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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诗雨晨风

法律PK权力 国道108线三河场收费站利益集团集体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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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14 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线路短收费不合法 新都收费站收出官司
2006-9-14 4:07:38

 

   成都商报讯

  新闻现场

  昨日下午3时许,过客起诉新都三河场收费站收费不合法案在武侯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张军明确提出三河场收费站据以收费的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以下简称161号文)违法,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而省交通厅和物价局则双双答辩称,161号文和三河场收费站收费从程序到实体都是合法的。

  事件回放

  原告张军常驾车来往于高笋塘和新都之间。去年9月,在四川成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和成都城北出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管理的新三河场建成之前,他每过一趟只要4元钱。

  新三河场收费站建成后,同样里程的道路,一下涨到7元。去年11月10日,他将批准该路段收费的省交通厅和物价局告上法庭。

  质疑:线路太短不该收费

  张军诉称,据省交通厅和物价局联合出台的161号文显示,高笋塘到三河场仅有8.5公里,从高笋塘到广汉全程也只有36.35公里。“这么短的路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是不能收费。”张军的代理律师说,根据1994年交通部和财政部等3部委出台的《规定》,“开放式”收费的公路,在同一条公路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平原地区不得小于40公里,山岭地区不得小于20公里。同时,2004年国务院出台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也规定,一级公路建成收费公路的,全程不得少于50公里。“所以,这条路根本不到收费的长度。”

  另外,根据《价格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收费标准要经过听证。三河场收费站涨价从未听证,所以收费程序也违法。

  辩驳:都是合法的

  庭审中,省交通厅的代理人辩称,161号文件是省交通厅和物价局依据法定职责,依法作出的合法文件,既符合3部委的《规定》,又是经省政府批准的合法行为,其认定的事实,办理的程序都是合法的。另外,根据《四川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目录》,只有“涉及重要道路及桥梁收费价格”应当听证,三河场至广汉段是历时十几年的老收费公路,并非重要道路范围,所以不听证也不违法。

  此外,161号文件是2004年8月30日出台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当年11月1日才正式实施。“法律一般是没有溯及力,所以161号文并不违法。”

  省物价局除同意省交通厅的意见外,还提出,从2000年起从高笋塘到广汉路段的车辆通行费基价标准从未调整过。根据《价格法》等相关规定,可以不听证。

  由于庭审中三方出示了大量证据,进行了长时间的辩论,庭审一直持续到下午6时。最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本报记者  李凌鹏

  

  新闻现场

  昨日下午3时许,过客起诉新都三河场收费站收费不合法案在武侯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张军明确提出三河场收费站据以收费的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以下简称161号文)违法,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而省交通厅和物价局则双双答辩称,161号文和三河场收费站收费从程序到实体都是合法的。

  事件回放

  原告张军常驾车来往于高笋塘和新都之间。去年9月,在四川成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和成都城北出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管理的新三河场建成之前,他每过一趟只要4元钱。

  新三河场收费站建成后,同样里程的道路,一下涨到7元。去年11月10日,他将批准该路段收费的省交通厅和物价局告上法庭。

  质疑:线路太短不该收费

  张军诉称,据省交通厅和物价局联合出台的161号文显示,高笋塘到三河场仅有8.5公里,从高笋塘到广汉全程也只有36.35公里。“这么短的路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是不能收费。”张军的代理律师说,根据1994年交通部和财政部等3部委出台的《规定》,“开放式”收费的公路,在同一条公路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平原地区不得小于40公里,山岭地区不得小于20公里。同时,2004年国务院出台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也规定,一级公路建成收费公路的,全程不得少于50公里。“所以,这条路根本不到收费的长度。”

  另外,根据《价格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收费标准要经过听证。三河场收费站涨价从未听证,所以收费程序也违法。

  辩驳:都是合法的

  庭审中,省交通厅的代理人辩称,161号文件是省交通厅和物价局依据法定职责,依法作出的合法文件,既符合3部委的《规定》,又是经省政府批准的合法行为,其认定的事实,办理的程序都是合法的。另外,根据《四川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目录》,只有“涉及重要道路及桥梁收费价格”应当听证,三河场至广汉段是历时十几年的老收费公路,并非重要道路范围,所以不听证也不违法。

  此外,161号文件是2004年8月30日出台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当年11月1日才正式实施。“法律一般是没有溯及力,所以161号文并不违法。”

  省物价局除同意省交通厅的意见外,还提出,从2000年起从高笋塘到广汉路段的车辆通行费基价标准从未调整过。根据《价格法》等相关规定,可以不听证。

  由于庭审中三方出示了大量证据,进行了长时间的辩论,庭审一直持续到下午6时。最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本报记者  李凌鹏

  

发表于 2006-9-14 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预测一下判决结果:

一是,以本案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为由,不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驳回原告起诉。这是可能性最大的,

但在法学理论上判决不敢深入讲,因为本案是有可诉性的。这样法院可以不对交通厅文件是否合法作出判决,也不说明,法院比较轻松。

二是,本案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泛化等,原告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起诉,属于立案范围。被告行为违反了国家交通部1999年文件规定的一级收费公路60公里的标准,并没有备案,未经省政府文件批准,程序不合法,支持原告的请求。这种可能性也不是没有。看法院有多大力量了。

在开庭后,我对胜诉的希望更大了。

发表于 2006-9-14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案若能秉公办理,中国就还有希望,否则......大家洗洗睡吧!

发表于 2006-9-14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jacky858在2006-9-14 11:27:00的发言:

宇MM,没有证据的事不能随便说,毕竟当时没有抓住那个坏蛋。

辛苦你们了!莫愁前路无知己!

jacky858,我有证据的,当时他们撞了我后还打了电话来威胁,尽管隐藏了号码,但是我的公安局的朋友已经利用刑事技术锁定了,所以有证据,只是我一直没有在网上公布.呵呵,

================================================

建议,调查这个号码曾经和其他什么人通过话,就可以知道这个人是谁,抓起来一审就知道后台是哪个了!!

这样的行为难道公安机关还没有立案?还是陈记者你没有报?应该很好查的,但不能拖久了再查,他们会有攻守同谋~~!!1

cgb

发表于 2006-9-14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下岗工人没有汽车要过啥子"三河"收费站.但是,苛捐杂费,随意收费是我们老百姓最痛恨.所以坚决支持和这些吸血鬼斗争到底.

发表于 2006-9-14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把收费站砸了,一平民怨!

这么多人民都怨声四起!难道这个收费站真得是为民考虑吗?

发表于 2006-9-14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参加了此案件的庭审,对到场的每一位网友、记者朋友致敬!向张军、刑律师致敬!向审判长、几位法官致敬!你们都辛苦了!

发表于 2006-9-14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很遗憾错过的精彩时刻!

其它的没法做也没能力做,在这里顶一下吧!

支持宇MM和张军!!!!

发表于 2006-9-14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个!像顶上次那个帖子一样!

把两个帖子都顶过万!

发表于 2006-9-14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二环路永丰立交桥往西(红牌楼方向),然后第一个红绿灯左拐,就到高新区高棚大道了。。。。15频道就在那里。。。。

发表于 2006-9-14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线路短收费不合法 新都收费站收出官司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新闻现场

  昨日下午3时许,过客起诉新都三河场收费站收费不合法案在武侯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张军明确提出三河场收费站据以收费的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以下简称161号文)违法,要求法院判决撤销。
 
 
而省交通厅和物价局则双双答辩称,161号文和三河场收费站收费从程序到实体都是合法的。

  事件回放

  原告张军常驾车来往于高笋塘和新都之间。去年9月,在四川成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和成都城北出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管理的新三河场建成之前,他每过一趟只要4元钱。

  新三河场收费站建成后,同样里程的道路,一下涨到7元。去年11月10日,他将批准该路段收费的省交通厅和物价局告上法庭。

  质疑:线路太短不该收费

  张军诉称,据省交通厅和物价局联合出台的161号文显示,高笋塘到三河场仅有8.5公里,从高笋塘到广汉全程也只有36.35公里。“这么短的路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是不能收费。”张军的代理律师说,根据1994年交通部和财政部等3部委出台的《规定》,“开放式”收费的公路,在同一条公路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平原地区不得小于40公里,山岭地区不得小于20公里。同时,2004年国务院出台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也规定,一级公路建成收费公路的,全程不得少于50公里。“所以,这条路根本不到收费的长度。”

  另外,根据《价格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收费标准要经过听证。三河场收费站涨价从未听证,所以收费程序也违法。

  辩驳:都是合法的

  庭审中,省交通厅的代理人辩称,161号文件是省交通厅和物价局依据法定职责,依法作出的合法文件,既符合3部委的《规定》,又是经省政府批准的合法行为,其认定的事实,办理的程序都是合法的。另外,根据《四川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目录》,只有“涉及重要道路及桥梁收费价格”应当听证,三河场至广汉段是历时十几年的老收费公路,并非重要道路范围,所以不听证也不违法。

  此外,161号文件是2004年8月30日出台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当年11月1日才正式实施。“法律一般是没有溯及力,所以161号文并不违法。”

  省物价局除同意省交通厅的意见外,还提出,从2000年起从高笋塘到广汉路段的车辆通行费基价标准从未调整过。根据《价格法》等相关规定,可以不听证。

  由于庭审中三方出示了大量证据,进行了长时间的辩论,庭审一直持续到下午6时。最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本报记者 李凌鹏
 
 

发表于 2006-9-14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谢谢陈宇的好文!!!

 

择日再审!!!!
愤怒!!!!

 

关注到底!!!!!!

看他几爷子还有啥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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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14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三河场收费站行政官司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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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4日07:04  四川日报
 
  一○八国道高笋塘至广汉段收费是否合法?

  本报讯(记者陈宇)因对成都市新都区三河场收费站存在的合法性颇为质疑,新都普通公民张军一纸诉状,将省交通厅、省物价局以及成绵高速公司、城北出口高速公司告上了法庭。昨(13)日下午,该案在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开始审理。

  原告张军认为,二被告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在2004年8月30日作出的川交公路(2004)161号《关于国道108线高笋塘至广汉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文件违法,要求撤销108国道收费文件,并要求撤销三河场收费站。

  原告的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不符合收费公路的条件。根据1994年《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收费公路在平原微丘区的最短里程是40公里。根据2004年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才可以收费。高笋塘到三河场段8.5公里,三河场到广汉段27.7公里,分别属于两个收费主体,均不符合收费公路的条件。即使全段公路36.35公里也不符合规定。

  二是收费站设置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根据《关于印发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规定:“收费站(点)的设置及其收费期限的确定,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交通部备案。”三河场收费站的设置及收费期限仅有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的批复,没有经过省政府批准。

  三是未经听证程序。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未经听证程序,违反了《价格法》第23条规定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昨天本案的法庭辩论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被告作出的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是否具有合法性?有无超出职权和滥用职权?其二,本案是否是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对于本案是否是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被告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的诉讼:……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使用的行政规范性文

  件”,因此,该文件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对于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是否具有合法性,被告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6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5条以及省政府规定的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的主要工作职责,川交公路(2004)161号等一系列公路收取通行费文件,均是合法的行政行为;大件路川陕段收取车辆通行费,既符合国家三部委的1994年7月18日发布的交公路发(1994)686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又是在省政府批准基础上实施的合法行为;根据《四川省价格决策听证目录》的内容,涉及“重要道路及桥梁收费价格”应当听证,但本案涉及的公路中,并非重要的道路范围,同时也不涉及收费基价标准的调整,因此,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在作出时,没有申请举行听证并不违反相关规定;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依法进行听证,但它是从2004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而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制发是在2004年8月30日,并未违反国务院条例。

  经过近三个小时的激烈辩论,最后审判官宣布,本案将择日宣判。

  川交公路(2004)161号究竟是否违法?三河场收费站又该不该取消?法院将作何评判?本报将继续关注。
 

yxb

发表于 2006-9-14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宇MM和张军!!!!

发表于 2006-9-14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拉锯”一年 成都三河场收费站被告上法庭

 

2006-09-14 08:03:16 来源: 四川新闻网 


  四川新闻网消息

  对成都三河场收费站的质疑,在经过长达一年的“拉锯战”式的争辩后,昨日下午以一位市民的起诉,终于进入了法律程序。四川省交通厅和省物价局首次被一位普通市民推上了被告席,而这两家省级单位联合下发的“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是否合法,成了昨日庭审的最大焦点。

  事件回放

  收费站“搬家”市民告状

  去年9月9日21时,成都到新都之间的108国道川陕公路上,三河场收费站(右图)往成都方向搬家300米,将新都和成都之间的两条免费通道纳入收费公路。三河场收费站的搬家行动,遭到了新都民众的质疑和反对。直到今年8月,由成都市人大代表和四川省政协委员组成的调查组,仍在对此进行联合调查。

  就在新三河场收费站开始收费后,新都人张军发现,他每次经过这个收费站单趟交纳的车辆通行费为7元,比原来多交纳了3元,而他所走的道路里程并没变。他进一步调查发现,收费站多收费的依据,是四川省交通厅和物价局作出的“161号《关于国道108线高笋塘至广汉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文件”(以下简称“161号文件”)。于是,去年11月10日,张军一纸诉状将省交通厅和省物价局告到了法院,要求法院责令省交通厅和省物价局撤销161号文件。

  昨日下午,这场由普通市民状告省级政府机构的行政诉讼案在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开庭审理。在三河场收费站具体执行收费行为的成绵高速公司和城北高速公司作为案件第三方,也被卷进了这场官司中。

  庭辩焦点1

  161号文件与国务院打时间差?

  在此之前,成都市政协委员张天健和四川省政协委员唐顺发曾质疑,161号文件违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为说明161号文件的合法性,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在法庭答辩中特别说明,该文件是在2004年8月30日作出,早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颁布时间(2004年9月13日)和施行时间(2004年11月1日)。因此,《条例》的效力不溯及161号文件。“目前交通部尚未出台规范意见,因此,国家新办法未出台前,大件路川陕段和城北出口段作为早已投入运行的收费公路,其收费仍属合法有效行为。”交通厅方面在法庭上表示。

  对于这一答辩意见,张军和他的代理人邢连超另有看法。张军表示,《条例》于2004年8月18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且公布,9月13日得到温家宝总理批准。“值得注意的是,161号文件颁布实施是2004年8月30日,为什么省交通厅、省物价局要在国务院通过《条例》后的第13天,抢在其正式施行前出台实施161号文件?”张军认为,“很显然,省交通厅、省物价局与国务院2004年8月18日第61次常务会议打了一个时间差,在主观上故意违背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庭辩焦点2

  161号文件未报交通部备案

  张军向法庭表示,“青龙场立交桥”根本不在“国道108线高笋塘至三河场段”上,省市交通及物价部门将青龙场立交桥的债务1.31亿元,转移给“国道108线高笋塘至三河场段”过路公众,以交过路费的形式偿还债务,于情理于法律说不过去!

  张军调查发现,省政府办公厅有明文记录:“青龙场立交桥债务要转移到城北出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由成都市交通局负责办理转让协议,省交通厅、省物价局负责审计。”而没有记录将“青龙场立交桥”的债务1.31亿元转移到“国道108线高笋塘至三河场段”。

  在法庭调查中,一位审判员曾向省交通厅和物价局的代理人询问:“161号文件是否报交通部备案?”省物价局代理人回答:“161号文件不需要报给交通部。”而交通厅代理人表示:“只需要得到省政府同意即可。”这位代理人承认,161号文件抄报给了省政府办公厅,但并没有省政府的文件回复。

  庭审一直到昨日下午6时才结束,由于是行政诉讼案件,法官没有主持双方调解,但允许双方在庭审结束后达成和解。对于省交通厅和物价局出台的161号文件是否合法,是否应当撤销,法庭将择日宣判。

  记者李东阳实习生江爱婷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发表于 2006-9-14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打倒交通厅!打倒官僚!!!打倒腐败!!!

为什么交通厅在法人代表那里还要注明是XXX厅长呢?为什么要有职务?明显官僚!!!厅长大唆!厅长算老几?厅长还不是人民选你出来得啊!你厅长不为民办事,不为民着想,要你这个厅长何用?

发表于 2006-9-14 00:42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诗雨晨风在2006-9-13 23:45:00的发言:

           惊天事实!!!!!

     今天在审判长的连声追问下,我们终于从出庭的省交通厅代表的口中获得了这样一个惊人的事实:省交通厅和省物价局出台的(川交公路)161号三河场收费文件根据的省政府82号会议纪要竟然没有取得省政府的正式文件(红头文件)批准!!!!在庭上,省交通厅代表吞吞吐吐地说,会议由当时分管交通的副省长参加了,这就代表了省政府了;后来他们只是向省政府口头汇报了,就算同意了。后来审判长追问有没有向交通部报批备案,他支支吾吾说不出个所以然来!要知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一个收费的文件没有省政府的正式行文批准,没有到交通部备案,这是违法的!

相关录音整理后会发到网上让大家都听听,而且今天书记员的庭审笔录上也记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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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凭这个事实,这个官司有看头了。到底权大还是法大?拭目以待!

发表于 2006-9-14 00:31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诗雨晨风在2006-9-13 23:52:00的发言:

更令人啼笑皆非的是,省交通厅和物价局竟然拿出他们的内部文件说,高笋塘到三河场这8.35公里是县道,所以他们要进行改扩建。我的天,要知道,高笋塘到三河场这8.35公里是属于成都市金牛区天回街道的范围,金牛区什么时候自我作践降格成了县了呢?大家都知道,金牛区是成都市五城区中最牛的一个区啊?

我想,今天要是金牛区的老百姓来听这个案子,保证能被这几爷子的信口开河给气死!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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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厅和物价局竟然信口开河!

他们知不知道川陕公路属于什么道?

我清楚的记得以前的老地图标明川陕公路的起点是梁家巷!

发表于 2006-9-14 00:48 | 显示全部楼层
等待审核的帖子已经不少了吧,快贴出来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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