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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tfgvcil

判后释义:对网民“生锈老套筒”反映拆迁安置一案的解释说明 (涉法涉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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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9 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接217#]


          《关于加快县城南北大街改造的意见》
                   梓委办发[98]39号

      九、南北大街改造中的拆迁安置补偿按《梓潼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注:本案所涉房屋在南北大街最南端。)




                梓潼县房屋统拆统迁办公室
                    拆  迁  公  告

                   【1999年】第5号


    为加快梓潼县文明城市建设步伐,促进县城经济发展,按县城总体规划,依据梓计经【1999】固基69号文件精神,经我办审查同意绵竹市锦湘房地产开发公司对新兴街口巨正福家至世昌广告公司(大门口)地段进行旧城改造开发建设,从一九九九年九月六日起对上述地段的所有公私房屋、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水、电、电视、电话管线等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前全部搬迁拆除完毕。
被拆迁人要顾全大局,主动配合,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搬迁。拆迁人要依照《梓潼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的规定就拆迁安置补偿问题签订书面协议。对提前搬迁的优先安置,并给予奖励。对个别拒不搬迁,有碍旧城改造工作正常进行的,将依法强制拆除,并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监督人  杜宗海
        监督电话  8211011
        拆迁负责人  周正武

特此公告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日


       (注:周正武系开发商、后成本案被告)


                 ---------------------------------------




发表于 2011-5-29 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sleepy::sleepy::sleepy:
发表于 2011-5-29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  话说法治 网友在221#的点评。

    网友说,“双方签订了安置协议,对补偿等内容已作了约定,还有啥说的??”

    的确,协议都签了,作了约定,还有啥说的!现在不是时兴约定大于法定,约定优先吗?签了的协议即或实体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反悔、不能无效。

    正义旗帜飘扬网友不是宣布禁止反言原则么,当事人岂能随意否认自己的承诺---协议约定?所以法律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你都放弃自己的权利了,这怪谁!你说迫于压力,你要坚持真理就该顶住压力呀,我们就不信会把你吃了,大不了关几天,最终只要签了协议还是会放出来的。

    三级四审都败诉就因为签了字,任何法律条文都抵不了签字!

    我这样理解,对吗!



发表于 2011-5-29 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白了就好了
发表于 2011-5-29 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4、本案所涉房屋依法应如何补偿?


     tfgvcil 先生在《判后释义》里坚持用自创的“约定大于法定,约定优先”审判原则替判决辩护;老套筒坚持公民的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法定大于一切的观点,认为判决错误。双方辩驳至今,该用的法律、政策已全部贴出,该举的证据也已举出。无论承认与否,是非曲直业已展现眼前,历史自会得出结论,不必再耗费精力、时间争论了。但是,实体权利最终如何处理,老套筒想有个结论。


    既然权利义务法定,审判原则是不诉不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我们现在来看看本案所涉房屋依法应该如何补偿


    声 明:此补偿结算,对tfgvcil 先生的《判后释义》无碍,权当一次学术讨论,可视为老套筒的梦呓----需要精神安慰。



发表于 2011-5-30 04: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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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30 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接225#]


     A、对双方的义务、权利是”明确的界定”,不是约定!

    法令第12条规定,协议要“对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作出明确的界定”,14条却使用“协商”,如何理解?

    对词语含义的理解不能脱离时代和具体的语言环境。

    界定,定出界限、范围,此指比照着具体标准划定范围、确定界限。

    协商,共同商量,以便取得一致意见,此指现代市场经济卖买商品时,无具体标准可资遵照,而由双方在无外界干预下自主地漫天要价、就地还钱,经讨价还价取得一致意见,是典型的周瑜打黄盖---意思自治。

    法令第5、12、22条未规定双方“协商”约定,规定的是“必须、依照、按照”法令规定补偿安置,在第14条关于官方裁决时才第一次用上了“协商”。 按当时的经济社会状态和语言环境, 此协商是指在双方比照标准具体界定义务权利时是否准确而征询对方意见,对照标准商量讨论这是有标准前提下的讨论、商量;与现代的意思自治的含义不同---时代发展,词意也发展了。

    如何界定?当年拆迁是政府实施城建计划,由政府主导。78号令第22条对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作了明确限定,国家计委、市县政策全面、具体落实,一般不会产生分歧。如一个片区的安置地点、过渡方式及期限、过渡补助等由政府统一规定,不会发生分歧;面积、结构有旧房两证和新房设计图为凭,对号入座即可;容易产生分歧的是补偿标准的准确定位,因其标准有幅度。如砖混结构市府《时价通知》规定“299.94--387.40”,新房可取最高价位387.40元/平米,但旧房确定什么价位?开发商一般取最低价位299.94/平米,个别被拆迁户不同意,要求定高一些。双方争执不下,均可向主管部门申请裁决,由政府依法裁判绝断。这个绝断,按释义第五条规定,必须依照条例第22条规定进行,主管部门无权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缩小补偿、安置范围。若当事人认为裁决违背了法律规定,有权在15天之内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14条所说“协商”,是12条所说比照标准明确界定,不是当代市场经济的意思自治---协商约定!





发表于 2011-5-30 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新四军 、、AlexLin︶ 、yuanzaijintian 网友跟帖劝导。
发表于 2011-5-30 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yuanzaijintian 网友:


    谢谢你在226#的跟帖劝导。

    我们见过面,你给我留下了好印象。

    我一贯认为,作为人,首要的是奉公守法、急公好义、忠诚正直、实事求是,以古圣“非礼勿”要求自己。过去未接触社会,退修后因拆迁而进入社会,特别是因诉讼而接触司法部门,才发觉社会现实不单纯,深感适应不了。但因生性耿直,轻信人而无弯拐,想改而改不了,所以老吃亏。这一点,那位鼓吹把发帖申冤者抓进法院暴打的“同一兰天”先生看得准、归纳得精当:迂腐之极、又酸又臭----我真担心他某天会带人驾临寒舍,把老套筒抓进法院暴打,然后丢弃路边,扬长而去。世界之大一切皆有可能,他敢网上如此鼓吹,没有靠山是不敢如此狂呼的。

    诉讼,从05年起,就不是为了追回冤枉多支付的十六万多元,而是要讨一个合法的说法,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对司法的信心。对于这次败诉开始时确实想不通:明明该胜诉却坚持枉法乱判,如某些律师朋友所说,就是要你输!这是为什么?经过慢幔搜寻比对,终于找到了原因(不是败诉理由),于是堵在胸中的怨气一下全呼出,决定春节后发完剖析帖就下线休息了。谁知tfgvcil先生帖中又歪曲事实,讲歪理,戴帽子、打棍子,只得回帖辩冤、正名。现在,待发完质疑帖就不再回复了,因为我真正懂得:不能强求!,


    真诚感谢网友劝导!



发表于 2011-5-30 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接227#]


    B、本案之行政裁决及行政诉讼


    法令第14条规定裁决事项,tfgvcil 先生在《判后释义》里谈论裁决事宜,楼主的下属也大谈裁决补偿。看来此话题必须说说。幸运的是,本案经历过裁决,还经历过行政诉讼。现介绍于后。


    99年9月10号后至12月6号前,拆迁办工作人员程勇、陈忠华等四人代表开发商多次找原告谈判,要求原告响应县委号召,支持旧城改造,让开发商赚大钱,按营业门面找补结构差价3300元/平米签协议。原告指出他们所说结构差价无根无据,明显违反法律和政策,不能接受。


    12月6号,拆迁办以开发商申请为由,按78号令第14条规定进行裁决,发《梓拆办裁字(1999)11号裁决书》。裁决中把原告房屋面积砍掉4.41平米,把营业用房功能隐去不提,结构差价由3300元/平米提高到4250元,超面积为5000元/平米。按裁决的价款计算,原告三间门面调换回两间,需交补差款469140元(四十六万九千一百四十元)!



发表于 2011-5-31 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紧承上楼]


     原告不服,以“裁决书对原告以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差价结算违法” 为主要理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梓潼县房屋统拆统迁公室梓拆办裁字(1999)11号裁决书违法撤销该裁决书”。 法庭追加被告为第三人出庭应诉。


    庭审中,原告针对被告狡辩,辩论时朗读78号令【释义】第5、22等条解释,引起庭审轰动;审判长当庭询问来源并要求复印呈交。庭后遂复印一份呈交。2000年3月21日法院下判:“本院认为:……裁决认定原告房屋建筑面积70.48平米,与原告房屋产权证确认的实际建筑面积74.89平米不符。未明确被拆房屋为非住宅房屋,对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等面积部分未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撤销县拆迁办1999年12月6日梓拆办字(1999)11号裁决。”
这份行政判决,主要认定裁决书中“对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等面积部分未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这个事实违反了法令第22条强制性规定,因而支持原告诉求,撤销裁决书。判决意义重大,宣告在78号令施行期间,原被告拆迁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时,等面积不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的行为都属违法无效行为,而且无需举证证明。因为
高法在92年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75条中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不经重置价格结算出等面积结构差价,却臆定一个无根无据的等面积结构差价3300元/平米、4250元/平米或者2500元/平米,无论大、小,均属同一类事实,因而都是违法无效行为,而且无需举证证明,即或判决反复强行认定是“自愿约定”, 也必然无效,因为生效判决必须执行。


    说明:该行政判决书,从一审起,次次呈交法庭;在陈述中次次详细阐述,论证协议中两个补差款违法无效。



发表于 2011-6-1 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紧承上楼]


      C、拆迁补偿公式:78号令和市县政策已分别展示,现根据展示归纳出补偿公式:


      标准:政府公布的新房基本造价、旧房重置价,商品房价。


      结算:1、每平米结构差价=新房基本造价-旧房重置价

               2、等面积结构差价=平米结构差价×等面积数
      

               3、超面积商 品 价=商 品 房 价×超面积数
   

               4、应支付的补差款=等面积结构差+超面积商品价




发表于 2011-6-1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网友:

    在下在231#帖文中谈了对行政判决的看法,认为判决的认定制约后面协议的效力。


    这个看法是否正确,在下还无把握。行政判决对本案很重要,请网友对在下的看法或点评或跟帖,拈过拿错。


谢谢!
发表于 2011-6-1 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网友qwertyu1u 点评。
过去也有网友要求上传二审、再审判决书,也想上传,但相机被小孩在春节摔坏了,而手机拍的又太小,效果不好,所以只打录了高院判决书。


    既然网友想全面了解,我就下决心抄录上传。
发表于 2011-6-2 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值班版主:


     13:08,发的帖子有不良信息吗?是反党言论吗?依法依事实解说案情刺痛了谁,你审查到现在(13;38,)还未审完?


     审完了就放行吧!
发表于 2011-6-2 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

    现在已是14:09,离发帖已一个小时了,是你在午眠还是內容有违法之处?请明示。

    这个楼主非官方人士,你怎么也保卫他?何况我的帖子只是就事论事,无一句指向楼主,你为何要扣下?

请放行!
发表于 2011-6-2 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值班版主:


    已经19:45.了,你还没有审核完吗?

    这份帖子是写依法结算该给被告找补多少钱,没有其他内容,怎么要删掉?

    你们的规定很明确。我未违法违规,內容真实,无诬蔑之词,无骂人之语,为什么要刪,你能告诉理由么?

    请版主注意:伱删掉此帖,可能陷我于危险境地---我先前之帖均成了无本之木,楼主tfgvcil 先生可能会以无理取闹、诋毀声誉为由控告我;黑社会可能会派人暴打或杀害或谋害我。请想想,依法平和理性维权却遭如此残害,是多么悲惨!

版主:别扣下,请放行!




发表于 2011-6-2 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


    现在都22;32分了,你不解冻,我后面的帖子无法发,因为前后是连成链的,缺一环都不行。
发表于 2011-6-2 23:45 | 显示全部楼层







    再怎么求都不放行。


    版主,你也是"老大"。
发表于 2011-6-3 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值班版主:


    老套筒重发昨天中午被扣之帖,请放行。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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