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我与四川绵阳三台永安电力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出卖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我通过一次性付款方式购买了位于出卖人开发的位于游仙区芙蓉路15号的芙蓉丽景龙居住宅一套。
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交房条件”约定,出卖人应于2011年3月31日前向我交付该商品房,但由于出卖人方原因,未能准时交付房屋,2012年2月14日,出卖人方才向我交付了房屋,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出卖人给予优惠了一年物业费和少量现金补偿,约定不再追究出卖人延迟交房的责任。同时出卖人向我收取了代办房产证、土地证等手续的“办证税费”437元,我至此接交房屋,并委托出卖人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九条“产权登记”约定,出卖人应于2011年6月30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并及时向我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经我多次电话及现场到售房部催促,但出卖人自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至2014年5月,时隔3年9个月,仍未为我及其它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等手续,经我及其它业主一再催促并到相关主管部门上访,出卖人才启动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办理,根据出卖人的捆绑要求,我们全体业主都于2014年5月27日签订了对出卖人延迟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不再追究责任的显失公平的补充协议。然而至今,7个月又过去了,经我多次催促,出卖人仍未向业主们办理理房产证、土地证,且一直未说明原因。
有人说,我们的购房合同约定不清,且两次补充协议签订后,买房人已放弃对开发商追究责任。然而我想说,就算我们放弃了截止2014年5月,开发商不作为,慢作为的权利主张。但办理房产证的法定时限是30个工作日,市房管局的承诺时限是15个工作日,从我们全体业主第二次被迫签订显失公平的补充协议至今7个月了,开发商仍未给我们办理好房产证,且至今未将相关办证资料提交给有关部门。请问:开发商一再失信,一直不给我们办证,我们就真的没有办法么?难道就因为我们的两次补充协议,就永久的丧失了主张延迟交房及延迟办证的权利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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