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腐败 草菅人命
公权滥用 残害百姓
我叫胡明连,女,现年37岁,汉族,(原籍)四川省泸县福集镇马溪河村七组人,(户藉:四川省泸县福集镇怡园路175号:怡园小区)没有住房,租房子住。电话:13568137425。
因我为爱人李朝均申冤,被泸县政府非法关押和泸县公安局非法拘留二十多次。为此,特向社会各界人士及新闻媒体揭露此事,请求上级领导和社会各界人士及新闻媒体伸出援助之手,为受害人伸张正义,主持公道!维护法律的尊严!
一、2006年6月22日,四川省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泸检刑诉(2006)50号起诉书指控:我爱人李朝均因与被害人钟树华素有积怨,于2005年11月9日晚7点左右持刀杀害钟树华(未遂),其行为己构成故意杀人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朝均以“案件非当事人所为并且案发时不在现场” 和“被告人供述是公安机关逼供诱供而得” 为由提出上诉。四川省高院经过书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朝均不服四川省高院的二审裁定,并以李朝均无罪为由向四川省高院提起申诉。四川省人民法院以“李朝均不能提供证据推翻证人证言、不能提供证明李朝均无作案时间和公安机关取证违法的证据” 为由,于2011年3月24日驳回其申诉。
李朝均认为:自己根本没有实施杀人行为,四川省人民法院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请求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12月21日(2006)川刑终字第91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对此案重新进行审理。
本案一审及二审作出判决的主要证据是李朝均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夏登明、何英、邓明福、肖树章的证言,杀人凶器刀,被害人收到的李朝均的悔过信,在犯罪現场遗留的帽子、手电筒。对于侦查阶段的供述,李朝均在庭审阶段予以否认,而其他相关证据也不足以证明李朝均实施了杀人行为。具体理由分述如下:
1、本案证据不充分,缺乏关键物证
A、本案关键的物证即杀人凶器缺乏,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出示本案的凶器,即法院最终认定的作案工具~刀。
根据检察院指控:李朝均是用水果刀刺向被害人钟树华的腹部,后又刺向头部、颈部等多处部位。根据被害人钟树华的供述,凶手作案工具是“一把明亮亮一尺长刀。” 但并未描述是何种类型的刀,后检察院指控杀人凶器为水果刀。由此,本案的杀人凶器是本案的重要证据,它决定了李朝均是否实施了杀人行为,但检察院在法庭审理中始终未予以出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笫四十六条規定的口供补強规则:“对案件的判决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要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口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就本案来讲,李朝均在法庭审理时始终不承认自己实施了杀人行为,在证人证言证明力不足的情况下,凶器及凶器上的指纹鉴定应该是本案的审查重点,在没有这些证据的支持下定案是缺乏依据的。
B、犯罪分子遗留在犯罪现场的帽子和手电筒未进行司法鉴定便作出认定,不具证明力。在庭审过程中李朝均对检察官出示的帽子和手电筒予以否认,但法院在未进行合理排查的情况下,即没有进行相关的指纹鉴定便予以确认,因此本案中予以定案的证据并未达到确实、充分程度。
C、公诉方出示的证明李朝均实施了杀人行为的证据还有李朝均写给被害人家属的悔过信。但李朝均只承认写这封信的目的是劝告被害人及其家属不要陷害自己,李朝均主张自己不会写字,信的内容是由他人代写的,部分内容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未对相关的信息进行核实,也未对该封信进行笔迹鉴定就予以采信,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由此可见,法院没有出示本案的重要证据,对有异议的证据,也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就迳行认定。
2、本案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证明力不足,不具可采性
A、被害人一家和李朝均一家自文革始便有冤仇,积怨很深,被害人的证言存在极大的主观性,因而其真实性存在疑义。
B、根据被害人及证人夏登明的陈述,案发后被害人钟树华一边跑向其距家100米外的夏登明家求助,一边呼喊刘国顺(夏登明的爱人)的名字,刘国顺前去救助,在途中遇见被害人并将其接至自家中,后从被害人口中了解到了案发经过,由此可以得知,夏登明只能证明被害人受伤的事实,不能证明犯罪行为是李朝均所为。
C、根据被害人钟树华陈述,案发时“其夫肖树章在楼下耍,” 不在现场,肖树章并没有亲眼目睹案发经过,是传闻证据,故此证言证明力不足,不能据此证明李朝均实施了杀人行为。
由此推知,本案不具有直接证明力的证言,法院仅依据被害人的陈述认定了李朝均实施了杀人行为是缺乏依据的。
3、本案存在诸多疑点
A、根据被害人钟树华陈述,案发时“其夫肖树章在楼下耍,” 不在现场,但钟树华在被证人刘国顺接至其家中后请求刘国顺回去看看其丈夫肖树章受伤的情况,据此推知肖树章在案发现场附近,被害人陈述自相矛盾。倘若案发前肖树章就在附近,当被害人被害后,为什么不是让其丈夫报警,而是自己跑去100米外的刘国顺家向刘国顺求救,对此都不能有合理的解释。
B、根据夏登明的证言,被害人钟树华和其丈夫肖树章素来关系不好,经常吵架甚至大打出手。因此本案不排除被害人钟树华是被其丈夫肖树章伤害,又嫁祸于李朝均。李朝均一家与被害人一家积怨很深,因此被害人很有可能借机陷害李朝均。
C、李朝均在本案发生前后的行为可以间接证明李朝均并没有实施杀人行为。如果案件真是其所为,为何李朝均在案发后6个多月时间里而没有采取逃跑行动反而继续留在原地打工呢?而且照常给在泸县的亲人朋友打电话呢?
最值得社会各界人士及新闻媒体关注的是:2006年8月至9月泸州市人大代表视察法院工作情况对李朝均一案庭审的评议。
A、法官(审判长涂征、审判员雍定远、靳泰雨):庭审驾驭能力较強,庭审比较规范,随意打断辨护人的意见不当。裁判结果出人意料。
B、公诉人(陈利):多次将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混淆,发表指控和公诉意见底气不足,不能做到义正词严,理直气壮,抑扬顿挫,审查起诉不严、公诉准备不充分,指控犯罪的证据不能做到确实、充分,(凶器、伤残、主观故意)回避律师的辨护意见,公诉意见套话多,照本宣科指控和公诉意见,且眼不离书。
C、书记员(杨凯):背向审判长报告庭审情况不当。
D、律师:辨护能力弱,被告人不认罪时仍做轻罪辨护不当。
E、警官:侦查不及时(受害人案发当日指控嫌疑人李朝均,侦查机关在李朝均没有潜逃的情况下于案发后77天才对李朝均釆取措施);收集证据不力。(杀人凶器没有收集到,指纹痕迹沒有鉴定,杀人动机没有审问,嫌疑人李朝均有无作案时间没有完全锁定)。
F、法警:值庭时响手机不当。
以上事实足以证明,现有的证据不仅不能相互印证,而且无法证明李朝均杀人的事实,法院对事实的认定让人产生疑问。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案中,法院认定事实仅釆用了被害人的证言,况且被害人与李朝均素有冤仇,被害人的证言是否真实存在疑问。此外,本案其他证据也尚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李朝均持械行凶的行为,所以,在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的情况下,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朝均无期徒刑的做法,严重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疑罪无从”的原则,以及《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款“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的无罪判决” 的规定。但是,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什么要这样判呢?因为被害人有个在北京工作的儿子与时任的法院院长是朋友,因此,法院才肆无忌惮地做出了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枉法判决。
二、我为了为李朝均讨回公道,曾无数次向县、市、省的各级人民政府、党委、政法委、人大、检察院、法院反映,这些部门领导却对我反映的问题置若罔闻。在此情况下,我后来又多次进京向中央有关部门递交申诉材料,但仍无结果。在这上访几年里,李朝均的冤案不但没有得到昭雪,反而被泸县政府及公安局非法拘留二十多次。现例举如下:
1、2006年3月,我在泸州市信访局反映问题时,被泸县公安局押送到泸县民政局关押7天。当时泸县公安局副局长程世明还叫我改嫁,不知是何居心。
2、2006年7月,我声称为老公的事情要去北京反映,于是,泸县福集镇司法局古远珍、李福州局长、公安局徐警官、温警官,将其带到司法局楼上关押4天。
3、2007年3月至4月,泸县政府无辜将我关押在泸县建设街罗二租的房子里共18天。(当时有90人24小时看守)
4、2007年6月2日至6月17日,我准备进京反映问题,在重庆火车站被拦截,当时有泸县公安局、政府、镇政府及村上妇女主任英安群9人将其用警车押送到泸县的玉蟾山(秘密收容所)关押16天。(当时有上访人员雷树林、孔祥政、程祖德等人证实此事,有104人24小时看守,其中有公安李金全和姓张的)
5、2009年6月,泸县公安局苟治权等4人将我关押在福集镇麻柳山庄2天。
6、2009年8月17日至8月26日,泸县公安局将我行政拘留10天。
7、2010年8月15日,泸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泸公(福)决字(2010)第154号,以2010年8月11日上午,我为其丈夫喊冤到北京联合国开发署进行非正常上访为由,对其进行治安拘留10日的处罚。
8、泸县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泸公(福)决字(2011)第0167号以我分别于2011年3月2日、3月3日到北京市永定门国家信访局进行非正常上访,其行为属于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将其行政拘留10日。但在这次上访过程中,泸县信访局王洪权将我在国家信访局截住,带到四川省内江驻京办事处的地下室停车场,叫了一伙流氓将我毒打一顿,现在我的脚上还伤痕累累。
9、2009年10月4日,李朝明(李朝均之哥)的儿子失踪,10月7日李強的尸体被发现在钟树华家后门处用高梁杆盖着。10月8日下午,泸县公安局程世明、甘泽全以此案嫌疑人的名义将我逮捕,关押在泸县看守所67天。释放时不说任何理由便将其释放。后来,我为自已无辜蒙冤入狱一事向泸县公安局讨说法,泸县公安局程世明声称:“你超生了一个小孩,我们帮你小孩上个户口,此事就两清,你以后就不再追究。” 真是荒唐之极。
10、2006年3月13日,我的儿子李长龙带回一封恐吓信:“如果你再去上访,你的两个儿子将会得到与李强同样的下场,别再为你老公申冤,你是告不倒他们的,你老公的结果只有两种:一是死,二是无期。后来我还多次接到恐吓电话。(13847326794)
也就是说,只要我去上访,回家后不是被关押就是被拘留,甚至还将被惨遭毒打。敢问昭昭日月,天理何在?
最卑鄙可耻的是:泸县公安局居然在我家中搜查三次,将我家中与李朝均案件有关的材料全部拿走。更灭绝人性的是:2007年3月至4月,泸县公安局温国平等人三次开着小车在城里追碾我。而且还公开说:“把她压死后赔她三十万元,把她的两个儿子送进孤儿院抚养。” 如此赤裸裸地违法违纪行为和我的悲惨遭遇居然发生在依法治国天天讲“始终代表人民利益” 的今天,怎不令人痛心?
作为公安局局长毛汉东、高展、傅涛,不但不遵守《人民警察法》第三条的规定: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反而利用党和人民给他们的权力,为所欲为,草菅人命,视百姓如小虫,任踏任捏,任其所便。严重侵犯了我的人身权利,是违反《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是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故意执法犯法的枉法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泸县公安局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四川省泸县政府、公安局明显地滥用职权,践踏法律,丧失党性原则,对我进行打击报复,于我的生死利益不顾。在长达多年我为李朝均申冤的上访路上,由于政府和司法机关某些官员置中央的政策和要求不顾,抱着“我就是不帮你解决,你能将我怎样” 的“死猪不怕烫” 的态度,造成对我多年一直上访的情况下政府恼羞成怒,在给我作为弱势百姓带来长达多年的精神压力和经济损失的状况下不自我反省,反而变本加厉的对我进行非法关押和拘留。他们的真正目的是把我关起来断绝揭露其政府黑暗和司法机关腐败行为的上访之路,以达到掩饰其腐败曝光于天下和粉饰其政绩的最终目的!以公正严明的司法作为一种工具来达到威逼平民就范的手段,严重践踏中国司法机关的尊严和无视人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天高皇帝远的国民党军阀作风替代了威严光明的国家法令,是对社会主义和谐制度的一种严重蔑视。也反映了四川省泸县政府和司法机关的无法无天和以权代法的不作为行为,为掩饰政府和司法机关的某些卑鄙渎职行为以强制手段打压公民的合法上访和申诉的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恃强凌弱,粉饰太平,瞒上欺下!在民主法制日益健全和完善的今天,我的悲惨遭遇和李朝均的冤案迟早有一天会大白于天下。本案中,我为了维权,反贪腐,上县,上市,上省,上京,相信总有个讲理的地方,不怕恐吓,软禁、拘留~~~~。坚持正义,维护尊严!然而,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高叫维稳,却在制造不稳?丧尽了天良,湮灭了人性,竟然把正当维权的我以莫须有的扰乱社会秩序的理由任意将其非法关押和拘留二十多次。这显然是地方政府的无法无天和司法机关的腐败,一起镇压走投无路的我。践踏神圣的宪法,扰乱载舟覆舟的民心。必须彻底铲除这些以维稳为借口动用公权力残害百姓的党内败类,社会才会和谐稳定。我相信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他们的黑手是遮不住天空的,李朝均的冤案一定会得到昭雪。为此,特请求上级领导和社会各界人士伸出援助之手,为我和李朝均伸张正义,主持公道!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受害人:胡明连
2012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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