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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tfgvcil

判后释义:对网民“生锈老套筒”反映拆迁安置一案的解释说明 (涉法涉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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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 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yuking79网友:
你能想到走调解之路是正确的选择。四川不是煤矿资源大省,各地、县都缺钱,要想发展,GDP涨,主要靠房地产,所以不时有强拆强征之事发生。
从你调解的六条请求看,该计入的都列入了。关键是数额的多少。既然政府说你的要求高了,就降点,降到双方都能接受的幅度就成功了。
从解决问题的角度考虑,个人肯定要作些贡献,只不过损失多、少而已,譬如律师费、上访费用以不计入为宜。我认为,你年轻力壮,何必拘泥于这件事情而不能自拔呢,较好地解决此事后重新开始创业,前途大有可为!而且个人创业离不开政府支持。你可把求政府支持作为降低赔偿数额的条件提出,争取政府给予优惠条件,再创辉煌前途。
上述看法仅供参考。

发表于 2011-4-2 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承接上页97#】


    审理变更之诉则好操作,适用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变更之诉的法定要件是一方实施了欺诈、胁迫行为或者乘人之危,这需要证据证明,更需法官公正认定;而其诉讼请求只能是变更或撤销,不能请求确认无效。经审理,认定有欺诈、胁迫行为或确系乘人之危,就支持变更或撤销的请求;没有这种行为,就驳回其请求,维持合同效力。这种维持原合同是针对无胁迫、欺诈而言。

    但变更之诉有较大操作空间:面对如山证据,可以瞪大眼睛说:无证据证明,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有效;面对如山证据,可以指鹿为马,避过实质认表象:无充分证据证明,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约定,协议有效!就因为有此巨大操作空间,恰巧原告签协议的原因又是被迫而签,所以县市省三级法院四次审理,都要把我签协议的原因设置成诉求审理、认定并判决;而tfgvcil先生也要在《判后释义》里如此演说一番。



发表于 2011-4-3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紧接上楼]


    审理变更之诉则好操作,适用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变更之诉的法定要件是一方实施了欺诈、胁迫行为或者乘人之危,这需要证据证明,更需法官公正认定;而其诉讼请求只能是变更或撤销,不能请求确认无效。经审理,认定有欺诈、胁迫行为或确系乘人之危,就支持变更或撤销的请求;没有这种行为,就驳回其请求,维持合同效力。这种维持原合同是针对无胁迫、欺诈而言。


    但变更之诉有较大操作空间:面对如山证据,可以瞪大眼睛说:无证据证明,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有效;面对如山证据,可以指鹿为马避过实质认表象:无充分证据证明,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约定,协议有效!就因为有此巨大操作空间,恰巧原告签协议的原因又是被迫而签,所以县市省三级法院四次审理,都要把我签协议的原因设置成诉求审理、认定并判决;而tfgvcil先生也要在《判后释义》里如此演说一番。。


    tfgvcil先生,我们换位思考一下,若果你有如此遭遇,你能说历尽县市省三级法院四次审判,其判决就是合法公正的吗?


    把原告的确认之诉改成变更之诉审判,犯了两个错误。一个是违反法定程序:既不审原告诉求,又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审判。尽管历尽县市省三级法院审理,都属枉法判决,位于再审改判之列。


     tfgvcil先生,我这样理解该不是片面、断章取义吧,该不是用是似而非的诡辩来忽悠你吧?
把原告的确认之诉改成变更之诉审判,犯的第二个错误是适用法律错误。此话题留待后面{4}阐述。




发表于 2011-4-4 2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tfgvcil先生所发《判后释义》的质疑

       一、tfgvcil先生,你代表谁?
      

       二、你帖中几件失实之事
        1、把网上剖析判决书歪曲成上访信访、缠访。
        2、把剖析、评论判决书歪曲成“到处攻击抹黑政法部门”。
        3、把原告诉讼请求歪曲成一种“认为”。  
        4、把拆迁安置补偿歪曲成“拆迁安置”。

       三、把原告签协议的原因设置成诉讼请求,按变更之诉<判后释义>。
        1、三级法院四次审理,均按变更之诉认定、判决。
        2、《判后释义》中再提伪命题。

        3、劝原告去搜集新的证据,是诱导原告跳火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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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gvcil先生在2011-2-27 00:48的帖子和2011-3-1 02:11《判后释义》跟帖中均提出原告 “自己白底黑字签订的协议,又不能举出相关证据证明是受胁迫” ,所以劝原告去搜集新的证据,以证明被告胁迫签协议的事实存在。

       初看似真诚关照,再看则叹其心机之深!因为这是诱敌之计。

      首先,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原告不是请求法院确认胁迫存在并确认其无效,所以裉本不需举证证明;胁迫只是签协议的原因,不是两个补差款无效的理由。本案签协议的原因与诉讼请求无关,不管是什么原因签的协议,都不妨碍依法对两个补差款是否违反78号令第5、22条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认定。所以本案不应该审查是否有证据证明有无胁迫。只要两个补差款违反了78号令第5、22条强制性规定,无胁迫行为,两个补差款无效,有胁迫行为,两个补差款也无效。这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同时,tfgvcil先生对所谓所谓搜集的证据还留有后手。什么叫胁迫?法律未下定义,原告是根据几位参加制定《合同法》的法律专家、学者的论述来理解的:

     欺诈:俗称欺骗、忽悠。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受骗上当。

     胁迫:俗称威胁、吓唬。一方以将来会对另一方的生命、健康、财产、名誉、地位、自由以及亲人等产生严重损害相威胁,使其害帕而签协议。在“胁迫”中,有另一种形式:当前实施不法行为,如以凶器挟持,用殴打、捆绑、监禁等手段迫使相对人接受行为人条件而订立合同。此种胁迫已涉犯罪。受害人可防卫还击、诉讼维权;对持凶器挟持者,武警可开枪击毙以解救人质。




发表于 2011-4-5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发现楼上之帖有几处错漏,已经修改,准备连同后面部分再发。
发表于 2011-4-5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三、把原告签协议的原因设置成诉讼请求,按变更之诉<判后释义>。
        1、三级法院四次审理,均按变更之诉认定、判决。
        2、《判后释义》中再提伪命题。
        3、劝原告去搜集新的证据,是诱导原告跳火坑。

        tfgvcil先生在2011-2-27 00:48的帖子和2011-3-1 02:11《判后释义》跟帖中均指出,原告 “自己白底黑字签订的协议,又不能举出相关证据证明是受胁迫” ,所以劝原告去搜集新的证据,以证明被告胁迫签协议的事实存在。

       初看似真诚关照,再看则叹其心机之深----诱敌跳火坑!

       首先,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原告不是请求法院确认胁迫存在并确认其无效,所以裉本不需举证证明;胁迫只是签协议的原因,不是两个补差款无效的理由。本案签协议的原因与诉讼请求无关,不管是什么原因签的协议,都不妨碍依法对两个补差款是否违反78号令第5、22条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认定。所以本案不应该审查是否有证据证明有无胁迫。只要两个补差款违反了78号令第5、22条强制性规定,无胁迫行为,两个补差款无效有胁迫行为,两个补差款也无效。这是法律的规定,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同时,tfgvcil先生对所谓搜集证据还留有后招

      什么叫胁迫?法律未下定义,原告是根据几位参与制定《合同法》的法律专家、学者的论述来理解的:

      欺诈:俗称欺骗、忽悠。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受骗上当。

      胁迫:俗称威胁、吓唬。一方以将来会对另一方的生命、健康、财产、名誉、地位、自由以及亲人等产生严重损害相威胁,使其害帕而签协议。在“胁迫”中,有另一种形式:当前实施不法行为,如以凶器挟持,或用殴打、捆绑、监禁等手段迫使相对人接受行为人条件而订立合同。此种胁迫已涉犯罪。受害人可防卫还击、诉讼维权;对持凶器挟持者,武警可开枪击毙以解救人质。

      以上是常人的理解,但也有人持另类观点:只有当前拿刀顶着、用枪逼,用绳子捆绑、殴打才属胁迫,其他方式一律不算!承办法官,特别是提审法官即持这种观点,因为在原告《陈诉词》中,就两个补差款是被告自订,非双方约定,系官方施压迫使原告接受作过重点陈诉,而判决却认定原告“自愿约定”,足证法官持另类观点。tfgvcil先生所留后招就是“另类观点”----只要没拿刀顶着、没用枪逼着,只要是自己签的字,就是约定,就是真实意思表示,就有效,哪怕你证据如山,哪怕你有被告书面承认自订价格的证据,都不作数!

      但是,法官的另类观点也罢,tfgvcil所留后招也罢,都只能起一时作用,因为本案不是变更之诉,无需认定有无胁迫。反复抓住无胁迫不放,只是为判原告败诉而已。

      请牢记:有无胁迫与本案诉求无关。



发表于 2011-4-6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说明,最起码要讲清楚自己代表谁,这样大家才了解!如果都各说各的,自己代表自己又有什么意思,生锈老套筒的要求就是:法院判后进行网上释疑,这个释疑的主体方就是法院!可惜网友至今没有看到法院判后进行网上释疑,相反,却看到这个判后释义:对网民“生锈老套筒”反映拆迁安置一案的解释说明。

  这个解释说明只能代表拆迁安置办。

  这么多年了,法院为什么不堂堂正正在网上释疑?难道法院在这起判决中真的有猫腻?

  期待法院合法有效的网上释疑。

  
发表于 2011-4-6 23:1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网友13159262305 理解。但是想要法官网上释疑是不现实的,所以没向高院申请。


    按高法关于判后释疑有关规定,判后释疑先要向法院相关单位书面申请,一般会获准,第一轮由法官解答,不服又申请,才由合议庭或庭长解释,再不服又申请,才由审委会或院长释疑解惑。但这叫判后释疑,不叫判后释义!


    正如你所说,楼主想用判后释义冒充判后释疑,其的作用是" 对网民'生锈老套筒'反映拆迁安置一案的解释说明"。目的是支持判决......

  "
发表于 2011-4-6 23: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接107#]


    其次,按专家、常人理解的欺诈、胁迫,不只有证据,而且证据齐全,从一审起双方都呈交法庭,质证时双方认可无异议,而且被告代理人在《代理意见》中强调按双方所交证据认定事实。这些证据形成证据链共同证实是官方施压迫使原告接受的。这些证据,估计被告未给你展示,而你没有审判卷宗,无缘见识,影响你的判断。虽然为证实判决认定错误,去年十月,原告已摘录“座谈” 时重点发言,贴在《省高院的新气象》第57页第1125#( 2010-10-19-23:17)- ---64页1280# (2010-11-14 22:58 ) ,但你肯定未浏览过。限于精力、时间和节约资源,现在就不重新贴上网了。


     tfgvcil先生若想寻求真象可点开查证;若只想看最具体的内容,则点开58页1151#( 2010-10-25 19:58 ) ---63页1257#( 2010-11-11 23:04 ) 即可 。


     tfgvcil先生,若果你是位尊重事实的人,相信你在看了后会得出迫于压力签协议,不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的新结论。


    不过,你得出新结论于本案也无用!因为是否迫于压力签协议只是法官自设变更之诉的法定要件,无胁迫也只属合同成立;是否迫于压力签协议不是原告确认无效之诉法定要件,无需证据证明!


    原告不会去搜集新的证据。




发表于 2011-4-7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助网友

    由于本人在楼上跟帖中,说到在原<省高院的新气象>一帖中,曾摘登官方及被告施压的重点发言及其他书证,以证实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因估计楼主忙于代理官司无时间浏览,所以建议他点开帖子浏览,以寻求真象。但本人已声明不再跟、顶此帖,无法去拽出来,哪位网友能帮帮忙,到第八页或九页把<省高院的新气象>顶出来,以备有兴趣的网友点读。


    关于施压于原告的发言,在《省高院的新气象》第57页第1125#( 2010-10-19-23:17)- ---64页1280# (2010-11-14 22:58 )。
发表于 2011-4-7 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接110#]

      三、把原告签协议的原因设置成诉讼请求,按变更之诉<判后释义>。
        1、三级法院四次审理,均按变更之诉认定、判决。
        2、《判后释义》中再提伪命题。
        3、劝原告去搜集新的证据,是诱导原告跳火坑。

       4、“自己白底黑字签订的协议”,依法也只能属合同成立。

        tfgvcil说“你自己白底黑字签订的协议,又不能举出相关证据证明是受胁迫,怪谁呢?怪罪法院,没有道理。”含义是签了字,就是约定,协议就有效!此话极具蛊惑性,现代买房都是签了协议就生效,所以有网民多次跟帖赞同、支持。

        本案协议经过“座谈”、“协商”,双方签字、盖章,就生效执行吗?

        这个问题在二、三审中,原告均依照法律规定陈述过理由;提审开庭的上午因审前调解失败,法官很失望,面显不悦、目露狡黠之光说,“我知道这个案子该怎么判了,到时候保证判得你跳!”因是第一次与法官接触,不知其真实含义,回应说:“看你怎么判,若果因学艺不精而败诉,我自作自受,不怨别人;若不依法判,我到高法去申诉;只是请牢记《法官法》的规定,为事实负责,请正确认定事实。”法官说:“这个案子就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的协议摆在那里,还有什么事实!”此话让我意识到她要象前几审一样从签字盖章就生效这个角度下判,于是在庭审中及《陈诉词》中对“签字盖章就生效”系适用法律错误作了重点阐述。但判决仍以签了字就生效下判。

        现在,tfgvcil先生重拾此观点来《判后释义》,有拾人牙慧之嫌;不过,这个“签了字就生效”迷惑了部分人,只得再唠叨一番。




发表于 2011-4-8 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接上楼]


     双方经“座谈、协商”,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就该生效履行吗?不是!依法只属协议成立----有这份协议!

    《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查《汉语词典》:成立,(组织机构等)筹备成功,开始存在。据此解释,很显然,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存在了,即有这份合同。丝毫没有别的意思。

    第32条规定了合同成立的要件: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依此衡量,本案协议虽经“多次座谈协商” ,协议上写有“达成协议”,“约定”了补差款,双方签字、盖章,但这只是具备了合同成立的要件,表明合同存在了,属合同成立!丝毫没有签了字、盖了章就必然生效的意思。

    《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条规定了合同生效的唯一要件:“依法成立”! 依法包含了程序和实体两方面。本条没有把约定了内容,签字、盖章规定为生效的要件。合同是否生效,必须对其订立的程序、实体内容依法进行审查后才能确定:合符法律规定,成立时即生效;如果有合同法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虽说签字成立,但因违法而无效。因此,双方签字盖章,只能算合同成立




发表于 2011-4-9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接上楼]


    本案协议签订的过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拆迁办违反78号令第9条禁止性规定,代办拆迁,包揽一切;县委拆迁综合办违反《民法》第五条、《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的禁止性规定,介入民事活动,指挥督阵、参与“座谈”,多次共同对原告施加压力,迫使原告接受被告自定的两个违法补差款,这属签协议的程序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协议中两个补差款违反78号令第22条无补偿标准,不经结算,把一个无根无据的2500元平米定为等面积结构差价;超面积部分用市场价4000元平米代替政府定价的商品价,属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本案协议从签订程序到补偿结算,均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而不能生效,虽说双方签字、盖章,也只属合同成立!


    一、二、再审,特别是提审判决以买卖商品房签协议就生效履行的审判模式判处本案,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代替第四十四条,以合同成立的法律条款代替生效的条款,凭签字盖章就认定两个违法价格合法有效,属适用法律错误。


     tfgvcil先生,很不幸,你这次也错误适用法律了



发表于 2011-4-11 00:15 | 显示全部楼层


致网民  13882511111先生:


    你于两分钟之内连续点评在下的三份帖子:“尽说些外行话,谁理你呢??”让我很兴奋。

    自从3-19 23:18质疑tfgvcil先生的《判后释义》以来,你是第一位站在tfgvcil一边对我对法律的理解进行点评的人。感谢你站出来批评我,我就不唱独角戏了。

    先生批我尽说外行话,是指我在112#讥刺tfgvcil拾人牙慧是外行话,在113#我学习《合同法》第32条关于合同成立、第44条关于合同生效的理解是错误的,在114#依据第32条、44条,结合本案案情所进行的认识、分析、归纳是错误的。

    所谓外行话,就是胡说八道。如此批评,我不生气:我一生都在寻求真理、修正错误,以求自我完善,做一个好人。对指出我谬误的人,我历来当老师看待。

    从先生点评的精当、简练来看,先生是内行。我不管你与tfgvcil是什么关系,也不管你是否会嘲笑,在此向你求教:先生能否站在内行的角度正式跟帖,以我的错误理解为材料,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分析、说理,展示你的正确理解,以说服我,助我息诉服判?

    另外,我猜你是位女律师,因为你点评的语气“谁理你呢” 很象女同胞对无知妄说之人鄙夷不屑的口吻。不知我猜测得对不对?

    热忱欢迎13882511111先生对在下的外行话进行具体的批驳。



发表于 2011-4-11 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唉!13882511111先生不屑批驳在下的谬误,不愿助在下息诉服判,只得向tfgvcil先生求教。

    按高法规定,两个诉因并存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两者之中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诉因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分别以不同的诉因提起两个诉讼。本案的法律事实是协议中的两个补差款,而诉因则是两个:一是用欺骗、威胁的手段迫使原告接受两个补差款,原告可据此提出变更或撤销之诉;另一个是两个补差款违反78号令强制性规定,原告可据此提起确认无效之诉。原告开始时提起的变更之诉,质证后书面请求撤销原变更之诉,改变为确认无效之诉。此举是在高级律师指导下进行的,应该是正确的。

    在行政强大压力下,法官按变更之诉审理并判决,理由是无证据证实存在欺诈、胁迫。tfgvcil先生也如此认为。为证实有欺诈、胁迫行为,现把原来发过的帖子重新贴一次。望tfgvcil先生浏览。


              被告呈交的《拆迁座谈记录》中记的重要内容


     1、3月24日  拆迁办公室  人员:拆迁办主任赵仕光  原告

     赵主任:这次同你们打官司,我认为是件好事,第一促使我们领导依法行政。
     原告:我对你们还是比较理解,你们作为办事人员权力有限,但是我们不满意的是你们没给我们宣布政策,二是态度蛮横,在蒙我们。
     赵主任:下周星期一新的文件就要出台,还是我以前说的话,只要你同意,我们还是按原来提出的方案办,但是超过星期一这个期限,你就享受不了这些优惠政策,如实在谈不拢,我们只有强拆。
     原告:周老板扯法律都会,按照你所投资每平米最多600元。赵主任我只问你一句,西十字王家每平米为啥找1400元?
     赵主任:他是退红线面积不算,然后同等面积每平米找1600元,超面积按商品价给。
     原告:那我不同意这个条件,我的意思还是按照政府街李攵建找补1250元/平米。

     2、3月28日  东操场  被告代理人徐国安  原告  罗某某
     徐国安:周老板今天没来,授权我全权谈判,我可以在3300元的基础上下浮500——600元,最低2700元。
     原告:谈判要有依据,不能脱离78号令。昨天法院判决,已经重申按重置价结算结构差价,你所说的时价通知既违反了78号令,又违反了梓潼的实施细则,这个价格我们不能接受,没有法律效力。过年前拆迁办都说了可以少到2500元/平米,这个价我们都不接受,何况你这个价?你们没有谈判的诚意。我认为就该是基本造价减去重置价。依梓潼目前基本造价,恒通商住楼576.3元/平米,减去280元/平米,该293.7元/平米。考虑到其他因素可以适当提高到500元/平米。如果你有诚意,我还可以继续加。
    罗某某:我们还有个方案,就是同你们开发商联建。我们从新兴街口到供销社,总长27.6米,共六个口面,我们让两个口面给你们,其他四个我们自己修建。用两个口面的地皮换四个口面后房的地皮。这样来比贸易局同你们的合作方式划算。这样一来跟本不需要去动史家的房子。
    原告:梓潼新的拆迁办法中关于退红线安置补偿办法同绵阳市一号令实施细则的第八条不符合。
    徐国安:我们开发商来到梓潼开发建设,既按照国务院78号令,又按照梓潼县政府、县委和各部门的法令、法规、规章办事,开发商按照梓潼县统拆统迁办公室发布的通知补偿房屋拆迁的实价,我们在违法的基础上降低拆迁办的实价3300元/平米基础上下浮500至600元。为什么,因为为了梓潼县的安定团结,在经济上下浮一点没什么关系。二位罗老师以上提出的意见和方案和要求我不能接受,可以向我们老板再汇报,让老板和你们再谈。




发表于 2011-4-12 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承接上楼]

     3、3月29日  地点:东操场茶馆  人员:开发商邹正武  徐国安      拆迁办赵仕光  程勇  房管局长魏金宝    原告  罗某某

    魏局长:罗老师,我把这次政府发布的新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给你们说一下。我想这个旧城改造工作对我们梓潼县的老百姓是件好事情。县上这次成立了拆迁综合办,我们也成立了拆迁公司。

    罗某某:我们前两次同开发商协商过,提了一个方案,看是否能同开发商联建。我们两兄弟共有6个口面,我们只要4个口面自己修,那两个口面就让给他们开发商。

    魏局长:这个情况在前年有过,但是后来建委就没再批准过,而且你们那片是开发商在计经委立项了的,我们只有按照政府所发布的新文件执行。你所拆除的红线面积可以实行异地安置,所剩的面积可以就地换房。

    赵仕光:魏局长,他总面积有74.28平米,拆除红线面积不作价,还所剩30多平米,按王叔正每平米找结构差价一千四百五拾元就行了。

    赵仕光:你这个房子按照新文件精神,占红线面积异地安置,你找结构差700元到900元,如果不愿去就按评估价给你进行补偿,但是这个条件是有一定时间限制。
魏局长:两位罗老师你们回去再考虑一下,看选择怎样的补偿方案。如果还达不成协议,到时就请你们理解。

    原告:我的意见是我们两兄弟共有六个半口面,由于开发商所修的房子进深是十五米,我们房子进深只有七米,所以我们只要四个半口面,所找的差价还是按照李文建那个价来,每平米找补一千二百元。

     4、3月30日 拆迁办公室 人员:魏局长 赵仕光 原告 罗某某

     魏局长:拆红线面积给你们异地安置,所剩面积按营业用房找补差价,每平米在3300元下浮几百元都可以。我说看你们提出一个妥善的方案,因为这是有时间性,若果超过期限,我们只有执行。

     原告:我还是按原耒来说的找结构差原来我说过每平米找补500元,开发商只要有诚意,我还可以加一点。

     魏局长:罗老师,按原来的办法我们肯定谈不拢,我们现在只有按照新文件办。我的方案是不能违背新文件精神。第一,首先进行异地安置,如果你愿意全部异地安置,我们只找所退红线面积结构差,第二可以就地换房,可以适当给你们优惠一些。

    原告:我还是以前的方案,按原规定就地换房,只协商结构差,换三个口面,但是要我目前的位置和地段。我们主要是来协商这个结构差

    魏局长:我说个实话,所拆红线面积就进行异地安置,剩下面积进行就地换房,找补结构差,再给你折合一下就2500元

    原告:我的意见是还是商谈结构差。我们也不说几百元,就比着李文建每平米找补1200元。新房进深按赵书记给我兄弟的答复,以8米为营业房进深比较合理。请领导考虑并向上级汇报,太深我们实在承受不起。



发表于 2011-4-13 23:12 | 显示全部楼层

[承接上楼]


     5、4月5日 拆迁办公室 人员 魏局长 赵仕光 徐国安  原  告

    赵仕光:罗老师,这次县委政府对旧城改造又加大了力度,并成立了由公安、法院、人大、城建等部门成立拆迁综合办,协助拆迁公司加快旧城改造步伐。我们这段时间先宣布政府出台的17号文件精神,价格方面是统一的。今天我找你来谈是最后一次未占红线的部分每平米找补900元,你的总面积是74.89平米,拆红线面积47.29平米,还剩27.6平米。这47.29平米作为异地换房,还到富民路建委底层,每平米找补750元左右,这个价是参照绵阳市补结构差价的时价标准。就地换房的27.6平米,找补950元/平米。……


     原  告:赵经理刚才把政策和精神都说的很清楚。我的意见有这么几点:第一,我们同开发商应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第二我认为协商应该有主管单位,应该有法律政策依据,第三,从九九年到现在,我们一直按原规定协商,我仍然坚持按原规定、办法协商,就地换口面,第四,我认为协商应该说实际的,比如说,你新房结构基本造价、旧房重置价,结构差,和新房的进深以及交款的期限、建修图和其他的补偿和其它问题。我们来逐点解决。

    魏局长:.罗老师,我们不说了,就按新政策办。如果按原来的,每平米就是找补3000元左右。主要谈就是差价问题。你要坚持,我们也可以按那个价算就行了。

     赵主任:那我们就说一下你每平米找多少钱或者卖断你要卖多少钱?

     原  告:3000元/平米太高了,我原来说按李文建1250元/平米找补。昨天周老板给我打电话说每平米找补2000元,我没同意。我说起价1000元/平米。另外就是进深问题,我兄弟去走访了赵书记,赵书记说口面进深8米合适。

     徐国安:周老板说了,他现在全权委托拆迁公司,他以前所说的话不算数。

     魏局长:我说有两种方案:一是按原来的,围绕2700元/平米左右谈。二就是按新政策算一下。你看一下哪方式划算,你选择。

    徐国安我说也不说3000元或者2700元,只要罗公你真的有诚意,我们就说2500元/平米

     原  告:若果按8米进深,我的价格还可以往上升。新房8米以后按住房价格算。王叔正签的协议就是这么办的。

    赵主任:如果少了2500元/平米那就没法谈。新政策出台后,你的房子带有影响性,第二带有共性。今天是最后一次同你协商,两种方案,第一种是按政府发布新的17号文件精神谈,第二是按照原来的办法执行,主要谈价格和口面进深问题。如果今天谈不妥,就发裁决,强制拆除所属房屋,进行行政强制拆除。

     徐国安:我说就地换房就以等面积算。口面的大小是由建委和设计部门设计的面积为准。



发表于 2011-4-14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网民88234512先生:

    你要支持楼主,大可单独跟帖,正式阐明你的观点,何必引用楼主的原话、以点评的方式来表达呢?显得有些勉强,对不起你的楼主朋友。

    对楼主的这个观点,本人已在本页(第6页)107#、110#专门作了阐述,指出是楼主歪曲事实,并对这段话作了剖析。你可能没有兴趣浏览,也可能是无话可说,便延用"谎言重复三遍便成事实"的手法,扭住这段话不放----管你事实是什么,我就这样认定!。

    先生:为人要讲道德,任凭你以什么观点评判楼主的观点,无论怎样批判本人的帖子,最低限度要尊重事实!歪曲事实是会令人耻笑的。


    另外,116#---118#所述事实正好映证楼主在歪曲事实,先生可瞅一瞅。也许能消磨你一点不好打发的时光。

    今天出言不逊了----本人对歪曲事实历来反感!




发表于 2011-4-15 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承本页118#]

     6、4月5日下午  拆迁办么公室  人员:赵仕光  徐国安          拆迁综合办刘主任  杨局长                原  告  罗某某

    赵主任:罗校长。今天上午你没来。我们现在成立了拆迁综合办,由公安、法院、城建、房管等几个部门组成拆迁综合办,加快旧城改造步伐。罗校长请问你今年多大,在哪里上班,你们家属苏某某、儿女罗某、罗某女请求你全权委托参加拆迁事宜。

    罗某某:我今年57岁,家住一中新建房二单元四楼,目前已退休。

    赵仕光:今天上午我们同罗老师谈的比较融冾。有两种安置补偿办法,第一种,按政府发布新的17号文件,第二种按以前的办法,毎平米找3250元/平米,2800元/平米。只要你们有诚意,开发商也说了,按2500元/平米。但这是最后一次,如谈不拢,我们只有进行行政强制拆除。就看你们的意见了。

    罗某某:今天,你们几位领导都在这里。拆迁工作是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以前同你们拆迁办的同志谈了多次,但没谈拢。我们的房子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找差太高了,二是我老婆和女儿的房子应该确认为口面。第三个问题是价格问题,找结构差,我们按文件最多找二百元左右。我们想开发商对这个价肯定接受不了,我们的意见还是按政府街李文建处,按口面每平米找补1250元。既然几位领导都表态可以按原来办法执行,我们就来谈这个价格问题。我想最好能按李文建处,毎平米找1250元是最合理不过。如果实在不行,我还可以上浮一点。

    赵仕光:对于你提出的后房是口面问题,我们按政府发布的17号文件上的十八条。第三条所规定的来办,因此你那个房子不符合营业口面这几个条件,只能按后房算。我说,只要你通情达理,你愿意换口面,我可以按住房提高上浮20%或者你只要今天签协议,我可以把那房子算成生产用房。第二点,你所说的63#、65#是罗某的,苏某某和罗某女的房子没有临街。

    刘主任:我说,其他的我们说点实际的,两位罗老师。罗校长,刚才老赵说的意思是,只要你同意今天签协议,没有临街的房子,可以给你算为生产用房,可以高于住房的20%计算。

    赵主任:罗校长,我说,你说在没有临街的生产用房,我可以略提高到住房20%,说了绝对算数,但是必须是今天签协议。我现在的身份是拆迁公司,可以全权代表开发商。第三点,我们可以采取两种方式。按原来的方法,等面积内找补2500元/平米。如果今天达不成协议,我按照78号令第十四条、十五条,由县政府发布行政令拆出

    罗某某:我们的要求是要三个口面。

    赵仕光。原则上是有两间口面只换两间,等面积找2500元/平米超面积给商品价。按照建设部,新建房屋进深不能超过11米,如果他的房子进深达到十五米,周老板也同意了可以按两个价给你算。。

    原  告:我的口面,我说一下是三间口面

    赵仕光:我说罗老师,你只有74.89平米,给你算成75平米,还你两间口面。罗校长给你还两间口面。
   

    原  告:我那口面是三间,不是两间半,是有依据。超面积给商品价,要求两头往中间走,明天继续谈,不要强制拆除。

    罗某某:我要求把进深问题考虑一下,我走访了一下赵书记,他说口面进深算8米比较合理。二个,我们要那个小口面,主要是我们能够承受得起。

    赵仕光:赵书记把意见也转达给我们了,而且党员干部应该起模范带头作用。希望你们今晚上回去好好商量一下价格问题。第二关于口面,反正等面积找差,超面积给市场价。前几天县府给我们下达了硬任务,对所拆的几个片区,要这个月务必拆除,所以还请你支持我们的工作,不要当钉子户。最好在明天把协议签了,明天8:30继续谈。

    原告:事情是谈拢的,不是吓拢的,不要把我吓出病。

   
    :原告方呈交法庭的4月5日下午《协商记录》中记有“参加:原  告、罗某某、赵仕光、陈勇、刘维初、杨局长、民警蒋志龙、徐等人” 。在发言记录中,记有:“赵仕光:今天魏局长有病不能来。刘主任、杨局长、蒋志龙抽来组成综合办,还有其他单位,要求这个月初见成效。”原告说明:刘维初系县人大法工委主任、拆迁综合办主任;杨局长系国土局局长民警蒋志龙据说是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所长,在中途还有原告认识的法院杨法警到场,坐了半个多小时就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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