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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4013号案中的原西充一审法院510号案和254号案,510号案审判长梁向荣、审判员叶腾博,其明知我举出原件和众多自建出资证据,证明原告(诈骗犯刘守孝)所举合同等工程证据全部都是伪造证据,且刘守孝在法庭上却拿不出来任何一个可以证明其所举合同等证据事实存在的情况下,却明知其举证不能且其所举全部证据均存在伪造变造情形,而明知“由刘守孝、陈参、何云峰伙同友兰造价人员伪造的多计算了100多万元的造价证据未经冉林进在法庭上质证,而采用此证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缺席判决”的行为难道不是故意掩盖或参与诈骗而枉法犯罪行为吗?另254号,西充法院审判长庞彪、审判员王龙中、书记员蒲云飞明知我已经向南充中级法院、公安机关举报、控告案涉虚假诉讼和诈骗犯罪,却在判决书中隐瞒犯罪案情、强采无任何事实证据证明的案涉伪造合同等证据…难道不是故意掩盖诈骗或参与诈骗犯罪而枉法犯罪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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