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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诗雨晨风

法律PK权力 国道108线三河场收费站利益集团集体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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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14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个!像顶上次那个帖子一样!

把两个帖子都顶过万!

发表于 2006-9-14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很遗憾错过的精彩时刻!

其它的没法做也没能力做,在这里顶一下吧!

支持宇MM和张军!!!!

发表于 2006-9-14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参加了此案件的庭审,对到场的每一位网友、记者朋友致敬!向张军、刑律师致敬!向审判长、几位法官致敬!你们都辛苦了!
yxb

发表于 2006-9-14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宇MM和张军!!!!

发表于 2006-9-14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三河场收费站行政官司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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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4日07:04  四川日报
 
  一○八国道高笋塘至广汉段收费是否合法?

  本报讯(记者陈宇)因对成都市新都区三河场收费站存在的合法性颇为质疑,新都普通公民张军一纸诉状,将省交通厅、省物价局以及成绵高速公司、城北出口高速公司告上了法庭。昨(13)日下午,该案在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开始审理。

  原告张军认为,二被告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在2004年8月30日作出的川交公路(2004)161号《关于国道108线高笋塘至广汉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文件违法,要求撤销108国道收费文件,并要求撤销三河场收费站。

  原告的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不符合收费公路的条件。根据1994年《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收费公路在平原微丘区的最短里程是40公里。根据2004年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才可以收费。高笋塘到三河场段8.5公里,三河场到广汉段27.7公里,分别属于两个收费主体,均不符合收费公路的条件。即使全段公路36.35公里也不符合规定。

  二是收费站设置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根据《关于印发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规定:“收费站(点)的设置及其收费期限的确定,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交通部备案。”三河场收费站的设置及收费期限仅有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的批复,没有经过省政府批准。

  三是未经听证程序。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未经听证程序,违反了《价格法》第23条规定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昨天本案的法庭辩论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被告作出的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是否具有合法性?有无超出职权和滥用职权?其二,本案是否是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对于本案是否是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被告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的诉讼:……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使用的行政规范性文

  件”,因此,该文件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对于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是否具有合法性,被告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6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5条以及省政府规定的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的主要工作职责,川交公路(2004)161号等一系列公路收取通行费文件,均是合法的行政行为;大件路川陕段收取车辆通行费,既符合国家三部委的1994年7月18日发布的交公路发(1994)686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又是在省政府批准基础上实施的合法行为;根据《四川省价格决策听证目录》的内容,涉及“重要道路及桥梁收费价格”应当听证,但本案涉及的公路中,并非重要的道路范围,同时也不涉及收费基价标准的调整,因此,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在作出时,没有申请举行听证并不违反相关规定;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依法进行听证,但它是从2004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而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制发是在2004年8月30日,并未违反国务院条例。

  经过近三个小时的激烈辩论,最后审判官宣布,本案将择日宣判。

  川交公路(2004)161号究竟是否违法?三河场收费站又该不该取消?法院将作何评判?本报将继续关注。
 

发表于 2006-9-14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线路短收费不合法 新都收费站收出官司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新闻现场

  昨日下午3时许,过客起诉新都三河场收费站收费不合法案在武侯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张军明确提出三河场收费站据以收费的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以下简称161号文)违法,要求法院判决撤销。
 
 
而省交通厅和物价局则双双答辩称,161号文和三河场收费站收费从程序到实体都是合法的。

  事件回放

  原告张军常驾车来往于高笋塘和新都之间。去年9月,在四川成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和成都城北出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管理的新三河场建成之前,他每过一趟只要4元钱。

  新三河场收费站建成后,同样里程的道路,一下涨到7元。去年11月10日,他将批准该路段收费的省交通厅和物价局告上法庭。

  质疑:线路太短不该收费

  张军诉称,据省交通厅和物价局联合出台的161号文显示,高笋塘到三河场仅有8.5公里,从高笋塘到广汉全程也只有36.35公里。“这么短的路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是不能收费。”张军的代理律师说,根据1994年交通部和财政部等3部委出台的《规定》,“开放式”收费的公路,在同一条公路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平原地区不得小于40公里,山岭地区不得小于20公里。同时,2004年国务院出台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也规定,一级公路建成收费公路的,全程不得少于50公里。“所以,这条路根本不到收费的长度。”

  另外,根据《价格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收费标准要经过听证。三河场收费站涨价从未听证,所以收费程序也违法。

  辩驳:都是合法的

  庭审中,省交通厅的代理人辩称,161号文件是省交通厅和物价局依据法定职责,依法作出的合法文件,既符合3部委的《规定》,又是经省政府批准的合法行为,其认定的事实,办理的程序都是合法的。另外,根据《四川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目录》,只有“涉及重要道路及桥梁收费价格”应当听证,三河场至广汉段是历时十几年的老收费公路,并非重要道路范围,所以不听证也不违法。

  此外,161号文件是2004年8月30日出台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当年11月1日才正式实施。“法律一般是没有溯及力,所以161号文并不违法。”

  省物价局除同意省交通厅的意见外,还提出,从2000年起从高笋塘到广汉路段的车辆通行费基价标准从未调整过。根据《价格法》等相关规定,可以不听证。

  由于庭审中三方出示了大量证据,进行了长时间的辩论,庭审一直持续到下午6时。最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本报记者 李凌鹏
 
 

发表于 2006-9-14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谢谢陈宇的好文!!!

 

择日再审!!!!
愤怒!!!!

 

关注到底!!!!!!

看他几爷子还有啥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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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14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拉锯”一年 成都三河场收费站被告上法庭

 

2006-09-14 08:03:16 来源: 四川新闻网 


  四川新闻网消息

  对成都三河场收费站的质疑,在经过长达一年的“拉锯战”式的争辩后,昨日下午以一位市民的起诉,终于进入了法律程序。四川省交通厅和省物价局首次被一位普通市民推上了被告席,而这两家省级单位联合下发的“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是否合法,成了昨日庭审的最大焦点。

  事件回放

  收费站“搬家”市民告状

  去年9月9日21时,成都到新都之间的108国道川陕公路上,三河场收费站(右图)往成都方向搬家300米,将新都和成都之间的两条免费通道纳入收费公路。三河场收费站的搬家行动,遭到了新都民众的质疑和反对。直到今年8月,由成都市人大代表和四川省政协委员组成的调查组,仍在对此进行联合调查。

  就在新三河场收费站开始收费后,新都人张军发现,他每次经过这个收费站单趟交纳的车辆通行费为7元,比原来多交纳了3元,而他所走的道路里程并没变。他进一步调查发现,收费站多收费的依据,是四川省交通厅和物价局作出的“161号《关于国道108线高笋塘至广汉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文件”(以下简称“161号文件”)。于是,去年11月10日,张军一纸诉状将省交通厅和省物价局告到了法院,要求法院责令省交通厅和省物价局撤销161号文件。

  昨日下午,这场由普通市民状告省级政府机构的行政诉讼案在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开庭审理。在三河场收费站具体执行收费行为的成绵高速公司和城北高速公司作为案件第三方,也被卷进了这场官司中。

  庭辩焦点1

  161号文件与国务院打时间差?

  在此之前,成都市政协委员张天健和四川省政协委员唐顺发曾质疑,161号文件违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为说明161号文件的合法性,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在法庭答辩中特别说明,该文件是在2004年8月30日作出,早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颁布时间(2004年9月13日)和施行时间(2004年11月1日)。因此,《条例》的效力不溯及161号文件。“目前交通部尚未出台规范意见,因此,国家新办法未出台前,大件路川陕段和城北出口段作为早已投入运行的收费公路,其收费仍属合法有效行为。”交通厅方面在法庭上表示。

  对于这一答辩意见,张军和他的代理人邢连超另有看法。张军表示,《条例》于2004年8月18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且公布,9月13日得到温家宝总理批准。“值得注意的是,161号文件颁布实施是2004年8月30日,为什么省交通厅、省物价局要在国务院通过《条例》后的第13天,抢在其正式施行前出台实施161号文件?”张军认为,“很显然,省交通厅、省物价局与国务院2004年8月18日第61次常务会议打了一个时间差,在主观上故意违背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庭辩焦点2

  161号文件未报交通部备案

  张军向法庭表示,“青龙场立交桥”根本不在“国道108线高笋塘至三河场段”上,省市交通及物价部门将青龙场立交桥的债务1.31亿元,转移给“国道108线高笋塘至三河场段”过路公众,以交过路费的形式偿还债务,于情理于法律说不过去!

  张军调查发现,省政府办公厅有明文记录:“青龙场立交桥债务要转移到城北出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由成都市交通局负责办理转让协议,省交通厅、省物价局负责审计。”而没有记录将“青龙场立交桥”的债务1.31亿元转移到“国道108线高笋塘至三河场段”。

  在法庭调查中,一位审判员曾向省交通厅和物价局的代理人询问:“161号文件是否报交通部备案?”省物价局代理人回答:“161号文件不需要报给交通部。”而交通厅代理人表示:“只需要得到省政府同意即可。”这位代理人承认,161号文件抄报给了省政府办公厅,但并没有省政府的文件回复。

  庭审一直到昨日下午6时才结束,由于是行政诉讼案件,法官没有主持双方调解,但允许双方在庭审结束后达成和解。对于省交通厅和物价局出台的161号文件是否合法,是否应当撤销,法庭将择日宣判。

  记者李东阳实习生江爱婷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发表于 2006-9-14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打倒交通厅!打倒官僚!!!打倒腐败!!!

为什么交通厅在法人代表那里还要注明是XXX厅长呢?为什么要有职务?明显官僚!!!厅长大唆!厅长算老几?厅长还不是人民选你出来得啊!你厅长不为民办事,不为民着想,要你这个厅长何用?

发表于 2006-9-14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把收费站砸了,一平民怨!

这么多人民都怨声四起!难道这个收费站真得是为民考虑吗?

cgb

发表于 2006-9-14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下岗工人没有汽车要过啥子"三河"收费站.但是,苛捐杂费,随意收费是我们老百姓最痛恨.所以坚决支持和这些吸血鬼斗争到底.

发表于 2006-9-14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向张天建、陈宇、张军致敬!道一声:你们辛苦了,人民永远不会忘记你们!

发表于 2006-9-14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华西都市报 > 要闻(02版)
“拉锯”一年 过路费官司昨日庭辩

    
   对成都三河场收费站的质疑,在经过长达一年的“拉锯战”式的争辩后,昨日下午以一位市民的起诉,终于进入了法律程序。四川省交通厅和省物价局首次被一位普通市民推上了被告席,而这两家省级单位联合下发的“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是否合法,成了昨日庭审的最大焦点。
  事件回放
  收费站“搬家”市民告状
  去年9月9日21时,成都到新都之间的108国道川陕公路上,三河场收费站(右图)往成都方向搬家300米,将新都和成都之间的两条免费通道纳入收费公路。三河场收费站的搬家行动,遭到了新都民众的质疑和反对。直到今年8月,由成都市人大代表和四川省政协委员组成的调查组,仍在对此进行联合调查。
  就在新三河场收费站开始收费后,新都人张军发现,他每次经过这个收费站单趟交纳的车辆通行费为7元,比原来多交纳了3元,而他所走的道路里程并没变。他进一步调查发现,收费站多收费的依据,是四川省交通厅和物价局作出的“161号《关于国道108线高笋塘至广汉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文件”(以下简称“161号文件”)。于是,去年11月10日,张军一纸诉状将省交通厅和省物价局告到了法院,要求法院责令省交通厅和省物价局撤销161号文件。
  昨日下午,这场由普通市民状告省级政府机构的行政诉讼案在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开庭审理。在三河场收费站具体执行收费行为的成绵高速公司和城北高速公司作为案件第三方,也被卷进了这场官司中。


  庭辩焦点1
  161号文件与国务院打时间差?


  在此之前,成都市政协委员张天健和四川省政协委员唐顺发曾质疑,161号文件违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为说明161号文件的合法性,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在法庭答辩中特别说明,该文件是在2004年8月30日作出,早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颁布时间(2004年9月13日)和施行时间(2004年11月1日)。因此,《条例》的效力不溯及161号文件。“目前交通部尚未出台规范意见,因此,国家新办法未出台前,大件路川陕段和城北出口段作为早已投入运行的收费公路,其收费仍属合法有效行为。”交通厅方面在法庭上表示。
  对于这一答辩意见,张军和他的代理人邢连超另有看法。张军表示,《条例》于2004年8月18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且公布,9月13日得到温家宝总理批准。“值得注意的是,161号文件颁布实施是2004年8月30日,为什么省交通厅、省物价局要在国务院通过《条例》后的第13天,抢在其正式施行前出台实施161号文件?”张军认为,“很显然,省交通厅、省物价局与国务院2004年8月18日第61次常务会议打了一个时间差,在主观上故意违背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庭辩焦点2
  161号文件未报交通部备案


  张军向法庭表示,“青龙场立交桥”根本不在“国道108线高笋塘至三河场段”上,省市交通及物价部门将青龙场立交桥的债务1.31亿元,转移给“国道108线高笋塘至三河场段”过路公众,以交过路费的形式偿还债务,于情理于法律说不过去!
  张军调查发现,省政府办公厅有明文记录:“青龙场立交桥债务要转移到城北出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由成都市交通局负责办理转让协议,省交通厅、省物价局负责审计。”而没有记录将“青龙场立交桥”的债务1.31亿元转移到“国道108线高笋塘至三河场段”。
  在法庭调查中,一位审判员曾向省交通厅和物价局的代理人询问:“161号文件是否报交通部备案?”省物价局代理人回答:“161号文件不需要报给交通部。”而交通厅代理人表示:“只需要得到省政府同意即可。”这位代理人承认,161号文件抄报给了省政府办公厅,但并没有省政府的文件回复。


  庭审一直到昨日下午6时才结束,由于是行政诉讼案件,法官没有主持双方调解,但允许双方在庭审结束后达成和解。对于省交通厅和物价局出台的161号文件是否合法,是否应当撤销,法庭将择日宣判。 记者李东阳实习生江爱婷

发表于 2006-9-14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民告状 三河场收费站引行政诉讼

成都晚报讯:  
  

  新三河场收费站开始收费一年之后,昨日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成都市民张军将省交通厅、省物价局告上法庭,请求依法撤销《关于国道108线高笋塘至广汉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川交公路(2004)161号)。昨日,武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庭审开始后,法院根据审理需要追加了城北出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成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张军表示,他经常驾驶小轿车来往于高笋塘和新都之间。在新三河场收费站建成收费前,他每次向老三河场收费站缴纳单趟车辆通行费4元就可以通行,但2005年9月新三河场收费站开始收费后,他行驶同样里程的道路,单趟却要缴纳7元的通行费,比以前多缴了3元,价格比以前增长了75%。张军认为,该收费站的设置和收费的价格均不合法,于是他向武侯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诉讼状,将省交通厅和省物价局列为了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

  律师邢连超昨日以普通公民的身份作为张军的代理人出庭,此前他曾因新三河场收费问题将城北出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成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但由于其身份特殊,张军在开庭后免去了他的代理人资格。

  ·三大焦点·

  收费文件是否属行政诉讼法范围?

  省交通厅和省物价局的代理律师表示,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是高笋塘至广汉段收费标准和站点设置的文件,针对的对象是在该路段上行驶的所有车辆,对过往车辆适用,因此该文件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范围,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此,张军表示,在新的收费标准开始实施前,新三河场收费站两侧均贴出了相关的收费文件,来往路人、驾驶员都能看到,因此收费文件针对的是所有人,而不是来往车辆,他的诉讼请求合法。

  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是否合法?

  省交通厅和省物价局的代理律师表示,国家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1994年7月18日发布的《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收费站(点)的规定》,只对一般二级公路通行收费的条件作出了规定,并没有规定一级公路的收费标准,而高笋塘至广汉段是一级公路,公路收费及收费站(点)的设置是经省政府批准实施的。在省办公厅印发的(2002)第82期《议事纪要》中明确提出,“同意在三环路和绕城高速公路之间重新选址设站,其具体位置由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研究决定”。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便是在这个基础上作出的。

  张军表示,交通部交公路发(2003)10号《关于印发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规定:“收费站(点)的设置及其收费期限的确定,必须分别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交通部备案。”三河场收费站的设置及收费期限仅有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的批复,没有经过省政府批准。

  对此,省交通厅和省物价局的代理律师表示,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已经报抄省政府办公厅,还没报省政府批准,也没报交通部备案。

  制定收费标准时未听证是否违法?

  张军表示,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没经过听证程序,违反了《价格法》23条“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的规定。同时,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15条还规定“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根据《立法法》的基本原则,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违反了上级规章的规定,属于无效文件。

  省交通厅代理律师表示,根据《四川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目录》的内容,涉及“重要道路及桥梁收费价格”应当听证,但在本案涉及的公路中,三河场至广汉段是十几年的老收费公路,新增的城北出口段属于县道,里程短,且是老收费公路的延伸,并非重要的道路范围,同时也不涉及收费基价标准的调整,因此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在作出时,省交通厅没有申请举行听证并不违反省政府贯彻实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

  省物价局代理律师表示,《四川省定价目录》是2002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而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中关于大件路高笋塘至广汉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基价标准是从2000年起执行的,未进行调整。此外,省交通厅和省物价局的代理律师均表示,《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是从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而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制发是在2004年8月30日,并不属于违反国务院条例的行为。

  庭审结束后,张军和邢连超表示,无论判决结果如何,他们都会接受。如果败诉,他们将继续上诉。昨日,记者电话采访了省交通厅和省物价局的相关负责人,他们均表示,此事已进入司法程序,一切以法庭的判决为准。

  本报记者 张胤

  ·新闻背景·

  2002年3月,为彻底改善成都市北门的交通状况,成都市政府报请四川省政府批准高笋塘至三河场路段改造工程收费立项。2002年5月13日,省政府召开专题现场办公会,会议议定并同意高笋塘至三河场(城北出口大件路)改造项目收费立项,同时决定在改造工程完成后撤除青龙场收费站,其收费项目并入城北出口高速公路和城北出口大件路。省政府办公厅为此印发了(2002)第82期《议事纪要》。省交通厅和省物价局在此基础上,于改造工程完成后依法作出了《关于国道108线高笋塘至广汉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川交公路(2004)161号),批准高笋塘至三河场8.65公里作为已收费公路项目三河场至广汉段的延伸,全程36.35公里一并收取车辆通行费,不再增设收费站,将三河场收费站调整至22.09公里+972米处,与绕城高速公路、大件路收费站合并,收费标准为一类车7元。这样,北出市区前往新都,新三河场收费站成了车辆必经的“关口”。

  ·新闻链接·

  新三河场收费站和邢连超

  成都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连超去年1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新三河场收费站建成收费后,一类车以前的收费为3元,现在的收费为7元,侵犯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为由;要求法院判令新三河场收费站路段所属的城北出口高速公路公司和成绵高速公路公司退还多收的3元钱。3月7日,青羊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目前该案仍没有审结。

 

 楼主| 发表于 2006-9-14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大家关注,我想,到武侯法院和青羊法院判决前,这个帖子还会很热的.对了,据说,10.1过后,青羊法院好象是要判决了,等待那一天

发表于 2006-9-14 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次举动,权利阶层垄断的东西太多了。希望这是把他们勾当大白天下的一个好的开始。我顶!

发表于 2006-9-14 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多报道没有提及我们当庭提交的一个重要文件交通部交公路发〔1999〕9号,这正好规定一级公路不低于60公里的文件,非常重要。108国道全长是一级公路36公里。

就这一份交通部文件,如果四川交通厅等拿不出有力的证据证明不受该文件的约束,那么他们的161号文件就违反了上级文件。

交通部关于认真做好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的通知

(1999年1月7日交通部交公路发〔1999〕9号文印发)

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
  为了加强和规范收费公路的管理,制止公路“三乱”现象,规范公路收费站点设置,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关于清理整顿公路收费站(点)的实施方案(试行)》稿印发给你们,请按《试行》要求对公路收费站逐个进行清理。执行中有什么意见请报部。
  附件:关于清理整顿公路收费站(点)的实施方案(试行)

 附件:  关于清理整顿公路收费站(点)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强收费公路的管理,制止公路“三乱”现象,规范公路收费站(点)设置,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对公路收费站(点)制定如下清理整顿实施方案。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是国家为加快公路建设发展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这项政策实施以来,我国建设的高速公路,约50%的一、二级公路,三分之二的千米以上大桥和隧道基本上是使用国内外贷款建设的,较好地缓解了公路建设资金短缺的矛盾,加快了公路建设步伐。这些公路的建成,对促进我国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提高路网整体水平,缓解交通拥挤状况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近几年收费公路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收费站(点)设置、审批管理不严,有些失控,造成公路沿线收费站(点)过密,影响了车辆的正常行驶,公路使用者反应强烈;二是有的地方违背国家有关规定,出现了边修建边收费,未修建先收费的情况,严重影响了“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的正确执行;三是转让公路收费权未能按规定程序审批,造成部分国有资产流失;四是费收管理、核算、使用等环节监管不力,致使“收费还贷”功能无法保障;五是收费机构设置庞大,以费养人现象普遍存在,造成收费成本过高,影响还贷能力。因此,清理、整顿收费公路项目和收费站(点)已势在必行。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理顺费收关系,规范公路收费行为,制止公路“三乱”现象,促进公路事业发展。依法对收费公路和收费站(点)进行清理整顿。
  (二)清理整顿的主要原则:一是规范收费公路站(点)管理,依法界定收费还贷公路和收费经营公路。收费还贷公路还清贷款即停止收费,逐步减少收费还贷公路设置的收费站(点);收费经营公路由公路经营公司依法收费经营,照章纳税;二是取消不合理,不合法收费站(点),调整不合理收费标准;三是建立健全收费公路站(点)设置管理制度,依法治路;四是重点对一般收费还贷公路站(点)进行清理整顿,并对收费公路总量进行控制。

 二、收费公路和收费站(点)的设置条件
  (一)收费还贷公路
  收费还贷公路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使用贷款或集资建成的公路。其收费站(点)设置必须符合下列公路技术等级和规模之一,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设置。
  1.一级公路新建连续里程20千米以上或改建连续里程40千米以上;
  2.二级公路新建连续里程40千米以上或改建连续里程80千米以上;
  3.独立桥梁、隧道长度超过500米。
  (二)收费经营公路
  收费经营公路是指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或有偿受让收费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其收费站(点)设置必须符合下列公路技术等级和规模之一,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设置。
  1.高速公路连续里程15千米以上;
  2.一级公路连续里程60千米以上;
  3.独立桥梁、隧道长度超过500米,四车道以上;
  4.二车道独立桥梁、隧道长度超过1000米以上。
  (三)收费站(点)设置的基本要求
  收费公路站(点)设置应为车辆创造良好的通行条件,在同一条公路主线上,每个收费站(点)覆盖的收费距离不得小于40千米,相邻收费站(点)的间距不得小于40千米;同一条国道主线上,每个收费站覆盖的收费距离不得小于60千米,相邻收费站(点)的间距不得小于60千米;高速公路和基本具备控制出入的一级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点);省际交界处收费站(点)应联合设置,对通行车辆一次完成通行费收缴和票证发放工作,不准设立旨在进行内部监督验票的检查站;对同一条收费经营公路,由多家经营公司分段经营时,应实行联合设站,联合收费,按比例分成。

 三、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物价部门认真做好收费公路站(点)的清理整顿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对收费公路站(点)逐个进行清理整顿,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的收费站(点),应坚决予以撤消;
  (一)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公路项目;
  (二)1994年8月31日前建成,但标准不符合1988年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的《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88〕交公路字28号)的收费公路项目;
  (三)1998年底以前建成,但标准不符合1994年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交公路发〔1994〕686号)的收费公路项目;
  (四)对符合〔88〕交公路字28号和交公路发〔1994〕686号文件规定设置标准的收费公路站(点),年收费扣除养护、管理费用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5%的收费站(点)。对未还清贷款,而有还款能力的,应按以上站(点)设置的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后,对收费站(点)予以合并;
  (五)已还清贷款的收费公路项目;
  (六)未使用贷款、集资款的收费公路项目;
  (七)违反规定设立的收费公路项目;
  (八)其他应该撤消的收费站(点);
  (九)对已转让公路收费权的收费经营公路的收费站(点)除进行调查登记外,其清理整顿办法另行制定。
  以上收费还贷公路项目经清理整顿后,立即撤消或按规定标准撤并,对建设贷款(集资)余额,由交通主管部门筹集资金偿还。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登记。1999年一季度,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截止1998年12月31日已设立或拟设立的收费公路项目和设置的站(点)状况,进行全面调查,通过审计后按附表要求逐项进行登记,建立统计汇总资料,并将填好的附表于2月20日前报部。
  (二)清理核定。1999年二季度,按照上述规定要求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各收费公路站(点)逐一审查核定,按收费还贷公路和收费经营公路严格分类审定并提出撤消、合并、保留等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提出全辖区收费还贷公路设置布局和收费站(点)总量控制指标,于1999年6月底前报部。
  (三)组织验收。1999年第三季度,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验收发牌工作。由交通部对国道收费公路站(点)组织验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省道以下收费公路站(点)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对收费公路站(点)分别核发统一制式的收费站牌,并建立收费公路站(点)数据库,纳入计算机管理。
  (四)认真总结。第四季度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清理整顿情况报部。
  (五)在清理整顿期间,不得审批新的收费还贷公路的收费站(点)。

发表于 2006-9-14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意见

一、高笋塘到广汉全段公路36.35公里为一级收费经营性公路,不符合《交通部关于认真做好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的通知》(1999年1月7日交通部交公路发〔1999〕9号文印发)。

省交通厅、物价局在答辩中声称:“川交公路(2004161号” 批准文件由于公布时间在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之前几天,所以不受该条例管辖。并由于1994686号文件《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仅规定了二级公路不低于40公里,而未规定一级公路的标准,因而也不违反《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

   经过代理人艰苦的取证查找,发现《交通部关于认真做好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的通知》明确规定了收费公路的设置条件。《交通部关于认真做好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的通知》的附件“关于清理整顿公路收费站(点)的实施方案(试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二)收费经营公路。收费经营公路是指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或有偿受让收费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其收费站(点)设置必须符合下列公路技术等级和规模之一,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设置。2.一级公路连续里程60千米以上;

 根据这一规定,在199917日就明确规定了收费经营公路设置条件是连续里程60千米以上,而高笋塘到广汉全段公路为一级收费经营性公路全长36.35公里,不符合《交通部关于认真做好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的通知》要求。

 二、省政府办公厅(2002)第82期《议事纪要》不能视为“川交公路(2004)161号” 批准文件。(摘自成都市政协委员、民建成都市委委员张天健《依法解决三河场收费站问题与依法清理收费公路》)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务院“国发[2000]23号”文件)第九条(十三)项明确表述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记载、传达”显然不是“批准”的同义词。第二十五条规定:“草拟公文应当做到:(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也就是讲文种必须严格确定。

 “会议纪要”的特点和性质是:1、综合性:会议纪要是在对会议中各种材料、与会人员的发言以及会议简报等等进行综合分析和概括提炼基础上形成的,它具有整理和提要的基本特点。 2、指导性:这一特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会议本身的权威性;二是会议纪要集中反映了会议的主要精神和决定事项。因而纪要一经下发,将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产生约束力,起着类似于指示、决定或决议等指挥性公文的作用。会议纪要还可以作为与会同志向单位领导汇报、向群众传达的文字依据。 3、备考性:一些会议纪要主要不是为了贯彻执行,而是向上汇报或向下通报,必要时可作查阅之用。

稍具行政知识的人明白“会议纪要”是不能作为政府发文“批准”文件。按照依法行政惯例,政府议事应:1、按照依法行政惯例,政府议事应由政府首脑召集政府常务工作会议,由政府职能部门责任人向会议汇报要求批准的文件,并事前准备文件副本供常委研究,会上以常委少数服从多数表决,由政府首脑拍板(签署批准文件)决定政府议事事项,按照规定时间对公众发布。2、况且,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二日的“会议纪要”,怎么能视为二零零四年2004830日的 “川交公路(2004161号” 的政府批准文件?!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物价局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不能代表四川省人民政府。3、事实证明:“川交公路(2004161号《关于国道108线高笋塘至广汉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文件是没有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违法文件,依法应予撤消。

三、省交通厅、省物价局与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和2004年9月13日温家宝总理批准打时间差,在主观上故意违背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于2004818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且公布,913日温家宝总理批准,自2004111日起施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7号令!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三河场收费站设置是省、市交通及物价部门依据的“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此文件颁布实施是2004830日,而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是2004818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 2004111日正式施行。为什么省交通厅、省物价局要在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后的第13天,抢在其正式施行前,于2004830日出台实施“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很显然,省交通厅、省物价局与国务院2004818日第61次常务会议打了一个时间差,在主观上故意违背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四、省、市交通及物价部门将青龙场立交桥的债务1.31亿元,转移给“国道108线高笋塘至三河场段”过路公众,以交过路费形式偿还债务,于情理于法律说不过去!(摘自成都市政协委员、民建成都市委委员张天健《依法解决三河场收费站问题与依法清理收费公路》)

1、地理:“青龙场立交桥”根本不在“国道108线高笋塘至三河场段”上。这是世人皆知的成都市地理常识。2、根据四川省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公布(200312110859分):“‘青龙场立交桥’ 是经省政府批准应撤除的站点,并要求各地在20031220日零时停止收费并实施拆站。同时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3、省政府办公厅(2002)第82期《议事纪要》明文记录:“青龙场立交桥债务要转移到城北出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由成都市交通局负责办理转让协议,省交通厅、省物价局负责审计。”而没有记录将“青龙场立交桥”的债务1.31亿元转移到“国道108线高笋塘至三河场段”。城北出口高速公路公司作为企业,(包括省、市交通及物价部门)无任何权利将“青龙场立交桥”的债务1.31亿元转移到“国道108线高笋塘至三河场段”这个财团只能依法在中国的土地上合法经营,否则,不管是有什么H股上市公司的背景,违法将受到法律制裁。违反市场规律而将“青龙场立交桥”的债务131亿元转移到“国道108线高笋塘至三河场段” 过路公众,终将会自食其恶果。

 

以上意见请法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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