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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冷香暗渡

驳“为成都三岁幼女饿死案受审民警鸣冤叫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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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3 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utyq:

    你分析的有道理,但是对王新定罪必然要用法律,对他定玩忽职守罪,按照我国法律,主观要件上必须是“间接故意”或疏忽大意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否则不构成。

  先说“间接故意”,其表现为不采取任何措施,这点显然不符合王新,到是对清白江团结派出所的值班警察挺符合的。

  其次,“疏忽大意过失”表现为对危害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王新显然是预见到了小孩一人在家可能出现意外才叫人打电话联系救助的,有一个情节足以说明:第二天,王新再次提醒办案民警黄小兵核实小孩是否得到救助,若没有落实办案方将直接派员处理,但是黄没有按王的提示予以落实。所以王新不符合疏忽大意过失的特征。相反,民警黄小兵没按规定寄出通知书以及没有做自己本职工作,即没按王的提示核实小孩是否得到救助,则符合疏忽大意的主观要件。

  再次,“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为对避免危害后果发生的客观或自身条件作了过高估计。这个案件中不存在对自身条件作过高估计的情节。按照成都市公安局对值班民警职责的规定,团结派出所值班警察接到这样的电话“应当无条件立即出警救助”,请注意是“无条件”,王新当时并没有叫人向对救助小孩没有职责要求的人员联系,而是给一个完全具备救助职责要求并且距离小孩仅100余米的团结派出所值班警察联系,不应当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正是因为公安机关有如此规定,王新在叫人给离小孩仅仅100余米的团结派出所打电话并且得到了对方关于救人的肯定答复,不应当再预见其不按职责规定出警救小孩。王新在主观上对团结派出所的值班警察履行职责规定规定救人不存在轻信.

   如果团结派出所的值班警察严格按照其本身的职责规定出警救人,将小孩从被锁的家中救出,即使当晚小孩没有得到安置,但是都不可能发生死亡的严重后果。

    所以王新不同时具备犯罪构成的4个要件。

   你说讲的观点很有道理,在法律上称为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如果王新进行了确认或派人亲自去现场救人,则不会发生小孩死亡后果。纵观整个案件,是由于多因造成一果,但是法律上要求的是行为人不但要具备因果关系,同时行为人还必须应当具有主观上的罪过(故意或过失)才能构成犯罪,否则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王新不构成犯罪,但是受到舆论谴责和追究行政责任则是恰当的!

   

发表于 2006-4-13 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utyq:

   你说讲的观点很有道理,这在法律上称为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如果王新进行了确认或派人亲自去现场救人,则不会发生小孩死亡后果。纵观整个案件,是由于多因造成一果,但是法律上要求的是行为人不但要具备因果关系,同时行为人还必须应当具有主观上的罪过(故意或过失)才能构成犯罪,否则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诸如:如果小孩的母亲不把小孩独自锁在家中、如果办案民警黄小兵按规定寄出通知书,如果作为领导的王新进行确认、如果团结派出所按职责规定救人、如果小孩的邻居救人,还有很多如果……,这些都是原因,但是最终要判断这些原因中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则要看哪些行为人同时具备犯罪构成的4个要件,否则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只能受到道义、舆论谴责或追究其他责任!

    本案中王新不同时具备犯罪构成的4个要件,所以不能认为他构成犯罪.

发表于 2006-4-13 23:11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utyq:

    你分析的有道理,但是对王新定罪必然要用法律,对他定玩忽职守罪,主观要件上必须是“间接故意”或疏忽大意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否则不构成。

  先说“间接故意”,其表现为不采取任何措施,这点显然不符合王新,到是对清白江团结派出所的值班警察挺符合的。

  其次,“疏忽大意过失”表现为对危害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王新显然是预见到了小孩一人在家可能出现意外才叫人打电话联系救助的,有一个情节足以说明:第二天,王新再次提醒办案民警黄小兵核实小孩是否得到救助,若没有落实办案方将直接派员处理,但是黄没有按王的提示予以落实。所以王新不符合疏忽大意过失的特征。相反,民警黄小兵没按规定寄出通知书,则符合疏忽大意的主观要件。

  再次,“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为对避免危害后果发生的客观或自身条件作了过高估计。这个案件中不存在对自身条件作过高估计的情节。按照成都市公安局对值班民警职责的规定,团结派出所值班警察接到这样的电话“应当无条件立即出警救助”,请注意是“无条件”,王新当时并没有叫人向对救助小孩没有职责要求的人员联系,而是给一个完全具备救助职责要求并且距离小孩仅100余米的团结派出所值班警察联系,不应当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正是因为公安机关有如此规定,王新在叫人给离小孩仅仅100余米的团结派出所打电话并且得到了对方关于救人的肯定答复,不应当再预见其不按职责规定出警救小孩。

   如果团结派出所的值班警察严格按照其本身的职责规定出警救人,将小孩从被锁的家中救出,即使当晚小孩没有得到安置,但是都不可能发生死亡的严重后果。

    所以王新不同时具备犯罪构成的4个要件。

   你说讲的观点,在法律上称为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如果王新进行了确认或派人亲自去现场救人,则不会发生小孩死亡后果。纵观整个案件,是由于多因造成一果,但是法律上要求的是行为人不但要具备因果关系,同时行为人还必须应当具有主观上的罪过(故意或过失)才能构成犯罪,否则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王新不构成犯罪,但是受到舆论谴责和追究行政责任则是恰当的!

   

发表于 2006-4-16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假若鲁迅先生在世,不知又会写出什么样的文章来……

发表于 2006-4-16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王新——冷漠的代名词

 一、王新对小女孩的救助是责任还是义务?
作为警察、事件的直接处理人,当其对李桂芳实行强制戒毒时,救助幼女的责任便自然转移到他身上,
a、他是国家授予权利的警察;
b、他是知情的;
c、他是直接处理事件的最高领导,信息必须通过他才能得到有效的传递;
d、他有能力解决问题;
e、不存在不可抗拒的、难以克服的障碍;
二、如何才是完成责任?
毋庸置疑的是:只有当幼女确实、有效的得到救助,才是他责任的最终完结。
王新曾要下属向当地派出所通报,请求他们帮助通知幼女的亲属,并不说明其就此可以将自身的责任转移到其他人身上,并不能就此认定其责任的完结。他并没有授权、授命当地派出所的工作关系,当地派出所的作为,只是影响王新救助幼女的工作是否在其仅仅打电话通知就可以达成,他有责任确认幼女最终得到妥善的救助,只有在幼女得到确实、有效、被确认的救助,才是他责任的完结,否则,他就必须继续做进一步的工作。
在他有能力、事件的解决并不存在难以克服之障碍的情况下,身为国家警察,王新只有在幼女得到了确实、有效的救助时,才是他责任的完结!否则,不管他曾有什么样的作为、不管他存在何种主观故意,造成如此重大、惨烈的后果,都是失职、渎职行为!
三、极端不负责任、执法冷漠?
如果李桂芳的证言全部是实,那么任何有感情、有理性的人都可得出如此结论。仅举一例:

“……黄小兵向王新汇报了李桂芳尿检的情况,并请示是否对其实行强制戒毒。王新再次批准。此时是6月4日下午5点左右。黄小兵也向王新汇报了李桂芳的家庭情况,告诉他李桂芳家里还有一个无人照顾的小女孩。”

“……到达成都后,李桂芳先是被送去武警医院做非典检查,此时已经是晚上11点左右。李桂芳再次闹着想去找孩子,王新说:‘不是已经打了电话通知团结村派出所了嘛,如果你不放心,明天可以请戒毒所的同志再给你打个电话确认一下。’并要求李桂芳对他们的工作予以配合。”

“……在戒毒所办理完各种手续之后已是6月5日凌晨。就在交接过程中,李桂芳仍不放心,反复说自己家里有个无人照看的小孩。在王新离开戒毒所之前,李桂芳再次请求王新落实孩子的事情。王新说已经告诉团结村派出所了。王还对李桂芳说你可以与戒毒所管教干部说这件事。此时大约是6月5日凌晨1点左右。随后,王新等人返回金堂县,再次路过青白江时,同样没有停车。”

李桂芳下午被抓,王新至迟在下午5点左右知道“家里还有一个无人照顾的小女孩”,而到晚上11点(一个三岁的幼女已独自被关在家十个小时了),当“李桂芳再次闹着想去找孩子”时,王新是如何回答的!——“……明天可以请戒毒所的同志再给你打个电话确认一下。”明天,也就是说:如果无人理睬,三岁的小女孩将要独自一人面对漫长的黑夜!任何一个有良知、有理性的成年人都应该知道这将给一个幼女造成巨大的危害,而避免这一悲剧的发生只要你路过时停车查看一下,或者哪怕仅仅是再打一个电话,追问一下当地派出所,而他却仅仅轻描淡写的说出——“明天可以请戒毒所的同志再给你打个电话确认一下。”这样的话!
先是请当地派出所,后又是戒毒所,你哪?你在那里!仅此一句话,就露出他心底巨大冰山只一角!

小思怡离开了我们,她是带着什么样的心情离开这世界?恐惧、痛苦、悲伤,还有,一定还有——仇恨!她走了,但留下这仇恨的火,在我们生活的世界里熊熊燃烧,烧的我们每个人体无完肤,烧的我们昼日不得安宁,但在烈火中我仍要大声的呼号:烧吧,让烈火融化世上所有的冰山!烧死你、我、他心中的“王新”,让我们能在熊熊烈火中得到重生!
呜呼!思怡——魂兮安息。

[em23][em23][em23][em23][em23]

发表于 2006-4-17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MMD,LZ要在成都不把这些JC杀光才怪

发表于 2006-4-17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这件事只在网上披露而不能在正规报刊报道?为什么记者李亚玲对此有“不能说出来的原因”?

发表于 2006-4-17 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西蜀汉子的帖子很好嘛,他让我们知道了很多![em19]

发表于 2006-4-17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pihe这个网人,我已经说过,一个三岁的小女孩将要独自一人面对漫长的黑夜,任何一个有良知、有理性的成年人都应该知道这将给一个幼女造成巨大的危害,而避免这一悲剧的发生只要王新路过时停车查看一下。

发表于 2006-4-17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披着羊皮的狼,只知道多抓人,多拿奖金。却忘了还有为人民服务这一条。

发表于 2006-4-17 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我看了你的帖子,你根本不了解事实真相.王新第二天一早专门叫办案民警黄小兵再次落实,这点法庭都是确认了的,如果他是冷漠,他会这样做吗?你有机会再看看团结派出所值班警察的作为吧,那才叫冷漠!

发表于 2006-4-19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姓王新的警察不构成犯罪,真正犯罪的是团结派出所的警察和金堂办案的民警。

我看了事情的经过大概是:1、吸毒女反映家中有小孩——2、王新叫人给吸毒女姐姐联系,未联系上——3、王新又叫人给离小孩100米的清白江团结派出所值班警察联系——4、团结派出所答应按照值班警察的职责规定“无条件立即出警救小孩”——4、之后,团结派出所个别值班警察在挂断电话后鼓动其他警察不去救人,王新等并不知情,他认为团结派出所已经按职责规定出警救了小孩——5、次日一早,王新再次安排办案警察黄小兵核实小孩是否得到救助一事,黄没有向王汇报核实的情况(估计他根本就没有去核实)——6、办案警察黄小兵没有按规定向吸毒女家属和当地派出所(团结派出所)寄关于戒毒的通知书。

    从以上经过可以看出,真正冷漠和丧失人性的是清白江团结派出所的值班警察!

    王新作为领导多次对救助小孩的事进行了安排,并且得到了对方警察肯定的答应王新等人要去救小孩,主观上已经不具备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

   有人认为他两次路过清白江都没有亲自去救小孩,我想他是由于有特殊原因才采取电话救助的,一是,当晚戒毒所要求他们在指定的时间要把吸毒女送达,二是在回来的路上,因为之前已经和距离小孩100米的团结派出所联系上了,他不可能想到对方派出所会不按规定救人(换了你也一样),况且,第二天一早王新又再次安排办案民警去核实,这说明他并不是想出现后果的。

发表于 2006-4-19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冷香暗渡)驳“为成都三岁幼女饿死案受审民警...

 李桂芳在金堂的派出所内哭求甚至跪求,办案警察无动于衷是事实;王新给青白江团结派出所打过电话也是事实,但这两个事实并不矛盾。你们在偷换概念,偷梁换柱!群众不了解案情细节,难道你们警察自己也不了解?

    事实是:王新的确给青白江警方打过电话,但他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什么地点、什么时间打的电话呢?你们为什么不讲出来?为什么要断章取义?

  在派出所里,王新等人是根本没有理会李桂芳的请求的,极端冷酷的。当时李桂芳悄悄抓过了办案警官办公桌上的一只笔筒,准备以自杀相威胁,要求警察把娃娃处理好。当时办案警官见此情况,才答应要处理好娃娃,李就把笔筒放下了。但事实上,这是在骗李!警官根本没有打这个关心娃娃的电话。你们在派出所给团结派出所打过一个电话,但只问了"你们辖区是不是有一个叫李桂芳的?是不是个吸毒的?"娃娃,你们何尝放在心上!

哈哈,蛮真实的哈,真不知道你当时是否在场,那么又是从哪里听来的?典型的逻辑错误.......恭喜你又爆了大冷门,出名了吧?说实话,记者和婊子有什么区别,我看过你这样的记者多了,抓到别人的把柄就说钱,不给钱就暴光,够狠!够辣!又有谁来管?

发表于 2006-4-19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pihe这个网人,王新不是叫别人通知当地派出所,就是叫李桂芳到戒毒所核实,那他自己呢?要知道他是此案的主要责任人。

发表于 2006-4-19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网人pihe:

           你分析得不对,王新是严重的失职渎职。

发表于 2006-4-21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判王、黄有罪一点也不冤,只是对那个团结派出所一些人,法院寻私枉法,有罪不殊,才造成除恶末尽的后果。以至于造成今天还有人出来呜冤。有本事你收集证据把团结派出所那些罪恶之人送上法庭!方可算你主持正义,维护公平之真勇士也!

发表于 2006-4-22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两个可恨的罪犯替一帮可耻的罪犯去作牢,真的滑稽,呵呵!

发表于 2006-4-23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再为那两个坏蛋鸣冤叫屈了,法院判他两人顶了全部罪恶,也就罢了.若一定要弄个水清镜明,恐怕还有几个混蛋警察要被判个三年五年的. 

在这个事件中,我们一切有良知,有正义感,有是非辨别力之国人,将永远记住一个女性的名字:李亚玲。                       

发表于 2006-4-23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小思仪的母亲为小思仪建的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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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的志愿者为小思仪建的衣冠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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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3 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小思怡的母亲李桂芳为小思怡建的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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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的志愿者在成都为小思怡建的衣冠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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