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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张笛

免费法律咨询专帖(有问必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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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8-24 20:33
温江柳岸阳光小区的房交业主二年了,但无房产证,有业主传开发商无钱了,要跑了。我们怎样才拿得到房产证?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8-24 20:33
温江柳岸阳光小区的房交业主二年了,但无房产证,有业主传开发商无钱了,要跑了。我们怎样才拿得到房产证?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8-24 21:00
政府非法征用耕地两千亩没有国务院批文,上访就抓怎么办啊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8-25 19:11
请问07年到现在我的老婆基本上每年都要打我的母亲房子是母亲修建现在过户于我我母亲能要回我母亲修建的房子吗我现在正处于离婚期〉

发表于 2014-8-26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渠县大义乡陈家村本来是一个比较偏远的小山村,以务农为主,人均年收入较低,但在这种情况下,原支部书记陈昌茂在2001至  2010年任职期间贪污群众(为修公路)积资款十多万,在乡个别领导的包庇下一直没有得到处理,2013处10月村委换届选举中通过  不正当手段获得了村主任资格。而今,却伙同乡上部分领导造假帐、篡改历史(帐务),掩盖罪恶,诉求四年之久,都得不到解决  ,请领导和相关有良知的人们能够伸出援助之手,伸张正义,还老百姓一个公道。还望有志之士指点!举报人:方本华   电话  15082405502

发表于 2014-8-26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渠县大义乡陈家村本来是一个比较偏远的小山村,以务农为主,人均年收入较低,但在这种情况下,原支部书记陈昌茂在2001至  2010年任职期间贪污群众(为修公路)积资款十多万,在乡个别领导的包庇下一直没有得到处理,2013处10月村委换届选举中通过  不正当手段获得了村主任资格。而今,却伙同乡上部分领导造假帐、篡改历史(帐务),掩盖罪恶,诉求四年之久,都得不到解决  ,请领导和相关有良知的人们能够伸出援助之手,伸张正义,还老百姓一个公道。还望有志之士指点!举报人:方本华   电话  15082405502
dqq

发表于 2014-8-27 11:1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律师你好,我的诉状已交了6个多月了,法院都未给我开庭,多次找到庭长,他都说近期很忙,耐心等候,再后来电话都打不通了.法庭有时一个月都没有人在,请问我该怎么办?

发表于 2014-8-27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给一个朋友借了5万块钱一直不还我 我一直要直到一天   他把他银行的朋友和叫到一起 他找我说他现在没有钱正在银行贷款他银行的朋友也在也说的是
但是他的朋友又说他银行还有10万块钱没有还上 既然你急需用钱 那就把他银行的贷款还了 然后我出面再以他的名义代20万出来 然后把你还的10万
加上欠你的5万 一块给你 因为现在他《就是欠我钱的人》也拿不出来 你又急用钱 就只有这个办法 我这人当时急需他还钱毕竟欠我很久了也没有多想
加上我这人也是个老实人 就答应了 他那朋友也是排着胸脯给我保证一定能代出来 后面我就去把钱给我朋友还上了 想着 代出来了我的钱也就回来了
后面 加上贷款 请吃饭送礼送钱什么的 都是我出的  当时也说的是以后钱代出来以后 中间的费用也补偿给我  他那朋友 确实也在给我办 但是到最后一步
放款的时候 却放不下来 我问原因说 我那朋友的老婆没有签字 但是贷款资料上有签字  后来 我那朋友不见了联系不上了 我去找他那个银行的朋友
他居然也不管了 叫我爱找谁找谁去  我现在急的不行了 我辛辛苦苦的血汗钱 是不是被他们合伙给骗了我又不认识什么人 所以想请朋友们给我
出出注意 想想办法 我该怎么办才好 才能把我的钱要回来 应该找谁  和什么部门  《 我现在手上有 我朋友给我打的15万欠条 和我朋友贷款的公证书 和贷款资料在我手里》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8-28 00:04
南充高坪哪个12369打了莫反应,该找什么部门反应咯。:@

发表于 2014-8-28 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好!我是乡下人,在成都打工受伤,公司要求协调处理,未经工伤认定,在一般鉴定机构鉴定为9级工伤,请问成都市2014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补助金月工资基数为每月多少元?谢谢!

发表于 2014-8-28 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仁寿县综合执法大队罚款用收据违法不?改怎么处理?我能要求退款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8-29 09:15
实名举报双流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刘绍如违法渎职,请求上级法院、人大、检察、纪检机关行使职权对其进行处理

中共成都市委、中共成都市政法委、成都市人大、成都市人民政府、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成都市纪委:

本人叫胡琼,户籍在邛崃市羊安镇来龙村2组,身份证号码:510130197911211921,手机:18030516911。

本人现实名向各有关国家机关实名举报双流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刘绍如有故意刁难当事人,阻挠当事人依法维权的违法渎职行为进行举报。

2014年5月本人将行政起诉状写好带上相关证据到双流县人民法院去申请立案,遭到刘绍如的拒绝。2014年8月12日本人又再次到双流县人民法院去立案,8月27日刘绍如用85827593的座机电话打来说“不予立案”,我两次都希望他能代表法院出具一个不予立案的书面裁定,他却再三拖延始终不出,人为不让我的案件起入到司法程序。

刘绍如故意暗中使坏,再三想阻止我对邛崃市羊安镇人民政府没有征地批准手续就强行拆我合法房屋、强占我的房屋宅基地、强占我名下三人的承包耕地,大肆圈占近千亩土地搞“巨森产业园”进行的行政起诉……

请上级各国家机关依据各自职责和权限,对刘绍如蔑视法律,逾期不给我立案或出具书面裁定的违法渎职行为给予处理,并监督双流县人民法院受理我对邛崃市羊安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诉。

举报人:胡琼

2014年8月27日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

胡琼,女,汉族,1979年11月21日出生,户籍在四川省邛崃市羊安镇来龙村2组,身份证号码:510130197911211921。 联系手机:18030516911。

杨术灵,男,汉族,1964年12月9日出生,户籍同上,身份证号码:511024196412096635,(胡琼之夫)。 手机:15902870231。

被告:

四川省邛崃市羊安镇人民政府 镇长 汤洪峰

联系手机:13980503509 电话88751081 邮编:611534。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在邛崃市羊安镇来龙村2组实施的强占原告名下承包耕地的行政行为违法。

2.判决被告在邛崃市羊安镇来龙村2组实施的强占原告宅基地的行政行为违法。

3.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名下的承包耕地,并将耕地给予恢复原状。

4.判令被告在已拆毁原告房屋的原址上对原告的房屋恢复原状。

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羊安镇政府在未取得有征用土地审批权的国务院、四川省人民政府同意征用原告所在来龙村2组集体土地批文的情况下,就擅自按邛崃市领导个人的意图,在2013年5月13日向原告及村民发出要占土地的开会通知,2013年5月14日被告又向原告发出搬迁房屋公告,被告就是以实施了这种行政行为的方式要原告服从被告的行政决定,交出承包耕地和房屋宅基地并与其签订只有《安置合同》之形,实际并无“安置”保证之实,将来根本就不可能履行兑现的虚假合同,意图骗占原告的宅基地和承包耕地,遭到了原告的坚决抵制。

2013年8月7日晚上,被告趁原告家中无人之机,指使他人将原告的房屋推倒……为圈占土地做前期的准备。

2013年12月……被告安排要用地的“成都新驱工业项目”,现改名叫“巨森产业园标准化厂房项目”,用推土机推碾平了原告的宅基地和承包耕地,修建起了围墙、圈占囤积了约近千亩土地,现正在对外招商卖地牟利……被告就是想以这种“既成事实”的手段逼迫原告签字同意放弃自己名下的承包耕地和宅基地,亦同样遭到了原告的坚决拒绝。

至今,原告也未与被告达成过任何协议,但合法房屋却已被被告拆除,其宅基地和承包耕地也被被告强占去了。

原告手上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049624号),《集体土地使用证》[邛集用(2008)第9997号]都证明了原告房屋不仅真实存在,而且是有合法房产证和土地证的。

原告的邛府农地承包权证(2010)第510183101210000200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面清楚的载明:承包期限从1998年12月3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承包权人3人,承包地总面积3.21亩,地块名称为4701、4702、4703、4704、4705、4706共6块,在“地类”一栏清清楚楚写明是“耕地”。

被告实施的强占原告名下农村承包耕地和宅基地的行政行为,严重违反了《物权法》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二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面对原告向上级机关的多次投诉,被告竟用与被告羊安镇毫不相关的四川省人民政府2013年7月30日川府发[2013]37号《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文件来进行诡辩,硬生生的要把羊安镇说成是“芦山地震灾区”,准许他羊安镇先占地,后报批。

被告故意歪曲并扩大“芦山地震灾区范围”目的就是一个,好将羊安镇在2013年7月15日国务院国发[2013]28号和2013年7月3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发[2013]37号文件出台之前非法强占到手的“耕地”和农民宅基地进行“漂白”,用“生米已煮成熟饭”这种“先占地,然后傍地震受灾之名,再把非法强占到手的土地捣腾成合法,从转卖土地中牟取暴利”。

国务院在国发[2013]26号文件中明文认定在邛崃市的行政区域内只有:高何镇、天台山镇、道佐乡、火井镇、南宝乡、夹关镇这6个乡镇才属成都市所辖“芦山地震灾区范围”,原告承包的耕地和房屋下的宅基地全位于羊安镇境内,根本不属上述国务院认定的6个乡镇内的“芦山地震灾区范围”。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二)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法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按此规定,就是被告的上级行政机关——邛崃市人民政府的个别领导,也无权超越法律、法规的规定,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将羊安镇搭顺风车塞进“芦山地震灾区”范围,违法纵容或指使羊安镇政府享有“芦山地震灾区”才可“边建设边报批”的特权。

综上所述,被告为了强占原告的宅基地和农村承包土地,实施了一系列的违法行政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到原告一家三口人的根本利益,为响应中央号召,减少上访、信访,引导涉诉、涉法案件积极走司法审判之路,依据《行政诉讼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和《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以及中央第九巡视组将来四川驻扎两月和即将要召开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将确立“依法治国” 的精神,特诉来贵院,请依法通过公开审理该案来以彰显法律权威,维护法律尊严,确保原告的正当权益不受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侵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

此致

双流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年 8月 12日

附:

1.本诉状一式3份。(注:法院1份、被告1份、原告留1份)。

2.原告的身份证和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3页)。

3.原告的房产证复印件1份(2页)。

4.原告的房屋土地证复印件1份(1页)。

5.原告的农村土地承包证复印件1份(5页)。

6.被告发出的要占土地的通知复印件1份(1页)。

7.被告发出的搬迁房屋的公告复印件1份(1页)。

8.被告拟定,但遭原告拒绝签字的安置合同打印件1份(3页)。

9.被告“巨森产业园标准化厂房项目”招商广告件1份(1页)。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8-29 09:25
实名举报双流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刘绍如违法渎职,请求上级法院、人大、检察、纪检机关行使职权对其进行处理

中共成都市委、中共成都市政法委、成都市人大、成都市人民政府、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成都市纪委:

本人叫胡琼,户籍在邛崃市羊安镇来龙村2组,身份证号码:510130197911211921,手机:18030516911。

本人现实名向各有关国家机关实名举报双流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刘绍如有故意刁难当事人,阻挠当事人依法维权的违法渎职行为进行举报。

2014年5月本人将行政起诉状写好带上相关证据到双流县人民法院去申请立案,遭到刘绍如的拒绝。2014年8月12日本人又再次到双流县人民法院去立案,8月27日刘绍如用85827593的座机电话打来说“不予立案”,我两次都希望他能代表法院出具一个不予立案的书面裁定,他却再三拖延始终不出,人为不让我的案件起入到司法程序。

刘绍如故意暗中使坏,再三想阻止我对邛崃市羊安镇人民政府没有征地批准手续就强行拆我合法房屋、强占我的房屋宅基地、强占我名下三人的承包耕地,大肆圈占近千亩土地搞“巨森产业园”进行的行政起诉……

请上级各国家机关依据各自职责和权限,对刘绍如蔑视法律,逾期不给我立案或出具书面裁定的违法渎职行为给予处理,并监督双流县人民法院受理我对邛崃市羊安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诉。

举报人:胡琼

2014年8月27日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

胡琼,女,汉族,1979年11月21日出生,户籍在四川省邛崃市羊安镇来龙村2组,身份证号码:510130197911211921。 联系手机:18030516911。

杨术灵,男,汉族,1964年12月9日出生,户籍同上,身份证号码:511024196412096635,(胡琼之夫)。 手机:15902870231。

被告:

四川省邛崃市羊安镇人民政府 镇长 汤洪峰

联系手机:13980503509 电话88751081 邮编:611534。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在邛崃市羊安镇来龙村2组实施的强占原告名下承包耕地的行政行为违法。

2.判决被告在邛崃市羊安镇来龙村2组实施的强占原告宅基地的行政行为违法。

3.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名下的承包耕地,并将耕地给予恢复原状。

4.判令被告在已拆毁原告房屋的原址上对原告的房屋恢复原状。

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羊安镇政府在未取得有征用土地审批权的国务院、四川省人民政府同意征用原告所在来龙村2组集体土地批文的情况下,就擅自按邛崃市领导个人的意图,在2013年5月13日向原告及村民发出要占土地的开会通知,2013年5月14日被告又向原告发出搬迁房屋公告,被告就是以实施了这种行政行为的方式要原告服从被告的行政决定,交出承包耕地和房屋宅基地并与其签订只有《安置合同》之形,实际并无“安置”保证之实,将来根本就不可能履行兑现的虚假合同,意图骗占原告的宅基地和承包耕地,遭到了原告的坚决抵制。

2013年8月7日晚上,被告趁原告家中无人之机,指使他人将原告的房屋推倒……为圈占土地做前期的准备。

2013年12月……被告安排要用地的“成都新驱工业项目”,现改名叫“巨森产业园标准化厂房项目”,用推土机推碾平了原告的宅基地和承包耕地,修建起了围墙、圈占囤积了约近千亩土地,现正在对外招商卖地牟利……被告就是想以这种“既成事实”的手段逼迫原告签字同意放弃自己名下的承包耕地和宅基地,亦同样遭到了原告的坚决拒绝。

至今,原告也未与被告达成过任何协议,但合法房屋却已被被告拆除,其宅基地和承包耕地也被被告强占去了。

原告手上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049624号),《集体土地使用证》[邛集用(2008)第9997号]都证明了原告房屋不仅真实存在,而且是有合法房产证和土地证的。

原告的邛府农地承包权证(2010)第510183101210000200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面清楚的载明:承包期限从1998年12月3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承包权人3人,承包地总面积3.21亩,地块名称为4701、4702、4703、4704、4705、4706共6块,在“地类”一栏清清楚楚写明是“耕地”。

被告实施的强占原告名下农村承包耕地和宅基地的行政行为,严重违反了《物权法》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二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面对原告向上级机关的多次投诉,被告竟用与被告羊安镇毫不相关的四川省人民政府2013年7月30日川府发[2013]37号《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文件来进行诡辩,硬生生的要把羊安镇说成是“芦山地震灾区”,准许他羊安镇先占地,后报批。

被告故意歪曲并扩大“芦山地震灾区范围”目的就是一个,好将羊安镇在2013年7月15日国务院国发[2013]28号和2013年7月3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发[2013]37号文件出台之前非法强占到手的“耕地”和农民宅基地进行“漂白”,用“生米已煮成熟饭”这种“先占地,然后傍地震受灾之名,再把非法强占到手的土地捣腾成合法,从转卖土地中牟取暴利”。

国务院在国发[2013]26号文件中明文认定在邛崃市的行政区域内只有:高何镇、天台山镇、道佐乡、火井镇、南宝乡、夹关镇这6个乡镇才属成都市所辖“芦山地震灾区范围”,原告承包的耕地和房屋下的宅基地全位于羊安镇境内,根本不属上述国务院认定的6个乡镇内的“芦山地震灾区范围”。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二)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法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按此规定,就是被告的上级行政机关——邛崃市人民政府的个别领导,也无权超越法律、法规的规定,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将羊安镇搭顺风车塞进“芦山地震灾区”范围,违法纵容或指使羊安镇政府享有“芦山地震灾区”才可“边建设边报批”的特权。

综上所述,被告为了强占原告的宅基地和农村承包土地,实施了一系列的违法行政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到原告一家三口人的根本利益,为响应中央号召,减少上访、信访,引导涉诉、涉法案件积极走司法审判之路,依据《行政诉讼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和《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以及中央第九巡视组将来四川驻扎两月和即将要召开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将确立“依法治国” 的精神,特诉来贵院,请依法通过公开审理该案来以彰显法律权威,维护法律尊严,确保原告的正当权益不受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侵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

此致

双流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年 8月 12日

附:

1.本诉状一式3份。(注:法院1份、被告1份、原告留1份)。

2.原告的身份证和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3页)。

3.原告的房产证复印件1份(2页)。

4.原告的房屋土地证复印件1份(1页)。

5.原告的农村土地承包证复印件1份(5页)。

6.被告发出的要占土地的通知复印件1份(1页)。

7.被告发出的搬迁房屋的公告复印件1份(1页)。

8.被告拟定,但遭原告拒绝签字的安置合同打印件1份(3页)。

9.被告“巨森产业园标准化厂房项目”招商广告件1份(1页)。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8-29 09:27
我养老保险交了20年了,我现在不想继续交养老保险了,到退休以后能领退休金吗?不交养老保险以后还能交其它的保险吗?比如:医疗,公积金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8-29 10:28
我女儿结婚在成都小孩两岁了,由于男方长期不回家两人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现在她们当地已规划占用,我女儿能陪偿住房等有关政策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8-29 10:33
我是一个糖尿病患者想办特殊病证,但是买的是城镇个体医保(200多一年)医保中心说不能办,该如何是好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8-29 23:39
你好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8-29 23:58
1.我想咨询一下,关于邮政对员工强行完成任务(月饼.粽子.贺卡.书本杂志……),如果完成不了任务的员工就扣工资。
2.我们上班时间也完全没有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早上为了同行竞争要求我们一线员工7:10上班开晨会,中午值班(如果上面调阅监控发现没有值班就罚款责任人200元),下午因为人员的不合规,严重缺少,导致员工事情无法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几乎每天在19:30才能把当天的后续工作做完(没做完的晚上拿回家做),并且要求开夕会(这个时间点农村老百姓的吃饭休息了)。 总之就是平均每天上班时间长达12多小时,,但每位员工没得到任何加班工资,反而是没按要求执行的会被罚款及通报。
发表于 2014-8-30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交规1344A和1636A是啥意思?罚款多少?求细则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8-31 12:07
律师你好,我叫魏浩,我的联系电话是18981201986,我这里遇见一个经济合同纠纷,对方在调解时提供串改的合同,调解后报检察院和公安局后才查实提供的合同与原始合同不一致,为串改过的,我们提请法院撤销调解书,法院不受理,说不能撤销,请问下我们现在应该怎么办才能使以前的调解书无效或撤销,并使法院重新受理案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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