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内容的概括:
时 间:2000年3月24日-4月10日 地点:县城东操场 拆迁办办公室
谈判次数:八次
人 员:
被告方
拆迁办官员:主任赵仕光 成员:程勇 张仕琴 陈忠华
拆综办官员:人大法工委主任刘维初 房管局长魏金宝宝 派出所长蒋秩龙
国土局长杨子勇 法院杨法警 城建委袁副主任
被 告 方:徐国安 邹正武
原告方 原 告 罗某某
补偿结算价格:
被告方 结构差价m 2500元 2700元 3300元 2500元 超面积市场价平米4000元(出现在赵仕光口授的要点上)。
原告方 结构差价 293.7元 500元 1200元 1000元 1250元 几百元 2000元。
协商态度:(以八次记录为据)
被告方 单以八次记录所记为例,入眼的是各式各样的欺骗,刺目的是公开或隐晦的威胁。粗略统计
欺骗24次:从17号文件内容、王叔正协议价格、本片区结构差价、价格优惠、原地还房作为优惠、当面说谎、口面进深、设计图、监管责任等方面欺骗原告共二十四次
威胁29次:以按17号文件分安安置、拆迁综合办代表县委介入、找组织部门和原单位、不按开发商条件签约就是钉子户,要发裁决、行政强制拆除、电视台录像曝光、骗原告参加强拆大会等方式施加压力共二十九次。
原 告 方:随着压力的增加,节节败退,最后不堪折辱,怕强折曝光,被迫就范,接受被告条件;在强拆现场被叫到拆迁办,违心地签了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