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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tfgvcil

判后释义:对网民“生锈老套筒”反映拆迁安置一案的解释说明 (涉法涉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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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30 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本驳论中对被告胡乱定义任意性规定未驳清楚。

    被告说“只关系到当事人自己利益的事项的法律规范,皆为任意性规范”, 这是给任意性规范胡乱下定义。中国从无这种分

法,因为协议双方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多人,双方权利义务由双方独立、公平协商约定,不涉及案外人。如果双方勾结伤害到案外

他人则属另外条款规范。被告此说是胡说八道,目的是下此定义以便以协议为依据认定该条是任噫性规定。

发表于 2011-7-1 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热烈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九十周年


      今天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九十周年纪念日,我诚挚地祝贺我们党成立九十周年!

      有了中国共产党,才有新中国的建立,才有民族的繁荣昌盛、人民的幸福生活!

      全国人民感谢党的领导,衷心拥护党的领导!

      我少年时受党和国家培养,青年时被党和国家信用,老迈时又蒙党和国家供养、护佑,对党和国家充满感恩、热爱之情!

      我永远忠于党和国家,听党话、跟党走,永远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

      我永远不会出卖党和国家的利益!


发表于 2011-7-1 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zisangtanbin点评的回应

      呵呵,纸上谈兵先生今天不下二点而是晚九点过点评,无法致辛苦了。

      今天坐在电脑前收了庆祝大会实况视频,两次仔细聆听总书记讲话,四处找讲话全文(新华网一直未现,凤凰网又是片段),

晚八点过才在高院网站看见,复制以后又同新华网登的全文对照:重点学习民主政治建设部分。因是党的生日,我没有就原主题跟

帖,准备明天跟剩余的部分(这两年都是这样:节假日一律停笔。先生不信可查旧帖子)。

      看来先生压根儿不相信我的话,以为是我说的假话。大概因为你说假成习惯,所以以你之腹度我这小人之意。唉,我们从未接

触,当然互不了解,无法强求。

      我诉讼及辫冤正名的目的,在后面的《自白帖》中专门谈,呆两天你就会看见。

      这之前,建议先生思考一下部分和整体、个人和国家、个人和执政党的关系。

      谢先生点评。


发表于 2011-7-2 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承接上页400#]

                                                                       驳 被 告 谬 论

      二、谬论二、即使按笫22条来结算,两个差价款也合情合理。

      被告的理由是:第22条仅规定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差价” ,除了结构差价,还有地段、位置、面积、朝向以及满足原告全

部就地还房的要求,所以原告自愿协议两个价格。

      既说按22条结算,为何不列出算式,求出差价?不列出超面积商品房价格?协议上写明”按基本造价结算每平米找补2500

元”,怎么不列出基本造价、旧房重置价?被告是虚晃一枪,然后老调重弹:原告自愿协商签协议,所以就合情合理。

       1、法令第20条规定了三种补偿形式供被拆迁户选择。被告拆迁原告片区,就地还建商住楼,原告三间营业用房,有权原地

调还三间营业新房,这是原告的权力,不是被告的恩赐或照顾,不须被告“满足原告全部就地还房的要求”;相反是原告响应县委书

记让开发商赚大钱的号召,让一间门面指标给被告去出售,只调换回两间。

      2、第22条规定了三个法定要件:两个补偿价格、价格结算方式、结算主体,排除了其他任何要件。重置价格是指每平米工程

造价!所谓地段、位置、面积、朝向,与重置价格及结构差价不沾边!

       3、所谓“原告自愿协议”、自愿接受两个价格。对此,原告在所有庭审中都做了详细陈诉,有大量证据佐证,此不赘述。原

告只问被告:你为什么向拆迁办交代办费?二审时为什么向法官承认几位局长找原告谈话?”座谈”时,为什么每次都有人大法工委

主任、公安派出所长、国土局长、法院法井、城建委主任、房管局长、拆迁办官员参加,而且是主要发言人?这些能证明是原告自愿

接受两个补差款吗?何况你们的全权代理人在一审的《代理意见》中承认:“本协议的价格,是参照该办的两个文件,被告作了大幅

度的让步情况下订立的”!新房的建修双包价才平米448元,结构差价就2500元、超面积商品房价,绵阳最贵才911.78元,你们却

定为市场价4000元,这是合情、合理、合法吗?

       4、庭审辩论时被告又提出十七号文件、退红线问题。

      对17号文件,原告二审时作过详细陈述,再审时在<再审的补充陈述>中对退红线作了详细说明,请查卷宗。原告认为,它们

都与本案无关。一处拆迁,从立项动员开始,到新房建成迁回,是一个较长的过程。本案所涉片区拆迁,99年9月开始,01年9月回

迁,被告任拆迁负责人的<拆迁公告>(证据13)中,规定执行梓潼拆迁办法及实施细则,协议也如此写明,并且协议未按17号文件设

定权利义务!00年3月出台的17号文件无溯及力,与本案无关。



发表于 2011-7-2 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承接上楼]

         在批驳被告第二个谬论时犯了错误,顾了一头忘了另一头:以为已言明是“就地还建商住楼”就说明白了,忘了具体驳其“除

了结构差价,还有地段、位置、面积、朝向”的欺骗性。   

      当年拆迁是产权调换、就地还房。按市、县政策是拆旧房在原址上修建新房,即在原地段、原位置、依原朝向修建新房偿还,

自然不存在地段、位置、朝向诸因素。这些因素是买卖营业商品房的价格构成因素,与本案无关。

      被告代理人把商品房价格构成因素掺入78号令第22条,连同结构差价,一并作为协议中差价款构成因素,证明协议中两个补

差款合情合理、合符条例规定,以此来忽悠不了解当年情况的法官。遗憾的是判决采信了被告的谎言,作为判维持的理由之一。

      另外,被告提出所谓十七号攵件问题,判决未采纳,显示出其睿智。因为再审判决即否定了被告适用十七号文件的要求,判决

中未涉及该攵件;同时,在驳斥中原告对此文件的适用作了准确到位的批驳,所以判决中未提此事。


发表于 2011-7-2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承404#]

         三、谬论三、依法正判本案会影响梓潼稳定。

      不法之徒贯用的手法之一是欺诈、胁迫。欺诈、胁迫就是欺骗、威胁,只不过方式有异、程度不同而已。面临败诉的被告,对

高院也用起了这种手段,以求胜诉。

       1、欺骗法庭。

      被告说,原告“主动自愿履行了协议,表明本人认可该协议。现再次申请抗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这是当面造谣,欺骗法

庭!目的是给法官留下原告不诚实守信、胡搅蛮缠的印象,企求法官向其倾斜。

      原告忠厚耿直、言而有信,奉公守法、谦恭待人,遇事忍让,不是忍无可忍,不会奋起反抗,是有德之人!

      原告从未认可协议中的两个补差款!虽说遭遇多次枉法判决,但坚持依法维权,履行法律赋于的权利!被告诬原告滥用诉权,

缠访、缠诉,想以此吓退原告,白日梦!

      本案二审后,因判决未对补差款数额作出认定,被告以原告不交款接房为由起诉,原告败诉,又上诉,自然又败诉(证据14、

15)。伺后,被告申请强制执行,由县法院裁定从原告存折中划拨应找补之差价款(证据16)。这是强制执行生效判决,不是自愿履

行协议,认可协议!被告用“协议”偷换“判决”,想给法官留下原告言而无信的印象,是徒劳的!法官不会受骗!

       2、威胁法庭。

       被告说,本案涉及几十名被拆迁户,如果依法改判,势必有很多被拆迁户要求重新计算安置补偿,甚至包括1991至2001年梓潼县的拆迁工作全部重来,影响稳定,请求驳回。
这是被告面临高院改判而假设情况,欺骗法官,吓唬法庭!
首先,根本不会出现群众要求重新计算的问题。本片区原有十三户,有营业门面的只有5户,两户卖断产权,三户产权调换;其余为住宅,按78号令解决。调换产权的三户进入诉讼,一户与被告调解成功,原告和邻居至今还未依法纠错。
其次、全县十年来的拆迁工作根本不会重来!据原告所知,78号令颁布以来梓潼县除个别危房改造外,基本未动。98年旧城改造列入日程,但规模小,住宅完全按法令执行,营业门面规定了违法的结构差价1250元平米,由于处理灵活,银行按揭,群众尚能承受,无人上访,无人诉讼。99年换了领导,旧城改造进入高潮,住宅按78号令解决,营业门面则猛提差价到3300—3500元,群众无力承受,引发上访潮,要求纠正;原告则进入诉讼。到2002年底,主要街道改造完成,被告保护伞升官而去,新班子则研究解决拆迁问题:房改政策作了调整,鼓励按规划、规格自建联建;对历史遗留问题,依政策积极处理。经三届努力,特别是到本届领导,很好地解决了问题,群众与县府达成协议,永不反悔。所以根本不会出现十年拆迁工作重来的现象!。
同时,遭强拆的两户,县府已在黄金地段买门面按政策偿还。
再次,不会出现拆迁诉讼潮。原告进入诉讼后,多年来,全县共六户进入诉讼。由县府与开发商协调,双方合解,解决了两户;另两户败诉后未上诉,已执行了判决;只剩原告及邻居两户坚持诉讼。原告的案子依法改判了,执行判决的两户有可能向法院申诉,但那是公民的权利,自有诉讼程序管制。其他被拆迁户会乘原告胜诉东风而进入诉讼吗?群众智商比被告高:都知道民事纠纷两年时效的法律规定,不会做蠢事!何况问题早已解决!
综上,原告依法胜诉根本不会影响梓潼稳定!只能证明依法治国不是口号,法律终必实施,必须敬畏,错案终必纠正!只能修复法院被损形象,提高公信力,增强百姓对司法的信心!依法判处本案有百利而唯一“害”:被告必须把七年前多吃的十七八万元吐出来,原告将用其三分之二做公益事业!面对铮铮高院法官,面对如此败局,被告无牌可出,便故伎重施,假设影响社会稳定情况欺骗、威胁法官,以求维持原判。相信高院法官心明眼亮,严格依照法律审判的意志坚定,会识破被告阴谋,严格依法判处本案!
被告的《民事答辩状》和口头答辩,逻辑混乱、语无伦次,含混不清;想凭三寸不烂之舌,以个人之力歪曲法律内涵、改变法律性质、阻止法律适用,实为可笑;其歪理不值得批驳。但为防被告在改判后对法庭反扑,故将庭审发言整理细化,逞交法庭。

原告   罗良仲
2010年4月5日


发表于 2011-7-2 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刚才点斜了一点,还未排完版就发出去了,字小而密。在下要把未排版部分再发一次。
发表于 2011-7-2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2、威胁法庭。

       被告说,本案涉及几十名被拆迁户,如果依法改判,势必有很多被拆迁户要求重新计算安置补偿,甚至包括1991至2001年

梓潼县的拆迁工作全部重来,影响稳定,请求驳回。

      这是被告面临高院改判而假设情况,欺骗法官,吓唬法庭!

      首先,根本不会出现群众要求重新计算的问题。本片区原有十三户,有营业门面的只有5户,两户卖断产权,三户产权调换;

其余为住宅,按78号令解决。调换产权的三户进入诉讼,一户与被告调解成功,原告和邻居至今还未依法纠错。

      其次、全县十年来的拆迁工作根本不会重来!据原告所知,78号令颁布以来梓潼县除个别危房改造外,基本未动。98年旧城

改造列入日程,但规模小,住宅完全按法令执行,营业门面规定了违法的结构差价1250元平米,由于处理灵活,银行按揭,群众尚

能承受,无人上访,无人诉讼。99年换了领导,旧城改造进入高潮,住宅按78号令解决,营业门面则猛提差价到3300—3500元,

群众无力承受,引发上访潮,要求纠正;原告则进入诉讼。到2002年底,主要街道改造完成,被告保护伞升官而去,新班子则研究

解决拆迁问题:房改政策作了调整,鼓励按规划、规格自建联建;对历史遗留问题,依政策积极处理。经三届努力,特别是到本届领

导,很好地解决了问题,群众与县府达成协议,永不反悔。所以根本不会出现十年拆迁工作重来的现象!。

      同时,遭强拆的两户,县府已在黄金地段买门面按政策偿还。

      再次,不会出现拆迁诉讼潮。原告进入诉讼后,多年来,全县共六户进入诉讼。由县府与开发商协调,双方合解,解决了两

户;另两户败诉后未上诉,已执行了判决;只剩原告及邻居两户坚持诉讼。原告的案子依法改判了,执行判决的两户有可能向法院申

诉,但那是公民的权利,自有诉讼程序管制。其他被拆迁户会乘原告胜诉东风而进入诉讼吗?群众智商比被告高:都知道民事纠纷两

年时效的法律规定,不会做蠢事!何况问题早已解决!

      综上,原告依法胜诉根本不会影响梓潼稳定!只能证明依法治国不是口号,法律终必实施,必须敬畏,错案终必纠正!只能修

复法院被损形象,提高公信力,增强百姓对司法的信心!依法判处本案有百利而唯一“害”:被告必须把七年前多吃的十七八万元吐

出来,原告将用其三分之二做公益事业!面对铮铮高院法官,面对如此败局,被告无牌可出,便故伎重施,假设影响社会稳定情况欺

骗、威胁法官,以求维持原判。相信高院法官心明眼亮,严格依照法律审判的意志坚定,会识破被告阴谋,严格依法判处本案!


      被告的《民事答辩状》和口头答辩,逻辑混乱、语无伦次,含混不清;想凭三寸不烂之舌,以个人之力歪曲法律内涵、改变法

律性质、阻止法律适用,实为可笑;其歪理不值得批驳。但为防被告在改判后对法庭反扑,故将庭审发言整理细化,逞交法庭。

                                                                             原告   罗良仲


                                                                             2010年4月5日

发表于 2011-7-3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提审判决书原来已发过,就不浪费时间了。

     本案攵字材料已发完。

      回顾十一年多的诉讼历程,除学到一些法律知识、感受三级法院运行规则、认识一批法官和几位检察官外,还有收获:对自己

有了全面认识,对社会有了深入认识,这对自己安渡晚年有益。

      感谢这频遭危险、损失惨重的诉讼维权历程!



发表于 2011-7-3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六、老套筒坚持诉讼,更是为了公共利益
                              -----我的自白书

tfgvcil 先生:

      你挑起的这场争论从2月底至今已四个月了,因为两次节外生枝,多拖了个多月,现在老套筒以此自白帖作结。

      你的《判后释义》存在诸多问题,除老套筒已澄清之被你歪曲的事实、辩析之你的司法歪理论、指正之你对78号令含义的曲解

外,尚有三处:

      一处是鱼目混珠,用不伦不类的《判后释义》偷换《判后释疑》,以疑似高院身份增加你言辞的份量,压我息诉服判;

      二是用无可比性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证明在拆迁中强制性规定第22条不适用于拆迁人,而是双方协商约定权利、义务,只有

政府裁决时才适用这条强制性规定,以便用“约定大于法定,约定优先”忽悠老套筒,同时,暗含严重警告:再坚持你的观点、再不

息诉服判就要判刑、出车祸被碾死。

      三是无端指责老套筒“受党教育多年,一辈子吃国家、用国家,却为了一己之利,到老了都还成天给国家找麻烦,太不应该。

该反思了”, 暗示老套筒是个忘恩背义、胡搅蛮缠的小人 。

      前两点一读就懂,对法令的适用无大碍,故不评说。

      但对第三点却要申辩,因为你歪曲了在下的诉讼维权目的,贬低了老套筒的人格:老套筒非见利忘义之人,坚持诉讼不单是为

了“一己之利” ,更是为了公共利益!


       1、合法的私人利益受国家保护。

      人,都有“一己之利”,我有你也有;对其私利都想维护,但只有合法的私利不容损害,受国家保护!如:

      《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

      《 民法》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

      《78号令》规定,“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 。

      老套筒得到依法合理补偿是国家赋于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何谓补偿?补足(缺欠、差额)。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原地还房,即以原地再建之新房交换原有之旧房。法令、政策规定等面积

按重置价相减结算差价,超面积按商品房价结算。新房造价肯定比旧房高,为公平、等价,由旧房主向开发商补足差额。这就是依法

合理补偿。

      我是三间各宽3.6米、进深均为7米营业用房,按当时政策,门面以间为单位调换,理应换回三间;但为了响应县委书记号召,

支持拆迁,让开发商赚大钱,主动让一间门面指标给被告去出售,只换回两间(在梓潼是唯一一户),但要求按市府时价结算补差

款,计为32025.50元。可是在强大行政压力下却定为按被告所定标准结算,共计补差204465元。被告的建房双包价才448元/平

米,所定结构差价2500元是其五倍多,补差款204465元比依法结算之32025.50元多了十六万多元。这就不是依法合理补偿,而是

被掠夺:把未来十余年的收益提前奉献给被告!!

      如此数额连一、二审法官都咋舌连连:天文数字、天文数字!你却认为是不值得去争的小利,争了就是“为了一己之利”,

显得小气了。

       tfgvcil 先生,合法的私利都该维护,何况对老套筒是天文数字般的十六七万!当年即或你是千万富豪,若遇此遭遇,你会毫

不介怀地笑嘻嘻地双手捧钱献上吗?

发表于 2011-7-3 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紧承上楼]
  
         2、依程序诉讼维权是国家赋于公民的权利。

      任何个人都是弱势,即或是位身怀绝技、孔武有力的新型律师,一人独处荒野时也是弱势,而无权、无势、缺钱的普通百姓更

是渺小,但是,共和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均受国家保护。出于对法律的信仰、对公正司法的迷信,老套筒不上访、信访,走诉讼维权

路。

      诉讼维权的程序,《民诉法》和司法解释有系列明确规定:一审不服可上诉;对生效裁判认为有错误的,第178条规定可以向

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只要有第179条规定之两款十四项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本案前三审均坚持不审原告诉求,另行

设定诉求审理,又枉法认定事实、枉法适用法律判决,原告当然有权依法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老套筒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司法解释

权威,遵照胡锦涛总书记“严格依照法定原则和程序进行诉讼活动”的指示,照章办事,合规中矩,无可挑剔,怎么是滥诉、缠诉?

怎么是给国家找麻烦?

      中院再审仍枉法判决,04年5月再次到高院申请再审,却因无“新证据”可交而不予立案;求驳回,竟违反【法发(2002)

13号】文件规定,发一份《来信来访回复函》,要求息诉服判,把我封杀。如此不公,自然坚持申诉。期间也曾特快专递《情况反映

和建议》,向胡锦涛总书记反映司法现状,提出建议;多次专递材料向高法、中政委申诉,请批转再审,但都无回音(09年7月在中

院才听说申诉均层层转回中院处理,中院均以“稳定”为由而封杀)。06年8月又到高院找原承办人,先后有三位男法官劝我走抗诉

之路,并指点:检方抗诉无时限,只要抗诉就会再审。但是,同04年一样,市检不受理:到07年10月的十七大会上,胡锦涛总书记

要求加强法律监督,才有11月1号市检依法受理申诉,省检察院的依法抗诉。

      老套筒申请抗诉也合规中矩,无可指责!怎么在你们眼里竟成了缠诉、滥诉,为了私怨寄厚望于检方抗诉权?是谁“浪费了司

法资源”, “给国家找麻烦”?不是老套筒,更不是执行总书记指示的检方!

      你对老套筒的指责无事实、无法律依据!





发表于 2011-7-3 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紧承上楼]

         3、老套筒诉讼,不单是为了维护“一己之利”,更是维护公共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中央权威,维护法院公正廉洁形

象,提升公众对司法的信心!

      非常明显,通过诉讼以减掉要冤枉多交的十六万多元,不只保护了原告的合法私利,更是彰显法律的公正、威严,也展现人民

法院公正司法的正面形象!因为行政诉讼的依法正判,展现了法院的正义形象,法官的公正、廉洁,让人们景仰,使百姓对法律更加

信仰,对司法公正具有信心;拆迁官司能依法正判,这个意义就非同一般了!

      相信会依法判决,所以准备接收新房后立即实践夙愿----到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支教!但在强大行政压力下,法院只得枉法判

决。这好理解:拆迁正处高潮,一旦判补差款无效,开发商会跑光,城建便会停顿,我也不愿看到如此局面,所以不怨法官、法院,

上诉就行了。律师告诫:你案若依法判,肯定胜诉,但在四川可能胜不了,到高法才有希望。对中央权威和法律的信仰使我意志坚

定,回答道:只要最终能依法胜诉,就是10年也干---从此酣睡于公正梦中!      

      二审发中止诉讼裁定,预示中院要依法正判,让我兴奋了一段时间,后来知道被告保护伞进行了干预,估计要败诉,便开始积

极筹措资金以应对执行。果然,02年3月6日审委会枉法维持原判。这也好理解:拆迁正处高潮,一旦改判,被拆迁户蜂拥而起,梓

潼拆迁将出现大面积烂尾楼,这种局面我也不愿看到,所以不怨中院,更不怨法官。申请再审行了。





发表于 2011-7-3 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 紧承上楼]

            胡锦涛总书记宣告:“宪法法律至上”!这给我巨大鼓舞:权大于法现象将消失,依法胜诉必会到来,便积极申请再审。让

人感激的是未花一分钱便得到了高院指令中院再审的裁定!这让至亲好友惊奇,纷纷问我花了多少钱,告之未送一分,让大家感叹,

认为高院法官公正廉洁!对司法的信心有了恢复。因已于03年8月被强制执行,同时门面出租有了收益,只需按计划还债,经济不再

窘迫,于是决定执行回转后实践99年春向梓潼县委许诺的一个公益诺言:给母校梓潼中学捐五万元,作升学奖励基金,以激励农村勤

学孩子。

04年4月,中院再审竟枉法维持原判。这让我不解:78号令已废止三年多,拆迁高潮已结束2年多,2000年拆迁未诉讼之被拆迁户

早过2年时效保护期,当年主事官吏均发财升官而去,为什么还要不顾高院脸面坚持枉法判决?未必然被告保护伞又出手了?歪判造

成恶劣社会影响,败诉激起我的斗志:哪怕你以手遮天,也只能遮住绵阳这一块;我要再到高院申请提审,相信一定成功,届时即用

法大于权、依法正判的结果来扫你这权大于法者的脸面---诉讼已演变为法与权的较量了!

        谁知竟因无“新证据”可交而不立案,按信访处理,并且不再受理。这让我感受到权大于法严重存在,被告保护伞的影响力

竟延伸到了高院,要想依法改判,只能求上级部门了。若果胜诉,追回之款我也决心不要了,悉数献给国家!于是在05年5月后的历

次特快专递高法、中政委的申诉材料中,首页都是我的《保证书》,向中央保证:批转高院提审,改判执行后,追缴之款全部献给国

家,由执行局直寄中央,我只享受成功捍卫法律尊严、胜利维护中央权威所带来的胜诉喜悦!口说无凭,立此为据。如若食言,愿受

法律制裁!

        如此恳切的多次申诉竞无回音。09年7月才从中院获悉,历次申诉逐层批转,转回中院后,均遭封杀。


        由于省检抗诉,09年10月,高院裁定提审。胜败在两可之间。因不是中央批转,所以对追回之款的使用也作了调整:用于

公益事业,除给母校梓潼中学献五万外,另献五万给梓潼县清真寺作地震损坏维修费,所余三分之一用来感谢省检和高院----有众多

媒体参与,由军乐团伴奏、轰轰烈烈地各奉献一面宽大的高级匾牌:庆贺法律的胜利!

  
        老套筒维护公共利益的心思还储存在历次《陈诉词》中,限于时间,仅摘录提审《陈诉词》相关部分:

       “为维护合法权益,从九九年行政诉讼起,经过长短不同的县、市、省三级法院的七次审判、三轮申请再审、共十个回合,

奋斗了整10年。除行政诉讼胜诉、省高院指令再审外,全是败诉。不是检察院提起抗诉,原告肯定还在申诉途中。原告不计成本、不

顾健康、不避羞辱,坚持诉讼,是因为酣睡在必定依法正判的公正梦中!原告想看看,最终要到哪一级法院才会依法正判本案!想以

此向世人证实:依法治国是真实的,法律是公正的,错案终必依法纠正!并用此提升群众对司法的信心!

        原告认为,高院是高明、公正的。希望你们牢记胡总书记法律至上的教导,牢记周永康、王胜俊、江必新同志的有关讲话要

求,识破被告方阴谋,不惧怕其威胁,守住公平正义这条生命线,严格依照法律判处本案!”

        维护公共利益、款项开支计划也储存在提审《驳被告谬论》中:

        “综上,原告依法胜诉根本不会影响梓潼稳定!只能证明依法治国不是口号,法律终必实施,必须敬畏,错案终必纠正!只

能修复法院被损形象,提高公信力,增强百姓对司法的信心!依法判处本案有百利而唯一“害”:被告必须把七年前多吃的十七八万

元吐出来,原告将用其三分之二做公益事业!面对铮铮高院法官,面对如此败局,被告无牌可出,便故伎重施,假设影响社会稳定情

况欺骗、威胁法官,以求维持原判。相信高院法官心明眼亮,严格依照法律审判的意志坚定,会识破被告阴谋,严格依法判处本

案!”

        出乎估计,提审又维持原判,而且判得离奇古怪!这是为什么?08年地震后,我曾两次访问接访的县委领导,汇报诉讼经

历,梓潼官方干预而败诉情况,现在高院可能再审,请求县委、县府不再干预司法,并约束下级也别以组织名义干预。领导当众明确

答复:县委、县府从来尊重司法,过去未干预,今后也不会干预;你走诉讼维权路是正确之举,放心去诉讼;答应向县委书记汇报。

庭审及判决后又先后两次到梓潼了解,高院确实未去人“征求”意见。既然如此,为什么又枉法维持原判?经过一年的探索,终于找

到了败诉的原因:不是被告合法,而是必须判原告败诉!

        离奇古怪的维持原判,把我从公正梦中唤醒,我一下懂事不少。败诉就败诉,没什么不得了,不就十六万多元么?不就是剥

夺了依法胜诉权么?我认了!因连年的紧缩开支、省吃俭用,2010年9月,我已连本带息还完外债,年底又还完内债,除身体衰弱多

病、气喘吁吁外已无债一身轻。唯有对法律至高无上地位,党中央权威,中政委、高法权威被践踏而耿耿于怀,对法院形象的再次自

我抹黑而深深遗憾!

        悠悠苍天,此何人哉?


        但是,判决书天生各种漏洞,留下了向中央申诉的机会和理由,只要申诉,相信便会提审、改判!若果改判,这笔执行回转

之款,又如何处置?我仍然不要,也不用于公益事业,全部献给国家,发展国防工业---委托执行局直接全部寄给中央!我只享受成

功维护法律尊严、捍卫中央权威所带来的胜诉喜悦!

        口说无凭,以此帖为据!请网民监督!若敢食言自肥,任何网民均可向法院起诉,控我言而无信欺诈罪!

        tfgvcil 先生,这就是老套筒诉讼维权之目的、心理历程、思想状态!和盘托出只为证明你对老套筒诉讼目的之歪曲是对我人

格的贬低!以此表明,老套筒思想境界虽然没有革命先烈们的境界崇高,但绝不卑劣!

        借此平台,向世人重申:老套筒是党和国家培养、信用、供养、护佑的人,永远不会出卖党和国家的利益!







发表于 2011-7-4 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网友:

       老套筒发完了本质疑帖!该下线休息了。

       祝网友们健康快乐!



发表于 2011-7-8 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  今日观察》报道:走私贩毒罪犯害得亲儿子洗钱犯罪坐牢,儿子悲惨泪诉:“自己最痛心的是:将会害自己还没出世的孩子......”——这就是百姓们的口碑:“作贼的世世代代都会是贼”!!

发表于 2011-7-10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的败坏、良心的泯灭,就丧失公正、正义;还会丧失一切;这是历史的规律!要学会自爱和明智。

发表于 2011-7-13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顶顶顶

发表于 2011-7-13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违背实事,违背道德、公德,极力为哄抬市价高出10至12.5倍的拆迁补偿价的开发商当保护伞,制造物价高涨,破坏社会经济秩序,扰乱国家经济稳定发展的腐败执法人员、腐蚀国家干部的不法开发商,应该认清自己对国家带来的损失,对受害户造成的伤害,对你们的接班人营造的陷阱制造的危害有多么大,这是你们自己开辟的不归路;立马改判还算亡羊补牢——为时不晚。要学会疼惜自己、疼惜创造财富的人;要懂得“滴水之恩应当涌泉相报”!!

发表于 2011-7-20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顶顶顶

发表于 2011-7-25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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