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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生锈老套筒

敬礼,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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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1 00: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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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1 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网友 aidepiaoliuping 89重机 56sicongfenqian 56式半自动关注。


      实践证明中院的善后措施是行之有效的:

      高院对原告第二次再审申请,违背司法解释【法发(2002)13号】规定操作,发信访回复函,而且以后不再受理。

发表于 2010-4-21 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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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1 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06年6月,中央政法委发文,要求全国地方三级法院院长开门大接访,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这真让人喜出望外:我案有出头之日了!因中院已无资格再审我案,便把希望寄托在高院李少平院长接访上。7月14号早歺后刚八点,正准备出门上街看《商报》,找李少平接访的消息。突然有人敲门,开门一看,竟是承办人带来几人站在门口,我疑惑地看着他们,承办人说,这是我院新调来的骆付院长,带领我们几位来拜访你。想到骆付院长刚调来,好心拜访,若拒之门外太过失礼,便请他们进屋。

      坐定后经他们解释,才知骆军副院长管审监,带领两位副庭长和承办人入户下访。他们说,你曾经到北京上访申诉,现在省院要求对反应强烈的申诉案进行复查,你是绵阳第一户,想听听你对案件的看法。事出意外,无从谈起,他们说随便谈谈。想到不能太拂客人美意,只得从头拉杂地谈起,直到骆付院长看表,才发觉已十二点了,提了一点要求便怱怱结束。骆付院长说,中院已无再审此案的机会了,回去把你的要求向审委会汇报。然后要我在记录上签字。送他们上车已是十二点半,他们连开水都未喝,实感欠然。

[发帖际遇]: 生锈老套筒从成都火车站走到荷花池车站,省了金钱2元.

发表于 2010-4-21 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多感人啊!昨晚,中国人民又创造了一个奇迹:25亿多元的捐款,献给玉树人民——我们同玉树人民在一起!

发表于 2010-4-22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D :D :D

发表于 2010-4-22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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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2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接429#]


               由于想到要向审委会汇报,也有可能采取措施,促成我案再审改判,便不再考虑到高院求见李少平,专心等中院回话。等到十月下旬去中院问结果,回答是审委会研究决定,你案程序和实体都没错,不能进入再审,已向高院报告。再到高院求见李院长,回答说:大接访已于9月份结束。这才发觉上当了。

      09年7月听说,那次是先排查,决定不进入再审后才入户做息诉服判工作,而且全市无一案进入再审。这才感叹中院不愧是中院,办亊心机之深世所罕见。令人不得不佩服!
 楼主| 发表于 2010-4-22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后来还听说07、08、09年的几次大排查,中院均以此案若果再审改判,其他类似案子也要再审改判,中院会受不了为理由予以封杀——程序和实体都无错,不能进入再审。

 楼主| 发表于 2010-4-22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后来还听说,07、08、09年的几次大排查,中院均以本案若果再审改判,其他类似案子也要再审改判,中院会受不了为理由予以封杀___程序和实体都无错,不能进入再审。

发表于 2010-4-23 00:48 | 显示全部楼层
    博爱、坚强、感恩、知错就改——是中华之魂!

发表于 2010-4-23 01: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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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3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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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LZ
 楼主| 发表于 2010-4-23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人算不如天算!

      中央决心维护公平正义,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政治报告中,要求加强法律监督,在全社会推进公平正义。中院对本案的封杀终于失败:我向市检申诉,接访的陈 波副检察长与中央保持一致,自觉贯彻十七大精神,受理我的申诉,经民行处严格审查,经领导审查批准,向省检察院提请抗诉;省检审查后向省高院送交《民事抗诉书》,省高院在一个月之内依法裁定提审!这个被绵阳市中院莫亚林院长、审委会反复封杀的错案终于获得新生!。

      庭审已于3月24日下午依法举行,只等依法下判了!

发表于 2010-4-24 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
发表于 2010-4-24 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全国法院监督工作会上说:

    不能因为人情关系而妨碍纠错;不能因为怕得罪人或照顾面
子或关系而消圾纠错;不能因为害怕改判后善后工作难做而拖延
纠错;不能因为片面强调维护"既判力"和司法权威而拒绝纠错;不
能因为个人或单位的得失而抵制纠错;不能因为考核评比或政绩
疏于纠错;不能因为个人"面子"而"将错就错".

      希望本楼主的冤案在省市检察院的高度关注下,能依法纠错!
 楼主| 发表于 2010-4-24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接439#]


      前面说到本案下判的指导思想中有“制造口实”,即找个枉法判决的借口,以掩盖枉法判处的真实原因。制造个什么借口?据承办人后来闲谈:当年再审庭审后,由中院一领导带队到梓潼找党政征求意见。有当地领导说出担心:若此案依法改判,梓潼所有被拆迁户会到法院告状,法院会受不了,甚至会闹事,群体进京上访,影响稳定,这个责任谁担当得起?于是中院只好维持。

      初一听,好伟大的原因,细思量,说法漏洞百出:

      第一、真的有人如此说?此“领导”的言论是县委、县府的意见还是个人观点?因为被告保护伞已调走,当时是拆迁后的新班子。

      第二、若是个人观点,这个领导是站在公正立场估计形势,或者是被告关系户,用此谎言保护被告以报答恩情?因为当年被告通过拆迁“结交”了不少政界人士。(待续)

发表于 2010-4-25 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人民是世上最幸运的:因为他们有最关爱人民的几代领袖;每位领袖的每句话都是那么铿锵有力、温暖人心、战无不胜!你听,胡总书记说:“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楼主| 发表于 2010-4-25 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接442#]


      第三、既对拆迁官司发表意见,必然了解情况:被拆迁户中多数是住宅户,完全按78号令解决,他们不诉讼,不上访;门面户中,部分卖断产权,部分签的是两套协议,无法诉讼,只有六户进入诉讼,其他则打死不诉讼,只到市、省上访(反复进京的只是遭强拆而无房的两户)。哪里会出现全体被拆迁户群体进京上访之事!既是领导,能说出这样低水平的话吗?所以在下认为无此说法;若真有此说,则必定是响应法院“诱导”而随口说的溜须话而已!

发表于 2010-4-26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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