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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老孺子牛

南部司法局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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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31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到底是谁的素质差?网上是一个文明讲理的平台,考不考公务员你怎么知道?你老了没精力了吗???

 楼主| 发表于 2012-10-31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网上动粗,骂人,讽刺是最无能的表现。

 楼主| 发表于 2012-10-31 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玩吧,有的是精力,更有时间。只喝酒不打牌!

 楼主| 发表于 2012-10-31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打不还手,骂不还囗就素质高吗?那叫驯服工具!

发表于 2012-10-31 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Tears、 发表于 2012-10-31 12:3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素质如此低下,也难怪司法局不要你们,有这么多精力在这咆叫,怎么不去考公务员呢?不是那么懂法么,怎么没 ...

    你 说话听起有点怪怪的
    小伙子,别个说事你说道理就是了     用的着这样嘛

     

发表于 2012-10-31 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违法行政?肯定不是的。当事人既不是律师又不是法律工作者,更不是社区矫正对象,而是被聘用的劳动者,如果不是因为这个,司法局根本管不着,与你们一分钱的关系都没有,双方属于民事中典型的劳动合同关系。
从大家讲述的情况来看,用人单位司法局欲单方面终止合同,而当事人要求司法局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双方能坐下来协商,那应该也不会是坏事情,将聘任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到各乡镇司法所,可以从事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整理文档资料等等非执法类的工作,同时加强检查、考核,将有力地加强南部的司法所建设。1200元的工资不算高,县财政拔款,何乐而不为?
否则只有先仲裁,再诉讼了。但,只是简单培训过,之后一天班都没上过。应该是双方都没有履行合同。如何赔偿?赔偿多少?估计恼火。。。

 楼主| 发表于 2012-10-31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欲终止合同,是发文已经终止合同。按程序亊先与劳动者协商,协商无果才可以终止,而且终止后按约定和法律规定该赔偿的赔偿,该补偿的补尝。而司法局凭行政权力不把劳动者放在眼里,想怎么就怎么,连告知义务也不尽,太官僚了!更不说坐下来谈!

 楼主| 发表于 2012-10-31 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局不履行合同的原因是,新局长不买前任局长的帐。认为前任局长招聘的人员沒经过他的手而故意不为之造成的。

发表于 2012-10-31 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司法局的回复,感觉哪斯不是做实事的。一个帖子一会变一个样,嘴上功夫一流。

 楼主| 发表于 2012-10-31 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局曲解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须知,这些法律的制定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签了劳动合同未实际履行的,处理办法就严厉多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10-31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缺德,不懂法,专横,听信一面之词的官员只能是横眉冷对。

 楼主| 发表于 2012-10-31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局与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司法局制定的格式合同,其中第27,28,29,30,31,32条详尽约定了终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条款,根据约定大于法定的原则,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沒有约定的按法律办,法侓沒规定的按政策办,政策沒规定的按社会习惯办。

 楼主| 发表于 2012-10-31 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盲可悲。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 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 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关系建立日期之前的书面劳动合同具有合同效力,如一方违约,按照民法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吿知,不协商,单方终止劳动合同还有理哈?程序违法不?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平正义比太阳还光辉。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 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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