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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生锈老套筒

敬礼,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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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7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告抓住对方什么把柄才击败对方的?是被告在答辩中当面造谣,引起原告愤怒地反击。

      被告代理人答辩说,原告以受欺诈起诉,至今都没有变更诉讼起求,不知道变更成什么,无法答辩!原告先表扬:有进歩,今天没有说梓潼法律了,有进歩,该表扬!一审时你说按梓潼法律,两个价格合法有效,我当面批判你梓潼何时独立建国?有什么梓潼法律?你这是分裂国家言论,请审判长取消你的代理资格,驱逐出法庭!今天有进步,没说梓潼法律了,有进步!


      接着又说:一审时也是你代理,第二次开庭时我当庭宣读撤销原变更之诉,变更为确认之诉的书面申请,法官和审判长研究后决定批准。此时,你抱怨原告捣突然袭击,无法答辩,请求给你15天答辩期。庭长同意,宣布了下次开庭时间后就休庭了。今天你怎么又当面造谣说沒有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代理人人性还未完全泯灭,还有羞耻心,没再继续造谣,红着脸坐下不吭气了,被告则趴到桌上闭目养神。

      大概是原告太过强盛,庭长两次限制我的发言,原告只好休庭后把材料交法官手上。
 楼主| 发表于 2010-4-8 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庭审情况看,原告性格太直,修养不够,所以沉不住气。
发表于 2010-4-8 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说:

        坚持严格依法纠错,就是对那些符合法定

条件的案件必须裁定进入再审,对确实侵害了当

事人实体权利的生效裁判,要坚决予以纠正.

发表于 2010-4-8 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个

发表于 2010-4-8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专家说了:合同损害了一方的利益,合同就是无效合同!
本冤案就是开发商利用违法的霸王《协议》抢去了被拆迁户的房和一生的工资、及省吃俭用的积蓄,而论为欠债户——就是开发商抢了被拆迁户的财富,用《协议》变成他的暴利——这种《协议》是无效的、非法的!冤案必须改判!
 楼主| 发表于 2010-4-8 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费猜网友所说有法律依据吗?请告之。

发表于 2010-4-8 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论代理人用什么言论和什么高招、有什么硬后台,枉法歪判的冤案,是严重违背实际事实:是温总理说的“社会不公(是向全世界说的)”——就得“坚决纠正侵害当事人实体权益的生效裁定!”
   只要退还违法所得,受害者要还清债务,还要去做当地的公益事业;他们还任重道远!被折磨了11年了,那还愿意与你们违法者死皮赖脸:劳民伤财;坏了他的崚云大志!!
 楼主| 发表于 2010-4-9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接365#]

               既然是省高院指令再审,肯定二审判决错误;既然原告在庭审中把被告违法之处阐述论证得清楚明白,把歪判的路都堵死了,那么再审肯定依法改判!但是,考虑到绵阳的司法环境,被告保护伞的势力,估计仍要败诉,所以忐忑难安。不过抗争到底的决心一下,便着手准备到省高院申请再审。

      领判决了,问法官是否是维持?回答:是!拿着判决看下去,越到后面越乱写,越读不懂,除老调重弹外别无新意,于是在送达单上签上"枉法判决"四个大字和名字,对法官说:这下好了,终于离开中院势力范围了,这次到高院申请再审,肯定改判了。他却说:休想!(待续)
 楼主| 发表于 2010-4-10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想来,他说休想,是基于此次判决是指令再审的终审判决,已无机会再申请再审了,只能属于申诉,让你泄泄怨气,最后死了或累了,自已终止了事。他估计到司法改革进程加快了,估计到检察院会出手救援!


这位法官人还不错,不是坏人,他只能执行审委会决定,而审委会要听从院长莫亚林指挥!在下认为,此案的错判,他不该负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0-4-10 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人要是非清楚,恩怨分明。


     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发表于 2010-4-11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深入基层,为民办实事,把矛盾化解在盟芽状态,就不会产生矛盾和冤案!

发表于 2010-4-11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3_48:}
发表于 2010-4-11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2009年12月3日
在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会上曾经说:
     "要对法律负责,不可因为不公正的判决而使
法律发生扭曲或失去正义的光芒;......要对当事
人负责,不可无视其身陷水深火热而见难不救;....
要对自己的历史负责,不可因为徇情枉法或草率
疏忽.错误裁判而留下不光彩的记录!

发表于 2010-4-11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2009年12月3日
在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会上曾经说:
     "要对法律负责,不可 ...
求民生,维民权 发表于 2010-4-11 10:48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太阳难破乌云呀。
 楼主| 发表于 2010-4-11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铲车网友太悲观了。太阳是永恒的,乌云是短暂的,风吹云动,就漂走了,不会长时间遮住太阳!


     09年12月下旬,中政委开会,周永康同志就2010年任务提出:两年内基本消化涉法涉诉伩访案件。这就是春风,过去强调奉行的单纯的"维护既判力"这块乌云就会被吹走。在下估计,本案很可能依法改判。不信?我们拭目以待。
 楼主| 发表于 2010-4-11 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接373#]


要上省院申请再审,必先抓准枉法之处。接连几天研读判决,发现前面表述诉讼经过尚客观,到认定部分就“歪”起来了,而且越来越“歪”!

“歪” 的核心有三。

一是象前两审一样,避过原告诉讼请求不予审理、认定。尽管三次庭审中原告重点陈述、论证的是协议中的违法之处、原告请求确认的价格合法之处,再审申请也以不审诉求属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提出,但判决蛮不讲理,就是要避开此诉求不予审理、认定。你能咋的

 楼主| 发表于 2010-4-12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院庭审再歪也要给你诉权,程序还是要走:质证、陈述、辩论、第二轮辩论、最后陈述。由你说,任意说,这是你的诉权;但我才有裁判权,我就不在判决书上表述、认定,让你无立足之地。你又咋的!

     唉!缺监管,法官的胆子就特別大!

发表于 2010-4-12 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国家现在着重加强了法制监管力度,才使你的长达11年的冤案被两级检察院提起抗诉,得到省高院提审!让我们衷心感谢党和国家的关怀和检察院的法官:以及四川省高院的法官,积极响应国家的“为民办实事”的号召、英勇地公正、正义的执法为民的“高院新气象”!——冤案得以改判的愿望一定能实现!

[发帖际遇]: 费解过中秋节,被月饼砸中,上医院花去金钱44元.

发表于 2010-4-12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相信我们的党和国家!

发表于 2010-4-12 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尊敬的版主:歌颂国家和法官为民办实事的真实治国实事,【发帖际遇】要扣钱是什么意思?——歌颂国家要受打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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