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承上楼]
二、请求参照适用《市时价》,确认本案所涉房屋结构差价为每平米375.16元,超面积为商品房价格每平米911.78元。
1、《市时价》(证据6)合法而有效,请求参照适用。
本案协议中规定市府1号令是双方必须依照的政策。该令中的《实施细则》(附件4)第八条第2款规定:“实行产权归还的,
其等面积部分,当事人双方按被拆迁房屋的重置完全价格与安置房的基本造价结算差价;超出原房面积的部分按新房商品价结算。”
第6款规定:“基本造价、商品价由市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每年公布一次时价。此时价只作为房屋拆迁中的结算标准。”市房管局依此
授权,每年依法制定《市时价》,公布政府所定价格。99年<市时价>的内容是:
一、基本造价、完全重置价 元/m2 二、商品价 元/m2
1.钢混结构:506.75-586.87 1.钢混结构
2.砖混结构:299.94-387.40 旧城区范围内911.78
3.砖木结构:211.71-286.32 旧城区范围外783.09
4.木结构: 155.03-186.19 2.砖混结构……
5.简易结构:104.69-123.17 5.简易结构……
三、本《通知》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依法对《市时价》审查,就会确认它完全符合78号令和市府1号令规定,是规范性文件,合法而有效。既然《梓时价》违法无效
而不能适用,既然被告拒不决算,也不提交《建筑平米包干价协议》,既然市府1号令是双方依照的政策,而合法有效的《市时价》
是根据该令制定、又是原告诉讼主张的依据,那么,只剩《市时价》能肩负起本案适用的重任。为解决纠纷,请求参照适用《市时
价》。
2、请求确认原告参照《市时价》求出的两个补差款。
结构差价m2375.16元,是把砖混结构的新房视为钢混结构,把砖混结构的旧房当成砖木结构,用《市时价》第一条中钢混结
构最高价位586.87元减去砖木结构最低价位211.71元求出的。
超面积部分为商品房价格每平米911.78元,是用《市时价》第二条的商品价中钢混结构、旧城区范围内的最高价位911.78元
结算。
依此,本案等面积结构差价为375.16元×74.89=28095.73元,超面积部分为商品价911.78元×4.3=3920.85元;两数
相加,原告找补差价款只应是32016.58元。不是协议中的204465元。
3、原告的请求合法、合理、合情,请予确认。原告原营业房共三间,均为3.6米宽、7米进深,按照市、县拆迁政策,营业门
面当年以间为单位调换,原告有权调换回三间新营业房。为让被告赚大钱,原告只调换回两间,让一间门面指标给被告去卖。如此自
损权益,在梓潼,当年只原告一户;同时,在参照<市时价>结算补差款时,又再一次自损权益,当年也只原告一户。原告的请求合
法、合理、合情,请高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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