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tfgvcil

判后释义:对网民“生锈老套筒”反映拆迁安置一案的解释说明 (涉法涉诉)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3-24 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二、你帖中几件失实之事

      1、把网上剖析判决书歪曲成上访信访、缠访。

      2、把剖析、评论判决书歪曲成“到处攻击抹黑政法部门”。

    政法部门,即公、检、法三家。“攻击抹黑”,指捏造事实、恶意指责,丑化别人的形象。“到处攻击抹黑政法部门” ,指捏造事实,到处恶意指责、丑化公、检、法。

    公、检、法三家属政法委领导,只有政法委能代表他们。若果tfgvcil先生是法官,也只能代表法院一家,非经授权不能代表政法部门;若果tfgvcil先生是被告代理人,此举则属冒名顶替,招摇撞骗。

    你说我“到处攻击抹黑政法部门”, 这个罪名安不到我头上。因为全国普通百姓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仰仗公、检、法保护,所以我对这三家不只不会攻击抹黑,反而钦佩、敬重、维护。

    你指摘的依据是我“近两年来,一直在互联网上反映该案判决错误”。你这是以点代面。从2009年7月14日起,我在群众呼声栏发了五帖:

   《判后网上释疑》是请市中院网上释疑,以求发现错判,但估计中院不会理睬,才以自问自答的方式平和地摆事实、讲法律。

   《敬礼,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是表达对省检提抗的感谢之意。

   《礼乐声声献锦旗》是表达对市检提请抗诉的感激之情。

   《省高院的新气象(一)》、《省高院的新气象(二)》则是叙写在高院领取提审裁定所闻所见,由衷赞美高院作风的转变;还计划发第(三)帖以感谢高院依法判决,了结原告求到公正的心愿;更准备依法判决后由乐团伴奏给高院敬献一面大大的匾牌以表感谢。因栏目调整,把两帖合并成现在的一帖。

    五帖中只有第一帖属投诉性质,其余四帖均系歌颂、赞美,这在全国找不出第二例。这能算攻击抹黑吗!



发表于 2011-3-26 0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嗬!你们出手了。

    这么久未出现的事又发生了:已审查了十五分钟而不显示,是扣下了。
发表于 2011-3-26 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再发一次试试。


    如果我估计的不错,又会被扣下。
发表于 2011-3-26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接81楼]

    出乎意料,法官竟用离奇的手法、荒谬的理由维持原判。这显然是对至高无上的法律的践踏、对中央的大不敬,是对奉公守法、蒙冤十年的原告的构陷。如此判决,让人气愤,决心申诉。但因专业所限,对判决书理解不准,必须先读懂判词,把握真谛,于是边学习,边归纳,以《省高院提审判决书中的瑕疵》为题,逐日逐段寄生在《省高院的新气象》中,恭求网友斧正。这系法官胡乱判决引发,责任在法官身上。帖文内容完全是引用判决书原文,以法律文书、证据为据,以法律、司法解释为准绳,对照着进行平实叙写,理性剖析,无一处不实之辞;唯评论中“玩忽职守”、“ 滥权渎职”有些刺耳,但仅系泄怨气而已,不起任何丑化作用!

    诉讼当事人对照法律,实事求是地对个案判决书在“群众呼声”上剖析、评论,指出其错误,评论其枉法,是对法律、对中央的信仰,是捍卫法律的尊严,是对司法的监督,是践行司法民主、阳光司法。河南省不是于09年就把所有判决书发上网并任由群众评论吗?高法不是决定全国法院都要在规定时间内这么作么?而且高法早在06年就规定必要时可在网上判后释疑。所以,我此举不是对高院工作的妄加指责、否定,更不是歪曲、捏造事实以丑化政法部门!

    若果非要加诛语不可,顶多也只能算缺乏组织纪律性,不经领导批准就在网上对判决书剖析、评论,是对承办法官的大不敬。

    tfgvcil先生,说到法律,你是专家,庭审时你的答辩就是篇高水平奇文,玩得我不知所措;对网上剖析判决书一事的性质,你心中有数,扣上“四处攻击抹黑政法部门”恶名,是重施故伎----支招!


    要知道,为了钱,有的人什么事都干得出来!

发表于 2011-3-26 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想不到同样的帖子今天登出来,证明我的估计错误。


    谢版主理解-----澄清了事实,解释清楚了,我就满足了。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1-3-27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26日00:05分被“扣下了”(不予发出),
        21:38分才予发出,


请问版主——为什么呢???
发表于 2011-3-27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据你所说,可能是忙忘了
发表于 2011-3-27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接84#跟帖。


       二、你帖中几件失实之事

       1、把网上剖析判决书歪曲成上访信访、缠访。

       2、把剖析、评论判决书歪曲成“到处攻击抹黑政法部门”。

       3、把原告诉讼请求歪曲成一种“认为”。         ,

      你在《判后释义》里说“其坚持认为‘拆迁安置协议中两个补差款因违反国务院78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5、22条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

      这是把原告的诉讼请求歪曲成主观认识。

      我在《省高院的新气象》第89页1763#给你的第二次回复帖第四段中说:“我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协议中两个补差款因违反78号令第5、22条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简言之,是“请求确认……两个补差款……无效”,不是“坚持认为……两个补差款……无效” 。

      诉讼请求,是诉讼中原告提出的请求法院支持的要求;被告提出的相反的要求。这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按民事审判不诉不理的原则,法院必须围绕诉求进行审理,依实体法进行认定,进而判决。法院不能另外设置诉求审判,否则是“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审判”,属应当再审的条件。

      本案诉讼11年,被告只是被动应诉,从未提出过反诉请求。

      认为,对人或事物确定某种看法,作出某种判断。这是个人的主观认识。任何诉讼当事人的“认为” 均无法律效力,法院可采纳可不理睬;诉讼中只有法院的“认为”属国家认定,有法律效力,是判决的依据。

      如本案中原告认为78号令第22条是强制性规定,把其作为认定协议效力的依据;被告则认为该条是任意性规范,可不遵照执行。对这相反的主观认识,法官采纳被告的认识,认为该条可不遵照执行。于是被告的主观认识就变成判决的认为,属国家认定,作为了判决的依据。

      你把原告的诉讼请求歪曲成“认为” ,是为后面不审原告诉求,另行设定诉讼请求审判作准备----清除障碍。



发表于 2011-3-28 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承接上楼]

        二、你帖中几件失实之事

       1、把网上剖析判决书歪曲成上访信访、缠访。

       2、把剖析、评论判决书歪曲成“到处攻击抹黑政法部门”。

       3、把原告诉讼请求歪曲成一种“认为”。  

       4、把拆迁安置补偿歪曲成“拆迁安置”。

       本案协议全称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因为双方对安置无异议,而纠纷在于补偿违反78号令第22条强制性规定,限于协议名称,所以案由是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对此,原告诉讼11年都未含糊过。

     tfgvcil先生却在帖子《判后释义》的标题中写成“反映拆迁安置一案” ,砍去了本案争议的核心---补偿。这是行文不慎而出的疏漏?抑或是有意替换而鱼目混珠?生锈老套筒认为是有意而为,以淡化争议焦点。




发表于 2011-3-28 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不起,操作不规范,字体不一。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1-3-29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tfgvcil 的帖子



  楼主法官:

         该你回话、辩论了哈!!!
发表于 2011-3-29 23: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分析,他不是法官,是被告礼聘的代言人。
发表于 2011-3-29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tfgvcil先生所发《判后释义》的质疑

       一、tfgvcil先生,你代表谁?

       二、你帖中几件失实之事

       1、把网上剖析判决书歪曲成上访信访、缠访。

       2、把剖析、评论判决书歪曲成“到处攻击抹黑政法部门”。

       3、把原告诉讼请求歪曲成一种“认为”。  

       4、把拆迁安置补偿歪曲成“拆迁安置”。

      三、把原告签协议的原因设置成诉讼请求,按变更之诉<判后释义>。

      tfgvcil先生在帖中概括说,“我们认为该案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事实清楚,处理适当 ”。对此概括,我的理解是: 所谓“事实清楚” ,指双方签字、盖章签署了协议;所谓“适用法律正确”、指依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认定两个补差款是真实意思表示,是约定;所谓“处理适当”,指依《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不支持检方抗诉理由,维持原判----被告未按第22条给原告补偿,但该条是管理性强制规定,不能作为认定协议效力的依据。

      这里不准备就此概括再发表意见,因为在《省高院提审判决书中的瑕疵》第五部分已阐述明白,关注本案的网友早就听腻了;但生锈老套筒准备就法院另设诉求审判、tfgvcil先生另设诉求<判后释义>的事说说。



发表于 2011-3-30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承接上楼]

     1、三级法院四次审理,均按变更之诉认定、判决。

    本案原告诉求是请求确认协议中两个补差款因违反78号令第5、22条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在一至四审中,原告对诉求反复按事实、依法律阐述得清清楚楚;特别是高院提审时,原告把诉讼请求变更经过及签协议的原因作为第一个重点详细陈诉,以防止再次公然篡改诉求的怪事发生。法官应该依法律规定,按诉求审判。但是,三级法院四次审理,均坚持围绕被告胁迫、欺诈原告,迫使原告接受违法条件这样的事是否存在进行审理;在采证时对原告的陈述听而不闻、对众多证据又视而不见,以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胁迫、欺诈行为,因而两个补差款是真实意思表示,是约定为由,判两个补差款合法有效。如此审判明显违法、我自然要针对此认定及判决进行申诉,这就互相纠缠在一起了。

    tfgvcil先生不愧是省城高级律师。对法院扭住胁迫、欺诈不放,反复枉法认定,我用“纠缠”表述,属口语;你用“纠结” 概括,既是书面语言又很切贴。纠结,互相缠绕。这很形象:法院判词中缠过来,我在上诉、再审申请、庭审陈述中又反绕过去,于是就互相缠绕了。凭你用上“纠结”一词就够我佩服了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1-3-31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tfgvcil 的帖子





                     

                      ?
发表于 2011-3-31 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接94#]

     2、《判后释义》中再提伪命题。

    对这个纠结的问题,在《高院提审判决书中的瑕疵》帖文中曾多次阐述(在<省高院的新气象>第57页第1225#曾归纳成一篇短文,请查阅) ,我认为已说清楚了:这是按变更之诉审理,依《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判决。可能是你忙于代理,没有看,所以在你2月27号及3月1号的帖子和《判后释义》中三次提出这个命题:生锈老套筒认为本案协议“是受开发商胁迫签订的、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受人所托,忠人其事。你应为被告服务;我为求真理、求公正,只得再聊聊这个“纠结”了。

     tfgvcil先生,你不是批评我“对法律理解错误,没能全面正确理解法律”么,现在把我的理解向你托出,请指教。

    这个“你纠结的就是《拆迁补偿协议》是开发商等胁迫你签订的、不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 是怎么钻出来的?因为一审时根据原告诉求进行审理,两个补差款确实违反了78号令第5、22条强制性规定,依《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为准绳衡量,铁定无效。但当年形势不允许依法判,在行政强力干预下,法官只好把原告在协议上签字的原因设置成诉讼请求进行审理,面对如山证据,又认定无证据证明有胁迫、欺诈行为,所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约定两个补差款不违反法律政策,协议全部有效。此后的二审、再审、提审都按这个思路审理、判决。这就是我在《高院提审判决书中的瑕疵》帖攵中所说 “设置伪命题” ----按照变更之诉审理,依《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为准绳判决。


发表于 2011-4-1 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紧接上楼]


    审理确认无效之诉,好下判,适用的是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本条规定合同无效的唯一法定要件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排除了其他任何条件。只要协议主要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其法律后果是必定无效。这是国家意志!本案只需弄准确是否违反了78号令强制性规定,其他则迎刃而解:不管你是主动、自愿或者是迫于压力签的协议,不管你是受骗上当或者出于误解而订的合同,只要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就一律无效!这是维护全民利益、国家利益,不会含混马虎!


    审理变更之诉则好操作,适用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变更之诉的法定要件是一方实施了欺诈、胁迫行为或者乘人之危,这需要证据证明,更需法官公正认定;而其诉讼请求只能是变更或撤销,不能请求确认无效。经审理,认定有欺诈、胁迫行为或确系乘人之危,就支持变更或撤销的请求;没有这种行为,就驳回其请求,维持合同效力。这种维持原合同是针对无胁迫、欺诈而言。


发表于 2011-4-2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luguo
发表于 2011-4-2 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samantha_sq 网友:


    你的跟帖luguo  是什么含义?


    哦,是"路过"。谢谢。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