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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aanzhangyu

按律法院不应该用伪造和假冒证据定案一再追诉完全无罪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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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3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贺国强指出,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是在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积极应对国际国内重大挑战、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实现新发展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以改革创新精神对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作出了战略部署;胡锦涛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对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做好党和国家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在深刻领会全会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上下功夫,在全面把握全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上下功夫,在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上下功夫,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加强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努力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引向深入,为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应有贡献。

发表于 2009-10-13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坚持就是胜利。

发表于 2009-10-13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样的。顶起。

发表于 2009-10-13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样的。顶起。

发表于 2009-10-14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赞成,顶一个。

发表于 2009-10-15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赞成,顶一个。

发表于 2009-10-15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应想个办法由省高院组织大型听证会,在全国作个榜样。

  为防意外,应全程录音录相,同步直播,让世界其他国家的人士领略领略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最好是听证会不久就重审丶重判,以了结此案。

  以世人中政委代表党中央作的决定肯定会落实的!中央是言而有伩的!

发表于 2009-10-10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网上公布的案件发表意义是不负责的态度,因为对一个案件必须全面阅卷后对案件基本事实才能了解,案件中说给了100元就是卖,不是强奸是对法律的不理解。所以,本案的关键应该是对证据材料的认定问题,一个案件的认定不是凭一份或几份证据材料来认定,要形成证据链才是案件定性的关键。

本案只要一打开预审卷,公安孙政伪造的13条违法证据跃然纸上,法院枉法判决的事实清清楚楚,一条一条地都能得到印证,铁证如山,无从抵赖。不要说案卷中存在如此恶毒的13条,就是存在2、3条,四级法院就不能用违法证据认定张雍构成了犯罪!

发表于 2009-10-10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cjtz169在2009-10-8 9:54:00的发言:
网上公布的案件发表意义是不负责的态度,因为对一个案件必须全面阅卷后对案件基本事实才能了解,案件中说给了100元就是卖,不是强奸是对法律的不理解。所以,本案的关键应该是对证据材料的认定问题,一个案件的认定不是凭一份或几份证据材料来认定,要形成证据链才是案件定性的关键。

公安加害,法院冤判。公安机关收集的114页案卷中存在:违反法定的程序取证;诱供骗供逼供;篡改笔录;冒充所谓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为本案栽赃没有合法有效证据证实的受害人;刑讯证人;隐匿证据等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而县、市、省法院把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全部作为了定案证据,用两个孤证,两个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一个诱供证据定案,以栽赃的强奸罪名不公裁判。最高人民法院调卷审查徇私舞弊。这些事实,在案卷中均可以一条一条地得到印证,形成了公安机关伪造证据加害,法院裁判不公的证据链。

发表于 2009-10-10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您论坛里的朋友

发表于 2009-10-10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cjtz169在2009-10-8 9:54:00的发言:
网上公布的案件发表意义是不负责的态度,因为对一个案件必须全面阅卷后对案件基本事实才能了解,案件中说给了100元就是卖,不是强奸是对法律的不理解。所以,本案的关键应该是对证据材料的认定问题,一个案件的认定不是凭一份或几份证据材料来认定,要形成证据链才是案件定性的关键。

本案只要一打开预审卷,公安孙政伪造的13条违法证据跃然纸上,法院枉法判决的事实清清楚楚,一条一条地都能得到印证,铁证如山,无从抵赖。不要说案卷中存在如此恶毒的13条,就是存在2、3条,四级法院就不能用违法证据认定张雍构成了犯罪!

发表于 2009-10-10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cjtz169在2009-10-8 9:54:00的发言:
网上公布的案件发表意义是不负责的态度,因为对一个案件必须全面阅卷后对案件基本事实才能了解,案件中说给了100元就是卖,不是强奸是对法律的不理解。所以,本案的关键应该是对证据材料的认定问题,一个案件的认定不是凭一份或几份证据材料来认定,要形成证据链才是案件定性的关键。

本案只要一打开预审卷,公安孙政伪造的13条违法证据跃然纸上,法院枉法判决的事实清清楚楚,一条一条地都能得到印证,铁证如山,无从抵赖。不要说案卷中存在如此恶毒的13条,就是存在2、3条,四级法院就不能用违法证据认定张雍构成了犯罪!

发表于 2009-10-11 07:30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网友支持!

发表于 2009-10-12 07:48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那就上告!现在世道太乱了!

发表于 2009-10-24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支持,强烈支持!

发表于 2009-10-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执法规范是公安机关的现实要求,不规范执法,就给人造成弄虚作假的嫌疑,当事人当然不服啊。实事求是,尊重客观事实,注重证据,是必须的。

发表于 2009-10-23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就给人造成弄虚作假的嫌疑,当事人当然不服啊。

发表于 2009-10-22 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正义之士帮帮忙.

发表于 2009-10-22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事人是做什么工作的?

 

 

 

你说那女子是卖淫女,

 

 

可有两个以上的人证明?

 

 

但不过怎么说,这处罚都太重了!有违法理!

发表于 2009-10-26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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