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张笛

免费法律咨询专帖(有问必答)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5-2 02:28 | 显示全部楼层
PHMLYX 发表于 2011-5-1 19:1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律师:你好!我大爹在宁波务工期间,在工厂工作时,右眼球被溅起的铁水烧伤,但面部无影响,现在已基 ...

   到劳动部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即伤残等级鉴定),进行仲裁必须要有此鉴定结论才行。

发表于 2011-5-2 02:41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言片语_。 发表于 2011-5-1 23:3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楼主你好
我想咨询一个问题 我于2010年12月10日入职(御景西庭餐饮管理公司)御景西庭概念餐饮。从入职到今 ...

可向劳动局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也可申请劳动仲裁。

如进行仲裁,首先需要提供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发表于 2011-5-4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区邮件丢失该谁负责?

我在邮局订阅了今年全年的《炎黄春秋》。按惯例,以前都是由邮局把杂志送到小区门卫,再由门卫送进我的报箱。但4月份的《炎黄春秋》我却没有收到。找邮局查询,邮局说他们已经把我的杂志给了小区的门卫;再找小区的门卫,门上的保安又说没有见到这本杂志。
这件事的最后处理结果是小区保安个人掏钱买了一本4月号的《炎黄春秋》赔给了我。说实话,我心中实在过意不去。我原打算自己掏钱在报亭买一本的,没有想到让保安个人掏钱赔了。
但我想,小区的保安有没有责任赔我的杂志?我订杂志的钱是交给邮局的,邮局收了我的钱,就有义务把杂志送到我的手中(至少送进我的报箱)。小区物管虽然收了我们的物管费,但他们的责任只是负责小区的清洁卫生和治安安全,并没有有帮邮局送邮件的义务。可邮局说根据国国家的《邮政法》,建有门卫的小区,邮局只负责把邮件送到门卫,从小区门卫到用户应由小区门卫负责送。这样一来我就糊涂了:小区的邮件丢失,到底该由谁来承担责任,是邮局,还是小区物管?

最佳新人 感谢有您!

发表于 2011-5-4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张律师移步至:【手机报爆料】我的报酬怎么拿
http://www.mala.cn/forum.php?mod ... &fromuid=584632

发表于 2011-5-4 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宝贝不哭2010 发表于 2011-5-4 11:4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小区邮件丢失该谁负责?

我在邮局订阅了今年全年的《炎黄春秋》。按惯例,以前都是由邮局把杂志送到小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邮件的投递方式,除邮电部另有规定外,按下列方式投递:   (一)按址投递   城镇居民的邮件,按收件人地址投递到平房院落门口或者楼房地面层的信报箱或者收发室。单位、单位内附设的机构和个人以及单位院内宿舍用户的邮件,投递到单位收发室。收发室应当设在楼房的地面层,两个以上单位同在一处的,应当商定统一接收邮件的地点。需要上楼投递邮件、报刊的,用户应当与相关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协商,并按照规定由用户支付特殊服务费。农村、牧区的邮件,根据交通条件和邮件量的具体情况,一般投递到乡或者行政村的固定地点;乡或者行政村以下的邮件,由乡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与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协商妥交收件人的方式。寄交船舶的邮件,投递到船舶隶属单位的收发室。  

第三十九条
  收件人接收给据邮件时发现封皮破损,应当场声明,并核对内件。确属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的责任而造成内件短少、损毁的,或者由于邮政企业、分支机构的责任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的,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赔偿。由于收件人所在单位收发人员的过失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者,相关收发人员应当承担规定的赔偿责任。邮件运递的具体要求由邮电部规定,并予以公告。邮件运递违反邮电部规定的,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应当向用户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邮电部规定。
发表于 2011-5-4 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上指教,还想谈谈我的想法。
1、我居住的地方不是单位,是居民小区。按《邮政法实施细则》规定,邮局可以将邮件投递到大院门口,也可以投递到用户的报箱。《细则》并没有规定只能投递到门口而不投递到报箱。邮局选择了省事的“门口”而不愿投递到“报箱”,从而把投递邮件的义务甩给了小区的保安。
2、小区保安的责任是小区安全。如果保安离开工作岗位去为邮局投送邮件,那么这时出了治安问题由谁负责?
3、小区住户向小区物管交了物管费,得到的应当是小区的清洁卫生和治安安全等服务。而邮局收了客户的服务费,却把部分邮件的投递义务甩给了没有得到邮局分文服务费的小区保安。邮政部门起草的《邮政法》这一规定明显的偏袒自己,是很不公平的,是完全没有道理的。
4、居民小区的邮件发生丢失毁损,由谁负责?如果是单位的收发室人员的责任,《细则》说是由单位负责;可居民小区的邮件在由小区门口到住户这段距离发生丢失毁损由谁负责?《细则》并没有作明确规定,我想并非同由于《细则》的制订者的疏忽,而是自己的底气不足,不敢叫居民小区的门卫负责赔偿。
说了这么多,其实解决不了问题。部门立法维护部门自己的的利益,这种中国特色让人啼笑皆非。《邮政法》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

再一次感谢谢楼上的指教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2016年优秀版主 2017年优秀网友 2018年优秀版主

 楼主| 发表于 2011-5-5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王娅平 发表于 2011-5-4 16:3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请张律师移步至:【手机报爆料】我的报酬怎么拿
http://www.mala.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54919 ...

已回复。

最佳新人 感谢有您!

发表于 2011-5-5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张律师移步至:伊顿雅筑业主维权反映书
http://www.mala.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550057&fromuid=584632

最佳新人 感谢有您!

发表于 2011-5-5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zdlawyer 发表于 2011-5-5 09:4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已回复。

辛苦张律师:)

发表于 2011-5-7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律师:
  怎样检举某局长婚外情和贪腐行为?怕材料递上去后不起效。网上披露造成影响会不会好点?

发表于 2011-5-7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律师:
    我们二人于2009年1月1日给X电信公司从事电话等安装业务分别为18个月、27个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今在我们没有任何违纪的情况下,被公司口头通知解除工作,请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4条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我们的双倍工资应当分别算17个月、26个月;还都是算11个月;还是分别算6个、12个月?谢谢!

发表于 2011-5-7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律师:
    我们二人于2009年1月1日给X电信公司从事电话等安装业务分别为18个月、27个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今在我们没有任何违纪的情况下,被公司口头通知解除工作,请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4条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我们的双倍工资应当分别算17个月、26个月;还都是算11个月;还是分别算6个、12个月?谢谢!
发表于 2011-5-7 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朋友2009年发生的工伤事故,已于当年经劳动保障部门定为工伤,且评为九级伤残。公司只是答应承担医疗费用,而且前提是写下类似不再找公司进行赔偿的协议,请问这样的协议是否为无效。且现在是否以过时效。

发表于 2011-5-8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张笛律师,你好!
    请问行政诉讼要收费吗?谢谢!

发表于 2011-5-8 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百位会员 发表于 2011-5-7 18:3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一个朋友2009年发生的工伤事故,已于当年经劳动保障部门定为工伤,且评为九级伤残。公司只是答应承担医疗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
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
权。

-----------------------------------------------------------------------------------------------


   虽然当初可以显失公平向法院申请撤销,但因已过申请撤销时限(签订协议已超过一年),所以现在已无法撤销。 另外,该协议不属无效协议。

发表于 2011-5-8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阳刚 发表于 2011-5-8 10:5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张笛律师,你好!
    请问行政诉讼要收费吗?谢谢!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发表于 2011-5-8 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wwc123 发表于 2011-5-7 17:2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请问律师:
    我们二人于2009年1月1日给X电信公司从事电话等安装业务分别为18个月、27个月没有签订劳动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



据上,用人单位应给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超过一年部分,不再支付双倍工资。 但应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7条)。   


发表于 2011-5-8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解答

发表于 2011-5-9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777777777 的帖子

谢谢律师解答

发表于 2011-5-9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1cfdf9c5364f976cbb19033e4c21743f.jpg 请问张律师一个问题:
    自贡市政府2010年122号文称:从2010年10月1日起不再对单位退休人员进行过渡性收费,..........以2010年9月30日为基准日,基准日前退休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我是2001年破产国企下岗职工,2005年以个体退休,同年在自贡市自流井区以个体参加医保,但像我这种情况的却还要缴费至规定期限{10年}。合理合法吗?谢谢!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