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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月6日上午 拆迁办公室 人员:被拆迁户罗某某、原 告、开发商徐国安、周正武 拆迁综合办刘主任、杨局长、蒋秩龙 赵仕光
赵经理:你们两兄弟都是知识分子,希望你们想好,如果要打笫第二次官司,房子还是要拆,和平路杨照敏要找2800元,你们才找2500元/平米。罗校长你作为党员干部,赵书记说了党员干部要带头拆迁,我本来可以去组织部、教委和学校领导出面解决,但我没这样做。
原 告:第一,民事协商第一要防欺诈,防伪(威) 压。你们开发商说拿图纸,一直没拿来。我这里的图纸是周老板给我的,可以说这张图纸矛盾较多,第二次陈中华给了我一张,那就面目全非。
刘主任:我说罗老师,现在所给你的图都是些草图,因为还没有正式修建。
原 告:第二点,还建房你首先应该安置好拆迁户,你无权给我们安排到其他地方。第三,我要求就地换房,现在还没把房子拆完,就已经卖房了,这不合常规。
赵经理:我说两位老师,我们其他的不说就单刀直入。昨天不是说好了就谈两个问题,一是差价找多少,二是门面所换位置的问题。其它我们就不说了。
罗某某:我说一下,我从一开始一直要求那个小口面,而且开发商老板也同意了的,现在又说那间小口面卖掉了,从各方面来说对我们都带有欺诈行为。第二关于苏某某和罗某女的房子是否口面或后房,我也出示了有关证明,文件上都有规定。第三按以前你们最早提出的3300元/平米、4250元/平米,那根本谈不拢,因为那是违法的。我的意思是我们按李文建的1250元/平米和到2000元/平米之间来说。这个2000元/平米是周老板对我讲的,如说1250元/平米不能说拢,我们都互相让步。第二个我那两间房临街的前半部分应该算口面,最后两部分应算生产用房,第三就是新房的口面按赵书记所说的应该依8米比较合理,8米以后应该为后房。
赵经理:罗校长,开发商预售房,是否依什么时间售房有他的主管部门,我们可以不理会。第二你们苏某某的房子是生产用房并出示了有些证据,我昨天也说了可以把价格比往上提高20%,罗某女的房子是否是口面,17号文件上面对口面的规定上已经很明确,第三找价格方面不可能按照李文建所找补的价格来找差。按政策你们应该找3250元/平米,而开发商已经给你们优惠到2500元/平米。旧城改造全国各地的政策都是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我们县成立拆迁公司。我今天再明确一下,要签了就是找2500元/平米,如果达不成,我们只有进行裁决,那价格方面根本享受不了各种优惠政策,只有按文件办,该找补多少就找多少。我建议,如果今天签了协议,位置可以由你们选择你们现在的房屋位置。价格方面如果开发商同意找2000元/平米,我们没话可说,如果开发商不同意,我们只有找2500元/平米。
罗某某:赵经理,我们是否还是按照老办法执行。我这有几个文件上可以对苏某某和罗某女的房子评定为生产用房。
赵经理:罗校长,我说对那个房子你就不说,我也准备把房子评定为生产用房,但是是今天签协议。现在我问你一下,2500元/平米同意就签,不同意我也没办法。我们还有那么多的被拆迁户要继续做工作,所以时间紧,任务重,我再说一次,位置从你们现在的房屋往后排,新房进深11米以后价格按高于住房40%结算。如果今天签不成,我们只有按照县政府二000年发布的17号新文件发裁决,进行执行。总之在今天(2000年4月6日)签了可以享受这些优惠政策,过了今天期限,就只有按新政策办。
周正武:我在电话说的红线之内按2000元/平米,拆红线部分异地妄安置。
原 告:前天中午你给我打电话说,你把我告了?你问我价格问题,我说一仟。我说我按旧办法每平米找价几百元。
赵经理:罗老师,我说只有在今天下午5:30之前达成书面协议,今天中午所说的一切优惠政策同等享受,如签不成,我们只有按新文件新政策新规定执行。
(谈判中途,原 告指责赵仕光违反法律、态度恶劣,赵仕光辱骂原 告,两人发生争执,赵仕光差点动武,被劝开。刘主任宣布休息一会。国土局长杨子勇劝原 告:这是大势所趋,按要求签了算了,不要敬酒不吃吃罚酒,强拆就惨了。派出所长蒋秩龙也劝原 告:想开些,生不带来死不带去,人老了,按要求签了就对了,签了好去享清福----原 告意识到灾难已临近,人身可能受到伤害;强拆即将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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