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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官造法判案是在破坏法律的实施,制造混乱!
是本案无法可依,需法官造法以判处?不是!
上有国务院78号令第5、22条强制性规定,中有国家计委执行法令的《城市房地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三条强制性规定,都明确而具体,易于执行;下有具有法律效力,正在施行的具体落实该令宗旨、条款的市、县拆迁办法及实施细则。同时,这些法令、政策是拆迁办《拆迁公告》、被告《安置补偿方案》、本案《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规定遵行的政策,理应遵照执行!但是,代表国家、肩负国家审判责任的法官置民事审判原则于不顾,弃国家法令、政府政策而不用,却私造法律,以“法未禁止不无效” 为准则判处本案,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
本案如此胡作非为只害了原告一户;若蔚然成风,类似本案的典型案例必将越来越多,届时将无处寻觅公正,人民法院维护公平正义的生命线必将不复存在,势必哀鸿遍野,天下不安!
附 拆迁办、锦湘公司《安置补偿方案》正文第一段:
根据县城总体规划、按照县委、县府关于旧城改造的有关决定,拆迁人四川绵竹市锦湘房地产开发公司拆迁建设文昌镇新南街、新兴街口片区方案,经县拆迁办审查同意,已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于一九九九年九月九日依法发出“拆迁公告” 。依据国务院第78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8条,绵阳市府[1991]1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公布新南街、新兴街口片区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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