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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心寒123

万源市大沙乡计生办主任殴打产妇(万源市人民政府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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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19 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99楼的朋友,杜安会第二次婚姻是在大沙乡政府领的证明吗?生小孩子是不是在大沙乡医院生的呢?婚后在大沙居住了多少年?2007年8月杜安会的户籍是迁到大沙的还是因为是常在大沙居住上上去的呢?杜安会的户籍从96年后万源市太平镇就没有户籍了,这点可以查.

   照99楼的朋友说来,那所医院也是在为人民搞假的窝点了吗?请相关部门查一下,今年上户籍没有计生办的盖章或打招呼能上得了户吗?

     宣传工作为什么没有居委会的,没有一村一社的计生专干呢?为什么全是乡府的人.如果说只是宣传工作要那么多人象一群土匪一样的直闯入别人家中吗?

   不为自个的行为批评批评,还在狡辩.人家在家做月子,是你们政府宣传工作的时间吗?

   现在只有请相关的人事调查一下百姓对政府的素质,和办事能力的评价吧!

   照99楼的朋友说来,刘远珍是位公正严民的一们好干部,请问现在为什么要把她以前的计生办主任换下去呢?这么好的干部应升去当市长才对呀?

发表于 2007-12-19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中!!!!希望有个水落石出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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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9 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楼说到既是作宣传, 为何要等到十年之后才做呢?以前在干什么呢?是不是还没有睡醒呢?”

    请注意:杜安会,1995年与万源市土产公司唐川结婚(户口迁到万源市太平镇),1996年生育一女,19974月离婚,离婚时小孩判归男方抚养。1998年元月与安中全(系初婚,南充人)结婚,当年1124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安浩澜,于20079月上户(杜安会本人户口于20078月迁回大沙镇街道)。

    杜的娘家在大沙,杜的户口不在本地,中途断断续续回来居住,直到今年8月户口才迁会本地。其违法生育的问题,在其户口迁回后才归当地乡人民政府管理。

 又:“再说人家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这是事实呀,在没有违反计生的前提下,为何不摸着良心办事呀,公务员本着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为民排忧解难的原则,也不是这样的作法呀?”

杜符合再生育条件属实。《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因离婚再婚的,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但《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夫妻申请再生育的,经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所以虽符合条件,但本人未提出申请,未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所以其生育行为是违法的。

既然违法,就应该受到处理。《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㈣项规定:“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同条同款第㈤项规定:“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可见,杜安会同志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条件,但未提出申请,履行行政审批程序,认定为违规生育是合法的、正确的,其告知应征收社会抚养费计征标准和依据是正确的。 

 楼主| 发表于 2007-12-19 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计生法是对全中国的人定的,也包括大沙乡的全村民,不可能是对杜安会一人定的.请问从1998年到2003年间大沙乡有几个有生育证和准生证,但是又有几个是罚了款的.还有从1998年到到现在大沙乡超生的又有多少?又有几个是按照法律法规罚了款的?

   只要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了,大家就无话可说了.

    办事只要公平公正,大家也无话可说.

   

 楼主| 发表于 2007-12-19 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计生法是对全中国的人定的,也包括大沙乡的全村民,不可能是对杜安会一人定的.请问从1998年到2003年间大沙乡有几个有生育证和准生证,但是又有几个是罚了款的.还有从1998年到到现在大沙乡超生的又有多少?又有几个是按照法律法规罚了款的?

   只要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了,大家就无话可说了.

    办事只要公平公正,大家也无话可说.

   

 楼主| 发表于 2007-12-19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101楼的朋友一个简单的问题?你上小学入少先队时,是自个入的还是在学校的组织号召下才入的呢?正如杜安会在没有计生部门的号召和宣传工作的情况下,就不知道要申请领证.更何况当时的计生部门一没有宣传,二没有做婚前教育,又有几个老百姓懂得这法呢?

       这位朋友说得不对吧!上面政府和法制局的回复的调查内容不是你说的那样呀?上面的回复是杜安会从1997年结婚后一直都在外?且还有上面这位提到的很多,以前的回复都没有说到.这是 为什么呢?是不是达州政府的不来调查,这就由你们几大局乱说就是.

       请问以前的政府和法制公安的调查,是来深入民心的调查了的吗?你们那些回复的结果是从何处调查的结果呢?

发表于 2007-12-19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是你并不是一般普通的老百姓,你中专学历,也曾在医药部门工作过.自觉学习和维护国家法律是你应尽的职责.

  你自办幼儿学校,作为为人师表,更应该以身作则!

 楼主| 发表于 2007-12-19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好幼稚的推理呀!我为人过师表?从何说起,再说我也不是什么律师,应该懂得如此之多的法律,我不是一般普通老百姓,那是什么呀?是不是应该是当官的呀,应该像刘远珍一样搞计生工作呢?这不是调查我的背景,而是在调查是不是触犯了我国法律的某条某款,懂不?照你那样说,我不是普通老百姓,那普通老百姓就应该被你们冤枉死对不?谬论一通,说到底就是太没人性,没有人情味,为什么呢不去反思呢?作为一名计生干部就知法犯法,更何况我还是一名普通的老百姓呢?再说我也没犯法呀?假如中国多几个像你这样的人,我想中国不会是今日之中国了哦.

  是的,我学过法律,懂得维护法律,更懂得如何让法律来保护我呀?

  人呀,说话要有事实依据,不要乱捏造事实,唯恐天下不乱哟,这年头,说错话,办错事的要负责任的呀?

 楼主| 发表于 2007-12-19 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注意:杜安会,1995年与万源市土产公司唐川结婚(户口迁到万源市太平镇),1996年生育一女,19974月离婚,离婚时小孩判归男方抚养。1998年元月与安中全(系初婚,南充人)结婚,当年1124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安浩澜,于20079月上户(杜安会本人户口于20078月迁回大沙镇街道)。

  要讲法律,行?那么请问《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对象,是指离开户籍地的乡、镇、城市市区的育龄人口(不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因工作、学习休假异地居住一年以下的)。第二十六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由户籍地和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为主,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机构协调同配合。

    那么请问下搞计生工作的刘远珍,你读懂没有呢?十年之前在大沙乡怀孕、出生,你就应该执行了,为何要等到十年之后呢?这法律显然不是十年之后为你刘远珍一人定的吧?也不是单独为我杜安会一个定的吧?

    杜的娘家在大沙,杜的户口不在本地,中途断断续续回来居住,直到今年8月户口才迁会本地。其违法生育的问题,在其户口迁回后才归当地乡人民政府管理。杜符合再生育条件属实。《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因离婚再婚的,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但《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夫妻申请再生育的,经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所以虽符合条件,但本人未提出申请,未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所以其生育行为是违法的。

    那么,请问你执行时有街道居委会主任的陪同吗?还是有街道的计生专干指引吗?纯粹乱谈琴。既是再生育条件属实,为何又是违法超生呢?

  讲法就请读懂法吧?

      

    杜的娘家在大沙,杜的户口不在本地,中途断断续续回来居住,直到今年8月户口才迁会本地。其违法生育的问题,在其户口迁回后才归当地乡人民政府管理。杜符合再生育条件属实。《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因离婚再婚的,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但《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夫妻申请再生育的,经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所以虽符合条件,但本人未提出申请,未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所以其生育行为是违法的。

    那么,请问你执行时有街道居委会主任的陪同吗?还是有街道的计生专干指引吗?纯粹乱谈琴。既是再生育条件属实,为何又是违法超生呢?

  讲法就请读懂法吧?

      

发表于 2007-12-19 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公安部门为什么拘留你?

你说他们是违法拘禁,可以诉诸法律呀! 

发表于 2007-12-19 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你说计生干部殴打你.为什么计生干部脸上现在还有伤痕?

为什么公安部门要拘留你呢?

在现在全党都在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公安部门敢如此胆大妄为而不尊重事实吗?

发表于 2007-12-20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谁说才是真的哟[em06]
发表于 2007-12-20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个别工作人员素质低,但现在的刁民多的是啊,想尽一切办法躲避超生,逃避处罚比比皆是!

发表于 2007-12-20 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em02]不管哪个是真的,但作为一名旁观者来说,看了前后的文帖,只取里面的一两条就OK了.

第一.人家杜安会是名产妇,不假,产妇在产期该拥有什么样的合法权益?在者人家是在她娘家,为何会阻碍计生干部执行公务呢?足不出户,话从何说起?

第二.人家是该享有国家的照顾,国家赋予她们再生一个权利,这是事实.为何要说人家是超生抗拒户呢?不过只是一纸证明.在四川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第二十一条有明文规定,递交申请后,逾期没送达的,视为批准.

还有96年国家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系统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的若干指导意见的第七条之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可以不受《行政处罚法》有关时效的限制,但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要尊守《行政处罚法》有关时效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对于违法行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应再给予计划生育行政处罚。

我想既是要被处罚,也不应该了的。况且是十年之后了,而乡府有关人员辩解说人家是流动人口,这是一种推责的说法,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第十一条很明显地指出是居住地的政府机关为主,为什么要说人家的户籍不在本地,而不属于本地管呢?所以呀,这起事件明显是乡政府和计生专干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07-12-20 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刘远珍作为计生办的主任不知道人家是在做月子吗?趁人之危,强入民宅殴打产妇,现以政府的名义,以公安机关的强行拘留就此罢止吗?作 为一个正常人,一个公务员做出如此低下素质的事情,脸上的那点伤算伤吗?这是教训。你作为国家公务员,被别人打了去上告呀!为什么只是光说被打了,看来你被打的证据也不足哟!说来也不怕别人笑话你哟!

 楼主| 发表于 2007-12-21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发表于 2007-12-21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着标题就让人觉得社会太黑暗了

 楼主| 发表于 2007-12-22 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件事情本来就是真的,这个社会也本来就黑.以前别人怎么说这个社会有多黑我都不相信,可现在别人不用说我都知道现在社会的黑暗.

 楼主| 发表于 2007-12-22 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达州市热线办:
       2007年12月10日由你办转来的“杜安会投诉万源市大沙乡计生办某领导殴打十三龄产妇”的市长信箱收到。就来电人所反映的情况其家人及亲友先后多次向“消费日报”、“四川新闻中心”、“四川新闻网”,达市、万源市长热线等网络媒体反映投诉过。我市领导十分重视,责成市府法制局牵头,会同市计生委、公安局、大沙乡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杜安会,女,33岁,家住万源市大沙乡街道,自由职业者。
        投诉者杜安会系离婚再婚女士,其第一次婚姻曾生育一女,离婚时该女归男方抚养,后杜安会于98年与安忠全再婚(安系初婚,无子女)杜、安于同年生育一男孩,但未办理任何关于生育的手续。现此男孩已有9周岁。根据《四川省计生条例》有关规定,杜安会夫妇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杜安会夫妻未按计生条例之规定去依法按程序申领再生育证,故违反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规定,属违法生育。同时,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其征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
        杜安会再婚后与其夫一直在外打工,今年才回到万源市大沙乡街道,当大沙乡政府计生干部发现她违法生育行为后,于2007年10月16日下午3点,由万源市大沙乡政府计划生育工作组的同志在征得杜安会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前往她家里开展工作,工作组一方面向她宣传计划生育的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又向她明确指出,她生育二胎的行为属违法生育,加之其夫妇在外务工期间其违法生育行为没接受任何处罚,也没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因此,工作组按照法律法规和万源市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2007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决定对其依法征收6693元社会抚养费,同时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考虑到杜安会家庭确有困难,允许她分期缴纳,决定她第一期先缴2000元(按规定第一期不应低于缴款的60%即4015.8元)。当工作组对杜安会宣布这一决定后,杜即暴跳如雷,将怨恨发泄到工作组中的计生干部刘远珍身上,认为是刘跟她过不去,一边对刘进行谩骂,一边动手抓扯推搡刘,并让刘从其家里滚出去,导致计生干部刘远珍面部被多处抓伤,先后入院治疗达十余天。而在抓扯过程中,当地群众都亲眼目睹了刘远珍同志是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对此事万源市公安局立案调查后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了对杜安会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决定。
        综上所述,投诉人反应的“计生办领导殴打13龄产妇”与实际情况不符。同时,万源市政府已责成大沙乡政府、万源市计生委妥善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万源市人民政府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可笑之极.

[em02][em02]万源市人民政府,枉为一级政府,竟弄虚作假,义正严辞地做了这番回复,漏洞百出难圆其说.

第一,经地委调查核实,杜安会夫妇自98年来以来到2003年之间都是在大沙乡生活居住,同时还开办过洗衣粉厂,经营过小百货摊点,2003年国庆外出务工至2005年底返回大沙乡的至今如此。而且杜安会生小孩也是在本乡卫生院出生的,也有相关证明,为何万源市人民政府说调查过呢?为何说我杜安会夫妇一直在外打工至今年才回呢?

第二、在事发当天之前,我杜安会作了人流术在家13天,从未得到过乡政府或者街道居委会任何一个的通知,说要到我家收缴罚款,缘何万源市市委市政府说调查过,说乡政府一级干部在征得我同意,前往我家来开展工作。请问我一名产妇,有什么违法的要你们在我产假期来执法开展工作呢?何况我并不知情他们是来干什么的,也没有出示过任何证件和说明书函。这只能说明是万源市市政府回复在说谎,在包庇。

第三、为何万源市市人民政府回复说投诉人反应的“计生办领导殴打13龄产妇”与实际情况不符呢?请问万源市市人民政府,你对上面所说的“产妇”二字为什么不作解释与答复呢?为何只字不提我杜安会是一位在家13天刚主动在乡计生服务站作了人流的产妇呢?请问我在产期应该享有国家规定的哪些合法权益呢?

万源市人民政府呀,你高高在上,为何不体怜民情,深入民心调查呢?只知道以权压人,以声夺人,这不是一级政府的形象呀,也不是发展中的红色万源,也不是在传承和发扬红军精神呀!该反省了哇,地委已经调查过了的,你为什么还一味地想维护那些混在党和国家队伍中的垃圾和蛀虫呀!

这就是你万源市人民政府的本质!!!!!!!!

发表于 2007-12-23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两篇的回复,的确万源市人民政府有包庇的嫌疑,作为一级政府,应该针对投诉人提出的问题作出全面的答复,而不是敷衍了事,对自己的百姓死活不负责任.我作为一位旁观者,深感社会上弱势群体的无奈,也深感市委政府的专权霸道.公道何在,天理何在?

回复有欠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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