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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垂偐叉

[四川群众呼声] 全市法院廉政警示教育暨督察工作,能否将“刀刃向内”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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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4-24 20: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准确来说,根据自己曾经的接触与了解,据说此次涉嫌帮助杨俊畏罪潜逃的公安干警,大家对其的评价并不差。但是,由于其此次涉及到触犯法律,公安机关的行动也算是非常果断的“刀刃向内”,仅仅只是由于杨俊的潜逃而因缺乏最重要的定案证据,而采取暂时不予刑事追究。可见,公安机关对内部人员的犯错行为是绝无护断与拖延。然而,相较两案涉罪法官所犯罪行,法官罪恶远远超过。可是,两级人民法院却以“程序滥用”充当了梁向荣、王维登等犯罪分子的庇护工具…让案涉所有犯罪人员至今仍逍遥法外。

 楼主| 发表于 2026-4-25 11:5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王维登见到监委捉拿其那一刻,此狗官当即瘫软不能站立,被几个监委干警架起拖上警车的情景,非常值得梁向荣等认识到“不要心侥幸心理”…

 楼主| 发表于 2026-4-25 15:1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拿着足够自家幸福生活薪酬的梁向荣等法官,却仍然要与讼棍、诈骗犯罪分子搅在一起共同行骗,一个错误的判决即可毁掉我等整个家庭一生积累的财富和人生,获得410多万中的分赃,心里踏实吗?难道不担心自己身陷囹圄、沦落为可耻的腐败犯罪分子?且不说不能得惩,就算是诈骗既遂且能够逃脱刑事追责中,难道不想想自己有可能是给自己遭来灭门惨案?

 楼主| 发表于 2026-4-25 19: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有一天,梁向荣如同王维登一样,在由监委登门接其上警车的那一刻,会不会也一样的瘫软跪地?其现在可以左右逢源,天天不是身披法袍、手拿法槌,就是接受这请那吃中…突然,被监委或检察院带走…方才醒悟时,真的是太晚。

 楼主| 发表于 2026-4-26 12:5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禁止法官接受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吃请问题,我也曾因为两个案宴请过梁向荣,其均是有请必到。从认识其到现在,我几乎每年都有好几次机会在各个餐厅碰到其与相关案件当事人和律师等饮酒聚餐…其是不是腐败分子,相关部门也完全可以对此进行深入调查,定可发现其“贪吃”中发现很多的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26-4-26 20: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次所交《通话录音新证据》,不仅证明何云峰亲口承认其参与伪证签名,其更是供出来陈参和梁向荣诱导其参与伪证,也承认其在西充法院510号案庭审审理记录的事实是其与陈参、梁向荣等共同上演的掩盖虚假诉讼并实施诈骗犯罪剧情…

 楼主| 发表于 2026-4-26 21:4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到何云峰参与伪证签名的“四川友兰造价伪证”,我现在已经从原西充法院案卷中取得刘守孝擅自在其所写委托书上添加“四川友兰造价咨询公司”的篡改后的委托书,并有原委托书证明并经254号法庭上查明其篡改事实。又在510号案卷其此友兰伪证总说明上由“刘守孝、陈参、何云峰”共同签名确认的事实证据,但是在后来的254号案卷中发现“刘守孝、陈参、何云峰”的签名没有了,仅只有刘守孝摹仿原写说明…真假两份委托书、有无“刘守孝、何云峰、陈参”签名的两份友兰伪证总说明…这是不是足以证明510号法官采用此伪证乃其等三人共同签名伪造证据?是不是能够证明254号案帮助其等隐藏三人签名确认的违法犯罪事实?

 楼主| 发表于 2026-4-27 11:1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由梁向荣任西充法院510号案审判长的判决,其在我已经举出《联合建房协议书》及案涉土地来源函证原件,证明出来原告(诈骗犯)刘守孝所举此组证据全是复印件添加上杨志发名字的伪造证据时,仍然将此伪证采用为定案证据,将杨志发认定为是我方合伙人和我们建设方代表。然而,后来由庞彪任审判长的西充法院254号判决明确指出原告所举《联合建房协议书》是杨志发擅自添加上其的名字而认定杨志发不是我方合伙人,二审法院4013号和30号案判决也都认定杨志发不是合伙人,且对此认定,杨志发没有上诉、没有申诉完全承认。由此可见,梁向荣在采用此伪证上明显存在故意强采伪证,具有参与或帮助虚假诉讼诈骗犯罪故意。

 楼主| 发表于 2026-4-27 12:5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梁向荣明知杨志发在《联合建房协议书》上加盖自己名字印章的伪造证据行为和知道其不是合伙人的事实,其经过我的陈述事实和见到手中原件时,对与刘守孝同时以此伪证起诉并保全我方财产的杨志发冒充我方合伙人,以我方需要资金向黄绍礼借款100万和随后相同的吕金芽80万(两案均属杨志发实施的合同诈骗),后来据梁向荣称是其以杨志发不是我方合伙人而让两案原告撤销针对我方的起诉,仅仅只是将被告列为杨志发个人…由此可见,梁向荣在510号案中明知伪证和明知杨志发是我方合伙人而强采伪证来错误认定杨志发为我方合伙人的行为,明显故意枉法采证认证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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