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网友:
再审判决除砍掉原告申诉理由中的程序违法导至错误判决、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外,在“经审查现有证据能证明如下事实”部分还依次砍掉了一、二审判决书确认的事实:
1、在第四页,砍掉一、二审认定的“被告锦湘公司委托拆迁办进行拆迁”这个法律事实。因为被告并未否认委托拆迁办代办拆迁,更主要的是未提供证据证明未委托代理。因为被告在二审时呈交了拆迁办收取代办费的收据,再审时承办人应原告要求找出了这份收据并由其复印了一份给原告。被告造不出能否定代办费收据证明力的证据,当然无法推翻这个认定,便只有滥权挥刀砍掉。所以砍掉拆迁办代办拆迁这个法律事实是非法的行为----滥用职权。
为什么要砍掉?有拆迁办代办,有县委拆迁综合办主持、参与“座谈”,拆迁“谈判”就系外力干预、施加压力,属程序违法,虽说签字盖章,但两个补差款肯定不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就无法认定为有效,即无法按变更之诉、依《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判处,所以必须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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