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拆迁之三)强拆民房即将开始,有关官员表态不执行《物权法》
在《暴力拆迁之一》和《暴力拆迁之二》中我们提到,开发商(成都瑞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的拆迁办(成都千鑫房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我们那里的拆迁过程中,为了达到强买我家住房的目的,不但不执行《物权法》,还使用黑社会手段对我们进行人身威胁和殴打;进而又对我们实行断水、断电、断气。致使我们至今有家不能住,也无法住。更为过分是,前不久,拆迁办在不作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强拆了我们使用了十几年的附属小平房。 不过,这一切都未能使拆迁办的强买企图得逞。终于,他们启动了强拆我家住房的所谓行政裁决程序! 2009年4月13日,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受理了开发商要求强拆我家住房的申请,并告知我们强拆行政裁决程序正式开始,30天内将完成裁决。 在此之前的4月10日上午,成都市拆迁处对我们与开发商的矛盾进行了调解。在调解中,令我们感到意外的是,对我们要求开发商在拆迁中体现《物权法》相关条文精神,按照《物权法》第73条、第101条的明确规定进行赔偿的诉求,拆迁处官员们的答复竟然是:“因为《物权法》还没有配套细则,所以我们现在只执行以前的《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简称88号令,2001年制定),你们不同意可以去投诉。。。。。。”。其言下之意非常明确:成都市现在的拆迁不执行《物权法》! 是我们错了吗?我们为此咨询律师。律师说:修建以赢利为目的的高档住宅小区,是商业性拆迁,以此强拆民房有失公道。法律从它宣布实施的第一天开始,就正式生效,没有“细则”就不执行《物权法》的说法是不对的。
经历过拆迁的人大都知道,以前的拆迁条例对开发商有利,而《物权法》中却有保护普通公民合法权益的内容和规定。《物权法》第73条明确规定了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等面积属于业主共有,第101条明确规定了“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说得如此明明白白,个别官员还要说没有所谓的“细则”就不能执行《物权法》。这其中的用意,难道不是路人皆知吗?
中央三令五申地方政府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四川省政府前不久刚刚决定在成都市开展创建法制政府的示范活动,在此关键时刻,成都市拆迁处的官员以“没有配套细则”为由“有法不依”,还表示在行政裁决后,将不通过法院,由他们组织人员直接强拆我们受到《宪法》和《物权法》保护的合法住房。。。。。。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府更应该模范的带头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 拥护“依法拆迁”,反对“违法裁决”! 房子可以被推倒,我们维权的决心永不倒!
夏宗云(住址:成都市一环路北二段1号附1栋大院)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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