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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垂偐叉

[四川群众呼声] 全市法院廉政警示教育暨督察工作,能否将“刀刃向内”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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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5-4 11:4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先不谈梁向荣用违法缺席判决的方式,强采诈骗犯所举全部伪造证据错判金额高过410多万加利息计算,仅仅只是其在明知我方《联合建房协议书》并在法庭上也举出证明出来刘守孝所举此证添加了杨志发的伪造证据,且该证据协议书内容合伙人中根本就没有杨志发时,竟然其510号判决书将杨志发认定为了是我方的合伙人,其此连后来的254号、4013号,以及公安机关与检察院均据此双方举证认定杨志发不是我方合伙人,唯有梁向荣认证错误的行为明显故意枉法认证。

 楼主| 发表于 2026-5-4 19:0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让梁向荣任上落马,让王维登重回监狱”,让案涉所有犯罪人员被押送至刑事犯罪审判台进入监狱“工作”,是我最迫切的期待和需要的迟到正义!

 楼主| 发表于 2026-5-5 08:0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论感受公平正义,对我来说,没有什么比让梁向荣落入法网,让王维登重回监狱,让参与诈骗犯罪的陈参、何云峰等和诈骗犯罪分子刘守孝等进入监狱的到来,更能让我感受到总会有公平正义。

 楼主| 发表于 2026-5-5 21:5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涉嫌枉法犯罪的法官中,只有西充法院254号案审判长、时任西充法院审判监督庭长的庞彪,在其从510号的410多万改判为仅有85万时,因为我不服表示坚决上诉和向公安机关报案追责中,其在办公室也很诚恳的表示“其经过审理也知道我不欠刘守孝钱”,其也认为这几十万不应该判,而是他们要求这么判…当时的我想到其所指的有可能是合议庭王龙中,更是认为其指的就是原510号审判长梁向荣因为担心自己罪行暴露而要求其这么判。在我已经将上诉状递交其处时,庞彪也又表示“既然已经要上诉,其认为这个案子没法审理了”…也在王维登判决下达后,在相关人员责问其“把冉林进害惨了”时,其仅仅只是一句“其仅判了几十万,现在中级人民法院多判出的这100万元真的是不应该”…由此可见,庞彪心中还存有一点“公平”…而如王维登、梁向荣等,完全就是心性凶残、恬不知耻的司法腐败犯罪分子。

 楼主| 发表于 2026-5-6 10:5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在2016上诉由黄东任审判长作出的南充中级法院川13民终1205号裁定书,以“严重违法缺席判决”为由,撤销西充法院2015民初510号判决发回西充法院由254号案重审,接到此重审案的审判长庞彪了解案情后,也曾对我律师蒙庆辉表示称“这个案子哪个敢审”?由此可见,其仅仅只是通过双方陈述及已经举证、质证中,已经是看到了案件中存在的严重“问题”而称没人敢审。

 楼主| 发表于 2026-5-6 12:5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相较案涉犯罪的梁向荣、王维登等法官,254号案审判长庞彪,也正如其所称其所称他只判了85万,且其个人也知道我不欠钱和不应该判这几十万,而是“他们”要求这样判,并也在评价王维登4013号判决时,称多判出的100万真的是不应该,还表示这下冉林进该怎么办哟?…但是,其接到案子时即表示这个案子哪个敢审中,虽然可见其仍然对法律有所敬畏,可是又不知道真如其所说是由于“他们”而实施了枉法审理与判决?

 楼主| 发表于 2026-5-6 17:2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述说到重审一审254号案我所聘请的律师蒙庆辉,以及我后来又在4013号王维登同时聘请的两个律师(四川辽源律师事务所)廖小花和文娇,均是明知案件属于刑事诈骗和枉法犯罪,而均是接案时义愤填膺、正气凛然,信暫旦旦要维护公平正义…结果,拿到钱后均是明显的掩盖诈骗犯罪和枉法犯罪。个中原因…现在的我和经历过官司的很多人都能清楚地认识到“又被骗被坑了”,他、她们都不可能为了正义而与案中这样的犯罪团伙作斗争的。

 楼主| 发表于 2026-5-6 18:2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句话“真的假不了,假的永远成不了真”,无论案涉犯罪分子多大的能耐,只因为其等属于邪恶的一方…又应了那句话“邪不压正”!遭遇其等犯罪侵害,切莫对其心存“放下屠刀”之幻想,唯有认认真真地搜集其等违法犯罪的证据,据此作为“打狗棒”…下手时不要心存一丝手软,见狗打狗…打死为止…方可免遭其等继续加害自己。现在的我切记,也希望所有大家也切记。

 楼主| 发表于 2026-5-7 10:3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两案均是经过一二审法院审理并枉法裁判、再审驳回、检察院不支持监督后,由公安机关和后来的市县检察院介入侦查与调查后,向法院发出《初查结论及建议函》和《案件移送及建议函》,认为法院判决是法官明知而不公正判决建议重审纠错和认为法院判决事实都没有查清就下判决错误建议复查…针对本案审理、判决、再审监督中的枉法与渎职,完全就是团伙性质的徇私枉法和枉法裁判犯罪团伙作案。?

 楼主| 发表于 2026-5-7 14:1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仅仅只是针对写“作废上诉状”和此次录音对话中的我原510号案律师何云峰是不是构成犯罪?证据事实是:2015年由何云峰亲笔所写委托造价的双方委托书,现已经由原二审法院1205号案和西充法院254号案法官查明被诈骗犯刘守孝私下添加上了“四川友兰造价咨询公司”,且该伪证虚构100多万元材量用量等金额和有何云峰、陈参、刘守孝三人签名确认该伪造证据937万多元事实,并已经被我又从254号案法院案卷举证中发现并调取到由诈骗犯刘守孝模仿该伪证书写说明文字,但“何云峰、陈参、刘守孝”三人签名消失的隐匿三人签名的隐藏犯罪事实证据。此次所交录音证据,清晰的证明何云峰承认被陈参等收买参与犯罪、与陈参等在510号审理过程中笔录中上演的掩盖虚假诉讼并帮助诈骗犯罪剧情、以及其接受我对其在“作废上诉状”中以“冉瑞举(我父亲)不是适格被告,而故意欲将杨志发列为我方合伙人及案涉被告”的指责,以及在法庭上故意隐瞒我主张的案涉伪造证据虚假诉讼诈骗犯罪案情…等等等等,已经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证明何云峰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并同时涉嫌构成510号审判长梁向荣等法官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和刘守孝等诈骗犯罪的共犯。

 楼主| 发表于 2026-5-7 21:1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本应由具备专业侦查能力进行搜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刑事诈骗案件,仅仅只是因为法院将此两案错误判决成为民事纠纷案件,为了纠正错判还原案件事真相,让一个原本连基本的诉讼程序和质证、取证都不懂,甚至连一个上诉状都不会写的我,承担起来如此专业的“侦查工作”……这是对我来说,算是最大的不公平正义。

 楼主| 发表于 2026-5-8 11:2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刚电话询问西充法院,方才知道此次与梁辉院长一道办案并作记录的赵宏洲是其院审判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之前,我还一直以为其是一个非常漂亮的美女书记员。电话中询问西充法院现在是否已交南充中院?又电话询问南充中级法院,一美女法官称如果西充法院报送上来,其院会加快办理。…

 楼主| 发表于 2026-5-8 21:1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西充法院2017川1325民初254号案法官枉法犯罪的事实证据,仅仅只是拿其审2018年3月22日庭审笔录及尾页记录着我冉林进要求,并提交以此为《冉林进最后书面陈述意见》为准的材料中,均明确记录着冉林进称刘守孝所举全部证据都是伪造证据、案件是虚假诉讼诈骗,并要求法官依法让刘守孝提供其谎言所称的是其购买材料和支付人工的支付清单,并调取其出资能力和银行日常支取流水即可查明我方不欠其一分钱,且还被其已骗走100万,并要其其赔偿380万的诈骗犯罪和退赔损失费…而此审法院隐藏并不依法查明案涉诈骗犯罪的行为,即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证明出来此审法院法官们的故意掩盖诈骗并帮助诈骗犯罪而枉法犯罪事实。

 楼主| 发表于 2026-5-9 11:2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综上所述,可以肯定的说“梁向荣与律师陈参、何云峰”不仅是在本案中形成犯罪利益链,而应该是在双方职业中存在长期的“利益合作”。针对梁向荣,外号“凉粉”,仅我几乎我每年中都会有好几次见到其与相关律师、诉讼当事人吃吃喝喝的场景。也就是说,在相关禁令中,梁向荣一直都是没有遵守过。这其中…不知道是否又有多少的“利益勾连”?

 楼主| 发表于 2026-5-9 19:1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参与诈骗犯罪的律师陈参,其在明知刘守孝所举《联合建房协议书》及案涉土地来源函证乃添加上了杨志发的伪证,知道杨志发不是我方合伙人和建设方代表,也知道其所举合同没有任何出资垫资和实际履行事实证据证明,更是在254号法庭上清楚地知道已查明不存在的80万事实,以及我强烈主张案件是虚假诉讼诈骗犯罪…其收买何云峰,参与伪造友兰造价证据等等,足以认定其乃案涉诈骗犯罪主犯和枉法犯罪的主要共犯。

 楼主| 发表于 2026-5-10 12:2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王维登和梁向荣均采用的一个80万伪造证据,且不说已经发现由诈骗犯刘守孝和杨志发三次变造证据事实,也不谈手中持有并举出此项工程完全属于我自己所做的众多事实证据,更不谈什么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以及原二审1205号案和西充法院254号案已经查明不存在的80万结算事实,也可以把其所依据的作废上诉状被重拟上诉状可推翻的事实,仅仅只是拿此80万伪造证据上存在的由诈骗犯杨志发和刘守孝亲笔书写、圈画、扣减、说明等等由王维登和梁向荣解读、辨别证据事实…其等曲解证据,捏造证据事实等枉法犯罪事实即可被彻彻底底揭穿。

 楼主| 发表于 2026-5-11 10:1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没有律师陈参的参与犯罪,就完全没有后来发生的本案一切犯罪。诈骗犯刘守孝所举包括合同在内的全部伪造证据,其变造伪造证据和不具备证据力的情形,陈参是完全清楚并明显涉嫌参与伪造变造证据…因此,陈参不仅仅只是案涉犯罪的参与者,更完全属于诈骗犯罪的策划者和主犯。

 楼主| 发表于 2026-5-11 21:1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经历过此案一系列犯罪侵害,让我改变了对律师和法官的认知。过去的我,是非常的相信律师和法官对法律的敬畏,认为其等或许或在法律公平正义中搞点小偏向,和点稀泥赚点利益。没有想到,万万没想到,无论如何也绝对想不到“其等才是最无赖、最胆大、最不要脸的骗子和类似于抢劫的犯罪群体”…

 楼主| 发表于 2026-5-11 23:1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例如案中参与犯罪的律师陈参,据我在西充公检法司和律师,以及与其交往甚密的人中,对其均是一句“其在律师职业中,一生专干歪事”。现在也有我此次录音证据中,被其收买参与犯罪的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何云峰也称“陈参这个人处事风格,是会出问题的”,并在对我承认错误中称“陈参迟早都要进监狱”。还有案涉诈骗犯罪分子杨志发称“陈参这个人,心地是不好的,其在内蒙是被他骗了的,让我不信就去问电力公司x××、我熟悉的原一西充国有厂企领导x××,他们都知道其骗了他,其表示我现在称其和陈参合伙来骗我,其表示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我手机中现在有通话录音佐证)的其针对我指责其伪造证据诈骗犯罪时通话中的狡辩。…足见陈参的恶劣执业品行。

 楼主| 发表于 2026-5-12 19:1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拨掉“作废上诉状”这棵供王维登等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的救命稻草,也就应该到了兑现何云峰的预言、让陈参“迟早进监狱”、让王维登重回监狱、让何云峰连同案涉所有犯罪分子落入法网的时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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