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老孺子牛

南部司法局违法行政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9 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不想说,都是被逼无奈而为之!

发表于 2012-10-30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要么去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要么去法院打官司撒,在这几个人勾结一起闹,有实质意义么?

发表于 2012-10-30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大不过国家法律 发表于 2012-10-29 20:2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15名临时聘用人员2012年的财政预算已经通过,工资和各种经费由财政局年终追加,在经费没有划拔的时候解聘 ...

你是通过什么渠道了解到这15名招聘人员的财政预算已经通过了??请你出示更有力的实质东西来证明你说的这番话。油水?哈哈。解聘15个招聘人员。这么大的事情,你认为县委政府会不知情?你认为财政方面会不知情?用你的脑子想一想,这可能吗?在解聘了15个招聘人员的情况下?财政真的会把预算拨下来吗? 痴人说梦。

 楼主| 发表于 2012-10-30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怎么做,什么时间做,当事人自有主张。勾结是什么意思?不要小看网络的力量,不是什么亊非打官司不可,走上访之路促使调解何尝不可?构建和谐社会有什么不好?

 楼主| 发表于 2012-10-30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也对,但个别律师的执业道德本人不敢苟同!

发表于 2012-10-30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解聘是通过县委政府各部门研究决定执行的,难道你们真认为司法局那么大的胆子私自解聘么?

 楼主| 发表于 2012-10-30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还可以升职,升什么职务?本人第一次听说!局长还是科长,律师属中界性质,连公务员边也不沾,还升职!

 楼主| 发表于 2012-10-30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什么委,违法是不行的。法律在你之上,任何人不得逾越。什么单位犮文就告什么单位。政府沒犮文能找政府吗?不要推卸责任!

发表于 2012-10-30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经求证南部县司法局,楼主与该局2011年8月签订劳动合同后,该局因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遂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规定终止了该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据此,你在用工前虽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此时尚不具有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适合本法”。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属于没有履行劳动合同,符合该条规定,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处理。但由于对此种违约责任,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不履行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不足。望楼主及其网友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我们相信法律是公正严肃的,并非司法局能左右。同时也望网民分清是非,理性言论和发帖。

发表于 2012-10-30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真好笑,一群刁民,哪个单位都不敢用你们嘛。

发表于 2012-10-30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2-10-28 21:3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同是一个天,同是一个地,同是一个党领导,人家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做的到,司法局为什么就做不到???!

你们都是人才,人家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应该都在争到要你们!司法局林子小了,让你们待司法局委屈你们了!

发表于 2012-10-30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年政法干警招考,你们口才这么好,去考仨,,要么去法院起诉,在这里闹有个毛线意义?

 楼主| 发表于 2012-10-30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用人不用能人,庸才得志。就是现状!

发表于 2012-10-30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人敢小看网络的力量,但网络上的人都不是2B,你要想聚集网络的力量也不是不可,但你要拿出来更具有实质证据和事情最真实一面来说明事情。而不是随随便便在这说几句话就想要借助网络的力量。试问,又有谁真正的清楚事情的内幕,帖里发表的一切评论都只是猜测而已。
发表于 2012-10-30 09:4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执笔写流年 发表于 2012-10-30 09:08
解聘是通过县委政府各部门研究决定执行的,难道你们真认为司法局那么大的胆子私自解聘么?

说不定,你的胆子大如牛!

 楼主| 发表于 2012-10-30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说话客气点,以理以法以事实说话,什么叫刁民?你是什么???

发表于 2012-10-30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10-30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按楼上的观点,你司法局不用,那我们就无法生存了啊!林子小你也出来嘛!

发表于 2012-10-30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x陟袮 发表于 2012-10-30 09:4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今年政法干警招考,你们口才这么好,去考仨,,要么去法院起诉,在这里闹有个毛线意义?

就是就是,纯属围观!哈哈哈啊哈哈哈!!!!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