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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何云峰参与伪证签名的“四川友兰造价伪证”,我现在已经从原西充法院案卷中取得刘守孝擅自在其所写委托书上添加“四川友兰造价咨询公司”的篡改后的委托书,并有原委托书证明并经254号法庭上查明其篡改事实。又在510号案卷其此友兰伪证总说明上由“刘守孝、陈参、何云峰”共同签名确认的事实证据,但是在后来的254号案卷中发现“刘守孝、陈参、何云峰”的签名没有了,仅只有刘守孝摹仿原写说明…真假两份委托书、有无“刘守孝、何云峰、陈参”签名的两份友兰伪证总说明…这是不是足以证明510号法官采用此伪证乃其等三人共同签名伪造证据?是不是能够证明254号案帮助其等隐藏三人签名确认的违法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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