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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tfgvcil

判后释义:对网民“生锈老套筒”反映拆迁安置一案的解释说明 (涉法涉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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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5 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民事一审判决书第5页
民事一审4.JPG
发表于 2011-6-5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民事一审判决书第6页
民事一审5.JPG
发表于 2011-6-5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接上页246#]


     F、原告被强制执行实际支付之补差款


    因被告修改设计,房屋面积与协议不符,判决又只判协议有效,未对支付之款作出判定,无法执行。被告遂出租门面,原告则忙于申请再审。

    02年秋,被告起诉原告,提出新的补差款数额。原告自然败诉,但法院支持原告应追缴被告所收租金的答辩。可是,判决却把租期由一年三个月改成一个月,少追租金10200元,原告遂借钱上诉,自然又败诉,但中院把少收之租金追回补给原告,计从补差款扣出被告应付原告过渡费4700元、租金11050元,判支付给被告176665元,另外负担一、二审诉讼费10000元。被告要原告执行判决,原告让其强制执行。被告遂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03年8月4日,县法院裁定从原告存折中划拨181345元,由法官取出交付被告,几天后原告从被告处拿到新房钥匙。

    划拨裁定字迹太过简略潦草,原告至今无法读出数额变化之原因。只能凭划拨数额,加上过渡费、搬家费、门面租金计算实际支付数额。原告实际支付给被告的补差款为197095元一十九万七千零九十五元)。还未计入十年诉讼的诉讼费及开销。


    实际支付与依法应付之款品迭:197095-32025.5=165069.50元这个一十六万五千零六十九元五角,即属枉法判决给原告造成的巨额损失




发表于 2011-6-6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民事二审裁定
中院裁决.JPG
发表于 2011-6-6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民事二审裁定
中院裁决1.JPG
发表于 2011-6-6 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网友zisangtanbin 两次点评的回应。


    谢谢网友zisangtanbin深夜0时点评两次。实在辛苦,致问候!

    与先生似曾相识,印象不错,似乎有正义感。想不到你也是楼主的属下,令人感叹。

    先生点评共三点内容,我无一点赞同,但是我坚决维护你的话语权:随性神侃一通竟也头头是道,水平真高,佩服之极!

    鉴于你无威胁伤人之语,我只列个提纲:

    转换话题。我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剖析判决,进行质疑,这符合法律规定;你却以判决为根据得出结论,不知这一手叫什么手法?你已把判决定为正确,我们立足点不同,自然无共同话题,当然无法与你对话---无话可说,老套筒自然败北。

    坚持楼主所创“约定大于法定,约定优先” 审判原则。经你之口说出,不知是第几次了?谬误重复三次便成真理。看来这个伪真理可能变成正式审判原则----老套筒自然失败。

    另提标准。补偿是否合理只能以法律为准绳,否则会乱套。你另提以人为标准,让我与其他被拆迁户相比。这不是开玩笑吗!人有人不同,花有两样红,无法相比。要比也只能同片区比。若与本片区其他人相比,就有话说了。但老套筒没有时间,只好认输。

    值得我回味的是这一句:“还搞得一家人不得清静,何苦?”我们不是敌人,是一家人----多么温馨!就凭这一句可让我兴奋难抑!你不同楼主另几位属下,心肠好。祝健康长寿!

    你还年轻,不知道家人之间不合属人民内部矛盾,应按批评与自我批评原则处理,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共同前进。可是,可敬的网友,我们怎么共同前进?

    尽管我无法与你们共同前进,也感谢你把我当一家人!




发表于 2011-6-7 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qwertyu1u网友:


    遵嘱将行政、民事裁判文书悉数拍照,已上传行政判决书、民事一审判决书、民事二审裁定书,稍后再逐日上传其他法律文书。

    望阅后给在下以指点。


    先行谢谢!
发表于 2011-6-7 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不良信息之帖必须坚决扣住不叐!


    不过什么叫不良信息?不知值班版主如何判定。
发表于 2011-6-7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值班版主:


      我21:03,发了一帖,回应网友qwertyu1u两次点评,进行了解释,表达感谢,欢迎其在本质疑帖发完前常来转转。知道你今天值班,必然受托重点监察我的帖子,看有无对楼主不利的言语,若有便扣住不放,所以在相隔六分钟后的21:09,又发一帖谈不良信息,以提醒你。谁知到现在22:06,你都未放行。

      请问版主:03分发的帖子有不良信息吗?


      否则为何扣到现在还不放行?


发表于 2011-6-7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22:06,发的询问帖为何不放行?你权大无边,怕什么!放出来让群众评判呀!
发表于 2011-6-7 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值班版主先生


    你扣住我两帖不发,必定有你不喜欢的地方,请披露出来,让群众谴责,否则你就放行!


    不然你就是心中有鬼!
发表于 2011-6-7 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qwertyu1u网友:


    读了你19:32, 和19:33, 的点评,我很感谢,给你发了份回复。于21:03 发出,谁知被值班版主扣下。

    帖子无丝毫问题,不知他是什么心态,我连追四帖求他放行都不理睬。网友若想看看这份短帖,去求版主解扣。因是随手而写,未留底稿,我也记不住原文。

    谢谢你的点评了。

发表于 2011-6-7 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发新帖了,请尽快审核。

网友们:


    请注意264#中院民二庭中止裁定这一句:“由于新建房屋需进行决算,房屋基本造价现无法确定。”依据法律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

    这个裁定依据《民诉法》第136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第“(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该条第二款规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这份裁定意义重大:中止诉讼的原因是无基本造价,需进行决算。裁定宣告,《梓潼时价》第三条违法无效,不予参照适用;审计决算价就是基本造价;一审判决错误,要依法改判。

    第二款恢复诉讼的前提条件是“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 ,即原因一天不消除,诉讼便一天不能恢复!

    由于梓潼干预,在被告新房未决算不能恢复诉讼情况下,审委会决定维持原判。这属违反重大法定程序,导至错误判决。但是在判决书中隐瞒了中止诉讼这一诉讼环节。

    老套筒臆想:因有此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一直未消除,后面的所有判决都是非法的,都该撤销。这个臆想是否合法合理,哪位网友能不吝赐教?

    欢迎楼主及其朋友斥责!


发表于 2011-6-8 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及其朋友不对楼上之帖斥责,表明在下的理解是正确的。



     谢谢用沉默表态。
发表于 2011-6-8 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网友注意:


      上页(13页)第253#行政判决书第4页的判词“本院认为:被告县拆迁办在作出梓拆办【1999】11号裁决时,未认真核实房屋面积就裁决认定原告房屋建筑面积70.48平米,与原告房屋产权证确认的实际建筑面积74.89平米不符。未明确被拆房屋为非住宅房屋,对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等面积部分未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在254#第5页中的判决:“撤销县拆迁办1999年12月6日梓拆办字(1999)11号裁决。”

      这个认定的法律依据,就是原告诉状中提出的78号令第22条。


      这份判决的现实意义是:在78号令施行期间,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时,等面积部分不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的事实均是违法无效的!


      这个认识的依据是:高法在92年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75条中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据此,老套筒坚持认为协议中两个补差款是违法无效的,即或签字盖章,坚持认定成自愿约定,也是无效的。因为生效判决有强制执行力,必须执行!


      以此衡量:民事四次判决均是结判!


     有错必纠!

     请网友评判本帖内容。


     欢迎楼主及其朋友斥责!


   




   
请网友注意:
上页(13页)第253#行政判决书第4页的判词“本院认为:被告县拆迁办在作出梓拆办【1999】11号裁决时,未认真核实房屋面积就裁决认定原告房屋建筑面积70.48平米,与原告房屋产权证确认的实际建筑面积74.89平米不符。未明确被拆房屋为非住宅房屋,对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等面积部分未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在254#第5页中的判决:“撤销县拆迁办1999年12月6日梓拆办字(1999)11号裁决。”
这个认定的法律依据,就是原告诉状中提出的78号令第22条。
这份判决的现实意义是:在78号令施行期间,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时,等面积部分不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的事实均是违法无效的!
这个认识的依据是:高法在92年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75条中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据此,老套筒坚持认为协议中两个补差款是违法无效的,即或签字盖章,坚持认定成自愿约定,也是无效的。因为生效判决有强制执行力,必须执行!
以此衡量:民事四次判决均是结判!
有错必纠!

请网友评判本帖内容。
欢迎楼主及其朋友斥责!
发表于 2011-6-8 23:33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


    23:23,发了一帖,发表对行政判决书的认定的分析理解。不是讲歪理迷惑人,无任何问题,希望尽快放行,立即到23:33,了。
发表于 2011-6-9 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网友:
现在上传民事二审判决书首页
二审判决.JPG
发表于 2011-6-9 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民事诉讼二审判决书2页
发表于 2011-6-9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审判决书第3页

二审判决书第3页

发表于 2011-6-9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审判决书第4页

二审判决书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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