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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张笛

免费法律咨询专帖(有问必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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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1-6-14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值得大家支持! 对不起,我是个信因果的人,给我建了个网站,我莫法了,想都想不通,为答应的诺言,现在给我们到自行车协会去调查天气摔伤了,钱都用完了,看看我的网站吧?我该咋办?谢谢,全粥店邓虎???谢谢楼主

发表于 2011-6-14 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好意思,我是才来的,因为有件很气愤的事情,看见大家都在这里留言了,不知道是不是我直接留下一个链接,张律师就会来帮我看哈呢?
这个帖子是我发在第四城里面的~如果大家有事情都可以进去看哈,谢谢~我只是想让更多的人看清楚这是一个什么世界,为什么我们消费者要为了别人的过错去买单~

发表于 2011-6-15 00: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上面两楼的广告贴 PA开

最佳新人 感谢有您!

发表于 2011-6-15 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张律师移步至联合业主向嘉陵区立宇花园开发商讨说法
http://www.mala.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646224&fromuid=584632
谢谢

发表于 2011-6-15 23:35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你好!我只是个很普通的农民,我想问你就是我们生产队在1996年的时候政府将6000元一个人的形式把我们生产队的土地全部增收了,但是到了现在也就是2011年以218万一亩拿出来拍卖。我想问问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是否可以向政府提出我们新增人口的问题和96年的补助问题是否太少``请回复 谢谢

发表于 2011-6-16 02:20 | 显示全部楼层
198688520 发表于 2011-6-15 23:3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张律师你好!我只是个很普通的农民,我想问你就是我们生产队在1996年的时候政府将6000元一个人的形式把我们 ...

土地被征收后已属于国家所有,政府当然有权处置。  如果政府以前已对你们依法进行了安置补偿,现在你们再提出补偿等要求,应该不会得到支持。

发表于 2011-6-16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那现在我们生产队又新增了 很多人口难道新增人口就不能得到解决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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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16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王娅平 发表于 2011-6-13 15:5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请张律师移步至谁动了我的羊奶粉(原创求助:讲述发生在身边的物流悲剧)
http://www.mala.cn/forum.php?mod ...

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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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16 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王娅平 发表于 2011-6-15 11:5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请张律师移步至联合业主向嘉陵区立宇花园开发商讨说法
http://www.mala.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 ...

已回复。

最佳新人 感谢有您!

发表于 2011-6-17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张律师移步至【手机报爆料】老板未经我同意把工资付给别人代管合法吗?
http://www.mala.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654159&fromuid=584632
辛苦您了

发表于 2011-6-17 18:2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张律师,我下面这个帖子的观点有错误吗?谢谢!



四川省高院公然枉法裁判曲解法律!!!



  为证明这一点,现将四川省高院驳回通知书中相关内容原文抄于下面。


  四、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争议房拆迁前,一直是王泽膏及其家人居住使用,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直到2004年拆迁时,才发生该房屋权属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此,该争议房屋诉讼并未超过20年的诉讼时效。此外,根据法理分析,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合同、侵权等债权请求权,并不适用物权等绝对权。本案争议房屋权属属于物权范围,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综上,你们提出被申请人主张该房屋所有权已超过20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我们现用以下4点内容来证明这是明显的枉法裁判、曲解法律


  1《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明文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这两条其实对诉讼时效的两种开始计算时间规定得很明确,第一种就是“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此时的诉讼时效是二年; “但是”这个转折词后面是指当事人“不知道权利被侵害”这第二种情况,从当事人不知道权利被侵害这个最初日子开始计算,此时的诉讼时效是二十年,如果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不能确定,那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没有任何意义。

  2《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就证实以上解释是完全正确的,《继承法》的第二条规定“继承人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法》的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这里二十年的时效是从继承开始时就计算的,绝不可能是按第67号驳回通知书中所说是从发生争议时才开始计算。

  3在本案中,对方当事人用来作为房屋产权归属主要依据的是《申请》,该《申请》是1985年5月18日所写,对方当事人是2005年5月24日才去立案的,巳超过了《民法通则》所明文规定的最长20年诉讼时效。其实在本案中我们已经证明了对方当事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这种情况,因为该诉争房屋的房产证上注意事项第一条明确规定:“如有转移变更,均应申请登记,否则不生效力”。该房产证上注意事项第二条明确规定:“本证为产权的唯一凭证”。 对方当事人拿到申请后,应当已经知道自己有权利向房管部门申请登记,如果不及时行使该权利,根据该房产证以上的两条注意事项,对方当事人也应当清清楚楚的知道,滞于行使该权利对自己造成了不能取得该房屋的后果.因此,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该申请应该两年之内有效.

  就算对方当事人辩解说不知道不申请登记的后果,那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法律条款来看,也超过了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的明文规定了!而第67号驳回通知书中认为二十年诉讼时效应从双方发生争议时算起,不知这又是依据的那一条法律规定?!

  4第67号驳回通知书认为“本案争议房屋权属属于物权范围”,“并不适用物权等绝对权”这完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从法理来说,对方当事人用《申请》作为证据来起诉,这怎么变成了物权之争呢?难道《申请》不经依法登记就变成了物权、就不适用诉讼时效了?!

  现在即使按照第67号驳回通知书曲解法律的理论来分析也是错误的,因为《继承法》第三条规定“房屋”这个物权也属于遗产的范围,因此“房屋”这个物权也肯定要受《继承法》第八条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而并不是第67号驳回通知书所说的物权就不适用诉讼时效了。


  综上所述,泡制第67号驳回通知书的法官公然枉法裁判曲解法律证据确凿.

发表于 2011-6-17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我下面的观点对吗?!

  在我们房屋拆迁和房屋确权这两个民事案子中,我们认为争议的焦点其实最主要就是房屋产权归属的问题。而在这两个案子中:

  1. 我们所提供的房产证和原始产权登记薄是该诉争房屋产权归属的直接证据、原始证据、档案资料

  2. 这两个证据明确表明了该房屋所有权人属于我们父亲王述槐一人所有

  3. 这两个证据是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这个专门法规所明确规定的法定证据

  4. 在拆迁案判决中,法院对这两个证据明确表示“予以采信”,对方当事人七中育才学校也明确表示对这两个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5. 在确权案判决中,法院明确表示对这两个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对方当事人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对这两个证据明确表示了“无异议”;

  6. 三叔王泽膏在亲笔填写并签字盖章的《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这个原始档案资料中,其本人亲自承认房子是我父亲一人所有、他仅为代理人;

  7. 在我们的房产证和原始产权登记薄直到现在都没有撤消、且民事判决不具有否定房产登记这样具体行政行为职能的情况下,法院居然在民事判决中认定该房屋是我们父亲和三叔合买的,这的确是不可思议的!



      就凭以上内容,我们国家任何一个不懂法律的成年人都会知道法院判决是明显错误的,这绝对创造了中国法律史上的荒谬奇迹




发表于 2011-6-17 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zdlawyer 的帖子

    请问,我于1997年买了郫县德源政府在郫县郫筒镇南街修的房子,当时看了卖房人出示的德源政府与之签订的售房委托书,还卖房人与德源政府签订的一系列合约,我和许多人都购买了此房,可是直到如今都没有得到房产证。德源政府现在不履行合约,请问我们该如何办?此房是德源政府修的家属综合楼,单位职工是敢怒不敢言,可是苦了我们这些买房的人,请帮忙出个主意!

发表于 2011-6-17 23: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琪瑜琼. 的帖子

没得判决书,哪个晓得是哪门回事。
发表于 2011-6-18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你好请看看,我已经在四川论坛,麻辣社区,群众呼声发帖(请关注汉源移民房的所谓“合格工程”)现在施工方给我的所谓鉴定报告有效吗。但是政府已经采纳并且认可,并且上报国家信访局作为回答我的证据。并且施工方说谎对政府说他们已经修补完毕,但是现场情况明显在那里。现在政府不管,让我去法院告,我没有钱去给,何况法院也不可能受理。我该怎么办。

发表于 2011-6-18 19:15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我下面将四川省高院驳回通知书的相关内容列出进行了批驳请您予以指点好吗?谢谢!

四川省高院公然枉法裁判曲解法律!!!



  为证明这一点,现将四川省高院驳回通知书中相关内容原文抄于下面。


  四、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争议房拆迁前,一直是王泽膏及其家人居住使用,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直到2004年拆迁时,才发生该房屋权属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此,该争议房屋诉讼并未超过20年的诉讼时效。此外,根据法理分析,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合同、侵权等债权请求权,并不适用物权等绝对权。本案争议房屋权属属于物权范围,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综上,你们提出被申请人主张该房屋所有权已超过20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我们现用以下4点内容来证明这是明显的枉法裁判、曲解法律


  1《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明文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这两条其实对诉讼时效的两种开始计算时间规定得很明确,第一种就是“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此时的诉讼时效是二年; “但是”这个转折词后面是指当事人“不知道权利被侵害”这第二种情况,从当事人不知道权利被侵害这个最初日子开始计算,此时的诉讼时效是二十年,如果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不能确定,那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没有任何意义。

  2《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就证实以上解释是完全正确的,《继承法》的第二条规定“继承人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法》的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这里二十年的时效是从继承开始时就计算的,绝不可能是按第67号驳回通知书中所说是从发生争议时才开始计算。

  3在本案中,对方当事人用来作为房屋产权归属主要依据的是《申请》,该《申请》是1985年5月18日所写,对方当事人是2005年5月24日才去立案的,巳超过了《民法通则》所明文规定的最长20年诉讼时效。其实在本案中我们已经证明了对方当事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这种情况,因为该诉争房屋的房产证上注意事项第一条明确规定:“如有转移变更,均应申请登记,否则不生效力”。该房产证上注意事项第二条明确规定:“本证为产权的唯一凭证”。 对方当事人拿到申请后,应当已经知道自己有权利向房管部门申请登记,如果不及时行使该权利,根据该房产证以上的两条注意事项,对方当事人也应当清清楚楚的知道,滞于行使该权利对自己造成了不能取得该房屋的后果.因此,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该申请应该两年之内有效.

  就算对方当事人辩解说不知道不申请登记的后果,那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法律条款来看,也超过了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的明文规定了!而第67号驳回通知书中认为二十年诉讼时效应从双方发生争议时算起,不知这又是依据的那一条法律规定?!

  4第67号驳回通知书认为“本案争议房屋权属属于物权范围”,“并不适用物权等绝对权”这完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从法理来说,对方当事人用《申请》作为证据来起诉,这怎么变成了物权之争呢?难道《申请》不经依法登记就变成了物权、就不适用诉讼时效了?!

  现在即使按照第67号驳回通知书曲解法律的理论来分析也是错误的,因为《继承法》第三条规定“房屋”这个物权也属于遗产的范围,因此“房屋”这个物权也肯定要受《继承法》第八条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而并不是第67号驳回通知书所说的物权就不适用诉讼时效了。


  综上所述,泡制第67号驳回通知书的法官公然枉法裁判曲解法律证据确凿.

发表于 2011-6-19 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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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19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悠闲道士逍遥子 发表于 2011-6-18 11:4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张律师:你好请看看,我已经在四川论坛,麻辣社区,群众呼声发帖(请关注汉源移民房的所谓“合格工程”)现 ...

如你所述属实,你仍需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当然如你确实经济困难,建议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2016年优秀版主 2017年优秀网友 2018年优秀版主

 楼主| 发表于 2011-6-19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爱唠叨 发表于 2011-6-17 22:4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回复 zdlawyer 的帖子

    请问,我于1997年买了郫县德源政府在郫县郫筒镇南街修的房子,当时看了卖房人出 ...

看双方合同如何约定的,此类房屋多为小产权房,可能只有等待有关部门是否有遗留问题处理方案出台时再办理产权。
如你们系被蒙蔽买房,可诉请合同欺诈,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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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19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王娅平 发表于 2011-6-17 15:4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请张律师移步至【手机报爆料】老板未经我同意把工资付给别人代管合法吗?
http://www.mala.cn/forum.php?m ...

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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