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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琪瑜琼.

[群众呼声] 欢迎评析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荒谬奇迹的房屋拆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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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2 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让时光倒流,法院判决公然违背古今中外各朝各代恒古不变的公理!
  这创造了吉尼斯世界错案纪录




  这样的判决就好象是“用清朝判案的结果,倒退回去作明朝判案的证据”一样荒谬!虽然这是很夸张的但法理却是一样的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2 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让时光倒流,法院判决竟公然违背古今中外各朝各代恒古不变公理



  如果成都市锦江区法院一审法官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杜渝将来被撤消了法官资格难道我们就可以据此否认它们现在就不是法官?!


         哈哈,这就叫做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2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杜渝

  你们怎能一根纱不沾、如此赤裸裸毫无遮掩的不顾自已的脸面、不顾法官的职业道德、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而公然进行枉法裁判呢?!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3 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我将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来证实本案法院判决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荒谬奇迹!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3 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我将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来证实本案法院判决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荒谬奇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巳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巳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4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巳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巳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为什么无需举证证明的这六条规定只有第二条不可推翻呢?就是因为只有自然规律及定理这才是不可变更的.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4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巳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巳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为什么无需举证证明的这六条规定只有第二条不可推翻呢?就是因为只有自然规律及定理这才是不可变更的.





  本案法院判决用一年半以后才取得的生效判决作为一年半以前的证据使用就是违背了这样的自然规律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4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让时光倒流,法院判决竟公然违背古今中外各朝各代恒古不变自然规律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5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上面我巳经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来证明了本案法院判决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荒谬奇迹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5 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上面我巳经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来证明了本案法院判决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荒谬奇迹



  这创造了吉尼斯世界冤案纪录

发表于 2011-10-26 00:35 | 显示全部楼层
神经病!

发表于 2011-10-26 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新版狂人日记!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6 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归去来兮sc 发表于 2011-10-26 00:3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新版狂人日记!

  哈哈,我这个主题明明是一篇经典证论文,你为什么要说是《新版狂人日记》?!


  你仔细瞧瞧,我的论点就是本案法院判决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荒谬奇迹!:D:D:D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6 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归去来兮sc 发表于 2011-10-26 00:3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新版狂人日记!

  我《欢迎评析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荒谬奇迹的房屋拆迁案》这篇经典的证论文会象《狂人日记》那样流传于世的尔等假借三级法院名义进行枉法裁判公然给三级法院抹黑的罪行是会遗臭万年的!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6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对房屋拆迁案法院判决不服,从2008年4月8日依法向高院申请再审,而高院公然剥夺我们依法申请再审的法定权利、而以“从2008年四月一号起,在四川省内凡是向中院进行了申诉、经中院审查不立案予以驳回的案子,高院一律不再接收申诉材料进行审查了”为由、违反最高人民法院的四条明确规定毫无任何法律依据拒收申诉材料.

发表于 2011-10-26 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dizzy::dizzy::dizzy: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7 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对房屋拆迁案法院判决不服,从2008年4月8日依法向高院申请再审,而高院公然剥夺我们依法申请再审的法定权利、而以“从2008年四月一号起,在四川省内凡是向中院进行了申诉、经中院审查不立案予以驳回的案子,高院一律不再接收申诉材料进行审查了”为由、违反最高人民法院的四条明确规定毫无任何法律依据拒收申诉材料


  下面我将对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四条明确规定对相关法官逐条进行质询!!!


  当事人申请再审,这是司法诉讼活动中的一个程序问题,而申请再审的程序问题都是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规定的,请看以下相关具体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二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二)下一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四川省高院信访接待室文霁法官,你不会连这个明确规定也看不懂吧?!:dizzy:


发表于 2011-10-27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主帖有那一点违反了社区规定,你应该说出该删的具体理由来,不能蛮不讲理!

发表于 2011-10-27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主帖有那一点违反了社区规定,你应该说出该删的具体理由来,不能蛮不讲理!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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