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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冷香暗渡

驳“为成都三岁幼女饿死案受审民警鸣冤叫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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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31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 24 楼尾部哪一段,对记者李亚玲却也被噤声的行为若属实,足可见有人在用高压禁止言论,也证明有人保护了一部份违法。"

 

应质疑此案草草判决!

发表于 2006-4-1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我都不知道一个为了吸毒可以去偷、去抢,且毫无责任心的人还能称为弱女子!

说这话的人不是自己在吸毒就是有病!冷漠的警察有过错,将三岁幼儿锁在家中无人照看的母亲同样是个加害者,而不是被害者!

发表于 2006-4-1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位叫警民鱼水情的网友,我可以告诉你,就是因为我看不惯你们四川这个专门制造罪恶的地方才这样说的,我告诉你就连我们外省人都看不惯你们四川会出那么一些为王新喊怨的没有良知的人,连自己的最弱小者都不能在自己的家乡得到公正的评判,我们外省人觉得心寒。我没有必要在这里说我作了什么对小思仪的好事,但我到青白江和马边县都查证过,我只能说对你们四川人说一句,我们这个地方绝不会出你们那些地方如此没有人性的事,可以说是自从有人类以来就没有小思仪这么黑暗的事发生过。我只能说我这个外省人欲哭无泪,心如刀绞。

发表于 2006-4-1 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警民鱼水情那个网友,你再给你看看小思怡儿童救助网站上,别的外省的网友对你们的评论:

留言人:恒愤 时间: 2005-7-9 10:27:11留言号: 642628
主题:无奈
内容:
  我一直在关注中央台的法制频道的《道德观察》和《今日看法》,最近看的两起案例让我实在感到无奈李思怡的悲剧在我看来实在是人类所有悲剧中的极限幸有康晓光先生写了〈起诉———为了悲剧不再重演〉,又有很多善者在网上成立了以李思怡为名的纪念,儿童救助网,等等。我以为似的悲剧可能会从此以后真的不再上演了吧没想到没过多久就从法制台听到看到这种类似的案例再次发生一是前不报道的小雨案一个叫小雨的小女孩被人汤伤虐待后强行送给一个叫陈国冬的五十多岁的女士。当然也幸好遇到了这个好心的陈女士她倾其所有救治这个小女孩。 在引我也想对这位伟大的母亲表示深深的感谢因为她让我们人类的良知保留到了最底线让我们这些人觉得人类还可以挽救第二个案件是最近报道的四川都江堰某一落千丈女孩,五岁被父亲用沸水汤伤后捆绑在床上关在卧室里三天三夜不给吃喝。幸好这个小女孩还有个疼爱她的奶奶。是她的奶奶来才把她救出来否则肯定是李思怡第二。我的天啦四川连着发生两起这样的虐待小女孩案难道四川是个专门制造罪恶的地方吗?我想起康晓光先生那本书中的那句话写这本书的目的是为了 救助千万个李思怡因为不知还有多少个李思怡在悲剧的旋涡中挣扎。但现在看来实在没办法连康晓光这样的院士出面都有解决又还有什么办法呢但我想还有个办法就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治人身对

发表于 2006-4-1 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有人说王新这个故意杀人罪犯无罪,那它怎么趁李桂芳迫于压力,毒瘾难奈,昏昏迷迷的时候跑到戒毒所和李桂芳签下协议,用10万元钱私了此事?它为什么不堂堂正正的等着李桂芳从戒毒所出来后与其家属对它进行指控呢?

发表于 2006-4-1 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有人说王新这个故意杀人罪犯无罪,那它为什么作贼心虚的跑到戒毒所用10万元钱和李桂芳私了此事?以掩人耳目,它怎么不堂堂正正的等着李桂芳从戒毒所出来后和其亲属对它进行指控?就是因为李桂芳在戒毒所里因为毒瘾难奈,昏昏迷迷,迫于压力,所以才和王新那个故意杀人罪犯签下了此趁人之危的协议,要不然此案就不会这么轻易的就此了结了。

发表于 2006-4-1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eris18这位网友的贴子后,感觉到四川没良知没人性的人真的太多了。我可以告诉你一句格言:“一个在心里充满黑暗的时候去犯罪,有罪的不是犯罪的人,而是制造黑暗的人。”

                                                                      雨果

发表于 2006-4-1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有了像eris18、警民鱼水情这样的网人,才会使像李亚玲这样少有的有良知有正义感的四川记者遭到迫害。

发表于 2006-4-1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李思怡一案中,作为金堂县公安局的领导吴仕见,金堂县城郊派出所的领导王新、卢小辉,本案的经办和当事民警黄小兵、王华粼。以及青白江区团结村派出所值班实习警察穆羽和接到电话后唆使穆羽不管的正式老警察。还有戒毒所的当班警察。都是罪大恶极的罪犯,都负有不可推卸掉的罪行。

       至于良心上应该受到谴责的人,除了李思怡的邻居、亲戚和母亲,以及那些颠倒事实真相在各网站上发贴的人以外,还有就是我们全中国人。

   

      

发表于 2006-4-1 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网友们的帖子,感觉目前在中国离法制社会的要求还是太远了,许多人都是以感情来代替法律、支配法律,而且还振振有辞!

  人家记者说那个警察所长虽然可恶,但不构成犯罪,真正犯罪的是清白江的值班警察,我觉得比较客观。

 到新华书店买本刑法理论书看看,把任何犯罪都必须同时具备的4个构成要件搞清楚,再来分析这个案子。没有哪个说小孩的死不是少有的悲剧!没有哪个说我们现在的社会救助制度不该完善!

  有冤情就是有冤情,干嘛不许别人喊冤!而且有的网友还出口骂人,实在看不出其有好高的素质!

   感情不是法律、也不能代替法律,否则会乱套,任何案子都必须严格在法律的轨道内进行规范。

发表于 2006-4-2 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说王新是故意杀人,你知道什么叫犯罪的故意吗?

QUOTE:
以下是引用谭桐在2006-4-1 12:55:00的发言:

       既然有人说王新这个故意杀人罪犯无罪,那它怎么趁李桂芳迫于压力,毒瘾难奈,昏昏迷迷的时候跑到戒毒所和李桂芳签下协议,用10万元钱私了此事?它为什么不堂堂正正的等着李桂芳从戒毒所出来后与其家属对它进行指控呢?

这个网友说的与事实不符和!没有看到有关王新“跑到戒毒所和李桂芳签下协议,用10万元钱私了此事?”的媒体报道。

你说王新是故意杀人,你知道什么叫犯罪的故意吗?

 不知道我可以给你解释: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带来危害社会的后果,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其中“希望”属于直接故意,“放任”是间接故意,前提是“明知”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放任”的表现是对避免后果的出现不采取任何措施,听之任之。

   本案中王新多次安排手下警察电话联系救助小孩,而且在第二天一早,他又安排承办该案的办案民警再次核实小孩是否得到救助,显然在主观上不属于“希望或放任”。

     相反,团结派出所的值班警察的行为则属于一种典型的间接故意,因为他们接到王新等人的电话后没有按照公安的内部规定(即“无条件立即出警救助”)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其当事警察主观上对小思怡的死亡后果出现与否都不违背其主观意志。是典型的“放任”。况且还有老警察唆使其他民警不作为的更恶劣的行为。

   再说,王新也不具备犯罪的过失,刑法上对犯罪的过失定义界定为: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带来危害社会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是预见到了轻信能够避免,以至于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前者在法律上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后者在法律上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本案中,那个没有按规定给吸毒者寄通知书的警察就属于一种“疏忽大意的过失”。

    不管你们说这个警察王新在何种情况下才答应打电话救助的,有多么可恶,但是毕竟他还是打了电话的,并且给对方派出所值班室打了电话而且是联系上了的,说明他是预见到了小孩一人在家可能会出现意外才这么做的,否则他是不可能在当晚、特别是他第二天一早又安排办案警察联系救助。

    王新安排人是给团结派出所值班室打电话救助,而且得到了对方关于救助小孩的肯定答复,请注意是“派出所的值班室”,这个值班室的值班警察对救人这项工作,按照公安规定是其工作职责,那就是接到这样的电话“均应当无条件立即出警救助”,王姓警察不是给其他无救助职责的人或单位联系救助,那么他在主观上不属于轻信。

    如果他是给其他不具备救助职责的个人或单位联系救助、或者没有得到对方的肯定答复,之后不再过问,出了这样的事他承担刑事责任就十分恰当,但事实并不是这样的。

    你们很多人都说他如果亲自去救小孩,那么小孩不会死亡,确实是这样,我赞同有的网友说这个案件是多因一果造成,这是从犯罪的客观要件上分析的。王新在这个案件中确实是造成小孩死亡的一个原因,但是不要忘了,刑法中对于多因一果造成的案件,还是必须要具备主观要件,即其在主观上必须要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否则不能构成犯罪,更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这个姓王的警察不具备犯罪的构成要件,从而不构成犯罪!

发表于 2006-4-4 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ygzf这位网友这是媒体的报道:[从6月22日上午得到李思怡的死讯到6月27日深夜李思怡火化,她始终没有见

到一位亲属和朋友,也没有得到律师的帮助,她对外界的事态一无所知,就在这

种强制隔离状态中、在戒毒反应的煎熬中签署了赔偿协议。 



  据《新闻周刊》记者孙展报道,事发不久,李桂芳就离开了戒毒所。但是,

警方没有让她回家,而是直接把她送到距离成都三百多公里的四川省乐山市马边

县。警方告诫她,现在找你的人很多,轻易不要回到青白江。她在县城里租了一

间房子住了下来。在这里李桂芳有一位多年未曾谋面的姐姐。警方赔偿的10万元

钱就由这个姐姐替李桂芳掌管。 



  9月20日,一个阴雨天,李思怡的骨灰被埋葬在马边县城附近的山坡上,那

里也埋葬着她的姥爷和姥姥。李桂芳说,她给孩子买了一块墓地,那里原来种着

玉米,她把玉米铲掉了,挖了一个槽,把孩子埋了进去。]

 面对思怡的死,一些人无论怎么想逃避罪责,都是无济于事的。不要为自己犯下的罪辩解,对一个不愿认罪的人,任何辩解都只能使自己罪上加罪。要知道,此惨案始作俑者就是王新等人。虽然李当时尿检结果呈阳性,但你根本就不能因其是吸毒者就强行迫其戒毒。就好象一个人虽然有犯罪前科,但你不能因此就把人送进监狱。又何况王等人当时已知道李家中有一无人照料的三岁小女孩。仅凭这两点,王新等人就会被判有罪。为什么王新要自认为冤枉了?为什么有人会站出来替他鸣不平?实际上,这一现象的出现,从深层上透出某种人性的危机:弱势者作为人的存在已日渐消失,弱势者的死伤已不再能震慑人的道德良知。


 

发表于 2006-4-5 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王新有罪。成都青白江区团结村派出所的那些叫穆宇不管和唆使穆宇出来作假证的公安也有罪,它们永远都逃不了法律的制裁。

发表于 2006-4-5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人幸免于罪,我们就是李思怡的地狱!”
    “三岁的小思怡死在门前的一幕始终挥之不去。她要打开门,这是她惟一的生路。门外有什么?门外就是你和我,每一个活着的中国人!三岁的孩子打不开门,我们在外边装聋作哑。终于,门没有打开,小思怡就死在门后。”
    “你在一个酒足饭饱的幸福时代,活活饿死了”
  上帝啊,如果你真的存在\我们来叩你天堂之门了\叩门,求你接纳\一个可怜的三岁小女孩\孤苦的灵魂\求你给她一个自由的王国\一个不会有孤单寂寞的王国\一个不会有饥饿痛苦的王国\一个不会有麻木冷漠的王国\一个不会有害怕恐怖的王国
    一扇门\对你永远封闭了\封闭了\这个世界应该给你的笑容\应该给你的色彩、温暖\应该给你的面包、巧克力\应该给你的爱和快乐\……\你的灵魂永远纯洁\纯洁得只有害怕和期盼\纯洁得不会埋怨和诅咒\纯洁得\纯洁得\同这块土地\同这块土地上的罪恶\水火不兼容

    孩子 如果\生是偶然\而死是宿命\那么你短短的一生\是一个多么可怕的误会\……\在你哭泣的时候\世界的耳朵集体丢失了

发表于 2006-4-5 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警察鸣冤,为什么不走正当的司法程序?

就凭这个不信任“法律是公正的”的心态来衡量文中的警察,这个警察信任什么呢?

 

发表于 2006-4-5 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浪雨追风在2006-4-4 10:48:00的发言:
新闻媒体先入为主的主观主义,不只在这件事情有体现。

同意!

其实这个案件是警察的责任,在这点上是无可辩驳的.但是必须要搞清楚这些警察每个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样才能作到事实求实.

    我觉得,案件中的警察王新等人在采取电话向清白江团结派出所救助小孩这个做法上,就象接力赛中的 运动员一样,一个运动员把接力棒传递给下一个运动员,如果接到接力棒的运动员没有把接力棒传递到终点,那么责任应该在第二个运动员,而不在于第一个运动员,如果第一个人把接力棒交给旁边观众或者其他没有传递职责的人,那么这个责任就在于第一个运动员.

    我不是说媒体刻意做不实夸大报道,而就当时的情况来看,媒体在案发当时不可能采访到案件双方人员,特别是涉案警察.

    王新在承担刑事责任这点上确实冤枉,他有责任,但是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真正表现恶劣的团结派出所的值班警察(及其唆使其他民警不救人的那个警察)却逃避了惩罚和舆论谴责,不应该引起人们深思吗?我感觉在这事上很容易看到主观主义的影子,也能看到主观主义对舆论和司法公正的影响!

发表于 2006-4-5 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说王新是故意杀人,你知道什么叫犯罪的故意吗?
QUOTE:
以下是引用谭桐在2006-4-1 12:55:00的发言:

       既然有人说王新这个故意杀人罪犯无罪,那它怎么趁李桂芳迫于压力,毒瘾难奈,昏昏迷迷的时候跑到戒毒所和李桂芳签下协议,用10万元钱私了此事?它为什么不堂堂正正的等着李桂芳从戒毒所出来后与其家属对它进行指控呢?

这个网友说的与事实不符和!没有看到有关王新“跑到戒毒所和李桂芳签下协议,用10万元钱私了此事?”的媒体报道。

你说王新是故意杀人,你知道什么叫犯罪的故意吗?

 不知道我可以给你解释: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带来危害社会的后果,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其中“希望”属于直接故意,“放任”是间接故意,前提是“明知”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放任”的表现是对避免后果的出现不采取任何措施,听之任之。

   本案中王新多次安排手下警察电话联系救助小孩,而且在第二天一早,他又安排承办该案的办案民警再次核实小孩是否得到救助,显然在主观上不属于“希望或放任”。

     相反,团结派出所的值班警察的行为则属于一种典型的间接故意,因为他们接到王新等人的电话后没有按照公安的内部规定(即“无条件立即出警救助”)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其当事警察主观上对小思怡的死亡后果出现与否都不违背其主观意志。是典型的“放任”。况且还有老警察唆使其他民警不作为的更恶劣的行为。

   再说,王新也不具备犯罪的过失,刑法上对犯罪的过失定义界定为: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带来危害社会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是预见到了轻信能够避免,以至于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前者在法律上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后者在法律上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本案中,那个没有按规定给吸毒者寄通知书的警察就属于一种“疏忽大意的过失”。

    不管你们说这个警察王新在何种情况下才答应打电话救助的,有多么可恶,但是毕竟他还是打了电话的,并且给对方派出所值班室打了电话而且是联系上了的,说明他是预见到了小孩一人在家可能会出现意外才这么做的,否则他是不可能在当晚、特别是他第二天一早又安排办案警察联系救助。

    王新安排人是给团结派出所值班室打电话救助,而且得到了对方关于救助小孩的肯定答复,请注意是“派出所的值班室”,这个值班室的值班警察对救人这项工作,按照公安规定是其工作职责,那就是接到这样的电话“均应当无条件立即出警救助”,王姓警察不是给其他无救助职责的人或单位联系救助,那么他在主观上不属于轻信。

    如果他是给其他不具备救助职责的个人或单位联系救助、或者没有得到对方的肯定答复,之后不再过问,出了这样的事他承担刑事责任就十分恰当,但事实并不是这样的。

    你们很多人都说他如果亲自去救小孩,那么小孩不会死亡,确实是这样,我赞同有的网友说这个案件是多因一果造成,这是从犯罪的客观要件上分析的。王新在这个案件中确实是造成小孩死亡的一个原因,但是不要忘了,刑法中对于多因一果造成的案件,还是必须要具备主观要件,即其在主观上必须要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否则不能构成犯罪,更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这个姓王的警察不具备犯罪的构成要件,从而不构成犯罪!

发表于 2006-4-6 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说了,很多警察就不懂法,大部分警察就是法盲,他们认为穿了这身黑皮皮就是只管抓人,不管死活。以枪代法,以权代法,以情代法,是当代黑警察的红特点。

发表于 2006-4-6 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野道士在2006-4-5 22:55:00的发言:

一个警察鸣冤,为什么不走正当的司法程序?

就凭这个不信任“法律是公正的”的心态来衡量文中的警察,这个警察信任什么呢?

 

一针见血

高见

千万别说我拍马屁

发表于 2006-4-7 02: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些人好象专程注册来为记者提鞋似的,是非不分。看这口气,就象权力者与开发商勾结媒体抬高房价差不多。

明知没有把漏网之鱼抓出来,却不敢说司法腐.败,就象一些无良媒体报喜不敢报忧。用你们的一点良知和道德,去为公平正义呼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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