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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暴力拆迁之三)强拆民房即将开始,有关官员表态不执行《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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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8 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暴力拆迁之三)强拆民房即将开始,有关官员表态不执行《物权法》

  
  在《暴力拆迁之一》和《暴力拆迁之二》中我们提到,开发商(成都瑞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的拆迁办(成都千鑫房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我们那里的拆迁过程中,为了达到强买我家住房的目的,不但不执行《物权法》,还使用黑社会手段对我们进行人身威胁和殴打;进而又对我们实行断水、断电、断气。致使我们至今有家不能住,也无法住。更为过分是,前不久,拆迁办在不作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强拆了我们使用了十几年的附属小平房。
  不过,这一切都未能使拆迁办的强买企图得逞。终于,他们启动了强拆我家住房的所谓行政裁决程序!
  2009年4月13日,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受理了开发商要求强拆我家住房的申请,并告知我们强拆行政裁决程序正式开始,30天内将完成裁决。
  
  在此之前的4月10日上午,成都市拆迁处对我们与开发商的矛盾进行了调解。在调解中,令我们感到意外的是,对我们要求开发商在拆迁中体现《物权法》相关条文精神,按照《物权法》第73条、
第101条的明确规定进行赔偿的诉求,拆迁处官员们的答复竟然是:“因为《物权法》还没有配套细则,所以我们现在只执行以前的《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简称88号令,2001年制定),你们不同意可以去投诉。。。。。。”。其言下之意非常明确:成都市现在的拆迁不执行《物权法》!
  
  是我们错了吗?我们为此咨询律师。律师说:修建以赢利为目的的高档住宅小区,是商业性拆迁,以此强拆民房有失公道。法律从它宣布实施的第一天开始,就正式生效,没有“细则”就不执
行《物权法》的说法是不对的。

  经历过拆迁的人大都知道,以前的拆迁条例对开发商有利,而《物权法》中却有保护普通公民合法权益的内容和规定。《物权法》第73条明确规定了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等面积属于业主共有,第101条明确规定了“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说得如此明明白白,个别官员还要说没有所谓的“细则”就不能执行《物权法》。这其中的用意,难道不是路人皆知吗?

  中央三令五申地方政府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四川省政府前不久刚刚决定在成都市开展创建法制政府的示范活动,在此关键时刻,成都市拆迁处的官员以“没有配套细则”为由“有法不依”,还表示在行政裁决后,将不通过法院,由他们组织人员直接强拆我们受到《宪法》和《物权法》保护的合法住房。。。。。。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府更应该模范的带头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
  
  拥护“依法拆迁”,反对“违法裁决”!
  
  房子可以被推倒,我们维权的决心永不倒!
  
  

  
  
  
        夏宗云(住址:成都市一环路北二段1号附1栋大院)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八日

 

 

 

相关贴文:[原创](暴力拆迁之一) 开发商暴力拆迁,拆迁户无奈哀鸣  

 

               [原创](暴力拆迁之二)拆迁办说:“我拆了,随便你到哪里去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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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9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得好:房子可以被推倒,维权决心永不倒——楼主,只要你是正义的,坚持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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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19 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朋友的支持!


   我们的住房即将被不执行《物权法》的开发商(拆迁办)强拆,我们坚信我们的抗争是正义的!
   请关注和支持我们的朋友们继续支持我们,请和我们有同样遭遇或将要有同样遭遇的朋友们支持我们,请新来的朋友们支持我们!

 楼主| 发表于 2009-4-19 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2009年4月16日下午,恶徒趁我家无人,打破我家屋门,破门而入。我们向110报警,警方已经看过现场。我们遣责这种卑劣行为!就是把我家偷光、抢光、破坏光,我们也绝不屈服!

 楼主| 发表于 2009-4-20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2009年4月19日) 下午,恶徒趁我家无人,再次打破我家屋门,破门而入。警方已经看过现场。我们知道,只要坚持抗争,我家将会再次被破门而入,直到物品被盗抢一空,直到房子被夷为平地为止。我们对此已经无话可说,我们只想问:就是这样“依法拆迁”和“惠民拆迁”的吗?

发表于 2009-4-21 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何才能制止强拆民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二百七十五条 (10)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依物权法,被强拆的人应要求将被毁坏的房产恢复原状,即使恢复原状后要同意拆迁那也是要责任人将房屋恢复原状!! http://blog.163.com/wh_hjs/blog/static/5680858620083193128780/

发表于 2009-4-21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依法维权!反对强拆!和黑心开发商斗争到底!广大群众支持你!

发表于 2009-4-21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依法维权!反对强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发表于 2009-4-22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 在此之前的4月10日上午,成都市拆迁处对我们与开发商的矛盾进行了调解。在调解中,令我们感到意外的是,对我们要求开发商在拆迁中体现《物权法》相关条文精神,按照《物权法》第73条、第101条的明确规定进行赔偿的诉求,拆迁处官员们的答复竟然是:“因为《物权法》还没有配套细则,所以我们现在只执行以前的《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简称88号令,2001年制定),你们不同意可以去投诉。。。。。。”。其言下之意非常明确:成都市现在的拆迁不执行《物权法》!)


  拆迁处违反<<物权法>>,用过期法规强行(行政裁决),可以依法到法院进行(行政诉讼),借口没有配套细则不执行,是站不住理的,凡过去的政策法规与<<物权法>>相违背的条款,均应停止执行!

发表于 2009-4-22 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6日)宣布失效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3年1月22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发布)

http://law.baidu.com/pages/chinalawinfo/1679/56/e9be6f66ff46059edc23d50967499ed9_0.html

发表于 2009-4-22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莫法。。。现在很多法都被一些人暂缓执行了[em03]

发表于 2009-4-22 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关注事态发展!

发表于 2009-4-22 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em03]

 楼主| 发表于 2009-4-22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朋友们的支持!

    现实的确如漂泊的云朋友所说,所以我们只能自己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wang99qang朋友说得真好,感谢朋友的支持和指点!朋友为我们提供的法律依据,我们会认真参考。
    至于本次强拆裁决,明眼人应该猜得到最后的结果。
    我们相信真理在我们这边,我们相信真理在我们拆迁户这边。一旦强拆裁决我们失败,住房遭到强拆,我们将如朋友所说被迫状告政府不执行《物权法》,违法裁决,即使是将官司打到最高法院或全国人大也在所不惜!
    请朋友们继续支持我们并请关注事态的发展。

发表于 2009-4-22 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强制的不合理适用增加了腐败和投机,容易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加强对行政强制拆迁行为的研究,廓清其适用条件和范围,以便在立法和执法方面进行精微的制度设计,杜绝现实生活中假借行政权力侵害私人利益的情形。

发表于 2009-4-23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后“红头文件”须标明有效期
2009年4月22日     成都商报电子版
       
        本报讯(记者
      向朝阳)从现在起至今年11月底,四川省将对去年5月1日之前制定的“红头文件”(指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根据有关要求,“出生”于2000年1月1日以前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废止,清理后确需继续执行的要重新公布。同时,今后发文必须标明有效期,过期自动失效。据悉,这是四川省首次全面清理“红头文件”。昨日下午,省政府法制办已对此项工作进行了安排。
http://e.cdqss.com/html/2009-04/22/content_40786.htm


这就是说今年11月后,过去的拆迁文件均不得继续执行!(清理后确需继续执行的要重新公布)  (重新公布)后的拆迁文件一定会按<<物权法>>办!

 楼主| 发表于 2009-4-23 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wang99qang在2009-4-22 23:02:00的发言:
行政强制的不合理适用增加了腐败和投机,容易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加强对行政强制拆迁行为的研究,廓清其适用条件和范围,以便在立法和执法方面进行精微的制度设计,杜绝现实生活中假借行政权力侵害私人利益的情形。

感谢朋友的支持!其实行政强制的不合理已经损害了很多被拆迁人的利益。

发表于 2009-4-24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tianli09在2009-4-23 22:45:00的发言:

感谢朋友的支持!其实行政强制的不合理已经损害了很多被拆迁人的利益。

所以只好提起行政诉讼,希望法律来纠正这种行政强制行为,法官不会说不执行<<物权法>>吧!  最好再求助一下(维权在线)的义士们!

 

[em02]

发表于 2009-4-26 00: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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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6 00: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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