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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们应该懂得什么是“事实不清”?即一个事实出现两个证据,且此两个证据证明出来相反的事实。这就是案件事实不清。什么是“证据不足”?即证明一个案件事实仅仅只有一个证据,且这个证据存在真伪不明,即属于证据不足。然而两案中特别是4013号判决结果就是支持原告(诈骗犯刘守孝)的事实证据就是明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我冉林进所举的证据个个都是原件并形成“证据链”地证明出来案件属于虚假诉讼诈骗和合同诈骗犯罪刑事案件,而被判决书中“隐瞒案情、隐匿证据真伪核查、篡改法庭上笔录、捏造查明事实、强采伪造证据”…等等行为,难道不是两审法官明知而故意枉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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