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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考生青仪轩

[群众呼声] 南充人事局太黑暗!暗箱操作本次公务员考录,第一名被第三名无理取代(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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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0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人肉搜索吴庆洲的官方背景公布?可能有点问题

发表于 2013-12-20 09:1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12-20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他爸 是  吴刚

发表于 2013-12-20 09:1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名落选,第三名上了,第二名呢?

发表于 2013-12-20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把链接转到我的微信,哪里有我很多香港朋友可以看到。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0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疯狂石头2015 发表于 2013-12-20 09:0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看到脑壳有点晕,说了半天,是不是人家举报你,有工作了还报名考试?违规嘛,这个问题真难回复,不晓得政策 ...

我是在那里实习 并且有三大队出具的实习证明 按国家规定就算是实习工作也要签合同 不然用人单位就是违规操作 懂吗?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0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胡阳 发表于 2013-12-20 09:1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第一名落选,第三名上了,第二名呢?

第二名 体能测试不合格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0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ncff 发表于 2013-12-19 23:3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好像你既不是“五项目人员”,又不是退役士兵,也不是应届生。如果未就业,你辞什么职呢?

目前,社会上有不少用人单位招用刚毕业的年轻人当“实习生”、“见习生”。这些毕业生干着与正式工差不多的活,但双方并无实际用工意向。毕业生之所以愿意,也多是抱着增长经验的想法。实习、见习期满,大家互不拖欠、各走各的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这种用工,既包括对劳动者的实际安排工作,也包括组织劳动者熟悉工作环境、学习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在校注册学生,按现行规定,不视为劳动关系,但如果是已毕业学生,就应视为劳动关系。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劳动合同法》对此同样予以保护。也就是说,虽然用人单位以实习生的名义招收毕业生,但是,双方的劳动关系应该是视同建立的,毕业实习生是属于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中的一员,双方应该受《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的制约。 因此,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就将毕业实习生工资标准和合同签订的问题归入到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范畴之内了。按照《劳动合同法》,建立劳动关系,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将付出高昂的代价。比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招用各种短期的“实习生”、“见习生”,除在校注册生外,都应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0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诸星当 发表于 2013-12-19 23:2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38楼的劳动合同比较说明问题,实习不得签订劳动合同的吧?

目前,社会上有不少用人单位招用刚毕业的年轻人当“实习生”、“见习生”。这些毕业生干着与正式工差不多的活,但双方并无实际用工意向。毕业生之所以愿意,也多是抱着增长经验的想法。实习、见习期满,大家互不拖欠、各走各的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这种用工,既包括对劳动者的实际安排工作,也包括组织劳动者熟悉工作环境、学习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在校注册学生,按现行规定,不视为劳动关系,但如果是已毕业学生,就应视为劳动关系。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劳动合同法》对此同样予以保护。也就是说,虽然用人单位以实习生的名义招收毕业生,但是,双方的劳动关系应该是视同建立的,毕业实习生是属于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中的一员,双方应该受《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的制约。 因此,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就将毕业实习生工资标准和合同签订的问题归入到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范畴之内了。按照《劳动合同法》,建立劳动关系,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将付出高昂的代价。比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招用各种短期的“实习生”、“见习生”,除在校注册生外,都应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0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ncff 发表于 2013-12-19 23:1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一目了然。

目前,社会上有不少用人单位招用刚毕业的年轻人当“实习生”、“见习生”。这些毕业生干着与正式工差不多的活,但双方并无实际用工意向。毕业生之所以愿意,也多是抱着增长经验的想法。实习、见习期满,大家互不拖欠、各走各的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这种用工,既包括对劳动者的实际安排工作,也包括组织劳动者熟悉工作环境、学习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在校注册学生,按现行规定,不视为劳动关系,但如果是已毕业学生,就应视为劳动关系。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劳动合同法》对此同样予以保护。也就是说,虽然用人单位以实习生的名义招收毕业生,但是,双方的劳动关系应该是视同建立的,毕业实习生是属于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中的一员,双方应该受《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的制约。 因此,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就将毕业实习生工资标准和合同签订的问题归入到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范畴之内了。按照《劳动合同法》,建立劳动关系,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将付出高昂的代价。比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招用各种短期的“实习生”、“见习生”,除在校注册生外,都应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发表于 2013-12-20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查查南部县公安局局长吴忠学,或许就是第二个文强,或者顺藤牵出一个败类,,,,,,,,

发表于 2013-12-20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告》规定招录对象为: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退役士兵;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3年应届毕业生(含2011、2012届毕业未就业的毕业生);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五项目”人员(即“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社工人才百人计划)。


公告可笑:“2013年应届毕业生(含2011、2012届毕业未就业的毕业生”摆明就是要家庭有钱的,可以不用上班的,如果平民百姓子弟,可以三年不用上班?或者所指就业是某种特定行业?

发表于 2013-12-20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中..........  通过人民网给省长市长信箱写一写:lol:lol:lol

发表于 2013-12-20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目前焦点就是在楼主是实习还是就业了。。。 这个判断你说你是实习,结果38楼的网友又拿出你的劳动用工合同来证明。。。 白纸黑字的,你老说什么实习生也签合同,说不过去啊。。。拿出点更有力的证据嘛·:)不然就凭这个题目,又没有实际的证明你没有就业···就太怎么个了啊··· :o  

发表于 2013-12-20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个!
发表于 2013-12-20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冷眼旁观1019 发表于 2013-12-19 23:1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看了半天没看明白,他举报你三呢?不符合报考资格?如果真的你符合报考资格,那人事局总有个理由才能把你 ...

人家考试都得第一了,这时候人事局跳出来说你娃没资格被录取,一看就有猫腻,假如都没资格参加考试,不知道初审的时候人事局干嘛给审过了,一看就知道楼主是有资格考试的。人事局收红包在那使坏。。。

发表于 2013-12-20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母乌龟 发表于 2013-12-20 09:3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公告》规定招录对象为: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退役士兵;全日 ...

这个朋友的言论才可笑:没有就业的就是家里有钱不用工作的。。。硬是当论坛的网友些脑壳是qiao的哦,你是来黑楼主的吧。。。

发表于 2013-12-20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考生青仪轩 发表于 2013-12-20 09:2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目前,社会上有不少用人单位招用刚毕业的年轻人当“实习生”、“见习生”。这些毕业生干着与正式工差不多 ...

你这个是像临聘工作人员哦,不像实习生啊。。。  实习生哪里有签合同还发薪水的啊。。。   以前当实习生的时候还交实习费的··:curse: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0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诸星当 发表于 2013-12-20 09:4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看了目前焦点就是在楼主是实习还是就业了。。。 这个判断你说你是实习,结果38楼的网友又拿出你的劳动用工合 ...

目前,社会上有不少用人单位招用刚毕业的年轻人当“实习生”、“见习生”。这些毕业生干着与正式工差不多的活,但双方并无实际用工意向。毕业生之所以愿意,也多是抱着增长经验的想法。实习、见习期满,大家互不拖欠、各走各的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这种用工,既包括对劳动者的实际安排工作,也包括组织劳动者熟悉工作环境、学习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在校注册学生,按现行规定,不视为劳动关系,但如果是已毕业学生,就应视为劳动关系。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劳动合同法》对此同样予以保护。也就是说,虽然用人单位以实习生的名义招收毕业生,但是,双方的劳动关系应该是视同建立的,毕业实习生是属于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中的一员,双方应该受《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的制约。 因此,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就将毕业实习生工资标准和合同签订的问题归入到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范畴之内了。按照《劳动合同法》,建立劳动关系,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将付出高昂的代价。比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招用各种短期的“实习生”、“见习生”,除在校注册生外,都应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发表于 2013-12-20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中纪委是正确的,哈哈,这事情闹大了,不像以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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