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政?肯定不是的。当事人既不是律师又不是法律工作者,更不是社区矫正对象,而是被聘用的劳动者,如果不是因为这个,司法局根本管不着,与你们一分钱的关系都没有,双方属于民事中典型的劳动合同关系。
从大家讲述的情况来看,用人单位司法局欲单方面终止合同,而当事人要求司法局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双方能坐下来协商,那应该也不会是坏事情,将聘任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到各乡镇司法所,可以从事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整理文档资料等等非执法类的工作,同时加强检查、考核,将有力地加强南部的司法所建设。1200元的工资不算高,县财政拔款,何乐而不为?
否则只有先仲裁,再诉讼了。但,只是简单培训过,之后一天班都没上过。应该是双方都没有履行合同。如何赔偿?赔偿多少?估计恼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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