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案中应该由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的事由,从民事诉讼法中的法院再审程序和检察院监督程序均明确规定符合监督纠错条件的“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这一法定事由,在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初查结论和现在市县检察院调查取证核证中,均足以证明原判决未采用的由我所提交的众多证据属实,原判决“违背事实和法律”不公正判决。根据法理和常理,人民法院应当坚持“有锴必纠、违法必究、犯罪必惩”这一个所有人都知道的司法原则。根据我此次再次明确的申请监督事由“用真凭实据的众多事实证据证明本案原告刘守孝法庭所举全部证据都是伪造证据并涉及犯罪;用相关犯罪构成要件证明本案涉嫌虚假诉讼诈骗;用枉法裁判罪构成要件证明本案一二审法官“违背事实和法律”的错判行为和错判结果明显涉嫌参与虚假诉讼、诈骗,足以达到构成枉法裁判罪应予立案追究的相关情形和造成的严重后果。...符合应予以对我所举证据事实“三性”和证明力进行审查确认,对我的相关事实理由予以说明并支持……是此次法检两院都应该严格依法依据,辨证说法释理,及时启动纠错和相关追责问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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