不同造价之间的差额假如因建筑材料的原因,砖混结构房屋每平方米造价为300元钢混结构房屋造价每平方米400元,二者之间的差额则为100元即为结构差价。如果两种房屋结构相同结构差价则为零。在拆迁补偿中,按照本条例二十条关于产权调换面积的规定,被拆迁人应当得到与原面积相等的补偿,又为了不因房屋结构的原因,使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经济利益上受到影响,该条针对按等面积调换房屋产权的情况,规定了按“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 ,也就是按照被拆房屋重置价格的口径计算被拆房屋与偿还房屋之间的结构差价,并由其中一方向另一方以货币形式补给其差额。

     (二)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价格结算。这是产权调换中第二种差价结算情况。对这种情况,该条规定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 。规定中所说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 是指在产权调换形式下,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偿还的建筑面积与原被拆的建筑面积(即被拆迁人应该得到的补偿面积) 相比,多出部分的建筑面积。在偿还的建筑面积中,与原面积(应偿还面积) 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格计算结构差价,超过原面积的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也就是说,多出的面积,每平方米价格,按照该类房屋的商品房价格计算。被拆迁人以货币方式,向拆迁人予以支付。另外也允许基于实际情况,在拆迁人经济利益不受影响,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协商下偿还面积超过原面积的部分可按房屋建设实际花费的价钱予以结算。

(三)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价格结算(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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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及其朋友:请仔细看看本条及其解释,对你们有益!




发表于 2011-5-26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sicuanmalatang 先生,你说老套筒 冥顽不化,是指我贴出第22条及其解释吗?

    本案审判的准绳是22条,必须掌握其真实含义,否则不是坚持枉法判决,就是坚持申诉改判,必然耗费司法资源。

    我们是民主法治国家,依法行政、依法判案、依法辫护、依法诉讼,是党中央一贯要求,都离不开一个“法”字。老套筒迷信法律是好事,贴出你们不屑于看的【释义】,是希望楼主及其朋友捍卫法律的尊严,说不上冥顽不化。

    估计你文化水平在楼主朋友中最高,也人到中年了,应该尝到过生活的酸甜苦辣麻,心态会平和一些。你应知到本案的判决使原告冤枉损失十六七万元,连当事人质疑的声音都不愿听,这恐怕于理不通、于情不合吧?

    要让人口服心服得平易相待、扎实说理才行。

    哦,还忘了一点,头次求你贴出“补偿分协议补偿和裁决补偿”的法律、司法解释依据,你今晚能贴出吗?我好学习、转变观点。

谢谢!






发表于 2011-5-26 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22:01,发的冖帖子是我看了sicuanmalatang的点评后的回应,是随手而写,无底稿,千万别"枪毙"!
发表于 2011-5-27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接211#]

老套筒对法令第二十二条的理解:

本条是法令有关补偿的核心条款,是拆迁补偿、行政裁决、行政诉讼裁判、民事诉讼裁判的依据,是解决本案补偿争执的准绳,因此必须准确把握其含义。

本条中没有授权拆迁人自定两个补差款的权力;没有使用表任意性规定的“双方协商”一词,表明国家未授于双方协商约定权利、义务的权力,所以本条不是任意性规定!

本条使用了表强制意思的“按照 一词。《现代汉语词典》,按、照,系同意复词,都是依照的意思,按照,即依照。此词具有唯一性,指依照着某种规定、某种方式办理、做事,不能走样、违反,也不能另搞一套,否则按释义第14条之解释即属违法而不能成立----无效,因而本条只授于当事人遵照执行的权力,是强制性效力性规定

那么又如何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义务和权利,成为拆迁当事人共同遵守的准则?按释义第12条解释,是由双方依照第22条及安置条款对补偿、安置的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怎样界定?后面帖文有详细解释。
本条单就拆迁补偿行为内容作了界定和限定,除了适用范围、补偿主体外,规定了结算标准结算等面积结构差价标准用重置价格,结算超面积价格标准用商品房价格。



发表于 2011-5-27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紧承上楼]


    本条对产权调换非住宅房屋如何计算差价作了限定

    一是面积相等的部分(等面积)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

    先释房屋结构,列举了五种;再释重置价格,在【释义】第二十条已定义为“上一年重新建造与所拆房屋相同结构、相同标准、相同质量的房屋的价格”,是房屋每平米工程造价;后释结构差价,本条定义为“建筑不同房屋结构所花费的不同造价之间的差额” ;又举例说明结算方法:“假如因建筑材料的原因,砖混结构房屋每平方米造价为300元,钢混结构房屋造价每平方米400元,二者之间的差额则为100元即为结构差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人都能读懂:新房重置价减去旧房重置价,其差额即为结构差价!自然排除了其他结算方法,诸如拆迁人自定,双方约定、其他团体臆定。不经新旧房重置价相减,怎能求出结构差价?


    问题在于新旧房的重置价由谁确定!这个问题法令未明确规定,但非常明显是由当地县以上政府确定并公布,因为制定法令时正值计划经济时期,国家计划主导一切,一般商品都由政府定价,何况事关百姓生产、生活重大财产的房屋?而地方政府贯彻落实法令的拆迁实施细则均规定重置价由政府确定并公布;94年,国家计委明确规定“普通商品住宅价格,拆迁补偿房屋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重置价格以当地政府届时公布的价格为准”。


    二是超出原面积的部分(超面积)“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每平方米价格,按照该类房屋的商品房价格计算,由被拆迁人以货币方式,向拆迁人予以支付。


    请注意:此处的商品房非现代商品房概念。78号令施行期间的商品房实行政府价格,由当地政府制定并公布;而当代商品房则实行市场调节,由企业自定,双方协商确定。







tfgvcil先生,你若在线关注本《质疑》帖,你若是位以捍卫法律尊严为己任、自尊自重的高级知识分子,读了【释义】后应该修正自己的立场。

发表于 2011-5-28 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G、政府相关政策(摘录):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凡贯彻、落实上位法之部委规章、政府政策,均属合法有效,必须执行。下列政策条款,贯彻落实78号令,与法令无抵触之处,属有效政策,本案之房拆迁时均正施行。这些政策,原告次次申诉,法院次次审理均呈交法庭。

                               国家计划委员会
                     《城市房地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94年11月11日)

    第五条  向居民出售的普通商品住宅价格拆迁补偿房屋价格及房产交易市场的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第十三条  房屋重置价格当地政府届时公布的价格为准


                              四川省人民政府
                    贯彻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有关规定的通知
                                (川府发【1993】136号)


      说明:

      该通知只根据78号令授权对住宅房屋补偿、安置等事宜作了原则规定,接着对此作了一系列具体授权;

      该通知未对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等事项另作规定。,

      该通知于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施行。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0年7月15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作价补偿的标准以当地房屋市场指导价格为基准,由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双方协商议定

    房屋市场指导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确定,并定期公布。

    第二十三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的建筑面积与被拆除房屋相等建筑面积部分,由拆迁人与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按市场指导价结算差价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说明:此条例施行时本案已进入二审。按法律规定,本条例对本案没有溯及力。2001年11月1日78号令废止, 305号令施行。)


发表于 2011-5-28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紧承上楼]

         《绵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绵阳市政府91年5月21日发布,6月1日起施行


     八、生产、营业用房和住宅用房的安置、补偿、结算标准。

      1、生产、营业用房的安置:
  

      (1)生产、营业用房不进行余缺调剂
  

      (2)原拆迁位置经规划部门批准修建生产、营业用房的(公共建筑除外),可按原面积就地安置。
  

      (3)原拆迁位置因市政建设、公共福利设施建设需要,以及经规划部门批准不修建生产、营业用房的,一律异地按原面积进行安置。

     2、生产、营业用房产权归还的补偿和结算标准

    实行产权归还的,其等面积部分,当事人双方按被拆迁房屋的重置完全价格与安置房的基本造价结算差价超出原房面积的部分按新房商品价结算

     5、重置完全价格以市房地产交易所的评估核价通知书为准。

     6、基本造价,商品价由市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每年公布一次时价。此时价只作为房屋拆迁中的结算标准。

    (说明:重置完全价格即法令所定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基本造价即法令所定安置房的重置价;94年计委《城市房地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公布以后,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5款即与第6款合并,由房管局统一规定并执行,原告呈交之绵阳市《时价通知》可证明。)


         《梓潼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梓潼县政府93年6月10日公布

     七、生产、营业用房和住宅用房的安置、补偿、结算标准

      1、生产、营业用房

      (1)就地生产、营业用房的(公共建筑除外),按原面积安置

      (2)原拆迁位置因市政建设、公共福利设施建设需要,以及规划部门规划不修建生产、营业用房的、一律异地安置。

      (3)补偿和结算标准;实行产权归还的,等面积部分,当事人双方按被拆迁房屋的完全重置价格与安置房的基本造价结算差价;超出原房面积的部分按新房商品价结算

       6、基本造价、商品价、旧房重置完全价县统迁办每年公布一次时价,此时价只作为房屋拆迁中结算标准。



      十八、本《实施细则》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发表于 2011-5-28 23:3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mnbv741网友高水平点评。

    你点出了实质:你法律、政策列得再多,我不用,由我随意判,你还不是干瞪眼。你贴得再多还不是废话连篇!

    没关系,不用就不用,反正我用过了就了却了心愿!


    谢高水平点评!

发表于 2011-5-29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踩吧!!!!!
发表于 2011-5-29 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良心说事1 网友大叫:" 踩吧!!!!! "



    立场坚定,态度鲜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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