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端下载
四川手机报读者讨论区
请
[登录]
或
[注册]
[去市州]
阿坝
巴中
成都
重庆
达州
德阳
甘孜
广安
广元
乐山
凉山
泸州
眉山
绵阳
南充
内江
攀枝花
遂宁
雅安
宜宾
资阳
自贡
搜索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首页
Portal
论坛
教育观察
问政
云养一棵树
网红四川
版务
四川手机报
本版
用户
管理日志
社区银行
版务
最新主题
最新回复
管理日志
最新图片
社区银行
积分商城
问卷调查
活动中心
群众呼声
麻辣杂谈
新 时 代
生态环保
律师在线
舆情监测
成都
绵阳
德阳
巴中
南充
乐山
内江
达州
广安
广元
遂宁
泸州
宜宾
凉山
资阳
眉山
雅安
自贡
营山
南江
新都
南部
摄影
楼市
旅游
川剧
汽车
桌游
招聘
教育
航拍
彩铃
健康
装修
美食
租房
论坛
›
麻辣时政论坛
›
群众呼声
›
判后释义:对网民“生锈老套筒”反映拆迁安置一案的解释 ...
麻辣社区小程序
麻辣社区APP
相机扫一扫 下载APP
麻辣社区微博号
微博扫一扫 关注微博号
群众呼声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 发布留言帖
1 ...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 21
/ 21 页
下一页
返回列表
楼主:
tfgvcil
判后释义:对网民“生锈老套筒”反映拆迁安置一案的解释说明 (涉法涉诉)
判后释义:对网民“生锈老套筒”反映拆迁安置一案的解释说明 (涉法涉诉)
[复制链接]
生锈老套筒
生锈老套筒
当前离线
积分
10093
发表于 2011-6-5 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民事一审判决书第5页
评论
赞同
反对
举报
全部评论
按赞排序
生锈老套筒
生锈老套筒
当前离线
积分
10093
发表于 2011-6-5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民事一审判决书第6页
评论
赞同
反对
举报
生锈老套筒
生锈老套筒
当前离线
积分
10093
发表于 2011-6-5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接上页246#]
F、原告
被强制执行
实际支付之补差款
因被告修改设计,房屋面积与协议不符,判决又只判协议有效,未对支付之款作出判定,无法执行。
被告遂出租门面
,原告则忙于申请再审。
02年秋,被告起诉原告,提出新的补差款数额。原告自然败诉,但
法院支持
了
原告
应追缴被告所收租金
的答辩。可是,判决却把租期由一年三个月改成一个月,
少追租金10200元
,原告遂借钱上诉,自然又败诉,但中院
把少收之租金追回补给原告
,计从补差款扣出被告应付原告过渡费4700元、租金11050元,
判支付给被告176665元,
另外负担一、二审诉讼费10000元。被告要原告执行判决,
原告让其强制执行
。被告遂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03年8月4日,
县法院裁定从原告存折中划拨181345元,
由法官取出交付被告,几天后原告从被告处拿到新房钥匙。
划拨裁定字迹太过简略潦草,原告至今无法读出数额变化之原因。只能凭划拨数额,加上过渡费、搬家费、门面租金计算实际支付数额。原告
实际支付
给被告的
补差款为197095元
(
一十九万七千零九十五元
)。还未计入十年诉讼的诉讼费及开销。
实际支付与依法应付之款品迭:197095-32025.5=165069.50元这个
一十六万五千零六十九元五角
,即属枉法判决给原告造成的
巨额损失
!
评论
赞同
反对
举报
生锈老套筒
生锈老套筒
当前离线
积分
10093
发表于 2011-6-6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民事二审裁定
评论
赞同
反对
举报
生锈老套筒
生锈老套筒
当前离线
积分
10093
发表于 2011-6-6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民事二审裁定
评论
赞同
反对
举报
生锈老套筒
生锈老套筒
当前离线
积分
10093
发表于 2011-6-6 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网友zisangtanbin 两次点评的回应。
谢谢网友zisangtanbin深夜0时点评两次。实在辛苦,致问候!
与先生似曾相识,印象不错,似乎有正义感。想不到你也是楼主的属下,令人感叹。
先生点评共三点内容,我无一点赞同,但是我坚决维护你的话语权:随性神侃一通竟也头头是道,水平真高,佩服之极!
鉴于你无威胁伤人之语,我只列个提纲:
转换话题。我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剖析判决,进行质疑,这符合法律规定;你却以判决为根据得出结论,不知这一手叫什么手法?你已把判决定为正确,我们立足点不同,自然无共同话题,当然无法与你对话---无话可说,老套筒自然败北。
坚持楼主所创“约定大于法定,约定优先” 审判原则。经你之口说出,不知是第几次了?谬误重复三次便成真理。看来这个伪真理可能变成正式审判原则----老套筒自然失败。
另提标准。补偿是否合理只能以法律为准绳,否则会乱套。你另提以人为标准,让我与其他被拆迁户相比。这不是开玩笑吗!人有人不同,花有两样红,无法相比。要比也只能同片区比。若与本片区其他人相比,就有话说了。但老套筒没有时间,只好认输。
值得我回味的是这一句:“
还搞得一家人不得清静,何苦?”
我们不是敌人,是一家人----多么温馨!就凭这一句可让我兴奋难抑!你不同楼主另几位属下,心肠好。祝健康长寿!
你还年轻,不知道家人之间不合属人民内部矛盾,应按批评与自我批评原则处理,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共同前进。可是,可敬的网友,我们怎么共同前进?
尽管我无法与你们共同前进,也感谢你把我当一家人!
评论
赞同
反对
举报
生锈老套筒
生锈老套筒
当前离线
积分
10093
发表于 2011-6-7 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qwertyu1u网友:
遵嘱将行政、民事裁判文书悉数拍照,已上传行政判决书、民事一审判决书、民事二审裁定书,稍后再逐日上传其他法律文书。
望阅后给在下以指点。
先行谢谢!
评论
赞同
反对
举报
生锈老套筒
生锈老套筒
当前离线
积分
10093
发表于 2011-6-7 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不良信息之帖必须坚决扣住不叐!
不过什么叫不良信息?不知值班版主如何判定。
评论
赞同
反对
举报
生锈老套筒
生锈老套筒
当前离线
积分
10093
发表于 2011-6-7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值班版主:
我21:03,发了一帖,回应网友qwertyu1u两次点评,进行了解释,表达感谢,欢迎其在本质疑帖发完前常来转转。知道你今天值班,必然受托重点监察我的帖子,看有无对楼主不利的言语,若有便扣住不放,所以在相隔六分钟后的21:09,又发一帖谈不良信息,以提醒你。谁知到现在22:06,你都未放行。
请问版主:03分发的帖子有不良信息吗?
否则为何扣到现在还不放行?
评论
赞同
反对
举报
生锈老套筒
生锈老套筒
当前离线
积分
10093
发表于 2011-6-7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22:06,发的询问帖为何不放行?你权大无边,怕什么!放出来让群众评判呀!
评论
赞同
反对
举报
生锈老套筒
生锈老套筒
当前离线
积分
10093
发表于 2011-6-7 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值班版主先生
:
你扣住我两帖不发,必定有你不喜欢的地方,请披露出来,让群众谴责,否则你就放行!
不然你就是心中有鬼!
评论
赞同
反对
举报
生锈老套筒
生锈老套筒
当前离线
积分
10093
发表于 2011-6-7 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qwertyu1u网友:
读了你19:32, 和19:33, 的点评,我很感谢,给你发了份回复。于21:03 发出,谁知被值班版主扣下。
帖子无丝毫问题,不知他是什么心态,我连追四帖求他放行都不理睬。网友若想看看这份短帖,去求版主解扣。因是随手而写,未留底稿,我也记不住原文。
谢谢你的点评了。
评论
赞同
反对
举报
生锈老套筒
生锈老套筒
当前离线
积分
10093
发表于 2011-6-7 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发新帖了,请尽快审核。
网友们:
请注意264#中院民二庭中止裁定这一句:“
由于
新建房屋需进行决算,房屋基本造价现无法确定。
”依据法律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
这个裁定依据《民诉法》第136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第“(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该条第二款规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这份裁定意义重大:中止诉讼的原因是无基本造价,需进行决算。裁定
宣告
,《梓潼时价》第三条违法无效,不予参照适用;审计决算价就是基本造价;一审判决错误,要依法改判。
第二款恢复诉讼的前提条件是“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 ,即
原因一天不消除,诉讼便一天不能恢复!
由于梓潼干预,在被告新房未决算不能恢复诉讼情况下,审委会决定维持原判。这属违反重大法定程序,导至错误判决。但是在判决书中
隐瞒
了中止诉讼这一诉讼环节。
老套筒臆想:因有此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一直未消除,后面的所有判决都是非法的,都该撤销。这个臆想是否合法合理,哪位网友能不吝赐教?
欢迎楼主及其朋友斥责!
评论
赞同
反对
举报
生锈老套筒
生锈老套筒
当前离线
积分
10093
发表于 2011-6-8 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及其朋友不对楼上之帖斥责,表明在下的理解是正确的。
谢谢用沉默表态。
评论
赞同
反对
举报
生锈老套筒
生锈老套筒
当前离线
积分
10093
发表于 2011-6-8 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网友注意:
上页(13页)第253#行政判决书第4页的判词“本院认为:被告县拆迁办在作出梓拆办【1999】11号裁决时,未认真核实房屋面积就裁决认定原告房屋建筑面积70.48平米,与原告房屋产权证确认的实际建筑面积74.89平米不符。未明确被拆房屋为非住宅房屋,
对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等面积部分未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 在254#第5页中的判决:“
撤销
县拆迁办1999年12月6日梓拆办字
(1999)11号裁决
。”
这个认定的法律依据,就是原告诉状中提出的78号令第22条。
这份判决的
现实意义
是:
在78号令施行期间,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时,等面积部分不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的事实均是违法无效的!
这个认识的依据是:高法在92年的民诉法
司法解释
第75条中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4)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据此,老套筒坚持认为协议中两个补差款是违法无效的,即或签字盖章,坚持认定成自愿约定,也是无效的。因为生效判决有强制执行力,必须执行!
以此衡量:民事四次判决均是结判!
有错必纠!
请网友
评判
本帖内容。
欢迎楼主及其朋友
斥责!
请网友注意:
上页(13页)第253#行政判决书第4页的判词“本院认为:被告县拆迁办在作出梓拆办【1999】11号裁决时,未认真核实房屋面积就裁决认定原告房屋建筑面积70.48平米,与原告房屋产权证确认的实际建筑面积74.89平米不符。未明确被拆房屋为非住宅房屋,对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等面积部分未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在254#第5页中的判决:“撤销县拆迁办1999年12月6日梓拆办字(1999)11号裁决。”
这个认定的法律依据,就是原告诉状中提出的78号令第22条。
这份判决的现实意义是:在78号令施行期间,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时,等面积部分不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的事实均是违法无效的!
这个认识的依据是:高法在92年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75条中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据此,老套筒坚持认为协议中两个补差款是违法无效的,即或签字盖章,坚持认定成自愿约定,也是无效的。因为生效判决有强制执行力,必须执行!
以此衡量:民事四次判决均是结判!
有错必纠!
请网友评判本帖内容。
欢迎楼主及其朋友斥责!
评论
赞同
反对
举报
生锈老套筒
生锈老套筒
当前离线
积分
10093
发表于 2011-6-8 23:33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
23:23,发了一帖,发表对行政判决书的认定的分析理解。不是讲歪理迷惑人,无任何问题,希望尽快放行,立即到23:33,了。
评论
赞同
反对
举报
生锈老套筒
生锈老套筒
当前离线
积分
10093
发表于 2011-6-9 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网友:
现在上传民事二审判决书首页
评论
赞同
反对
举报
生锈老套筒
生锈老套筒
当前离线
积分
10093
发表于 2011-6-9 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民事诉讼二审判决书2页
评论
赞同
反对
举报
生锈老套筒
生锈老套筒
当前离线
积分
10093
发表于 2011-6-9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审判决书第3页
评论
赞同
反对
举报
生锈老套筒
生锈老套筒
当前离线
积分
10093
发表于 2011-6-9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审判决书第4页
评论
赞同
反对
举报
下一页 »
1 ...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 21
/ 21 页
下一页
返回列表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
详情请点击此处>>
浏览过的版块
中国川剧
蓬安论坛
营山论坛
眉山论坛
南部论坛
巴中论坛
通江论坛
四川手机报读者讨论区
盐亭论坛
北川论坛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