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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tfgvcil

判后释义:对网民“生锈老套筒”反映拆迁安置一案的解释说明 (涉法涉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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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7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晚上,网络公司设备出故障,联结不上网站,无法上网。

    守候到0点便休息了。
发表于 2011-4-17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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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月6日上午  拆迁办公室  人员:被拆迁户罗某某、原  告、开发商徐国安、周正武  拆迁综合办刘主任、杨局长、蒋秩龙  赵仕光

    赵经理:你们两兄弟都是知识分子,希望你们想好,如果要打笫第二次官司,房子还是要拆,和平路杨照敏要找2800元你们才找2500元/平米。罗校长你作为党员干部,赵书记说了党员干部要带头拆迁我本来可以去组织部、教委和学校领导出面解决,但我没这样做。

    原  告:第一,民事协商第一要防欺诈,防伪(威) 压。你们开发商说拿图纸,一直没拿来。我这里的图纸是周老板给我的,可以说这张图纸矛盾较多,第二次陈中华给了我一张,那就面目全非。

    刘主任:我说罗老师,现在所给你的图都是些草图,因为还没有正式修建。

    原  告:第二点,还建房你首先应该安置好拆迁户你无权给我们安排到其他地方。第三,我要求就地换房,现在还没把房子拆完,就已经卖房了,这不合常规。

    赵经理:我说两位老师,我们其他的不说就单刀直入。昨天不是说好了就谈两个问题,一是差价找多少,二是门面所换位置的问题。其它我们就不说了。

    罗某某:我说一下,我从一开始一直要求那个小口面,而且开发商老板也同意了的,现在又说那间小口面卖掉了,从各方面来说对我们都带有欺诈行为。第二关于苏某某和罗某女的房子是否口面或后房,我也出示了有关证明,文件上都有规定。第三按以前你们最早提出的3300元/平米、4250元/平米,那根本谈不拢,因为那是违法的。我的意思是我们按李文建的1250元/平米和到2000元/平米之间来说。这个2000元/平米是周老板对我讲的,如说1250元/平米不能说拢,我们都互相让步。第二个我那两间房临街的前半部分应该算口面,最后两部分应算生产用房,第三就是新房的口面按赵书记所说的应该依8米比较合理,8米以后应该为后房

    赵经理:罗校长,开发商预售房,是否依什么时间售房有他的主管部门,我们可以不理会。第二你们苏某某的房子是生产用房并出示了有些证据,我昨天也说了可以把价格比往上提高20%,罗某女的房子是否是口面,17号文件上面对口面的规定上已经很明确,第三找价格方面不可能按照李文建所找补的价格来找差。按政策你们应该找3250元/平米,而开发商已经给你们优惠到2500元/平米。旧城改造全国各地的政策都是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我们县成立拆迁公司。我今天再明确一下,要签了就是找2500元/平米如果达不成,我们只有进行裁决,那价格方面根本享受不了各种优惠政策,只有按文件办,该找补多少就找多少。我建议,如果今天签了协议,位置可以由你们选择你们现在的房屋位置。价格方面如果开发商同意找2000元/平米,我们没话可说,如果开发商不同意,我们只有找2500元/平米。

    罗某某:赵经理,我们是否还是按照老办法执行。我这有几个文件上可以对苏某某和罗某女的房子评定为生产用房。

    赵经理:罗校长,我说对那个房子你就不说,我也准备把房子评定为生产用房,但是是今天签协议。现在我问你一下,2500元/平米同意就签,不同意我也没办法。我们还有那么多的被拆迁户要继续做工作,所以时间紧,任务重,我再说一次,位置从你们现在的房屋往后排,新房进深11米以后价格按高于住房40%结算。如果今天签不成,我们只有按照县政府二000年发布的17号新文件发裁决进行执行。总之在今天(2000年4月6日)签了可以享受这些优惠政策,过了今天期限,就只有按新政策办。

    周正武:我在电话说的红线之内按2000元/平米,拆红线部分异地妄安置。

    原  告:前天中午你给我打电话说,你把我告了?你问我价格问题,我说一仟。我说我按旧办法每平米找价几百元

    赵经理:罗老师,我说只有在今天下午5:30之前达成书面协议,今天中午所说的一切优惠政策同等享受,如签不成,我们只有按新文件新政策新规定执行。

    (谈判中途,原  告指责赵仕光违反法律、态度恶劣,赵仕光辱骂原 告,两人发生争执,赵仕光差点动武,被劝开。刘主任宣布休息一会。国土局长杨子勇劝原  告:这是大势所趋,按要求签了算了,不要敬酒不吃吃罚酒,强拆就惨了。派出所长蒋秩龙也劝原  告:想开些,生不带来死不带去,人老了,按要求签了就对了,签了好去享清福----原   告意识到灾难已临近,人身可能受到伤害;强拆即将到来。)



发表于 2011-4-18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唉呀,网民  退伍老战士:你怎么也象前两位楼主的兄弟一样,用点评的方式评论在下的帖子?点评的字太小,得用放大镜放大才看得清楚。


    何必嘛,直接跟帖表明态度不是很好吗!我在回复两位跟帖网民时明确表示,请“站在内行的角度正式跟帖,以我的错误理解为材料,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分析、说理,展示你的正确理解,以说服我,助我息诉服判。”你可能无暇浏览。唉,你们既不读帖子又要受楼主指派表态,就只有随手点评的办法了。


    你今天的点评很中肯:我确实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没有一点法言、法语,我也确实没有看过法律逻辑。06年春节一位同学得知我在诉讼,把他在川大读研时的法律逻辑送给我,可惜因字太小未阅读。现在想读,用上放大镜都吃力,只好放手。


    不过,你的点评中有两句是没细看帖子所致。我这几天是专门为楼主不了解事实而重贴被告呈交法庭的<座谈记录>中重点发言内容。发言者思想水平高低不同,记录者文化水平有限,当然除威胁、欺骗外全是口水话,他们倚权随兴而谈,不需要法律依据,我怎么给他们续上法律依据?何况我本身就无法言法语,那是法官、律师的专利!即或续上也不起用,当时他们的话就是法律!只不过是发出异味的“法律”。


    你的用户名取得很好,你又是内行,我喜欢。因为我性格象当兵的,喜欢当过兵的人。


    你能大胆跟帖分析、批判我帖子中的谬误之处吗?我欢迎这样的帖子。
发表于 2011-4-18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下午一位不明身份的年轻人反复摁我门铃,示意我开门,因为看不见其面孔,又不回答我的询问,我当然不放其进门。后来保安闻讯赶来时却不见人了。这让我吓了一跳:被告要动武了?楼主发帖时的怀疑又涌上心头:
发表于 2011-4-19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位楼主tfgvcil 真害人。你要我"息诉罢访",正面劝导就行了,何必歪曲事实、讲歪理?害得我为正名而成天坐在电脑前写帖子、修改帖子,疲惫不堪,连电脑都不灵动了:十二点时要联网站,怎么都联不上,一片空白,联其他网站看新闻也联不上。以为营运商出故障,又以为是社区惩罚,但都不是,营运商建议重启试试。这一试联上了。唉,电脑也怕超强度劳动。

{上接122#}


     8、4月6日下午 拆近办公室 人员 原  告 罗某某  徐国安  魏局长

    程 勇:魏局长,我把这两天的商谈结果先给你汇报一下。主要谈了三方面,第一是价格,每平米找差按最优惠政策,同等面积按每平米找补2500元/平米。超面积给商品价。第二是新房进深问题,新房营业口面11米以前找补2500元/平米,11米以后按每平米找补价格按住房上浮40%的价格找补。第三是换房的位置为就地换房,两兄弟各二间。但是必须是在今天之内签协议,过了今天不签只有按照县府发布的17号新文件执行,并且通过行政责令强制执行,发裁决书。赵主任对这几方面都做了很好的解决方式。

    魏局长:先说进深问题。我想考虑到你们情况,进深就算11米,第二是面积问题,你现在有多少平米就还你多少平米。你愿意要两间也可以给你,超面积按商品价算。第三就是价格问题,按理说我们只能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办,我想能够谈到2500元/平米也还是比较合理的。另外罗校长的两间后房要作为口面是不可能的,就按赵主任说的按后房重置价上浮20%的价格给伱卖断,你要买口面再各作各价就行了。

    罗某某:我这里有个文件,上面说的是营业口面和临街生产用房的处理方式是一样的。

    赵主任:关键是你不是临街生产用房,不可能那么对待。

    原  告:我只想要两个口面。以前周老板对我说每平米找2000元,我想这个价能签了我们认了算了,我们也不说按李文建1250元/平米。

    魏局长:我们先把价格、位置、面积定下来。


    (原告说明:原告方在“座谈” 中也作过三份《协商记录》,比被告所交记录祥细得多,其中有两份由赵仕光审核签字;第三份不签,他说人大法工委刘主任说了不能签名。还有一份4月7号下午赵仕光口授的补偿安置要点,一份4月8日上午罗某某补偿要点协商记录,记有罗某某、周老板发言内容。一份4月10日拆迁办主任赵世光手书的《协议书草稿》,请上级阅卷宗中原件。)


发表于 2011-4-19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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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月20日  通知原  告回梓潼开大会,到后才知是强拆现场会。场面恐怖、声势吓人,不寒而栗。赵仕光派工阼人员张某某带原告和被告去拆迁办在协议书上签字。


               其他书证内容

     1、被告一审所交答辩书第二页中承认,“经拆迁办通知” ,“拆迁商谈又始得恢复” ,并分时间列出了“有书面记录的八次情况” :

   00.3.24下午 商谈人赵仕光,         00.3.28上午 主持人徐国安,
   00.3.29上午 主持人魏金宝,         00.3.30 主持人魏金宝,
   00.4.5上午 主持人杨局长,          00.45下午 主持人魏金宝,
   00.4.6上午 主持人刘主任,          00.4.6下午 主持人魏金宝。
   

   在第三页,被告承认“ 协议定立后…… 委托拆迁办对该房进行拆除” 。

   被告在答辩中造谣三次,原告在辩论中予以澄清,法庭记录在案。



发表于 2011-4-20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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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拆迁许可证》经涂改

    在一审庭审中,就被告所交《拆迁许可证》经涂改一事,质疑被告无证拆迁,属恶性欺诈---因为官方反复宣传已办《拆迁许可证》。

    同时,原告方证人侯某某向法庭揭出被告委托拆迁办代办拆迁填写拆迁许可证的经过

    在开庭前两天,侯某到拆迁办找主任赵仕光办事,还未办,开发商的合伙人徐国安也来找赵办事。原来徐某要赵办份拆迁许可证,赵仕光不办,理由是代办费才交了一万,未交完。徐某吵了起来:你房子还没拆完,我怎么交完?眼看要开庭了,没拆迁许可证怎么得了,不就成了非法拆迁!等周老板来给你说!睹气离开。

    赵联系到被告周正武,说徐某不给面子,不知周怎么说了一气,徐又返回,答应先开一张两万元的欠条,待拆完后补交。给了欠条,赵才给徐某填了张《拆迁许可证》。但是把开证的单位和时间填错了,牛头不对马嘴,又因许可证是编了号码的,无法另填,只好在开好的证上涂改。当然涂改的痕迹明显,一眼能看出。徐说拿上这个东西上法庭马上要现象,怎么办?赵说,不怕!法院要维护拆迁大局,等魏局长去打招呼。


    对此证人证言,在场的被告周正武、代理人徐国安和被告证人拆迁办主任赵仕光均无法否认。侯某又向法庭交了书证。所以法庭在综合其他证据后认定拆迁办代办拆迁






发表于 2011-4-21 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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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被告一审宣读的《代理意见》

                        代 理 意 见


审判员:

    四川绵阳春雷律师事务所廖仕晓律师接受被告绵竹锦湘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委托参与本案的诉讼,提出如下意见:

    应当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理由是
  

    一、本案原告并未举证证明2000.4.20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是一个因欺诈、胁迫的产物。

     1、原告在诉状中只有一个结论性的表述:协议是一个欺诈、胁迫的结果。但从诉状上看不出任何一段或一个有关方面的“事实”对此结论意见予以举证证明,所以无法答辩。

     2、原告人在庭审中亦未见举证证明有“欺诈、协迫”的事实,所以在庭审中亦无从质证。

     3、原告在庭审中提出的结论性意见是:被告为牟取暴利、凭其持有的优势、利用原告人没有经验……

     代理人认为:

     1、本案中牟取暴利的一方正是原告人。证明这一结论的理由是,原告人的历经风雨的旧木房,一夜之间就将变成现代化建筑。
新房的市售值,如按每平方米6000元计算,除去原告向被告找补的每平方米2500元,再除去旧房原值每平方米300元,这一拆,原告不用吹灰之力每平方米就获得了6000-2500-300=2200元的利益。牟利者是谁?

    2、其次,本案中利用优势的正是原告人

    他的优势是:你不同意我的要求,我就是不同意拆房,看你怎么办?梓潼县的文件对我无约束力!从1999年10月到2000年4月,一拖再拖,谁拖不起呢?拖不起的自然是来自异乡的开发商。

     3、从1999年春进入梓潼县,我们为前期的资格审查、入场申报、拆迁申报、工程所建、拆迁许可、地勘、设计规划、土地使用、道路、配套、水电气……税务、工商……至诉讼前已投入资金数十万元都未开工,这是我们利用了那一点优势?我们投钱搞建设,按梓潼县的政策办事,何错之有……只有辛酸与泪……

    在梓潼这样的经济落后地区搞建设,没有经验的是我们,我们缺乏对付这些钉子户的经验。

    二、协议书签订背景

    小背景是:原告利用了优势——我不同意你的补偿办法——拖的产物。

    拆迁工作是从1999年9月开始的,到2000年4月订立协议,长达半年之久。双方争论的焦点是价格。从向法庭提交的约十次会谈记录看,字行里间,确与“欺诈、胁迫”无缘。拆迁办工作人员程勇的记录足以证明

    再者,该协议的文本是由原告本人长达数日的起草、定稿、更改、签字,怎么可以信口开河说是利用了优势呢?

    大背景是:2000年3月22日,《梓潼县旧城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开始实施。

    该办法中对红线内、外的补偿采取了不同的安置补偿办法。

    原告人的被拆迁房屋78平方米中就有近50平方米处于红线内。如按此办法实施,原告将不能享受全部就地还房的原有政策,所得利益将大大少于原来的口头约定-----即:就地还房,每平方米找补2700元。

    在拖了半年之后,以被告再次作出每平方米200元的让步,以每平方米2500元找补,由此,协议产生了。(未完待续)



发表于 2011-4-22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有什么好看法 都说一下吧
发表于 2011-4-22 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紧承128#]


                     代 理 意 见

    三、关于是否“显失公平”问题

    无论是在诉状中还是在庭审中,原告均未提出这一概念。

    是法庭认为应提出这一问题的

    为了有利于本案的解决,更为了梓潼的旧城的改造,代理人以无对手情况提出自述意见

    该协议的公平与否应有一个基础的标准。这个标准,在本案梓潼县新南街、新兴街口的拆迁工作中就应遵照梓潼县统拆统迁办的规定,其发布主体的效力是:

     1、《梓潼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房屋统拆统迁办公室是本县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房屋拆迁工作中的产权转移、变更、拆迁、核价工作。

     第八条……其补偿标准以县统拆统迁办核定为准。

     该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6项基本造价、商品价、旧房重置价由县统迁办每年公布一次时价,此时价只作为房屋拆迁中结算标准”。

     由上述可见,被告来梓潼开发,没有任何理由不执行统拆统迁办的文件。

     2、本协议的价格参照该办的两个文件,被告作出了大幅度的让步情况下订立的这两个文件是:

     梓潼县房屋统拆统迁办公室关于公布新南街、新兴街口片区补偿时价的通知;

     梓潼县房屋统拆统迁办公室、四川绵竹锦湘房地产开发公司安置补偿方案。

     代理人认为,在未依法宣布上述抽象行政行为无效之前,作为开发商,该两个文件是必须执行的。

     执行该文件,就是公平的。

     本案中,如按该文件也就是在产权面积内就地还房,原告应向被告每平方米找补3000元,最后的协议订为2500元。原告人少付款额为500×74.89=37445元

     由此可见,公平的天平已斜向了那一方,显失公平失向了那一方。

     四、我们认为,既然现在是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我们严格按梓潼县政府的指示在办,现在原告认为办错了,我们本应将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开发,可是因第一步的拆迁都如此难,没办法,我们再无力与之纠缠了,我们再也不愿与之协商了,我们恳请法院

    1、认定欺诈、胁迫无存在;

    2、认定显失公平成立,原告应按每平方米3000找补差价

    3、如认为梓府发(2000)17号文件有效,请求裁定原、被告双方应按该《梓潼县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规定来订立补偿协议
以上意见,请求采纳。

                                代理人:廖仕晓律师
                                      2000.8



发表于 2011-4-22 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紧接上楼]


     说明:该代理人是特别授权代理,其发言等同被告本人发言,是重磅铁证,其证明力最大。《代理意见》突显代理人是诉讼老手,旧社会刀笔吏手法掌握得娴熟,为达目的会不择手段。《代理意见》避开原告确认两个补差款因违反78号令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诉求不予质辩,抓住原告签协议原因大做文章,除睁着眼睛说瞎话,说原告未举证证明签字原因欺诈、胁迫外,还诬原告是钉子户,利用有房而不拆之优势牟取暴利2200元/平米,但又心虚,要求法庭判双方按17号文件重签补偿协议

    但是有两处则成了被告的供认:

    一处是在第二页,被告表达了以双方所交“座谈” 、“协商”记录为据认定事实的要求。

    二是在第四页第九行,被告承认:“2、本协议的价格,是参照该办的两个文件,被告作出了大幅度的让步情况下订立的”----这句话的主干是“本协议的价格是被告订立的!”这是被告在庭审中书面供认自定两个补差款!

    被告不忘随时造谣:在第三页“二、协议书签订背景”部分中,两处造谣 ,一是“原来的口头约定-----即:就地还房,每平方米找补2700元” ;一处是“该协议的文本是由原告本人长达数日的起草、定稿、更改、签字”,原告在辩论中斥其造谣,予以澄清。法庭记录在案。

    被告在最后陈述时又重提请法庭裁定原被告双方按梓府发(2000)17号文件的规定来订立补偿协议。法官当即冷冷地提醒被告:你们可以提起反诉。被告顿时楞住不语----知道按确认之诉审判必输无疑,又不敢反诉,想耍手段诱导法庭主动判双方按17号文件重签协议,却被法官识破,没有上当。法庭记录在案。

    后来听说合议庭支持原告诉求,准备判原告胜诉,但县领导不允许,于是判原告败诉。




发表于 2011-4-23 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guansizusaolian  先生:

    你这个用户名是什么意思?怎么拼不出来?"官司主哨连",不成句呀。

    我多次表态,作为楼主的朋友,你们支持其观点是道德上的义务,何况还有薪酬呢;只是希望光明正大地正式跟帖,字会大些,利于我拜渎。

    大概是给你们下任务时规定不许起顶帖作用吧?所以就点评。这位楼主也够精明的了。

    你点评的话超出我所学法律知识,但必须弄懂;今天就开始学习有关知识,大概一周后会了解一些,届时再谈此话题。


    这位楼主是你们律师事务所主任吗?他现在怎么不吭声了?



发表于 2011-4-23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4、代办费收据。被告在二审中把拆迁办所开代办费收据作为基本造价依据之一呈交法庭。上面写明:

                统 一 收 据
      

      时    间 1999年9月6日

      交款单位  绵竹市锦湘房地产开发公司

      项    目 拆迁代办费

      金    额  10000.00元,大写  壹万元正

      备    注 多退少补

      收 款 人  张某某(原告注:拆迁办干部)


      原告说明:这张收据是二审时法官取出被告新交之证据----各种发票让我质证时发现的。发票中有招待费、水电费、电话费、杂志订阅费,代办费收据等等一摞,法官说这是证明基本造价的证据。原告当即质疑:基本造价就是工程造价,也就是建筑双包价----材料费和工费,不包含招待费、水电费、电话费、杂志订阅费,代办费等。这张代办费收据是拆迁办违法代办拆迁的铁证,证明签协议程序违法。中院再审时向法官提出有此证据,请法官找出来,并经允许复印了一份。



发表于 2011-4-24 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接上楼]


    5、二审时,2001年3月1日承办法官询问被告笔录

     问:原  告称签合同是胁迫签的,并对价格有异议,你谈一下签合同的情况。

     答:99年开了拆迁动员会后,他也参加了的,各种补充政策也发了的,我第一个找他谈,国土局县政府国资局很多单位找他谈过,他都不搬,他就说按老政策,补充2500元?对搬迁合同是拆迁办起草,他改了之后才拿来签的。
            

         **********************

    看到这份笔录后,原告向法官作了说明:

    在这段问答中,被告自承政府部门介入拆迁找原告谈话----所谓谈话,就是施加压力!

    同时两处造谣。一处是原告主动同意“补充2500元”,《座谈记录》中的发言可破解此谣言,从开始到结束,被告代理人徐国安一直是2500元,原告则是293.7元,后来随着压力的增加逐歩添加,到最后感到大祸即将临头也只是2000元,从未同意过结构差价2500元。

    另一处造谣是原告修改合同草稿。事实是00年4月20日,赵仕光把原告从强拆现场叫出,由拆迁办张某某带着周正武、徐国安和原  告到拆迁办签协议。张拿出协议文本让原告签字。原告从未见过协议文本,同时对被告一伙不害人睡不着觉的本性有所了解,很不放心,自然要审查一遍,看其内容与赵仕光所定要点有无变化,结果在第四页第二段最后一行,发现把原告调换的“口面” 打印成“住房”。面对如此重大欺诈陷阱,原  告忍无可忍,申言不签了,看你们怎么收拾,转身要走。被告忙拦住说“打错了,打错了,没看到,改了就是了”, 张某某也出面劝阻,于是商定由张某某在旁修改成“ 口面”并摁上手印。此事可请专家作笔迹和指纹鉴定。


发表于 2011-4-25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承接上楼]


     6、高院提审时,被告《民事答辩状》第三页第三段第十行又说谎“原  告自愿协议按基本造价结算”,第十二行说谎“满足原  告全部就地还房的要求,基于此,原  告自愿按等面积找补每平方米2500元,超面积按市场价4000元。”

    对此“自愿”说,原告当庭斥其造谣,正要批驳,法官出声制止:不说了!原告在其后呈交的《驳被告谬论》第三页第三段至第四页第三段“二、谬论二,……”中从四方面作了批驳。然而法官视而不见,却采纳被告无证据支撑的谎言,把原三审认定的"约定"升格为"自愿就补偿价格进行了约定",加重了约定的程度,作为判原告败诉的理由。



发表于 2011-4-25 23: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买大酱 发表于 2011-4-22 12:4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大家有什么好看法 都说一下吧

       讲事实,要真理!

发表于 2011-4-26 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判后释疑仍依据的是以前的法律,温总早就签署了新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大家去看看就知:是老套筒网友认识有误还是感情用事,还是转不过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发表于 2011-4-26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费解、lkj411873449。

      对于今年刚颁布的拆迁条例,原来觉得与本案隔给太久,又无溯及力,未关注。前几天为写新帖要用,可惜不知该令文号,怎么搜索都找不着,只复制了305号令。今天lkj411873449贴出来了,非常感谢。

      至于444444444444网友点评认为"本案就是适用以前的法律规定也没有问题",老套筒不感意外:对同一事情有不同看法很正常,只要未歪曲事实、偷换论题搞诡辩就行。当代社会时兴多元文化,想舆论一律是过时观念。欢迎网友跟帖评论,我才不用放大镜。



发表于 2011-4-27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部门应该针对上述的问题,进行专门回复,像公文回复一样,如果属实依法处理犯法的人,如果是人家乱说的,依法处理乱说的人,诬陷罪也是罪!:lol:P:(:)
发表于 2011-4-27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138#点评的先生xingwengreng  说老套筒"看来真的是上访有瘾,无法自拔。"  


     先生叫xingwengreng ,拼出来是"新闻人",不知拼对沒有。


     怎么说呢、在评论444444444444两次点评时,本人专门表白:"对同一事情有不同看法很正常,只要未歪曲事实、偷换论题搞诡辩就行。"我想这够开明、大度了吧!你凭什么说我"上访有瘾 "?你不尊重事实呀,我的年轻网友!


     老套筒认为一个人最基本的品德应该是实事求是,不说冤枉话。这种人受人尊重!


     请以后不要歪曲事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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