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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老孺子牛

南部司法局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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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30 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相啊真相:)
发表于 2012-10-30 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2-10-30 16:1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现在老百姓说,宁愿上网不上访。上访花钱费时,上网节约成本,传播还快点。各地网民和领导都可以看,都可以 ...

上网和上访,肯定是两码事。
上网是表达意见,上访是表达诉求。
试图通过舆论压力影响司法,是背离法治精神的。
并且,没有在法治框架下的解决问题,受害的是全体公民。
当前,危机在于群众不愿走向法庭维护权益,除了司法救济途径的问题,我们也需要反思更多。
本人倒是乐见其成你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好自己的权益,真真正正维护法律尊严,让一些部门为自己错误行为道歉,真正促成“法治政府”,

发表于 2012-10-31 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追梦十年繁花十年 发表于 2012-10-30 22:5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上网和上访,肯定是两码事。
上网是表达意见,上访是表达诉求。
试图通过舆论压力影响司法,是背离法治 ...

赞同 生活不相信眼泪 法庭只看重证据

发表于 2012-10-31 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追梦十年繁花十年 发表于 2012-10-30 22:5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上网和上访,肯定是两码事。
上网是表达意见,上访是表达诉求。
试图通过舆论压力影响司法,是背离法治 ...

如果最后确实通过上网赢得了争议  只能说明是河蟹的威力  而不代表是法律的正义

 楼主| 发表于 2012-10-31 08: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追梦:人家是局长,正科級,他不愿和伱谈,你找谁谈?

 楼主| 发表于 2012-10-31 08:09 | 显示全部楼层
走自己的路,让人家去说吧!先扫扫堂子再说。上两楼的话说的不无道理,但现实与实际相差甚远!

 楼主| 发表于 2012-10-31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诉讼和仲裁的路当然要走,网上玩玩当如普法何尝不可?就是要那些老爷明白,群众中能干人还蛮多的,只不过运气好,分工不同罢了,不要自认为了不起,局长也是人。

发表于 2012-10-31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局长算个毛,他娃再乱来    抽他几个大嘴巴直接找修理哥评礼

发表于 2012-10-31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是网上争论也好,或是劳动仲裁,还是司法诉讼也罢,都希望大家文明发言,不要骂人。当然有时急起来确实忍不住要骂,可以“此后省略数字。。。”,大家都知道骂了就对了。况且这种事要弄明白整个结果出来,是需要时间和精力以及耐心的。

发表于 2012-10-31 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天下一品 发表于 2012-10-31 11:4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管是网上争论也好,或是劳动仲裁,还是司法诉讼也罢,都希望大家文明发言,不要骂人。当然有时急起来确实 ...

赞同 此观点 ,后面省略N个字

发表于 2012-10-31 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素质如此低下,也难怪司法局不要你们,有这么多精力在这咆叫,怎么不去考公务员呢?不是那么懂法么,怎么没见你们走法律程序呢,可悲。
发表于 2012-10-31 13:0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2-10-31 08:05  回复追梦:人家是局长,正科級,他不愿和伱谈,你找谁谈?

只有永远的百姓,局长必定是暂时的。其实,我到希望你们认真地在网上晒法,各自陈述理由,探寻支持自己的法律依据,既是普法,也是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条件一个:以理服人,切忌粗口和人身攻击!

发表于 2012-10-31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楼意见非常好:经求证南部县司法局,发帖楼主与该局2011年8月签订劳动合同后,该局因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遂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规定终止了该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据此,你在用工前虽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此时尚不具有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适合本法”。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属于没有履行劳动合同,符合该条规定,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处理。但由于对此种违约责任,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不履行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不足。望楼主及其网友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我们相信法律是公正严肃的,并非司法局能左右。同时也望网民分清是非,理性言论和发帖。

 楼主| 发表于 2012-10-31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法第26条第3项的前置条件是经协商不成,司法局协商了吗?你看合同了吗?该合同27,28,29,30,32,38,39了吗?约定大于法定。程序错误,一切错误。少误导点哈?早迟会在法庭上见的。

 楼主| 发表于 2012-10-31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沒有晒法吗?都象我这样正确引导,社会真能和谐。至少我从程序上吿知了当事人该怎么办?起诉,仲裁,上诉,申诉。并沒有呌当事人去抱腿杆。

 楼主| 发表于 2012-10-31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辣妹子又来了哈,局长发话了,律师可以升职当官了!好好表现。

 楼主| 发表于 2012-10-31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同终止是有条件的,终止后该怎样做法律也有规定,合同也有约定。不要断章取义,为我所需取舎法律条款。

 楼主| 发表于 2012-10-31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客观情况就是新任局长和原局长互相拆台,新官不理旧亊,该作为的不作为,反倒拆台。神仙打仗,百姓遭殃。

 楼主| 发表于 2012-10-31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局不能左右,你怎么知道?既然如此,为什么司法局要发2012,60号文件而不由政府发呢?

 楼主| 发表于 2012-10-31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局至少有吿知义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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