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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tfgvcil

判后释义:对网民“生锈老套筒”反映拆迁安置一案的解释说明 (涉法涉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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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2 23: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审判决书完整地叙述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书完整地引述了原告的上诉理由-----作到了实事求是。

     再审判决书在引述原告申诉理由时偷工减料,用一个"主要"表概括,然后砍掉关键理由,因为凡申诉理由无所谓主要、次要,都很重要,都必须合符<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才行。

     为什么如此操作?是为了枉法判决!留待明天再谈:网友们该休息了。

晚安!


发表于 2011-6-13 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

    现在上传再审判决书第四---七页图片,可以吗?
发表于 2011-6-13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再审判决3.JPG






发表于 2011-6-13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再审判决第五页 再审判决4.JPG
发表于 2011-6-13 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再审判决第六页 再审判决5.JPG
发表于 2011-6-13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再审判决第七页 再审判决6.JPG
发表于 2011-6-13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再审判决书七页图片全上传。



     顺利上传,谢值班版主!
发表于 2011-6-13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网友:


      再审判决除砍掉原告申诉理由中的程序违法导至错误判决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外,在“经审查现有证据能证明如下事实”部分还依次砍掉了一、二审判决书确认的事实:

       1、在第四页,砍掉一、二审认定的“被告锦湘公司委托拆迁办进行拆迁”这个法律事实。因为被告并未否认委托拆迁办代办拆迁,更主要的是未提供证据证明未委托代理。因为被告在二审时呈交了拆迁办收取代办费的收据,再审时承办人应原告要求找出了这份收据并由其复印了一份给原告。被告造不出能否定代办费收据证明力的证据,当然无法推翻这个认定,便只有滥权挥刀砍掉。所以砍掉拆迁办代办拆迁这个法律事实是非法的行为----滥用职权。

    为什么要砍掉?有拆迁办代办,有县委拆迁综合办主持、参与“座谈”,拆迁“谈判”就系外力干预、施加压力,属程序违法,虽说签字盖章,但两个补差款肯定不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就无法认定为有效,即无法按变更之诉、依《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判处,所以必须砍掉。



发表于 2011-6-13 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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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第四页页,对《(2000)梓法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的表述玩“有化为无”手法。

      该第4号行政判决是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不能违反,这是法律和司法解释所决定。该判决书的核心内容是“本院认为:被告县拆迁办在作出梓拆办【1999】11号裁决时,未认真核实房屋面积就裁决认定原告房屋建筑面积70.48平米,与原告房屋产权证确认的实际建筑面积74.89平米不符。未明确被拆房屋为非住宅房屋,对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等面积部分未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于是判撤锖裁决。这份判决制约了以后原、被告之间房屋拆迁产权调换时的补偿结算,若果仍不是“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则不管是签字盖章也罢,是反复强行认定的“自愿约定”的也罢,都必定无效,而且无需证据证明。因为高法在92年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75条中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本案一、二审判决中均如实引述了本部分内容,但再审判决中却砍掉了这部分,只说判决撤销了裁决。为什么?奉命再审不是儿戏,可以随性而为;而是一旦引述本部分内容确认被告自定两个补差款 有效设置了绞绳:违法而无效,让原告得到申请再审的机会和理由,无法判两个补差款有效,被告就会在上级再审中败诉。


      这不怨法官,为了落实审委会判原告败诉的决定,只能挥刀乱砍!


发表于 2011-6-14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生锈老套筒 发表于 2011-6-11 15:0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网友tianli09建议 " 同时顶自己的主贴。 "谢谢关照。

    原帖已完成其历史使命,该沉下去;同 ...

套筒兄不必消沉,维权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发表于 2011-6-14 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承接上楼]


         不止如此,再审判决书第五页七---十二行玩“无中生有”把戏:把原告在一审质证后撤销的原“变更之诉”加以复活,详细表述。谁都知道,已依法撤销,即丧失了生命力,虽说原诉状仍在,但法律上已死亡,无任何效力。一、二审判决书中均未表述原“变更之诉”, 再审判决为何又要表述呢?是为了给后面篡改原告诉求并按变更之诉判决打基础。


      为了后面判处需要,所以判决书第五页在十二----十七行又接着引述原告的确认之诉。有何作用?以便第六页把两者一搅合,给按变更之诉判决穿上确认之诉外套以蒙蔽原告。



发表于 2011-6-14 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又冒出一位zzzzz1111 先生来点评。

      前面两句还象人话,虽说是楼主坚持的观点,老套筒也不赞同,但你有发言权,尊重你的发言。

      我以三审法院判决书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比较异同,评论判决书中违背事实之处,这是我的权力;你不同意可以说理反驳。无事实、无准绳评点一气,也可理解----为了得发帖费嘛。不知你点评一次得多少钱?

      最后一句就不象人话了。讲不出道理就骂人。从小你父母沒有教你?你读中小学时老师没有教你?我替你难过!

      楼主先生,你这个律师事务所怎么什么人都有?你们不是由高级知识分子组成的精英团体吗?怎么有的人不讲道理只会骂人?用骂人代替说理,是无能的表现。作为事务所主任,你应约束你的部下!



发表于 2011-6-14 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接311#]


         同时,歪曲二审审理过程,隐瞒重要诉讼环节:不表述二审中止诉讼环节,只用一句“罗良仲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02年3月6日作出(2001)绵民二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 以 带过。为什么竟删除这么重要的诉讼环节?因为中止的原因是让被告审计结算,确定新房基本造价,以便依法结算。由于被告拒绝决算,愿交工程双包价协议(448元/平米)却又拖着不交,接着被告保护伞出手干预,审委会决定维持原判,于是于3月6日下判。


         法律规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本案被告不审计决算,中止诉讼的原因未消除就恢复诉讼下判,系违法无效操作属无效判决,是原告到高院申请再审的理由之一,也是再审庭审时原告重点阐述的部分。庭审时法官询问“被告,审计了没有?”被告答“没有。”既如此就该宣布继续中止诉讼,限令被告审计或逞交“建筑平米双包价协议”, 但接着就没有了下文。


         为判被告胜诉,当然只有隐瞒中止诉讼环节。


         上述砍掉、隐瞒案件事实还算明显,细心的当事人一读判决书便会明白;而下面的迂回篡改手法就属高技能了。


发表于 2011-6-15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紧承上楼]


      上述砍掉、隐瞒案件事实还算明显,细心的当事人一读判决书便会明白;而下面的迂回篡改手法就属高技能了。


      本案是确认之诉,一审判决书第二页完整表述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证明再审判决书篡改诉求手法之阴险,再复制相关部分:“……特诉于法院。请求法院将安置补偿协议中产权调换确认为有效,协议书中第二条“关于等面积找补结构差价2500元/平米”的内容,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确认无效,并请求确认等面积部分每平米找补结构差价375.16元,该条中超面积为市场价4000元/平米的内容,请求确认无效而按每平米911.78元计算”。


      再审判决书第六页“本院认为”部分用迂回手法把原告确认协议中两个补差款无效之诉篡改成确认有无欺诈、胁迫之诉:“本院认为:……达成协议后,罗良仲以受欺诈等理由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罗良仲诉称锦湘公司进行胁迫、欺诈,迫使其违背真实意思、违心签订了协议,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支持该主张故罗良仲与锦湘公司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协议……”

      请网友把着红色的词语联起读就明白,判决书用了整整一页,通过镶嵌经歪曲的事实,引述关于受理案件的法律条文,东一绕、西一拐,再把其第五页引述的变更之诉和确认之诉一搅合,就把原告的确认之诉篡改成确认胁迫、欺诈存在之诉。另加两句“未提供充分证据支持该主张” 、“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于是就顺势依《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变更之诉的规定认定,没有胁迫、欺诈,协议就是有效协议了。






发表于 2011-6-15 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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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有一奇特现象:实体诉求只有按实体法处置,本案一审引用了78号令相关条款,二、三审却不适用实体法,全用程序法判案

      再审判决书第七页写明,再审适用的是《民诉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关于适用一审程序或二审程序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本院(2001)绵民二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这令我不解,为什么用程序法处置实体权益,为什么不敢引用78号令?反复思索才隐隐觉得78号令无一条支撑其“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就有效的认定。为什么不明白引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引用了就给自己戴上适用法律错误的桂冠了,因为原告依据的是该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不明引却暗中按五十四条判处,是判决“歪” 得高明之处。


      煞费苦心如此操作,是为落实审委会维持原判之决定,法官要绝对服从审委会领导,否则立即下课!嗨,法官也有可怜之时!


发表于 2011-6-15 23:14 | 显示全部楼层


[接15页288#]


         对fanluansoufei先生点评的回复(二)


       2、关于老套筒“打胡乱说”,是“鳖言”,“纯属捣乱”。

      你先生确实怒火中烧啊,情不能已,于是不顾高级法律工作者身份,忘了高级知识分子应有的风度,开口骂人了。何谓“鳖言”? 鳖:也叫团鱼,爬行动物。俗称王八。生活中常有人用王八比喻人:王八蛋,以寓对其鄙夷不屑的厌恶心情。鳖言就是骂人“打胡乱说”,“放屁”!


      先生真不愧是高级知识分子,骂人都有水平,不骂放屁却骂“鳖言”,佩服!在下好赖也算个初级知识分子,愤怒时想骂人,只能骂“胡说八道”,其他则骂不出口。在下与君等相差不只两个等级,实在惭愧!


      老套筒在273#的帖子是“打胡乱说”吗?感谢版主,未删此帖,还放在那里。帖子内容是谈二审中止诉讼裁定及其法律依据,老套筒对法律的理解。至今我都认为理解得合规中矩,无可指摘。您若认为是理解错误,在“打胡乱说”,你们这帮法律专家完全有权力、有水平分析、批判。把我批倒批臭,让我羞愧而闭嘴效果不是比把我骂停嘴好得多吗?更比以谋杀相威胁而吓得我闭嘴文明得多。这个道理,你肯定懂得,之所以张嘴就骂,实在愤怒难挡!


      你张嘴骂对手,是你的合法权益,应当维护;我被你骂是自讨其辱:谁让我不自量力,竟敢与你们这帮高级法律工作者对着干?活该!


      好了,“骂人风吹过,打起下下疼” ,骂都骂了,“骂了”就了了,没有把人抓进法院暴打,黑社会没有来杀人就是天恩了!


      不过,老套筒没有捣乱!更不是“反动透顶” !反动:指思想上、行动上维护旧制度、破坏新制度、反对革命的行动。这个词在上世纪六十年代的文化大革命时期,是个热词,七十年代后期就没人用了,当今社会早就被人遗忘。连我这杆“老套筒”都忘到九宵云外的词竟被你使用,真让人出乎意外。先生是思想活跃的年青人,竞然不忘用过时的词来扣到我头上,以发泄你的愤怒,佩服!


      但是,先生忘了当今的社会现实,全国政法系统正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轰轰烈烈、扎扎实实的司法改革,一定要公正廉洁司法,阳光司法,实现我们党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这是革命的时代潮流!老套筒所说、所干、所想、所盼的都是依法治国,合符潮流,应受到肯定,因而不是捣乱,不是反动,更不是反动透顶!


      是谁在捣乱、谁在逆历史潮流而动?是那些与中央、与法律对着干,打着正义旗号、制造各种借口,干着司法独立勾当的人!
先生应该去骂那些人!

发表于 2011-6-16 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前晚,央二台《经济与法》栏目报道:在四月份,国家制定出了规范网络的法治条例;对于那些利用网络制造违法假舆论、假实事、伪科学、伪舆情、伪法律;攻击、谩骂、侮辱他人、搞垮企业;误导网民;混淆是非,贼喊捉贼,猪八戒倒打一钉耙;违背道德;为违规违法者鸣锣开道;搜刮民财、危害国家、豢养腐败高官、搅乱社会文明;制造通货膨胀,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要进行严厉打击法办。     还报道了那些违法网络拥有大量人员,如“水军”、“推手”、“版主”......它们有几十个账号;每天得几十个任务、自己跟自己的帖、攻击对方的帖、耍尽流氓手段:任意删帖、破口大骂、武断专横、强行扣帽、自称是有高文凭高水平的高官法制人员,却每天至少要挣80元的罪恶钱......       看了报道,我才明白:胡主席、温总理的讲话的帖【发帖际遇】竟敢扣分;实事之帖随意删掉;两级检察院的以是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的提案竞推翻;违法者、枉法判案者、哄抬市价剥削者竞那么得逞;绵阳市负责房地产的最高官竞搜刮到十五公斤的黄金【真吓人!】,原来就是伪网络“推手”犯下的罪行!!
发表于 2011-6-16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细心的网友读了三份民事判决书后,定会发现共同的一点:都未审理原告的诉求!


      民事审判原则是诉什么审什么,不诉不理。据法官谈,纠纷中即或有重大违法之处被法官发现,但当事人未提出,法官也不会提醒并审理。本案中被告未提反诉原告诉求(见本主题第13页第256#一审判决书第二页第二段九行---十八行)共六条,中心是


      “关于等面积找补结构差价2500元/平米的内容,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确认无效,并请求确认等面积部分每平米找补结构差价375.16元,该条中超面积为市场价4000元/平米的内容,请求确认无效而按每平米911.78元计算”。


      三份判决书均未对“等面积找补结构差价2500元/平米”、“ 超面积为市场价4000元/平米是否“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理、认定;未对原告请求确认的“等面积部分每平米找补结构差价375.16元” 和“超面积按每平米911.78元计算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审理、认定----绕过诉求不审,法律定性为“遗漏诉讼请求” ,属应当再审情形。


(未完,待续)
发表于 2011-6-16 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承接上楼]


         同时又把原告陈述中所述签协议原因----被告欺诈、胁迫原告,篡改成诉求大审特审,以“未提供充分证据支持该主张”为由,认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协议”----法官自行设定诉求进行审理、认定,法律定性为“超出诉讼请求”,属应当再审情形。
   

         这里面还包括面对被告自己提供的众多证据,被告承认自订两个补差款的《答辩状》,只凭签字盖章这一表面现象而认定是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律上属“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过去习惯说法是“认定事实错误”, 属应当再审情形。(未完待续)




发表于 2011-6-17 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13982526666先生的点评"自娱自乐 乐在其中 乐此不疲 "是楼主先生属下的点评中最人性的。

      这楼主御下甚严呀,深夜下两点还有人坚守岗位,在网上监测,真辛苦。致问候!

      先生从在下回帖中读出了内心:承认败局已无法改变,但要把道理弄清楚,把该传的全上传,该说的全说完,把该办的亊情办完,在此中间发现快乐,真的是"自娱自乐 乐在其中"。

      不过并非"乐此不疲 ",早已深感疲倦,早想快点说完给众网友一个交待。在传中院再审判决书时,想到干脆把后面提审有关资料尽快上传,让网友们有一个完整印象,然后发一份"坦白交待"帖就休息了。现在所想的是千万别出意外,又拖我滞留网上。


      你先生有水平,既表明楼主的事务所在时刻关注我的行踪,你忠于职守,认真地完成任务,又不引起在下的反感。

      你先生有人性,祝你"6666"---四帆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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