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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垂偐叉

[群众呼声] 南充中级法院审监庭长任勇旗、朱苏川,你们怎能如此掩盖王维登的枉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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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7-26 13: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申诉,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自己的案件属于冤案,在一审二审再审抗诉程序都走完的时候,仍然还有院长发现程序,向最高法最高检申诉、信访。个人认为,仅仅只是以“确凿证据”在走完一审二审再审抗诉程序,仍以现有的证据或足够推翻原判决的一些新的证据,几乎不可能有任何在后来的院长发现程序或向两高申诉、信访成功的可能性。但是如果原判决错判事实源于枉法裁判或虚假诉讼等犯罪行为,在找出错判的事实上必须列出相关人员实施枉法裁判或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实施手段的相关证据,进行刑事报案、控告……方才是可以坚持的救济选择。

 楼主| 发表于 2024-7-26 15:1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论“两面人”的嘴脸,最恶心的是王维登。关于虚假诉讼,此犯在犯下本案中的一系列犯罪事实后的时间里,在相关部门的官方网站上报道,其还被专门邀请列席,为南充市检察院民行干警专题讲述“如何识别虚假诉讼”的方式方法?也在南充中级法院的官方网站上有关民事诉讼审理和再审审查等等探讨会议上,其均是以发言人的身份首推其冲……而回想起其在本案中的一系列……又见论坛中有关对其的众多举报控诉……直至其落马后众多受害者在论坛上的“欢呼”…..真的是觉得恶心至极!

 楼主| 发表于 2024-7-26 21:1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4013号案乃涉虚假诉讼诈骗罪案,30号案乃涉合同诈骗罪案。两案公安机关受理和立案后,因为南充中级法院判决未撤销,也迟迟不移送,导致公安机关无法将刑事侦查工作推进….。作为打击犯罪的审判机关,将明明是刑事案件混进民事案件审理并作民事判决书,其中的“利益”只有法官自己知道?根本原因就是民事审理法官通常可以拿自己不懂刑法来摆脱追责。作为法院内部的审判监督庭,是专门对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错案监督部门,审理法官具备在民事案件中发现犯罪事实的能力……期待南充中级法院此次审判监督程序的进行,能够彻底发现并一举拿下案涉所有犯罪人员。

 楼主| 发表于 2024-7-26 23:1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中我现在找到控告所需的法律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最重要的事实依据就是现在存档在南充市检察院听证调查记录和所举能够证明案涉相关犯罪事实的证据。……关于此次由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控告信访程序进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程序,其审查的依据就应该围绕着本案是否属于刑法中的相关犯罪性质和我所举的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其中具有犯罪事实来进行审查。

 楼主| 发表于 2024-7-27 01:1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查实法官的确存在“篡改笔录、违背事实、捏造事实、隐瞒案情、隐藏证据”等等枉法裁判行为最有力的证据,就是法院每次审理过程中的“具备完整性的全程录音录像”。现在法庭审理是禁止当事人及任何人私自录音录像,但是法院就应该要求每一次开庭都必须开启全方位的全程录音录像并将此作为证据归档重点保存,绝对禁止销毁。因为法庭笔录存在有“篡改、漏记”等等违法犯罪的机会,其真实性永远无法与“完整的全程录音录像”具备证据力。说到这里,关于我对原一二审法院存在枉法裁判的一系列手段的控诉是否属实,仅仅只是从原一二审法院的每一次庭审中的“全程录音录像”作为证据证明(注:当时每一次开庭我都看到录音录像)。……但是,一路上的申诉失败,让我不得不怀疑一二审法院已经销毁或隐藏了这一最具备查实法官枉法裁判的证据?如果不存在我的这一猜疑,那么此次南充中级法院审判监督就应该将此作为取证重点,以此来作为证据查明或澄清法官们的枉法犯罪事实是真是假?

 楼主| 发表于 2024-7-27 13:2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查实并认定王维登枉法裁判存在故意的证据,其实在本论坛中的由一个自称是案件知情人,网名“尤偷滞”曾在本案判决后,在我的申诉过程中发出的“老赖拖欠农民工数百万工资,主持正义的王法官反被打击报复不应该!”这个贴子中的内容即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地证明王维登明知错判事实而故意和放任这样的“错判”结果发生。因为这样的“结果”涉及到刑事犯罪,其在至今仍“隐瞒案情中的犯罪事实”而未见终止的情形,即完全符合认定其“故意或放任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大家认为呢?相信此次的南充中级法院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审查法官更是具备准确认定这一事实的能力。

发表于 2024-7-27 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垂偐叉 发表于 2024-7-27 13:23
关于查实并认定王维登枉法裁判存在故意的证据,其实在本论坛中的由一个自称是案件知情人,网名“尤偷滞”曾 ...

法官只会吃饭

 楼主| 发表于 2024-7-27 20:2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大家的关注!这不是吃饭的问题,而是法官在违法犯罪时,其会用的很多常人难以想象和读懂“理由”来应对事发。这些事发后的理由,均是“站不住脚”的一切“找不到理由而找的一个脱罪“理由。因为法官知道:汉文化丰富多彩,且法官的“个人认知”也是各自不同…..由此,其等和相关部门即可拿其“不是理由的理由”来萌萌哒处理果法君。

 楼主| 发表于 2024-7-27 21:0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查出和防止法官故意枉法裁判罪最好的方式,就是允许当事双方录音录像。而现实中的法院庭审是禁止当事双方录音录像的。“禁止”中即完全属于给“判案搞钱”事发后,可以逃避相关责任的一个事前禁止取证,以此让枉法犯罪成为“零风险”的“隐藏证据”手段。…….但是,我是绝对不会让王维登伤害了我却“一笑而过”的受害者,其胆敢以犯罪手段来伤害我……我也必定任其能够“不管用什么方法”来逃脱应该付出的刑罚惩处代价。其即使能够操控一切“法律手段”,我也必会有致其必须接受罪责的信心和力量,

 楼主| 发表于 2024-7-27 21:1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拿王维登上演的找“奸夫”索理的事情来分析,其曾在对其妻罗小丽实施“刀砍斧劈”的方式不见效时,找到其认为的“奸夫“在一茶坊约谈,让其对“破坏其家庭”要说法时……“奸夫”只是一句话:“你是法官,是你老婆找我,你找我要说法,因为这样的事情让我的家庭关系越来越紧张,我该找谁要说法?我没找你时你还有脸来找我..…要说法?

 楼主| 发表于 2024-7-28 12:4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足以在查明王维登等判决书上“违背事实和法律”的事实上,能够足以认定其“违背事实和法律”是“故意”所为的证据事实是:其不是色盲,却置红头红印的原件不釆用而将诈骗犯刘守孝所举黑头黑印“添写变造”的复印件采用为定案证据;将明明有刘守孝亲笔签名书写的收据在其“查明事实”中写成刘守孝未单独出收据。其不是不识字的法官;将从原告刘守孝所举80万证据上由其等添写、书写的文字和手写数学、圈画、变造等等的文字文意中都可查实其诈骗犯罪的证据且对我所举现经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均查证属实的证据不予釆用,以在判决书上将明明有原审法院判决和笔录中明确查明是我所做并一直主张是我所做的法庭记录事实不顾,却以凭空捏造的“冉林进在原审中并未主张80万系自己所做”让我被诈骗损失含利息达100多万元……等等等等,这些都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足以证明其“违背法律和事实”的绝对故意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24-7-28 15:0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本案王维登等一二审法院法官枉法犯罪的动机乃“收受钱财”徇私或徇情的事实方面,我现在只能从一个朋友的口中得知王维登亲口承认只收到诈骗犯刘守孝的一箱“土鸡蛋”,而难以找到其等收受钱财等具体金额的证据。但是,诈骗犯刘守孝的代理律师陈参等均与原一审法院审理法官具有密切交往的私人关系,王维登与原一审法院法官乃同属市县两级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的上下级关系,且从王维登在其二审开庭审理时用自己手机号码直接打通原一审重审法院审判长(西充法院审判监督庭长)庞彪的电话中可以看出,其与原审法院不仅是上下级关系而是有私人联系关系,也在其判决下达前几天在其妻罗小丽来西充古楼赏桃花回西充县城时,西充审判长庞彪亲自宴请王维登的老婆罗小丽在西充皇家娱乐会所唱歌的事实中可以确定其等存在私人“友情”关系……无论是徇私(钱财交易”还是徇情(工作关系和私人关系),只要具备其中一个条件,都足以认定或推定其等在“违背法律和事实”的结果中具有构成枉法裁判罪的主观动机和目的。

 楼主| 发表于 2024-7-28 21:1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论民事枉法裁判应该立案定罪的情形:枉法裁判造成个人或法人组织直接10万元、20万元;明知伪造的证据予以采用,对充分的证据不予采用;隐藏、毁灭证据、伪造、变造证据、篡改笔录、制造假案错案;……刑法中该罪条文里明确列出的相关情形在本案中均已具备,且本案中的损失数额更是远远超过应该立案的金额标准,本案中的错判事实又涉诈骗罪中的最严重法定处刑的刑事犯罪,又同时涉及到刑法中的“明知有犯罪事实而不予移送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等等的犯罪情节、构成徇私枉法裁判罪……犯罪事实众多、几种犯罪罪名、犯罪金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和后果都特别严重….让众多的犯罪人员至今仍然未受到刑事追责,且诈骗犯罪既遂并逍遥法外….

 楼主| 发表于 2024-7-29 01:2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经历过一次次在南充就地申诉的失败,让我明白的是乞求监督救济不如拿起“致命”的武器勇敢抗击。就地申诉的原因就是我过去太相信事实和法律了,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即可获得平冤纠错,而根本没有相信很多相关部门提醒的“自家人不扇自家人耳光”的说法。从一审二审再审,均在其判决书上隐藏了我一次次以确凿的证据证明案涉伪造证据诈骗犯罪的诉求中事实和理由,“断章取义”仅仅只是将其中的一部分事实错误来作为我的诉求和申诉事由来进行判决和裁定。第一申请再审时我的申请事项就是以一个个真凭实据提交证明判决书中的每一个定案证据都是伪造证据,而驳回申请的裁定书中根本就没有对明显符合应该再审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这项事实和证据的审查结果和理由体现在裁定书上,而是以其伪造证据中的因此产生的错误结果来作为我的申请诉求并无视我在申请书上书写列出的众多证据事实不顾,公然敢于一句捏造的“冉林进的申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2022年再次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又一次将能够证明原一二审法院判决所采用的由诈骗犯刘守孝法庭所举的包括合同在内的全部证据都是伪造证据的众多原件和可以达到相互印证“证据链”标准的真凭实据作为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的每一个证据都是伪造证据且涉诈骗犯罪时,又拿出原二审法院判决书上只字未提也未说明不采用理由的众多证据现被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证据结论以及公安机关明确函至法院称二审法官“明知而不公正判决”,应予重审的建议来证明原判决所采用的证据属于“伪造证据”作为申诉事由,这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中应该再审的“原审判决所采用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这一法定再审条件时,却玩出个我的申诉是以“公安取得的由工人在接受询问时在确认原有事实时又补充的其中几个计工计时单作为申请再审新证据”….将明明是以“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申请再审事由,演变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结果”的这一申请再审事由…..南充中级法院审判监督能够在裁定书上玩出如此“高水平”的裁判方式方法……简直就是“…..”。所以,我现在对此次的审判监督程序的期待,不会寄希望于依靠法官的主动纠正错误,而是必须坚持以“法律和事实”进行积极应对,勇敢抗争来争取公平正义的给果。

 楼主| 发表于 2024-7-29 08:1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第一次申请再审“事由”,我所提供的都是原一二审历次判决书上“查明事实和本院认为”及庭审笔录中的明确载明事实,以及其所釆用的由诈骗犯刘守孝所举证据上已经暴露并从中可以查实此乃伪造证据诈骗犯罪的事实证据,以及我在原一二审已经递交于法庭示证质证而未被法院判决采用也未记载说明不采用事实和理由的众多原件函证、包工头和工人亲笔签名出据的收款原件证据、现场施工图片、现场施工工人和管理人员出据的证据证明……等等等等作为证据,证明原审二审法院所釆用的证据和认定的事情及理由乃属“捏造的事实和理由”和“伪造的定案证据”…….将完全符合“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法定应该再审的申请事由,在驳回裁定书上以法官的“法律技巧”演变成其他事由…..如此“高水平”的再审审查,令人震惊和愤怒!

 楼主| 发表于 2024-7-29 09:2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次由市检察院出函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时间算,也仅仅只是本周一过就满满三个月时间了。经历过2022年1月一2023年2月底的那一次由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的等待期限,让我此次也不再期待在法定三个月的审查期限内能够得到答案。现在的我,也无法去左右中级法院的“工作安排和公平正义”,只有耐心地等待和期待着正义的到来……

 楼主| 发表于 2024-7-30 09:4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中“杨志发和刘守孝是原被告关系呢,还是共同作案诈骗同伙关系”?只有查实并准确认定了其俩人的主体地位,才能准确定性案件的法律关系。其伪造的主体身份证据、合同证据、协议、签证单等等等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即证据“三性”需要由南充中级法院审判监督中的“果法君”们能够认真审查、辨别真假,方可对本案的“案由”、“事由”准确把握,正确适用相关法律和查明事实。

 楼主| 发表于 2024-7-30 11:3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本案首要诈骗犯罪分子杨志发宁可由其篡改其子合作协议和案涉土地函证“虚构自己成为合伙人和代表的主体资格”,而不是直接由其子杨俊来签写合同的原因,很明显是其担心犯罪事实败露之时,由其承担犯罪责任,而欲让其子摆脱犯罪追究。由此细析,其犯罪是谋划深远……

发表于 2024-7-30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垂偐叉 发表于 2024-7-30 11:35
关于本案首要诈骗犯罪分子杨志发宁可由其篡改其子合作协议和案涉土地函证“虚构自己成为合伙人和代表的主体 ...

该“沙”一批

 楼主| 发表于 2024-7-30 19:3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嗯嗯,谢谢大家的关注和支持!根据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本案中的一个个犯罪人员均应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此时此刻,肯定是应该由咱们的人民检察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移送相关部门予以定罪判刑。因为如果发现犯罪而不移送,或隐瞒犯罪事实实施包庇犯罪人员导致其等未受到刑罚惩处……承办此案的相关人员即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地构成徇私或徇情枉法罪,且完全阻断了“工作失误”的避罪可能,而是纯粹的故意犯罪。因此,相信此次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中的承办法官或相关领导会有一个“犯罪必惩”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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