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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垂偐叉

[四川群众呼声] 全市法院廉政警示教育暨督察工作,能否将“刀刃向内”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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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2-23 21:1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一年过来了,让我的人生不仅仅只是痛苦煎熬和巨额的钱财损失,更是让已经58岁的我连个老太婆都不可能找到而只能单身一生…事已至此,唯有认命。但是,因为案涉所有犯罪人员在这十一年中享受过诈骗到手的乐趣与收获满满,至此时犯罪暴露出来后,根据《刑法》法定处刑,其等一个个都应该走上刑事犯罪审判台去领取十年以上、十一年以上的刑期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买单。

 楼主| 发表于 2026-2-24 09:3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刚电话得知西充法院已经将调查报告交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又打电话问了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苟豪庭长称他们与西充法院都在探讨我的案件中…期待正义到来。

 楼主| 发表于 2026-2-24 11: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经历过此完完全全痛苦煎熬的十一年,让我自己都不知道自己是如何熬过的。近期手机视频中的“天选之人”所宣称的,上天会安排“断情根、断朋友、灭三观”等等苦难给你,让你熬过才能“来福”…感觉到说的就是自己,但是不相信自己遭遇此劫后能够还有什么福气…算是一种自我安慰,骗骗自己心里好受点。

 楼主| 发表于 2026-2-25 20: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我,已经熬过了这漫长的十一年多,已经是对正义的期盼中疲惫不堪。回首过去,看看现在的自己如此落魄…恨也好,怨也吧!都是巳经挽回不了的损失和巨大的伤害。唯有希望,在明天、后天的最早时间里看到案涉一个个犯罪分子落入法网…

 楼主| 发表于 2026-2-26 12:3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两案中的4013号案,诈骗犯刘守孝是否还敢继续伪造证据?这个问题是我一直有过担忧,但是又不担忧。为什么?诈骗犯刘守孝在法庭上所举80万伪造证据、21万多元伪造证据、7万多元伪造证据、2万元伪造证据,但是却至今无法拿出任何一个能证明是其出资事实证据。例如其中的80万,刘守孝在一二审法庭上、申诉中,以及在接受公安机关侦查询问、检察院听证会上根本就举不出一笔其实施这众多工程中的出资事实证据,而我却能举出此项工程支付中的由众多包工头、工人早在其起诉我方前就给我出据的由我对其支付清楚的收款条据。王维登采用诈骗犯刘守孝伪造的80证据,即如同将此一个总值仅80万的工程变成了两个80万共160万的工程。另,刘守孝法庭上所举1160多万伪造证据、950多万伪造证据,现在法院已经查明不足800万,其在法庭上拿不出来一笔是其对此800万元中的任何出资证据,而我却能够举出并由刘守孝在法庭上承认是我购买材料和支付此800万的事实证据。其是否还敢伪造出来一个是其出资购买材料和支付人工的800万证据且被法官采信?由于之前已经发生过王维登采信其80万伪证的荒唐采证事实,现在也不能完全排除会继续产生另一个800万…如果真的是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即如同将一个仅值800万的工程变成两个800万共1600万了?如果此时此刻的法官敢于这样认证,岂不是法官自己在给自己铺没一条直通监狱大门的快速通道?…

 楼主| 发表于 2026-2-27 12: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述简单来说,如同一个工程中的一个80万,一个是800万。诈骗犯刘守孝法庭上只能提供一份在我名字前后添写80万的伪造证据,而我却拿出来了我对此80万工程日常出资证据。法院判决采用了诈骗犯刘守孝的80万伪造证据,即将此我完全出资支付完成的仅有80万价值的工程变成了两个80万的出资事实共160万了。另,800万,刘守孝拿不出来其购买材料和支付人工的此800万的出资支付证据,但是法院判决凭其一纸伪造包工包料合同即认定其履行了此800万元包工包料合同事实。而我在法庭上拿出来了并由我完全出资购买材料和支付人工并由刘守孝承认是我全额支付的此800万证据。即如同把一个仅只800万的工程支付事实,变成了两个800万共1600万了。法院判决应该以“事实为依据”,法院判决所采用的80万伪造结算证据和800万元伪造合同中的“事实依据”从何而来?…值得大家关注!

发表于 2026-2-27 14: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加油!

 楼主| 发表于 2026-2-27 16: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日下午三点点,我又去西充法院将上述情况作为补充事实,欲见办案院长梁辉,因其至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开会,只能以手机短信发至通知我的办案法官手机中让其转至其院梁辉院长,希望其准确掌握案情依法办理…期待公正处理结果。

 楼主| 发表于 2026-2-27 20: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我此时此刻已经持续多年的网上公开曝光,涉及到的不仅是案件中的错判及犯罪事实,更是必须将审理、申诉、控告中的相关过程全程网上留痕。为什么?不是我对法院公平正义的公信力缺乏信任,而是在我此十一年中真正的尝尽了欺骗中的各种渎职、枉法侵害后方才明白:我的敌人不仅是诈骗犯、参与犯罪律师、一二审枉法犯罪法官,而是法院审判监督中存在的几乎全部的阻止我翻案的群体。在解决不了问题的同时进行公开矛盾…

 楼主| 发表于 2026-2-28 13:2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枉法错判,老百姓面对的即是“自家人断自家官司”,此时此刻不要抱任何“包青天”的出现。而是要抱有不顾任何人的情面,撕破脸皮鱼死网破的信念。也不要将纠错寄望在一次、两次的申诉与监督控告中,而是要事先准备接受驳回与不公的裁定,找到其中的违法、渎职事实与证据,给自己固定可以“致其重击的证据”,必要时敢于“鱼死网破”坚持走下一步…

 楼主| 发表于 2026-3-1 00:4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我所遭遇到的此两案中的诈骗犯罪和枉法犯罪的疯狂程度,应该属于全国首例?因为,案涉伪造证据一眼即可识破、犯罪事实如此清楚、律师参与和法官参与的行为非常明显,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介入并函称法院错判这样的情况下,法院审判监督中仍然“以纸捂火”……相信全国没有,万一中的万一被我遭遇。

 楼主| 发表于 2026-3-1 12:3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刚遇到一熟悉的司法局领导,谈及此次信访申诉,其一句话:正义战胜邪恶…令我振奋!

 楼主| 发表于 2026-3-2 00:0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30号案,诈骗犯杨志发伪造《联合建房协议书》冒充我方合作股东和项目部负责人,虚构我方项目部需要资金并以其私刻的项目部财务印章加盖的方式、拿我方资产抵押,以月息4分高息为诱饵与多人签写借款合同向多人处骗取数百万元用于个人占有(30号案为其中一例60万金额)实施的诈骗犯罪,其委托代理人陈参在法庭上明确表示没有证据证明杨志发是项目部负责人,承认这些款项与我方无关,而是杨志发冒用我方名义借款个人占有…如此明显的合同诈骗犯罪行为,却被两级法官判决成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行为,难道不是故意掩盖杨志发的诈骗犯罪事实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犯罪?

 楼主| 发表于 2026-3-2 12: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两案中的错误采证行为与严重判决结果,这完全不是什么工作失误等等可以搪塞的事情。红头文件是原件,黑头黑印是复印件。证据上显的是黑,就不可能是白。证据证明的A,就不可能证明出来判决书认定的B。80万是我有证据证明是自己出资完成的工程,法院判决为什么要支持拿不出来证据证明是自己完成的诈骗犯刘守孝完成的?800万只有我在法庭上拿出来,并由刘守孝承认是我购买材料和支付人工的这所有出资,而刘守孝只有伪造合同而拿不出来一笔其购买材料和支付人工的出资证据,法院判决凭什么认为其履行了案涉包工包料中的合同事实?…这是诈骗犯罪,这是枉法犯罪,且是明显故意的严重犯罪…期待此时此刻的市县法院领导和办案法官尊重事实和法律,早日作出公平正义的处理结果。

 楼主| 发表于 2026-3-3 14:0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两案的审查,个人认为仅仅只需要一个工作日即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地发现判决乃涉及诈骗和枉法犯罪的严重错案。当然,纠错流程需要有如审判监督庭、领导、审判委员会的逐一审查,一个星期左右即已经是时间足够。另外的即是移送案件和纪检监察调查,也完全可以在一个月内完成。整个流程两个月,顶多三个月内即完全可以完成。但是,此两案仅仅只是从2024年5月6日由市检察院移送法院至今马上已到两年了…如此漫长的申诉审查和纠错流程,对受害者来说就是又一巨大的伤害。

 楼主| 发表于 2026-3-3 21: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两案的纠错和犯罪行为的发现、审查、调查,纠错和移送公安、检察院、监委的职责,法院具备全部处理职责。审判监督应该履行审查发现错判和犯罪事实,然后交由院长、督察室、纪检监察组履行督办、违法犯罪行为的督察、调查处理并移送其中的犯罪事实和线索。审判监督部门明知错案及涉刑事犯罪,不纠错的行为明显掩盖因为错案中的违法犯罪。院长、审判委员会、督察室、纪检监察组如果不介入,而任由法院内部信访仅通过诉讼程序“程序空转”而不依法处理的行为…即是明显的故意施展“程序”渎职、枉法。

 楼主| 发表于 2026-3-4 13:4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日上午电话询问西充法院,法官称其院梁辉院长说案件还在办理中,让我再耐心等待一下…11点半时间,我又通过中通快递将近期以手机短信发至四川法院12368平台、西充法官、南充督察室宋主任、信访处庞处长及检察院、公安等相关人员的短信内容,汇集为6页《两案案件错判事实及犯罪线索补充说明》分别邮寄至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西充县人民法院,由苟豪庭长和梁辉院长签收…

 楼主| 发表于 2026-3-5 00:1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遭遇到此两案诈骗,里面始作俑者其实就是四川源泉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参,其在4013号案担任诈骗犯刘守孝的代理人,又在30号案担任诈骗犯杨志发的代理人。其在4013号案称杨志发是我方合伙人和负责人,目的是让法院采用杨志发签写的伪造合同等证据诈骗。其又在30号案称没有证据证明杨志发是我方负责人而是杨志发个人借款,目的就是想掩盖杨志发合同诈骗犯罪。关于我方《联合建房协议书》即是杨志发找陈参来帮我方写的并前来签写的,其难道不知道杨志发不是我方合伙人?其明知道杨志发不具备签写两案合同的主体资格,却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帮助诈骗和掩盖诈骗的首要犯罪分子。

 楼主| 发表于 2026-3-5 12: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我的原一审代理律师何云峰被陈参和法官梁向荣鼓动下,参与伪造工程造价证据的犯罪行为被发现后,何云峰主动承认错误称自己从来都没有敢做出这样的事情,称陈参和梁向荣把他害惨了…陈参迟早都要进监狱…

 楼主| 发表于 2026-3-9 18:2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用法律圈圈绕绕…用枉法犯罪实施诈骗犯罪…如此这般“绕来绕去”…掩盖并实施诈骗犯罪既遂…法律是什么?要知,法律要的是事实的“对与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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