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约定大于法定,约定优先”是又一虚假命题!
命题,出题目,以生活中常有的现象或合符规律的事理或科学道理为题目,进行探讨、演算、解答,如学校中的命题作文或者命题考试,科研学术机构的课题、论题。命题有真假之分,凡以真实现象、科学道理为题是真命题,泛称命题;凡把没有的事情设定为题目进行探究,以确定其存在,则称虚假命题亦即伪命题。设置伪命题往往采用歪曲事实、偷换概念、变换话题等手法,用似是而非的理由搞诡辩,以达到以假乱真、以邪侵正之目的!
司法实务中有真假命题吗?有。在下认为诉讼请求就是命题,法官围绕诉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审判,就是对命题的论证、求解、结论:合法则支持,违法则驳回。不审诉求,抓住与诉求无关的事情代替诉求论证、求解,就是设置伪命题,目的是实现枉法判决。
本案经十一年三级法院四次审判,均不审原告诉求,把原告签字的原因----受被告方胁迫、欺诈设定为有无胁迫反复求证。这就是设置伪命题。又本着判原告败诉的原则,面对如山证据视而不见,以双方签了字、盖了章为由认定是约定,两个补差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判原告败诉。
虽说反复判原告败诉,但因不审诉求又另设诉求审判,属“超出诉讼请求”审判,违反了法律规定,给了原告向上级申诉的理由和机会。
现在,被告为保住非法得利,必须阻拦原告申诉,于是礼聘你这位高级律师代言;你不负重托,大胆创新,高调创出“约定大于法定,约定优先”的审判原则,为判决张目!虽说是闻所未闻的创新,但是,你这是又一伪命题! 因为:
我国法律规范中只有上位法、下位法之分,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之别,从无大、小法之分一说!
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1991年6月1日起施行的78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5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民事行为不能随心所欲,必须受法律制约,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民事权力。因此,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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