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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生锈老套筒

敬礼,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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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4 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全国法院监督工作会上说:

    不能因为人情关系而妨碍纠错;不能因为怕得罪人或照顾面
子或关系而消圾纠错;不能因为害怕改判后善后工作难做而拖延
纠错;不能因为片面强调维护"既判力"和司法权威而拒绝纠错;不
能因为个人或单位的得失而抵制纠错;不能因为考核评比或政绩
疏于纠错;不能因为个人"面子"而"将错就错".

      希望本楼主的冤案在省市检察院的高度关注下,能依法纠错!
 楼主| 发表于 2010-4-24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接439#]


      前面说到本案下判的指导思想中有“制造口实”,即找个枉法判决的借口,以掩盖枉法判处的真实原因。制造个什么借口?据承办人后来闲谈:当年再审庭审后,由中院一领导带队到梓潼找党政征求意见。有当地领导说出担心:若此案依法改判,梓潼所有被拆迁户会到法院告状,法院会受不了,甚至会闹事,群体进京上访,影响稳定,这个责任谁担当得起?于是中院只好维持。

      初一听,好伟大的原因,细思量,说法漏洞百出:

      第一、真的有人如此说?此“领导”的言论是县委、县府的意见还是个人观点?因为被告保护伞已调走,当时是拆迁后的新班子。

      第二、若是个人观点,这个领导是站在公正立场估计形势,或者是被告关系户,用此谎言保护被告以报答恩情?因为当年被告通过拆迁“结交”了不少政界人士。(待续)

发表于 2010-4-25 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人民是世上最幸运的:因为他们有最关爱人民的几代领袖;每位领袖的每句话都是那么铿锵有力、温暖人心、战无不胜!你听,胡总书记说:“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楼主| 发表于 2010-4-25 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接442#]


      第三、既对拆迁官司发表意见,必然了解情况:被拆迁户中多数是住宅户,完全按78号令解决,他们不诉讼,不上访;门面户中,部分卖断产权,部分签的是两套协议,无法诉讼,只有六户进入诉讼,其他则打死不诉讼,只到市、省上访(反复进京的只是遭强拆而无房的两户)。哪里会出现全体被拆迁户群体进京上访之事!既是领导,能说出这样低水平的话吗?所以在下认为无此说法;若真有此说,则必定是响应法院“诱导”而随口说的溜须话而已!

发表于 2010-4-26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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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6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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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6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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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6 23:33 | 显示全部楼层
[接444#]  


      第四,所谓“梓潼所有被拆迁户会到法院告状,法院会受不了”,明显是谎言!被拆迁户都知道民事纠纷只有两年保护期,过了时效,法律不予保护。01年11月1日,78号令废止,305号令生效,到03年11月1日,78号令施行期间的拆迁全部过了时效,04年8月怎会出现被拆迁户集体告状的事?百姓的智商不低,不会无事找事、自讨没趣!法官竟然相信这样的鬼话并用来蒙在下,足见其无话可说了。

      因此,原告认为此说纯属谎言,为掩盖真实原因而设局制造的谎言!
发表于 2010-4-27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说:

   要坚持依法纠错.坚持错误,小错就会
变成大错;文过饰非,最终是欲盖弥彰,千
夫所指;知错不改,结果必然是错上加错,
错莫大焉.

    楼主的冤案历时十年,应当纠错得了!

发表于 2010-4-27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建和谐1.人间自有真情在,温暖灾中苦难人;
          慈爱忠贞神州留,民族团结力无穷!

发表于 2010-4-27 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建和谐2.有事没事来上网,正气盎然大家扬;
          争分夺秒挤时间,共壮国威保家乡

发表于 2010-4-27 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建和谐3.构建和谐人有责,必从身边小事为;
          精神文明当其首,行为高尚建九州!

发表于 2010-4-27 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建和谐4.小小垃圾天天有,分类储装为最优;
          有机物埋树根侧,变废为宝树繁茂!
 楼主| 发表于 2010-4-27 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接448#]

      中院既然于04年以维护梓潼稳定为由维持原判,为什么06年大接访又不以此理由忽悠原告,而是耍手段让原告错过省高院大接访?07、08、09三年大排查中,封杀本案的原因又变成了“此案若果再审改判,其他类似案子也要再审改判,中院会受不了”,由自己戳穿了自己的谎言!堂堂中级法院,竟然为坚持错判不改,制造、散布谎言,实在掉架!,
发表于 2010-4-28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胡锦涛主席曾经说:

   群众利益无小事!
 楼主| 发表于 2010-4-28 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接454#]


      那么,绵阳中院枉法判处本案的真实原因是什么呢?原告不知,世人不晓;坊间传言不少,但都无证据佐证。只能从现象中发现蛛丝马迹。

     本案二审时,合议庭要依法改判,发中止诉讼裁定,要被告决算;被告保护伞求中照顾梓潼拆迁,维持原判。道理很简单——县处级最多相当于中院副院级。依此逻辑,再审时,梓潼要想保稳定,就必然主动求中院仍然维持原判;相反,却是中院谦恭得为怎样判决而主动征询梓潼意见,而且按个别官员愿望判决。中院讲政治、保稳定真是做到家了!
发表于 2010-4-29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冤假错案能否依法再审改判,是能否落实
党的依法治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建国方略的
一个试金石!

发表于 2010-4-29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建和谐5.废旧塑料包装好,送它回家重塑造;
          制出精美大花盆,赠给各家养花草。

发表于 2010-4-29 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建和谐6.电池玻璃各装好,送给社区保管妙;
          定期企业来收取,减少污染起实效!
 楼主| 发表于 2010-4-29 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178813565 说:"建立网上监督机制是惩治腐败的良方妙药 " 。这话说到了点子上,与王胜俊院长意见一致。

      前不久,王院长到福建调研,专门讲对法院的监督问韪。
王胜俊院长对法院接受监督讲了要求:从人大、政协、检察院的监督,说到社会监督:媒体和网民。态度非常诚恳!这是多年来少见的。特别是这一句感人至深:"进一步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虚心听取媒体和网民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为落实王院长要求,在下估计会专门定员搜集网民意见。所以网友有什么高招,请直接发上网向高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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