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律师您好!
1999年,我家三人依法承包了安岳县岳阳镇一村三社的集体土地,在承包期间,依法交纳了农业税费等费用。后来,夫妻因去重庆打工,为了女儿读书方便,于2005年将户口迁往重庆彭水县汉家镇鱼塘2组农村,成为空挂户,租房居住。当年签走后,我家的承包地委托自己舅舅代管。后来,女儿大学毕业,故于2009年经申请,社上盖章批准同意我们三人迁回原籍。但是,公安局不同意并将我家三人上户到安岳县岳阳镇成为空挂户,无房户。原因是2011年,因修公路,政府征用了我家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土地。安岳县房屋征收局与我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第七条第(二)项约定,本协议一式四份。乙方一份。可是,该协议签订一年多了,我才于2012年12月14日收到。主要是该协议以我不是集体组织成员为由以每平方米440元上浮20%,即每平方米528元收购了我家的住房,导致我家只收到住房补偿费三万多元。而如果我是集体组织成员,除享受440每平方米外,还要划地人均30平方米自建房屋。如果不愿自建房的,政府以安置住房面积每平方米3096元加人均8平方米安置门市面积收购价为6000元补偿,这样我家就可得到几十万元补偿。政府以我家户口已经迁往岳阳镇为唯一理由,认定我家三人不是该集体组织成员。才导致上述结果。近日,我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请求请求确认2011年4月11日原被告安岳县房屋征收局双方所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违法。
二、依法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第二、第九条约定,要求被告依法安置原告的房屋或者按照原告应得安置房的面积根据市场价进行收购。
但是,诉状交到法院后,法院以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拒绝受理。
请问,
1、我是否有权享受安岳县岳阳镇一村三社其他集体组织成员相同的征地安置补偿待遇?
2、被告以我不是集体组织成员以每平方米收购我家房屋528元签订协议是否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如果是,违反了那些条款规定?
3、我是否有权提起关于上述请求的诉讼,法律依据各是哪一条?
谢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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