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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冷香暗渡

驳“为成都三岁幼女饿死案受审民警鸣冤叫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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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23 03:2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让我们这些未能及时给予你帮助的人们一个忏悔的机会,也让我们的灵魂也能得到安宁。孩子如果人真的有今生来世,如果时间真的可以倒流或停止,我愿意做你的父亲,愿意将全部的爱只给予你---我亲爱的女儿。让你也拥有一副可靠的臂膀为你遮风挡雨,让你也拥有一个可以尽情撒娇的怀抱来拥抱你,让你也拥有一个幸福美满而又富足的家庭来呵护你。绝不再让你一个人去面对这个无情而又冷漠的世界!

与此相同,谢你说出!!支持真理!!!痛打歪理!!!望更多的人站出来讲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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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23 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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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老.马在2006-6-21 18:48:00的发言:

pihe网友的这段发言,我认为比较客观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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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pihe在2006-3-26 23:37:00的发言:

你好,记者同志:

      我看了你写的帖子,其中有这么一段话:"我是一个记者,客观地说,我也认为王新虽可恶,但不构成犯罪,青白江的有关警察才该被判刑,但王新在执法过程中的冷漠,虽没有触犯刑法,但他的良心呢?人性呢?------"

     你的上述这段话表明了你在王新构不构成犯罪问题上的观点。

      我认为那个网友转帖的文章,其实主要是从法律的角度阐述的,在警察王新构不构成犯罪的这个问题上,观点和你是一致的,单就这点上来讲王新冤枉!有一些网友为王新喊冤也是基于这点的。

     我们毕竟是一个法制国家,一切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对王新,按照法律不构成犯罪就应当纠正,这是从法律角度看,法制国家首先应当做到的就是尊重法律、依法办事!我们不能因为这个叫王新的警察在良心、人性角度应当受到谴责,而忽略了他应有的权利。

    正如你所说,从良心、人性角度,王新不应当免责,应当受到公众指责,他受到指责并不冤枉,你是这么认为、我是这么认为,恐怕王新本人也是这么认为的。

      我认为,记者和媒体有权对政府各个部门实施监督职责,如果在报道中有出入,其主观上只要是出于善意,没什么大不了的,予以更正就是了,双方不必深究!

     我们探讨这些问题,其主观上都是为了不再发生类似悲剧。

      这件案子发生已经三年了,我还是那句话,完善我国的各项救助制度,增强公职人员的责任心,消灭吸毒,才能杜绝此类悲剧的发生!

      其实,这个社会上由于一些客观原因,有一部分家庭会出现象小思怡生前一样的困难景况,我们应该少责怪社会和政府,少责怪周围的人们,拿出自己的实际行动,积极为政府和困难人群出主意想办法,真心帮助身边的这些困难人群,帮助他们脱离困境,使悲剧永不发生!

      作为你的一个读者,也希望你及你们媒体多关注这些事,多鼓励人们互帮互爱,共同创造和谐社会!

发表于 2006-6-23 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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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karm在2006-6-17 18:21:00的发言:
引发这样的事故原因大家认真思考过吗?往往很多现象的背后有很多需要大家去思考的问题........你们只是看表面的东西,而从法制体制和社会体制去认真思考和分析过吗?小思诒是无辜的,更是可怜的!他们警察是牺牲品,也是牺牲品!<<人民警察法>>赋予他们的职责就是打击和防范职能.通俗一点讲,他们就是"黑脸包公".你们不知道看过瑞士警察的工作作风,他们检查是的规定,估计我们中国人是不可能接受的.当人们生疮得病的时候,你们一定首先想到的是医生,当你们遇到不法侵害的时候,一定首先想到的是警察.警察局不是万能局,警察更不是万能的!那些冷漠的警察是社会的替罪羊!要让警察万能化,也就是要唱"黑脸"又要唱"红脸"的,只有从法制体制和社会体制上多思考.猫不避鼠,一定不是好猫!

同意该网友的发言,应该理性思考,用法律的眼光来对待该案!

发表于 2006-6-23 08: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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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老.马在2006-6-21 18:48:00的发言:

pihe网友的这段发言,我认为比较客观公允。

发表于 2006-6-23 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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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wb292在2006-6-5 17:43:00的发言:

网友除奸无悔你好

看了你的帖子,对你的正义之气深感钦佩,从法律角度我不赞成你的观点,请你谅解!

首先,警察王新等人在事发当晚将救助小思怡的电话打到了距离小思怡最近(仅100余米)的清白江团结派出所,接电话的值班警官答应立即出警救人,关于这一点事实是无须置疑的。

现在我们来说说关于派出所值班警察接到这样的电话应当怎样作为,以及公安机关相关的职责规定,按照《成都市公安局派出所值班工作职责》的规定,3岁的小思怡当时独自被锁在家中,无监护人在场(王新等人当时是将这些情况明确告诉了团派的值班警官的),其处境应当是“危难情形”,那么对于处于危难情形中的小思怡清白江团结派出所当时的值班警察应当“无条件立即出警救助”(这是职责规定的原文,请注意是职责,而不是义务),什么叫“无条件”,其解释应当是,无论是谁、在何时、现场(当然是在自己辖区)在何处,值班警察都应当立即出警救助,城区5分钟到达现场,但是,让人极其愤慨的是,团结派出所的警官在挂断电话后,一个资深老警察竟然唆使其他民警对救人的事说不管、不管。请问,他们的这种行为不是冷漠是什么?难道不是极端冷漠吗?

凡是在派出所工作过的同志都很清楚这一规定,也很清楚接到这样的电话后应当必须出警救人。并不是你所说的王新对分属两个公安局的团结派出所是一种授权、授命的关系,对团派也是一种职责,举个例,对于救助小思怡一事,两个派出所(金堂王新所在的城郊所、清白江团结所)就象是接力赛中的运动员,第一个和第二个都有救助职责,如果第一个将接力棒传递到了第二个手中,如果第二个运动员不履行传递职责,那么责任就不应当在第一个,而在于第二个运动员。

王新等人打了这个事关小孩生死的电话后,在得到对方按照职责规定要立即出警救人的肯定答复后,不应当再预见团结派出所的值班警察会不按其职责出警救人。因为从法律上来讲,王新对团结派出所值班警察的信任是基于团结派出所值班人员对于救助小思怡一事是其必须无条件履行的职责,再次提请注意,救小思怡是团派的职责、而不是义务。因而,王新对于团派值班警察的信任不是轻信,从而王新不具备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当然就不构成犯罪。

现实是,团结派出所的值班警察(特别是那个鼓动其他民警不作为的老警察)没有构成犯罪,原因是什么呢?按照现实的处理方式,同理,如果当晚不是王新等警察打的这个救助电话,而是一个普通群众打的,出了这样的严重后果,那么是不是也要把这个打电话的群众弄来判刑呀?而团结派出所的值班警察不承担刑事责任,大家又如何想呢?因为规定很清楚,团派值班警察对于小思怡当晚那种“危难情形”应当“无条件立即出警救助”,这当中“无条件”的含义包括了无论是警察还是群众打的这个电话,团派值班人员都应当在5分钟内到达现场实施救助行为。

如果王新当晚是给一个不具备救助职责的人或单位(如邻居、朋友或者下班的警察等)打了这个电话,之后不在过问,出了死亡的后果,那么王新构成犯罪,因为如果这样,王新对上述人员就是一种轻信,构成犯罪的构成要件,但事实并非如此。

而且据我了解,王新在第二天一早还提醒办案的民警黄小兵打个电话问团派小思怡的事处理好没有,这说明他根本不想后果的发生。

至于你说王新在戒毒所对吸毒女说:“如果你不放心,明天可以请戒毒所的同志再给你打个电话确认一下。”,关于此,你认为王新是在推诿,我认为不恰当,如果他不想救小思怡,他完全没有必要这么说。如果戒毒所的警察打了电话,即使当晚小思怡没有得到救助,但是在没有发生严重后果之前,也会得到救助的。

再说,对于吸毒女实施强制戒毒,并不是王新就能够决定的,还必须上报刑警大队和公安局审批,最后的决定权在公安局,而不是作为派出所领导的王新。这一点常识,大家应当不难理解。

关于王新等人当晚为什么在路过清白江时没有到吸毒女家中亲自救人,而采取电话向团派值班室联系救助,不少报道称,当时是因为戒毒所要求王新等人要在当晚11时将人送到戒毒所。否则他们不予收押,而当时正值“非典”期间,按照上级规定派出所不得留职违法犯罪人员,我想王新等人当时肯定是考虑到了这一规定的,如果当晚不能将已经办理了法律手续的吸毒女送到戒毒所,这也违反规定,他也处于一种两难境地,所以他采取电话向一个具备救助职责的团结派出所联系救助,当时如果他知道团派的值班警察不去救人,他肯定不会选择这种救助方式的。

有人说,王新第二天如果派人到清白江去一趟,小思怡就不会出现严重后果,这一点我承认这是小思怡死亡的一个原因,,但是,王新第二天没有派人到清白江去这一致小孩死亡的原因,反映了刑法上说的因果关系,但是他不具备主观上的罪过,也就是前面所谈到的故意或过失,刑法上要求构成犯罪必须主客观相统一,4个构成要件都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构成犯罪。

这一案件是多因一果造成(比如吸毒女将小孩锁在家中、邻居没有救助、民政没有救助、团派值班警察没有按照职责规定救助、王新在第二天没有派人到清白江等),但是并不是每一个原因的当事人都具备犯罪4个构成要件,主客观相统一,所以这一案件并不是把所有原因的当事人都弄来判刑,我们这里探讨的是对于王新虽不应当构成犯罪,但是他肯定有责任,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这个责任不应当是刑事责任。

关于刑法理论,如果你有时间可以看看相关法学书籍。

最后,王新承担行政责任、良心谴责和受到社会公众舆论的谴责是应当的。

发表于 2006-6-23 08:02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tuojiang在2006-6-4 22:44:00的发言:

并不只一个人替王新喊冤,为什么呢?他有错,但真正犯罪的应该是距离小思怡仅仅100余米的清白江团结派出所的值班警察,还有该所唆使其他民警不去救人的那个老警察.

 

事后诸葛--------再论王新案

作者:满腹牢骚
   
提交日期:2005-01-16 23:17

王新一案,原本是不应该拿出来谈论是非的,尤其是对于警察来讲,因为毕竟是死了一个3岁的孩子,毕竟已经判了,算是尘埃落定了。而我依然对此事耿耿于怀,不是说一定要给王新论个说法,对于王新来讲,恐怕即使被判无罪,其内心的自责与内绺也将伴随他的一身。只是我终究想不明白,对于王新,所定的“玩忽职守罪”是否真的有法律依据,还是舆论的压力。
  从整个事件来讲,王新的失误在于:他没有直接将3岁女童交给相关人员收养,以致造成了这一严重后果的发生。对于我们这些现在已经知晓事情结果的人来讲,确实令人扼腕叹息。我想,如果王新当时也知道这样的后果的话,他当然也不会做出这样的决定。但是他毕竟不是神仙,对于他来讲,通知当地派出所,上门做好3岁女童的善后工作,更为实际,也更为合理。毕竟,3岁女童的所在地派出所比王新所在的派出所更有条件做好相关的善后工作。他们可以要求当地居委或者邻居,或者直接上门对女童进行救助。如果说要处理的话,女童所在地派出所的过错可能更大一点,至少我是这么认为的。但是遗憾的是,接电话的是一名实习民警,对于如此严重的后果,和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来讲,公安机关将一名实习民警推出来,显然是不可能平息民愤的。所以领导层高瞻远瞩的将王新推出来,确实是经过一番深思熟虑的。
  我看到除了其它网友对我的那个帖子开骂以外,也有一些同仁对王新有看法。但是王新真的有多少过错吗?做为一个基层的办案民警来讲,我觉得,就王新当时所处的情况来讲,很难说他过于草率,更谈不上“玩忽职守”。同时,我也认为,对于有过一二年工作经验的民警来讲,碰上这种情况,能比王新做的更好的,恐怕也没有多少人。有人说王新冷血,没有人性。如果说他是这样的人的话,我想,他根本就没必要让手下打电话到女童所在地派出所去告知此事。至少,他让民警这样做了,说明他从本意上并不希望结果的发生。
  事情结果发生了,我们回过头来,做了一回事后诸葛亮,说王新本来应该如何如何做,他因为没有这样那样的做,所以导致了结果的发生,算是罪有应得。但是确实如此吗?我相信王新当初的出发点是好的,毕竟通知当地派出所上门处理此事,更为实际也更为妥当。但是接电话的实习民警忘记将此事上报,以致产生后果的发生,并不是王新所能左右的。有人说,王新应该亲自上门处理此事,但是,由当地派出所上门处理此事,不是更为妥贴吗?作为当地派出所,可以更好的协调居委、街道等相关部门做好女童的善后工作,至少比不熟悉当地情况,二眼一抹黑的异地派出所来讲,更为便利。记得我曾经在天地发过一个帖子(记得不是很清楚,好象是发过的,赖得再翻),也就是去年或是前年的事吧。地区上的一户居民报警,说有人把个孩子丢在他们家门口,接报后才知道,孩子的父母离异,结果那天孩子的父亲把孩子丢在了孩子的舅妈家门口。凭评我们如何做工作,孩子的舅妈就是不肯让孩子住在他们家里,最后,我们只好把孩子带单位。回单位后,无论我们如何联系孩子的父母,对方不是联系不到,就是索性不予理睬。这个孩子只好住在我们单位,一住就是一个星期。同事们每天早上要送她去上学,放学了还要接她,晚上大家还得轮流陪她做作业。因为大家上班时间跟孩子上学的时间有冲突,所以孩子常常会迟到,还得给她们教师去请假。而白天,大家忙完自己的事,还得轮流着到孩子父亲家里去做工作(联系不上孩子的母亲)。因为不是我们的辖区,所以走了不少的弯路。所以我非常能理解王新的想法。
  有人说为什么当初王新为何不让孩子的母亲打电话。这一点,至少换在我身上,我也会很谨慎的考虑这件事。对于基层的办案民警来讲,杀人、放火、盗窃、抢劫的人见得多了,最最要小心的除了新疆人以外,就是吸毒人员。可以这么说,吸毒人员跟新疆扒手一样,属于垃圾中的垃圾,无赖中的无赖,他们什么事都想得出、做得出。他们吞硬币、吞打火机、吞刀片、吞针头,只要能吞的,他们基本都会吞下去,所以,我常告诫新民警,对于吸毒人员,绝对不可以掉以轻心。但是即使是这样,我们采取人盯人的措施,他们依然会采用撞墙、手指甲划眼睛的手法自伤自残,所以对于他们,任何一点的轻信和怜悯,都会给办案民警带来麻烦,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发生。我的一个同学,在将一名吸毒人员从戒毒所带往看守所的时候,嫌疑人就是在收拾物品的时候,将饭盒砸碎,将碎片吞入肚内,最后只能上医院医治。记得有一次,我们单位抓了个吸毒的,晚上我回单位时,去号子里看了他一眼,当时他还很好,等我刚走到二楼的时候,听到楼下水声大作,跑下去一看,嫌疑人已将屋顶一只消防喷头弄碎,30吨水一下子全喷进了我们单位。
  我想,王新的决定是对的,只是阴差阳错的发生了一个严重的后果,而大家在已经知道后果的情况下,重新评估他的作法,这样的事后诸葛亮,对于王新来讲,是否公平?
  想到王新,我有点后怕。回想这么多年的警察生涯,也用事后诸葛亮的看法来重新审视自己遇到的每一件事,让自己不寒而栗。或许,就差那么一丁点,几乎就成了王新翻版。记得年初抓到的盗车嫌疑人,当我到他家搜查的时候,看到的是他刚生完小孩的妻子,怀抱着出生才十多天的孩子,由于天冷,家里生着火炉,房间里弥漫着呛人的煤气味,刚走进屋内,我就被呛得连声咳嗽,我告诉她,这样的环境,连大人都受不了,何况小孩。现在想来,如果当天我走了以后,大人和小孩出了事,恐怕被定“玩忽职守”人是我,那个被全国人民骂作没有人性的人是我。。。记得几天以后,她带着孩子找到我,我说陪他去救助站,当我把她带到救助站的时候,工作人员急事急办的立马当场做完所有手续,给了她30元钱,并让我直接把她送到火车站。说这么小了孩子他们怕出事,还是赶快送走,而他们不承担去贵州的车票,让那女的花10块钱坐车去上海,另外10元钱用来买路上的食物,到了上海,再花10块钱打的到救助站,由上海救助站解决去贵州的车票。并告诉我,他们已经提高标准了,言下之意,就是很给我面子了。后来因为那个女的说要和老乡一起回去,所以让我把她送到汽车站,我就没把她送到火车站。现在想来,实在有点后怕,万一那天她们回去了以后,发生什么不测的事,我或许比王新更早得定为“没有人性的玩忽职守罪”。。。我还想到办过的一起案件,跟王新遇到的情况有着惊人的相似,只是我办的那个女嫌疑人是贩毒的,当时她跟我哭诉,她5岁的孩子没人管(具体是3岁还是5岁我记不清了,因为还有她弟弟的孩子,一个是3岁一个是5岁)。当时我们通知了嫌疑人的母亲过来,这位几近七十的老人,跟我们哭诉她的不幸:儿子自杀了,留下了一个3岁的孩子,为了此事,近八十的老伴哭瞎了眼睛;女婿因为贩毒被判15年,现在女儿都要被抓进去了,她也不想活了,如果我们不放她女儿回去的话,她就回去自杀。现在想起这事,我的后背一阵阵的直冒冷汗,要是老人家当时正的回去自杀了,然后老伴和二个孩子都饿死了,那我不是比王新早一步去号子里报道了吗?
  王新事件以后,大家都很小心,知道人们习惯于用事后诸葛亮的观点来看待每一件事,所以我们总是如履薄冰的对待每一件事,生怕一不小心就成了千古罪人。打击“双抢”的设卡堵截基本行同虚设,对于冲卡的人,不敢追,也不让追,怕万一追出个严重后果来,吃不了兜着走。。。
  警察毕竟不是神仙,当结果产生的时候,大家能不能换个方式来看待问题,“事后诸葛亮”只适合于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并不适合放在追究责任上。

发表于 2006-6-23 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lisiyi.netor.com

6·26是国际禁毒日。然而,就在大半月前,四川成都一位吸毒母亲身上刚刚发生了一幕人间惨剧:6月4日,长年吸毒的成都妇女李桂芳因偷盗被抓,后被送去强制戒毒。然而,因办案民警的冷漠和玩忽职守,据说李桂芳被抓后,曾多次极力哀求抓她的人去救出被关在屋里的无人陪伴的女儿,但都遭到拒绝,最后只是简单的通过电话进行联系,在戒毒所里求助时同样没有给予答复,其家人及邻居也都未接到通知,导致其3岁幼女李思怡被困家中活活饿死,直到6月21日才被发现。相距整整17天!

小女孩倒在了卧室门后,幼小的尸身已开始腐烂,据估计可能在死前因为饥渴孤独和恐惧绝望而经历过极为痛苦的挣扎,经过法医检查,她的小脚已经踢肿了,门后有一块脱落的漆,门上留有数道细细的血痕,右手指甲不同程度损伤,喉咙红肿,衣柜被翻,像是找吃的东西,卧室窗户前放有一个小凳子,不过窗户没有开开,案发后,成年人开这个窗户也是很费力。通过地上的痕迹,屎尿(小心的放在卫生纸里面)的状态,专家认为小女孩生前一直在求生,并慢慢的死去,这种绝望的死比世上任何酷刑都要残忍,并可能晚上受到惊吓,因为根据痕迹,小女孩晚上似乎曾躲在衣柜,长夜漫漫,无处话凄凉......

邻居说:那个招人喜欢的小精灵……
     
   邻居们说,孩子有一个非常好听的名字——李思怡(音),长得也非常可爱:圆圆的脸、大大的眼睛,头上总是扎着两个小马尾,见了年轻人就喊叔叔阿姨,见了老年人就喊爷爷奶奶,属于那种很乖巧很招人喜欢的小精灵。
  
  可是孩子的身世却非常不幸:她的母亲李桂芳(音)长期吸毒。约10余年前,李桂芳的前夫因杀了人被判刑,李与前夫离了婚,两人所生的儿子判归前夫抚养,随后李就在社会上晃荡,并染上了毒瘾。李的社会关系很复杂,小思怡到底是谁的孩子邻居们都不知道,只知道有一个秃顶男人常来看望小思怡,而小思怡叫那人“爸爸”。但这个“爸爸”已经有好几个月都没来看过小思怡了,可怜的小思怡到死都还没有户口,李桂芳所住的房子是其父亲留给她的,全家的生活费靠李桂芳老父亲每月500多元的退休金度日,自从李父死后,母女俩的生活就变得非常窘迫,常常母女俩一起挨饿。据说,曾经有一户人家收养过小思怡一段时间,但由于李桂芳常去那里借口要东西,小思怡最后又被送了回来。有人也曾向儿童福利院反映过小思怡的情况,但儿童福利院的答复是小思怡有母亲不符合收养的条件,最终造成了小思怡没有人认养和接受的结局。三岁的孩子正是需要营养长身体的时候,因为没有收入来源,李桂芳为了给孩子补充营养,经常到附近超市或杂货铺偷面包、豆奶,被人抓住了她就哭着求饶......
  
母亲经常把她锁在家中
     
  据在小区里开茶铺的一位妇女称,李平时还是非常疼爱这个女儿,只是手里没钱,不能很好地照顾女儿。另有几位邻居反映:“李经常离家外出不知干什么,而出门前就把女儿锁在家中......”小思怡就这样天天趴在窗口,满怀希望地等妈妈给她送吃的回来。福利院拒绝收养她,邻居和亲戚也拒绝收养她,但孩子天真的灵性关不住,她从那扇窗子里看到的不是一片漆黑,而是有一片一片的阳光。小思怡还经常从窗户里探出头来给路人打招呼,有时候也有好心的居民通过那扇窗户递给饥饿的小女孩一些吃的东西,也许是习惯了这种生活,这孩子平时不爱哭闹。

2003年6月4日下午,李又离开了家门。由于此前小思怡因为淘气把家里剩下不多的米和油弄撒到了地上,这次李桂芳是把她锁在最里间的卧室里,隔着两道门,娃儿即使哭闹外面的人也听不到,由于孩子死在门后的地板上,人们猜想孩子死前一定曾拼命地打门,可是稚嫩的小手又能敲打多久呢?她也曾努力想打开门,门上留下一串細細的血跡……有记者记述说:“她一定一次次踮起脚尖想打开暗锁,她一定一次次扑打着房门喊着妈妈,她一定大声哭喊,直到喊不出声音,最后她倒在门后的地上,慢慢地死去。而目睹这一切的,只有墙角那只不知道被小思怡抱过多久脏得看不清颜色的绒毛熊。绒毛熊是这个房间里小思怡惟一的伙伴,绒毛熊不会流泪!”

成都一个可爱的小女孩就这样死了,死的时候,她哭喊,她挣扎,她饥饿,她焦渴,她害怕,她家中只有一个人,她妈妈因为吸毒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她家的门被牢牢锁住,她没有任何求生的机会,她终于死了,当她的遗体因高温腐化发出强烈的味道时,邻居和居委会的人才知道,可惜一切都晚了!

  我想,我们都是人,都有过未成年的时候,我们小的时候,当被大人锁在家中的时候,我们该有多么的恐惧和无助。
我想,如果安徒生活在今天,活在中国,他会怎么写这个被饿死、渴死、恐惧死的小女孩呢?
  卖火柴的小女孩在死之前想到了祖母,想到了丰盛的年夜饭,她最后划亮了手中的火柴,她上了天堂。
  而成都的这个小女孩,在生命的最后几天,在那漆黑无助的小屋里忍饥挨渴,又想到了什么呢?她能够上天堂吗?
  我想,她一定想她最爱的妈妈,想她为什么没有回家,想为什么残忍地将幼小的她锁在家里?!
万分不幸的小女孩,没有人来救她,没有人看望她。于是不能得救的孩子只能去死!
  我相信,凡是看到这篇报道的读者中,有很多人都有自己的孩子,都有自己的小女孩,也都很疼爱自己的小女孩,可是读者们有没有想过,如果厄运发生在自己身上,又该如何承受如何面对呢?

现在转帖一首摧人泪下的诗,希望大家良心还在。


三岁女孩祭


上帝啊,如果你真的存在
(我的手高高地举起
却不知叩向哪里)
求你开开天堂之门
开开天堂之门吧
请接纳一个三岁小女孩
孤苦的灵魂

这个小女孩的母亲也曾求过
她跪下她的双腿
哀求抓她的人
说行行好,求你让我先回家
我的家中还独自锁着三岁幼女
她的要求没有被理睬
因为她是一个吸毒的女人

这个小女孩也曾求过
她举起她稚嫩的小手
敲打卧室里一扇她母亲关上的门
孩子,你的双手是那么稚嫩
那该是在母亲的怀里和父亲的下颚撒娇的手啊
可是现在你却不得不使劲敲打
一扇冷硬硬的门

孩子,你的母亲吸毒
并依靠偷窃贩毒为生
你家里很穷经常挨饿
你经常被关在家中
你母亲出门就是为了
你的肚子和她的毒瘾

你常被关在家里
邻居们说你很乖
一点也不哭闹
你活泼的性灵关不住
经常探出头招呼过往的行人
孩子,你聆听过树上鸟儿的歌唱么?
你注目过空中鸟儿的飞行么?
在你幼小的心中
是否也幻想象过
像鸟儿一样自在地歌唱与飞行?

你稚嫩的小手重重地敲打一扇坚硬的门
你是在叩打也是在叩问
可以想象在门后你最后虚弱的声音
妈妈,你怎么还不回来呀?!
我又渴又饿,我打不开门呀 !

孩子,没有人回答你
天不应,地也不灵
那扇门是那么坚硬厚重
上面凝结了人间所有的苦难
即使是你可怜的母亲
跪地叩头
也叩不开人间所有的冷漠与不幸

孩子,黑夜来临
除了饥渴,你害怕么?
而随后是一个白天接着一个白天
一个黑夜接着一个黑夜
你在哪一天才放下了你再也举不起的手?
你在哪一天才再也发不出半点声音?
孩子,希望你仅仅只是因饥饿而死
希望害怕与孤独不是其中的一个死因。

孩子,你的心中有恨么?
你才三岁,那么幼小
你知道恨么?
而要恨也请你不要恨你的母亲
她是爱你的呀
只是她染上了毒瘾
没有收入
只得小偷小摸为生
要记得你吃到的馒头面包或豆奶
也是你母亲冒险偷来
有了她才有你至今三岁的生命

孩子,也请不要恨抓你母亲的人
他们抓你母亲是为了救治她
只是他们过于忽视了她的恳求
可能以为那只是她一时的谎言
目的只是为了脱身
他们是太冷漠了
但请不要诅咒他们
你一个人悄悄地走了
走了就走得远远地
你自由的王国
再也不要让他们靠近

孩子,也请不要恨你的邻居
他们很喜欢你
说你有圆圆的脸,大大的眼睛
头上还扎着一对小马尾
见人就招呼
是个可爱的小精灵
只是他们爱莫能助
时间长了
也听惯了你忍饥挨饿的哭喊
你最后被关在最里间的卧室
他们可能也真的没听见你的声音
你一个人悄悄地走了
走了就走得远远地
你自由的王国
应到处充满关爱的眼睛

孩子啊,不要有恨
如果人间多些爱
你就不会孤独地在三岁
便结束你短短的一生

上帝啊,如果你真的存在
我们来叩你天堂之门了
叩门,求你接纳
一个可怜的三岁小女孩
孤苦的灵魂
求你给她一个自由的王国
一个不会有孤单寂寞的王国
一个不会有饥饿痛苦的王国
一个不会有麻木冷漠的王国
一个不会有害怕恐怖的王国
让她的灵魂自由地嬉游
让她的每一天都自在开心

发表于 2006-6-23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楼主的帖子,感觉这个警察是很冤枉, 谁都很同情三岁小孩的悲惨不幸,谁都痛恨渎职警察的行为,但是在处理问题上总应该以法律的尺度来判断 。现实是,真正犯罪的警察(成都清白江团结派出所的警察)却没有受到任何刑事处理,而这个叫王新的警察反而被判有罪,感觉法律在这个案件中没有得到公正的发挥!到有点象“文革”时期的那种味道。

我认为,不管产生怎样的严重后果、产生多大的舆论压力、产生多大的社会影响,都必须严格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处理!不然喊冤之声不会消失。

发表于 2006-7-3 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李亚玲我为你感到悲哀!

QUOTE:
以下是引用tuojiang在2006-4-28 16:31:00的发言:
QUOTE:
以下是引用冷香暗渡在2006-3-26 17:52:00的发言:

       我是一个记者,客观地说,我也认为王新虽可恶,但不构成犯罪,青白江的有关警察才该被判刑,但王新在执法过程中的冷漠,虽没有触犯刑法,但他的良心呢?人性呢?人都是多面的,勤奋,带病坚持工作,并不能一白遮百丑.勤于本职工作,是他应尽的工作职责,但缺乏人性,对一个3岁孩子缺乏关爱,更是事实!

   

       既然你记者李亚玲(冷香暗渡)也认为“王新虽可恶,但不构成犯罪,青白江的有关警察才该被判刑”,那么有人替王新喊冤有什么错!人家也是从王新不构成犯罪的角度认为王新冤枉的,为什么没有替黄小兵和清白江团结派出所的值班警察喊冤呢?

     既然都认为王新不构成犯罪,那么有人该不该替他喊冤?该不该让他得到公正、应当的处理和谴责?该不该让真正犯罪的警察受到法律的惩处?

      如果王新真的构成犯罪,我想肯定没有那么多的人替他喊冤(包括你记者本人也认为他不构成犯罪)。

      这个案件对警察的影响大,负面影响也大,出了这事,本不是王新依法对小孩母亲强制戒毒的本意,现在很多警察不敢大胆开展工作,都怕遭到与王新一样的待遇,所以工作中都注重表面的,不敢下真功夫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原因很简单,都怕为了工作变成王新,其实,这样现状,遭殃的还不是老百姓,你没见很多犯罪分子以此案借题发挥,怀抱小孩大肆犯罪吗?

      对这件案子的处理应当作到不枉不纵。

发表于 2006-7-4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pihe在2006-3-26 23:37:00的发言:

你好,记者同志:

      我看了你写的帖子,其中有这么一段话:"我是一个记者,客观地说,我也认为王新虽可恶,但不构成犯罪,青白江的有关警察才该被判刑,但王新在执法过程中的冷漠,虽没有触犯刑法,但他的良心呢?人性呢?------"

     你的上述这段话表明了你在王新构不构成犯罪问题上的观点。

      我认为那个网友转帖的文章,其实主要是从法律的角度阐述的,在警察王新构不构成犯罪的这个问题上,观点和你是一致的,单就这点上来讲王新冤枉!有一些网友为王新喊冤也是基于这点的。

     我们毕竟是一个法制国家,一切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对王新,按照法律不构成犯罪就应当纠正,这是从法律角度看,法制国家首先应当做到的就是尊重法律、依法办事!我们不能因为这个叫王新的警察在良心、人性角度应当受到谴责,而忽略了他应有的权利。

    正如你所说,从良心、人性角度,王新不应当免责,应当受到公众指责,他受到指责并不冤枉,你是这么认为、我是这么认为,恐怕王新本人也是这么认为的。

      我认为,记者和媒体有权对政府各个部门实施监督职责,如果在报道中有出入,其主观上只要是出于善意,没什么大不了的,予以更正就是了,双方不必深究!

     我们探讨这些问题,其主观上都是为了不再发生类似悲剧。

      这件案子发生已经三年了,我还是那句话,完善我国的各项救助制度,增强公职人员的责任心,消灭吸毒,才能杜绝此类悲剧的发生!

      其实,这个社会上由于一些客观原因,有一部分家庭会出现象小思怡生前一样的困难景况,我们应该少责怪社会和政府,少责怪周围的人们,拿出自己的实际行动,积极为政府和困难人群出主意想办法,真心帮助身边的这些困难人群,帮助他们脱离困境,使悲剧永不发生!

      作为你的一个读者,也希望你及你们媒体多关注这些事,多鼓励人们互帮互爱,共同创造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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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5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警察冤屈,惨。。。。。。。。。。。。。。。

发表于 2006-7-5 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察警还在翻案

发表于 2006-7-5 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向冷香暗渡记者致于发自内心最崇高的敬意!

发表于 2006-7-5 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声讨!人性何在?

发表于 2006-7-6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读这篇文章,又让我想起三年前众多网友为李思怡禁食的情景.那一年,中国被称为"维权年".

我是思怡网的志愿者,思怡是走了,但是我们不能让这样的事件再发生,追究事件责任,是为了敬示后人.

现在我作为思怡网的一名维护者,我想对那些警察说句话:"一个人享受的权利,和他要承担的责任是一致的."想想人民警察有了什么样的权利,你就知道这样的叛处是对你的宽容了.

再给各位朋友说一句:"让别人理解自己的时候,首先要理解他人!"

发表于 2006-7-10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警察也并不都是一个样子。在法庭上,公诉方就列举了李桂芳的另一次经历。2003年4月2日下午5点,李桂芳在成都新都区一家超市偷窃一件T恤衫时被送警。警方同样发现并确认李桂芳吸毒。但是,当警方了解到李桂芳家中有一名3岁孩子在家时,即派人去李桂芳家中核实。确认之后,认为李桂芳并不适合强制戒毒条件。于是向李桂芳下发了限期戒毒通知书,还给了她20元回家路费。在这两起案件中,李桂芳的行为如出一辙,但执法人员的做法却截然不同,当然后果也是天地之差。

看看新都警方的做法,再看王新的做法,还翻毛的案!!!!!!!

http://club.cat898.com/newbbs/dispbbs.asp?BoardID=24&ID=367194

[em06][em06]

发表于 2006-7-18 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究竟是荣还是耻??

发表于 2006-7-18 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究竟是荣还是耻??

发表于 2006-7-18 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究竟是荣还是耻??

发表于 2006-7-18 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究竟是荣还是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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