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政府还老百姓应有法律法规的保障《复查申请》请交前锋区政府复查
父母官您们好,在此打扰您们了。
一、关于占地分土地款问题
我是广安市前锋区四合村的人,对2013年9月份为集中修建公墓占用了前锋镇四合村7组6.899亩土地,共划拨土地款207000元。组上不分给我老婆及子女的土地补偿款,我上访了无数次了,都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才在此打扰您。在起初上访镇政府都是说组代表会不允许享有,后经我上访多次后前锋镇政府终于说是按广安府发〔2013〕13号执行,我家人不享受补偿,我组上领导说是执行政府政策不分给户口在本组为居民户口的人员,两级领导各说一词,真让平民为难。从而导致我重复上访,从而得两级领导都说是政策不允许我这样的家庭享有,这下把问题能归到一致,现在我们共同来查找下广安府发〔2013〕13号办法是否有明文规定我这样户口在此组生活居住都在此组的不享有土地补偿问题?
括号中是我对这段时间上访后得到镇政府回复加以的总结(村上干部说是政府政策不允许我这样的户口在本组的城镇居民性质的户口不享有本次土地补偿,上访后政府说是组代表会不允许我这样家庭享有,两级干部说法不一致所以导致我在网上的重复上访,在反复上访后前锋镇政府终于在上访回复说出是按《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广安府发〔2013〕13号)执行的,后经我查看该(广安府发〔2013〕13号)并没有明文规定我这样的一家人不享有本次土地补偿,在前锋镇政府的回复:“根据广安府发[2013]13号文件,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为在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享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常住农业户口。”但我在广安市政府网上看到是:(广安府发〔2013〕13号)的“第十一条 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为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常住农业人口”,政府为什么在我信访回复中把“常住农业人口”变更为“常住农业户口”在我的查阅相关文件后得知两者法律意义完全不一样,只要是按政府网上所述的"常住农业人口",那就与户口的性质无关了。至于组上组织的村民代表会当时本有人持不同意见,并没有在代表会达成一致,形成条文是村组干部回家编造的。所编造的代表会政策没有村民的签字盖手印并没有在组里进行政府所要求进行公示就进行实施,所以我认为该代表会所定政策并非合法。应否定该代表会所谓定的政策。
我查阅相关文件后对“常住农业户口”与“常住农业人口”的理解,区别如下:
“常住农业户口”是常期户住在此地并在公安部门记录在册的农业户口人员。(镇政府有义改为“常住农业户口”有过于强调户口性质了,但广安市政府网上(广安府发〔2013〕13号)所述的“常住农业人口”没有强调户口性质问题之义,只要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就可以享有被征组的土地补偿安置。)
“常住农业人口”是常期居住在此地并在公安部门记录在册的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并在此地从事农业生产人员。(我已承包农村集体土地,这能证明我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在此我还可以证明我近年来在家有从事着农业生产行为,我有空就回家协助我爸妈担红薯,担农家肥浇蔬菜,找猪食等力所能及的农活,这些我家周边邻居可以为我证明)
终上所述我这样的户口在农村生活居住都在农村只是户口性质在公安部门登记为居民而以,但我还是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常住农业人口,所以我这样的居民户口人员理应享受政府对农民占地补偿款,所以在此提请前锋区府复查此事。)
在反复上访中前锋镇终于说出本次土地款是按《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广安府发〔2013〕13号)执行。
经我查看广安的《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广安府发〔2013〕13号)中规定没有一条规定明文提出不补偿户口在本组的居民户口,生活居住都在本组的人员。在此请您监督地方政府认真落实上级政府颁发政策。
这是广政府网上的相关政府文件:
http://www.guang-an.gov.cn/newsc ... &classId=021146
第三章 被征地人员安置
第十一条 被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为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常住农业人口(含现役义务兵和上士(含上士)以下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刑及劳教人员)。
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止,依法婚嫁迁入的农业人口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人口,享受安置。
第十二条 被征地组下列人员不享受补偿安置:
(一)《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非法定婚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的人员和其他违规迁入人员。
(二)《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增加(迁入)人员(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员除外)。
(三)《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前迁出、死亡人员以及服役转干人员和服役满8年以上的士官。
(四)以前征地已安置的人员(包括以前征地应农转非而未转非的人员)。
在“第十二条被征地组下列人员不享受补偿安置”中没一条规定我这样的情况不享受本次土地补偿款。
我的情况如下:
1:我是2001年读大专把户口转到学校的,因结婚生子我在2007年把集体户口依法转入户籍原地四合村7组的独立居民户口。
2:我老婆:秦晓蓉及子:郑前程;女:郑鑫源都是2013年9月份之前上在我户口下为本组的居民户口。
3:我本人享有四合村7组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地。(这说明我家人具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
4:在此之前我一家并没有享受国家任何安置政策。
5:我的一家户口都在四合村7组,理应四合村7组的农村集体一份,除非政府有明文规定我这样的一家不属于四合村7组集体。
以上句句属实,如有假我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广安府发〔2013〕13号中的第十二条有明文规定被征地组不享受补偿安置的人员,但其中所有条款并没有明文规定户口在被征地组的城镇居民户口人员不享受补偿安置,所以在此请区政府督促地方政府补发我的一家应该享有的土地款。
如区府还是要强行维护镇政府的处理决定,在此我请求区府为我这样户口在农村,家在农村,生活居住都在农村的家庭做另外的补偿安置。以免以后政府占地造成同样的问题,我们区是新建区在大量占地建城,肯定有与我一样情况的家庭,政府不可能不安置不补偿,直接把我这样的家庭轰走,让我这样的家庭成员在社会上自生自灭无家可归露宿街头吧。
二、关于修公路间接导致房屋成危房问题 (首先要肯定前锋镇政府对我们受灾群的群众妥善安排非常满意,并在此表示感谢,请转交我对前锋镇政府的谢意,但我对前锋政府处理的决定“经查, 2014年9月13日暴雨引发山体滑坡与修公路毫无关系的说辞”并不认可,所提请区府复查。)
中共前锋镇委员会说很对:“这均不能说明修建公路与滑坡有直接关系。”因你们修公路当时我房屋没有成危房,但是你们修公路把我家的晒场砍下挖成悬岩,巧遇这次下大暴雨引起山体滑坡导至我家成危房。我们家属于山区,房屋是修在山坡的中腰处,你们修公路把山脚下的泥土挖走了,故我家晒场下被你们修公路挖成悬岩,一遇大雨山上的泥土被雨水发泡了肯定导致山体泥土失去原先的稳定性,在大雨的冲洗下泥土慢慢向山脚下溶,间接导致我家成为危房,(这个道理生活在农村的小朋友都知道,在此我想国家领导也应该认同吧)因此我说我家在此生活居住了30多年,经历过多少次大暴雨都没有引起山体滑坡所以与修公路间接关系还有吧,那请问政府如何理赔?
我所描述不一定精确,但区府领导到现场一看便知我所述是否真实。
(我在网上上访了无数次,村上领导把我爸妈叫到政府大楼去了解过一次情况,但我们前锋镇政府工作人员没有给我上访当事人打一次电话,只村主任谢文成给我打过一次电话只是一味说政府政策不允许我这样情况家庭不享受补偿,还说什么山体有两处滑坡就与修公路毫无关系。你们把山脚下的泥土挖走了导致山体失去原先平等,肯定会导致山体多处滑坡。我不知地方政府工作人员这样的作为叫接地气走基层吗?只听村干部一方的讲述就下结论是否有点草率,有把老百姓之事不当成事之义。)
我这样的有法可依,我可以主张我什么权利,我被 变成无家可归的一家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