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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4013号案一二审法院审理中一审法官梁向荣、叶腾博、庞彪、王龙中、书记员蒲云飞,二审法官王维登,明知案涉合同是否虚构“垫资、包工包料”等合同事实实施诈骗犯罪的审理,需要的是让原告(诈骗犯刘守孝)提供其在工程建设期间的出资资金证据、购买工程所需材料票证、支付人工工资清单证据方才能查明案件事实。然而,其等均在我强烈要求下,仍然不进行如此查证,却仅凭一纸合同内容即认定案涉合同履行事实成立的行为,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审判、掩盖诈骗犯罪的故意枉法犯罪行为。30号案,一二审法官明知诈骗犯杨志发在法庭上已经自认合同中的“我方需要资金借款并拿我方资产抵押”是其冒名虚构,钱乃由其个人收取并用于个人使用时,却仍然采信合同的“三性”行为,明显掩盖诈骗犯罪故意枉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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