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一中、豪吉集团
联合办学协议
西昌一中(乙方)受西昌市教育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与豪吉集团(甲方)反复协商、就联合创办“西昌一中俊波外国语学校”(以下简称“外语学校”)达成如下协议:(注:至今,不知道这个委托书在何方?而且一个市教育局是否可以这样对学校的存亡如此作为?)
第一章 协议当事人
第一条:甲方:四川豪吉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俊波
法定地址:普格县普基镇新建北路181号
乙方:四川省西昌市第一中学
法定代表人:刘盛华
法定地址:西昌市滴水岩88号
第二章 办学目的
第二条:甲、乙双方为响应国家西部大开发的号召,发挥双方优势、促进攀西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营造凉山良好的投资环境,决定创办高标准、高质量的西昌一中俊波外国语学校。
(注:这样的“强强联合,就如同联通于移动联合的后果,时髦的话来说,是教育资本垄断,改制苦的是教师,是老百姓。(焦点访谈3402期)
第三章 学校名称与地址
第三条:名称:西昌一中俊波外国语学校
(注:不知老板的名讳和百年一中能并驾万岁?)
地址:西昌市川兴镇
第四章 办学性质与法律地位
第四条:外语学校是一所民办公助体制的初、中等学历教育学校,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依法享受办学的自主权。
(注:明确独立于一中之上,只有接受公助的份,它除了高校什么教育都可以办)
第五条:甲方提供的合作条件是:办学所需的170.802亩土地的使用权和按四川省国家级示范性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川教基[2000]第20号文件)要求完成的全部硬件设施。
(注:这些大好的良田至今未批准,但是他们有钱,——办教育就可以批土地,有土地就可以贷款,转了一个圈还是老百姓的钱)
乙方提供的合作条件是:学校品牌、教学管理、办学资格等无形资产和部分师资。
(注:是全部拿国家工资初中教师(和部分教学骨干的高中教师),
投入均为各方所有,不折算投资比例,按本协议约定,确定利益分配和风险承担方式。
(注:废话,知识、人才、品牌不算投资,不折算??我们还有什么呢,将来的养老,进火葬场才归我们所有?!而他投资的是永远增值的土地、房产)?
第六条: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外语学校对甲乙双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具有使用权,但该校的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将外语学校固定资产作为抵押的商业银行贷款,只能用于该校的发展。
(注:所有值钱的东西(包括贷款创造的财富,——没有一中他能征地、贷款??),连用人力资源创造的有形财富都是他的,教师将来只有两手空空走人?)
第七条:该校独立核算,按照章程建立相应财务制度,由双方共同派人管理。
(注:管理者是退休来的老校长,他已经不同一中教师同一条船上了,一公一私,他管理,我校还有利润可言??)
第五章 董事长及校长
第八条:第一届学校董事会甲方派出严俊波、宛传云、刘庆英和徐建中为董事,乙方派出刘盛华等三人为董事。甲方法人代表严俊波任董事长,经严俊波提名刘盛华为第一届校长,徐建中为第一届专职董事。
(注:这个公办学校的校长,再还未退下来时就参与私营企业在董事,合乎政策?还有一个也59岁的副校长,目的不明确了么,还有一个没有任何人知道!,而且一中新来的校长居然与这个联办学校完全没有往来!)
第六章 合理回报的分配
第九条: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甲、乙双方按以下比例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在收回投资成本之前,按甲方提取85%,乙方提取15%(其中5%作为上交教育主管部门的规费);在甲方收回投资成本后,甲方提取70%,乙方提取30%(其中5%作为上交教育主管部门的规费)。为了保证外语学校的办学经费,外语学校第一、二年的全部收入和第三年起收入的50%作为办学预留经费,实际支出以董事会通过的每年决算为准。
(注:董事会没有现在一中任职的任何人,不指望都由他们任董事的董事会会“偏袒”一中,才开学10天,他们都各自有30多万的豪华小轿车了,而且明算一中“利润”也不到50万/年,不及我校办初中时的按国家规定正常收费的1/5!)
第十条:外语学校办学过程中除学费以外的其他收入,由学校自主开支,另外收取的其他费用需经董事会批准。
(注:据几十年经验这个“自主”就是腐败,就是豪华小气车,大吃大喝的代言)
第七章 学校管理
第十一条:在学校建校期间,甲、乙双方联合成立建设筹备组(正式开学后更名为协调组),共同负责建校筹备工作和开学后的协调工作。筹备组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由甲、乙双方分别派出,在筹建过程中甲、乙双方派出人员的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正式开学后,由学校列入预算。
(注:这个前期投入也是巨大的学费,比如福彩去年送我校20万的体育器材,就无偿的安放在那边了,而国重一中却没有任何向样的体育器材)
第十二条:外语学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选聘教师,全体教职工均实行聘任制,校长有权招聘和解聘教职工, 未经外语学校校长同意,乙方不得抽回派往外语学校工作的教职工。受聘的原西昌一中教职工在同等劳动强度下个人收入不低于在西昌一中任职时的收入,新聘的大学毕业生和从外校招聘的教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注:签协议时校长、乙方都是他老校长,这个“不得抽调”其实是为了阻止以后的继任校长变卦而已,“校长有权招聘和解聘教职工”更说明任何人不得对此协议有异议,否则…..)
第十三条:外语学校第一年计划招收新生300-500名,从第二年起,每年计划招收新生500-800名。
(注:普九教育逐渐变为高价生教育,培养贵族学生为主,计划招收越多,人民读书越难)
第十四条:外语学校每年的初中毕业生原则上均可以升入乙方高中学习,但需全部参加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的升学考试。除正榜录取的学生外,若成绩离西昌一中高中录取分数线20份之内者(含20分),西昌一中优惠2000元,若成绩离西昌一中高中录取分数线30分之内者(含30分),西昌一中优惠1000元。
(注:这是原则上,这些民办学校谁还讲“原则”呢,一中的高中生源将日益困难(今年已经开始凸现),甚至仅有的一点高中择校生“利益”,还得对那些比较差的“俊波生”收费上大开绿灯)
第八章 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甲方负责在土地征用完毕后十一个月内,完成招收一个年级所必需的建设与装备,如每推迟一个月赔付乙方损失10万元,乙方有责任协助甲方完成上述工作。乙方负责在2003年 9月1日以前完成教师配置和招生工作,9月1日前开始正常教学工作,在新校之未落成前,由乙方负责安排学生正常学习。
第十六条:对已建成的硬件设施的正常维护费用,由学校办学费用中列支;由于学校发展需要,增加改造的硬件投入,有外语学校提出计划,报董事会审批,由甲方出资建设(或双方按一定比例投资建设)。学校提留的折旧与其他基金归甲方所有。
(注:只要投资改造法定归甲方所有,那么一切利润都将变成硬件投资,一中永远空忙一阵,这是合作的必然(经验))。
第十七条:乙方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兴办初中与小学。
(注:这完全断了一中的生存权,发展权!百年老校完了,完全受控于民办学校,香港还定了一百年呢,据第十四条,他们为什么不写上“永远不办高中”呢)
第九章 风险责任
第十八条:若因非人为因素(含意外事故)造成的办学经费不足,缺额部分在投资成本回收期内甲乙双方各承担50%,投资成本回收期后,按甲方承担70%,乙方承担30%分担。
(注:一中还得承单学校50%!,靠人头经费支撑的公办学校,初中砍除,高中危危可亟,欠4000万贷款的学校唯有破产)
第十九条:若因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学校固定资产损失,在扣除办学成本核维修费用后,结余部分再按约定比例分成。
第二十条:投资成本回收期内,若因各种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学校停办,则在清偿完成各种债务后,固定资产归甲方所有(共同投资部分按实际比例分成)。
(注:债务清偿了,“固定资产归甲方所有”,甲方得到增值数倍的房地产,一中得到什么呢?——一群被榨干老弱病残??)
第二十一条:因生源超额,外语学校可适度扩大招生,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最大努力解决社会需求。
(注:社会急需解决的三农问题,读书问题,变成了老板为了利润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逼上梁山的问题)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按时按质完成学校硬件建设,但若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时招收初一新生,则乙方要承担违约责任,每推迟一年,赔付甲方总投资一年的利息 (利率按银行当年贷款利率计算)。
(注:现在,这些老师大都不下去了,已经影响了他们招收新生,也许我们的公办学校赔付民办的事实正在开始!)
第二十三条: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应加强联系,积极解决相关具体问题,任何一方单方面违反本协议终止联合办学,均需赔付对方因终止协议所造成的损失。
(注:教师现在才知道这份“偷”出来的协议!158名教师签名如此大事,谁来解决“相关具体问题”呢?如果这协议推翻了,我们还得“赔付对方因终止协议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随着企业的发展变化,甲方若需要变更新的名称,可将新的名称通知乙方,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予以变更。
(注:那时后,他们完全可以独立了,可以把一中清理门户了,这些都写进协议,以防不测,或者是“俊波”的儿子即位之时。)
第二十五条:上述协议未尽事宜,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同正式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同正式协议相矛盾之处,以补充协议为准。
(注:那份补充暂时未“偷”到,希望不要比这更厉害啊!)
第二十六条:因本协议或补充协议发生争执,在协议失败后,交由外语学校所在地仲裁委员会裁决,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注:不由法院,教育机关解决,而由“当地”!“当地”显然是既得利益者,因为带来了一方的经济繁荣,谁不为因引进来的“金凤凰”呐喊呢)
此协议一式六分,甲方、乙方各三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豪吉集团法人代表 西昌一中法人代表
签字 签字
二00三年元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