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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心寒123

万源市大沙乡计生办主任殴打产妇(万源市人民政府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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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8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是不是调查了的哟?怎么有这么多的不解呀?看来政府说那个工作人员那么的好,她乡怎么有那么多的超生呢?

  请问杜你在大沙居住多少年了?有没有证明呀?要是有的话,那就证明政府的回复欠公平,公正.我看还有好多的凝点哟!值得深思哟!!!!!!!!!!!!!!!!!!!!!!!!!!

 楼主| 发表于 2007-12-9 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相关单位的负责同志,我了解大沙一村民男,他也是第二婚,可是第一婚给他生了三个儿子,第二婚的女方在前婚处生了三个小孩子,后又到这男方来生了一个女儿,请问这个应怎么处罚呢?据我所知他什么处罚都没有.

 楼主| 发表于 2007-12-9 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上面政府和四川新闻网根本就没有来大沙调查,都只是听乡政府的假说,还有派出所刘的亲戚一手操办.本人在大沙居住数年,居委会应知道的呀!还有我们一街的人知道呀!

发表于 2007-12-9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回复明显乱说。没有实事求是。

人家05年就回到大沙了,你们却说他们在外面打工。

发表于 2007-12-10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万源市人民政府的回复明显有欠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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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0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

现在老百姓真是,投诉无门哦.

上头根本就不管你老百姓的死活.

失望.

 楼主| 发表于 2007-12-11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大沙工作组的几个工作人员,大沙现在有超生二胎的,才罚3000,为什么这个国家按规定应生育一个的,还要罚那么多呢?还有一位现在是第三个小孩子才罚5000,你们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简直就是乱来......

  我想你们怎么会在城里买得起房子哟?

  

 楼主| 发表于 2007-12-11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一再推脱,你们也不想下,孩子都9岁了,加怀就是10年了.现在要处罚也得先自个处罚了,才去处罚别人呀?

发表于 2007-12-12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素质差

 楼主| 发表于 2007-12-12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官,不一事同仁呢!那就难当哟!天下肯定不太平的.走一路黑一路的官,早晚都会有报应的.

发表于 2007-12-12 23:44 | 显示全部楼层

问万源市政府一个问题:我们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为了什么?

这是一个小学生都能够回答的问题,还是我来回答吧。这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为了控制人口,达到优生优育的目的。坦率说,对于贵政府回复中提到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我没有仔细研究,而且我也可以肯定,绝大多数人都不很清楚里面的一些条条款款,更遑论一个文化不高的村妇。若干年的计划生育宣传早已深入人心,人们都知道在生育后代是人的基本权力,但一对夫妇只生一个是国人的基本义务。从这一点看,村妇杜安会一点错误都没有。如果说她有什么错,那也不过就是少了一纸证明,而就是这一纸证明在拷问这些高居庙堂之上的为官者的良心!

村妇杜安会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准生证,至于是什么原因我们不得而知,但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如果她要开这个证明,计生办是没有理由不开给她的,这是她的权力也是计生办的义务。换言之,在没有违反政策的前提下,这一纸证明无关紧要。杜安会她有权利生下她那并没有超生的孩子、她有义务抚养自己的孩子,她并没有要求所谓的社会抚养,所以我看不出来有什么理由要她缴纳那几千块钱的“社会抚养费”。

万源市政府回复中也提到杜安会家庭困难,万源市一个偏远地市的农村困难户,我们可以想象六千多元钱对他们来说意味着什么。而万源市政府居然敢冠冕堂皇地说他们是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允许杜安会分期缴纳。虚伪之至,无耻之尤,说穿了就是“以钱为本”。

回到我提的问题上,也许万源市政府的官员张口就可以滔滔不绝很漂亮很理论地回答,但我相信他们私下里只有一种想法:这是国家赋予我们盘剥百姓的一种权力。你可以否定你是这样想的,但事实上你正是这样做的!

说实话,放眼全国,杜安会的这起事件根本不算什么,比之严重恶劣的不知有多少。但我非常钦佩这位妇女,因为她在自身权益受到伤害时知道奋起一搏。中国之所以不够和谐,恰恰是象她这样的人太少了。

和谐不是喊喊口号,开开会就和谐了的。和谐不是忍耐,不是逆来顺受,和谐是需要去争取的。

这个帖子我早看到了,没有回复,因为我以为万源市政府会有一个合理的说法。但非常遗憾,通篇回复高高在上、巧言令色、欲盖弥彰。为文者的御用秀才当为之脸红,可谓之文丑。

发表于 2007-12-13 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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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4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上任版主说得太好了,我才从达州论坛过来.看过此村妇的另一篇申诉书,里面还要惨然.杜安会千盼万盼盼来了万源市政府的回复,等待她的竟是派出所的警车,强行拘留,还将人家的手机扳烂,打在她的身上.当晚的晚饭也没有吃成.唉.这就是公务员的本质.为什么素质这么差的,怎么竟成了国家公务员,他是代表党和国家的形象呀,是中国的一个窗口哇,为什么要允许这样的人当公务员呢?公务员的口号是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人民服务,就是这样为人民服务的吗?中国是个法制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有享受法律的保护.为什么法律只保护国家公务员,却将社会上的弱势群体绳之以法,不公呀,这并不体现出平等到何处.国法党纪何在呀?我们国家赋予他们的任务是服务群众,为民解忧排难,不是要他们反其道而行之,将弱势群体用法律的条文捆得死死的,给予公务员的平安大道?

  的确.现在像这样的弱女子,弱势群体的代表为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拼博的很少,要是多几个,我想我们国家公务员队伍中都是清正廉明的好官.

  我也是公务员中的一个,但我是无能为力,只能说说公道话,杜安会没错,也不违法,更没有让刘远珍来执行公职的义务.所以一切都是错的,前面版主说得不错,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不错,这是中国社会以人为本的基本国策,一纸证明说明不了什么问题,这要看前提该不该生,如果真的是不该生的话,那就另当别论.更没有将人家强行拘留的理由,也没扳烂人家手机的必要.所以,我看这是国家公务员对弱势群体的象征性的侮辱.我们静待地区政府的答复.是否站到公平公正的立场上说话的.看当前的涉案人员是否撤职查办.拭目以待.

假如的话,我鼓励此弱女子走上访之路,到中央吧、、、、、、、

发表于 2007-12-15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发当时,刘远珍考虑到自己是一名国家工作人员,在政府授权之下来执行公务,一直是骂不还口、打不还手。事

----哈哈~笑掉老子大牙,这虾子搞笑本事超一流

 楼主| 发表于 2007-12-15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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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7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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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8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赤子天涯在2007-12-12 23:44:00的发言:

问万源市政府一个问题:我们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为了什么?

这是一个小学生都能够回答的问题,还是我来回答吧。这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为了控制人口,达到优生优育的目的。坦率说,对于贵政府回复中提到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我没有仔细研究,而且我也可以肯定,绝大多数人都不很清楚里面的一些条条款款,更遑论一个文化不高的村妇。若干年的计划生育宣传早已深入人心,人们都知道在生育后代是人的基本权力,但一对夫妇只生一个是国人的基本义务。从这一点看,村妇杜安会一点错误都没有。如果说她有什么错,那也不过就是少了一纸证明,而就是这一纸证明在拷问这些高居庙堂之上的为官者的良心!

村妇杜安会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准生证,至于是什么原因我们不得而知,但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如果她要开这个证明,计生办是没有理由不开给她的,这是她的权力也是计生办的义务。换言之,在没有违反政策的前提下,这一纸证明无关紧要。杜安会她有权利生下她那并没有超生的孩子、她有义务抚养自己的孩子,她并没有要求所谓的社会抚养,所以我看不出来有什么理由要她缴纳那几千块钱的“社会抚养费”。

万源市政府回复中也提到杜安会家庭困难,万源市一个偏远地市的农村困难户,我们可以想象六千多元钱对他们来说意味着什么。而万源市政府居然敢冠冕堂皇地说他们是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允许杜安会分期缴纳。虚伪之至,无耻之尤,说穿了就是“以钱为本”。

回到我提的问题上,也许万源市政府的官员张口就可以滔滔不绝很漂亮很理论地回答,但我相信他们私下里只有一种想法:这是国家赋予我们盘剥百姓的一种权力。你可以否定你是这样想的,但事实上你正是这样做的!

说实话,放眼全国,杜安会的这起事件根本不算什么,比之严重恶劣的不知有多少。但我非常钦佩这位妇女,因为她在自身权益受到伤害时知道奋起一搏。中国之所以不够和谐,恰恰是象她这样的人太少了。

和谐不是喊喊口号,开开会就和谐了的。和谐不是忍耐,不是逆来顺受,和谐是需要去争取的。

这个帖子我早看到了,没有回复,因为我以为万源市政府会有一个合理的说法。但非常遗憾,通篇回复高高在上、巧言令色、欲盖弥彰。为文者的御用秀才当为之脸红,可谓之文丑。

呵呵,虽然我不太懂法律,但是通过对照,感觉还是有些出入,建议回复的官员应以人为本,还原事情的真相,给受害人一公平的说法。

发表于 2007-12-19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一、杜安会“泣血申诉”信的成因

    今年上半年,市人口计生委对万源市2004年以来人口计生工作质量进行了剖析,万源市人口计生委逐一解剖了几个乡镇,于九月初召开了全市计生工作会议,大沙乡的计生工作在会上受到点名批评,万源市决定在全市开展一次“五清理五落实”工作(清理出生人口情况,清理避孕节育手术欠帐情况,清理生育政策执行情况,清理社会抚养费征、管、用的情况,清理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生育及责任追究情况。落实孕前管理和服务,落实奖励、优待、免费技术服务等利益导向政策,落实公民对法定义务和违法责任的知情权,落实社会抚养费的依法征收,落实对违法生育的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和违法行政人员的责任追究),与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活动相结合。大沙乡在广泛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分成四个工作组逐一清理落实,在对杜安会违法生育行为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杜不服,与工作组人员发生口角、争吵,后动手抓扯,导致计生干部刘远珍同志面部多处抓伤,先后入院治疗达十余天。鉴于此,万源市公安局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作出了对杜安会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决定。

    二、杜安会同志申诉中反映问题的查证情况

    ㈠ 杜安会认为对她违法生育的认定不准,不该征收社会抚养费。杜安会,女,19742月生,中专文化,现系万源市大沙乡街道居民,1995年与万源市土产公司唐川结婚(户口迁到万源市太平镇),1996年生育一女,19974月离婚,离婚时小孩判归男方抚养。1998年元月与安中全(系初婚,南充人)结婚,当年1124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安浩澜,于20079月上户(杜安会本人户口于20078月迁回大沙镇街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因离婚再婚的,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同时《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夫妻申请再生育的,经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㈣项规定:“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同条同款第㈤项规定:“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可见,杜安会同志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条件,但未提出申请,履行行政审批程序,认定为违规生育是合法的、正确的,其告知应征收社会抚养费计征标准和依据是正确的。

    ㈡ 杜安会同志认为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行政拘留是侵犯她的合法权益。大沙乡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到杜安会家做宣传调查工作,杜不配合宣传,双方由口角发生至抓扯,导致乡计生干部刘远珍受伤,至今脸部伤痕仍未痊愈。信中反映杜给刘500元上户一事,无据可查,因杜的小孩上户,乡计生办未签注任何意见和加盖公章,是杜本人到派出所上的户。杜出据的万源市第二人民医院出院诊断的“软组织挫伤”。万源市第二人民医院实为原白沙医院在万源开的分院。

    大沙乡政府工作人员调查杜安会的生育情况、公安局依法拘留杜安会是执行公务行为,不存在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7号令(即:《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 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大沙乡人民政府副乡长郭波带领工作人员去做杜安会的宣传调查工作,是执行公务行为。由于在宣传工作中双方发生矛盾纠纷,导致相互抓扯,致使计生办工作人员受伤住院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万源市公安局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认定杜安会阻碍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违法人员杜安会行政拘留5日,是执行职务,更不存在侵权。

    ㈢ 杜安会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第25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条、第39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刘远珍及涉案人员法律法纪责任,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3条、第27条之规定,依法赔偿相关费用。综述上列法律条款,概括为侵犯人格尊严、侵犯公民合法权利、非法拘禁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对举报人打击报复陷害,未依法行政等。通过实地调查走访,人口计生部门的同志上门做宣传工作,公安部门依法对杜行政拘留均为执行公务,其行为合法,更无非法拘禁和打击陷害之行为,更不适宜行政赔偿。

发表于 2007-12-19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就以上各位的评论, 这引起了我们的共鸣,说明政府官员办事不是讲良心的,一律是借政府的名义,以收钱为目的,根本不管百姓的死活与能力,没有联系实际.就此次事件,政府官员滥用职权,欺上压下,一手遮天,实属不是公务员的做法,也不配是国家公务员,根本不能达到打造和谐家园、创造和谐社会的目的,是应该撤职查办的,为何政府一再维护呢?难道偌大的中国没有这样的人才了吗?为什么不给人家产妇一个合理的回复呢?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是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难道也违了法吗?在没有超生的前提下,为什么政府不给这样的家庭行个方便呢?为什么还要一味地追缴社会抚费用呢?导演出这一起不大不小的人间悲剧呢?这是谁的错呀?是非公道自在百姓心中,我也希望达州市市委市政府结合博客的发言,给人家产妇一个公平公正的答复。

发表于 2007-12-19 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就前面楼主所述,人家是名产妇,为何只字不提呢?中国的法律不是给国家公务员制定的,既要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这点你点评到了吗?不是也有人家说到此问题的关键,只要一问政府,可能会说出很漂亮合理的解释,但这又能代表什么呢?既是作宣传, 为何要等到十年之后才做呢?以前在干什么呢?是不是还没有睡醒呢?再说人家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这是事实呀,在没有违反计生的前提下,为何不摸着良心办事呀,公务员本着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为民排忧解难的原则,也不是这样的作法呀?再说人家提到你乡超生的多不胜数,你为何回避这个话题呢?说今年市里面的同志来抽查,乡计生专干刘远珍叫超生户打了150斤新米送给人家,你为何只字不提呢?你只晓得用法律的条款来压制老百姓,难道中国的法律是给她一人定的吗?为什么法律面前不人人平等呢?一篇高高在上、巧言令色的博言,你以为中国的百姓就没有清醒的吗?你以为以公安局的名义就可以拘留人家吗?你以为在改写过的拘留书上就能生效吗?这些证据人家手里不是没有,不要恫吓弱势群体,现在的社会不是你们说了就算的,你要搞懂,我作为旁观者,也心有气愤,一纸证明又能说明什么问题呢?差一生育证,能让你们做出这样非大非小的事来,可见乡府人员办事效率与素质的低下,你说照你的办事效果来说,你能把这事搞得这么大吗?

  按享人家是受国家照顾的,那么你们乡府为何不给人家方便之门呢?重在两点:

   一、人家还是名产妇,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任何人是不得侵犯人家的合法权益和人身权利。

      二、作为国家公务员,应该有很高的觉悟的,为何还要同一名产妇发生抓扯呢?为何不回避以后作打算呢?国家三申五令地严正申明,国家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要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可见这点就没有做到,是该受到处罚的,中国的法律是人人平等,你公务员受到保护,可人家老百姓也同样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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