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rqfw在2006-3-31 15:29:00的发言: 一些网友为警察王新鸣冤,我觉得还是要以法律上的法理来分析他是有罪还是无罪!我看了冷香暗渡的帖子,她称自己是记者,她自己也说:“ 我是一个记者,客观地说,我也认为王新虽可恶,但不构成犯罪,青白江的有关警察才该被判刑……”。
所以, 不能因为有人替警察王新鸣冤,大家就从带有感情色彩的角度去大骂别人,这不合适。应该学习记者,凡事都要客观、公正。
此事让我想起去年在全国颇有影响的“佘祥林冤案”,这个案子在当初无论是当地群众还是司法机关都认为佘祥林犯下了杀人罪,认为他罪有应得,佘祥林的母亲为了给他喊冤、纠正错案反而被关押致死,事隔十多年以后,事实终究证明这是一起冤案!佘祥林终究平反!这说明了什么呢?
再有,有网友说警察王新在法庭上露出笑容,丝毫没有感到自己的罪大恶极。
对此,这也让我想起了去年在国际上有影响的中国公民赵艳在美国被警察殴打致伤、最终败诉的案子。赵艳为什么在美国法庭上会败诉呢?据当时的媒体报道,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她在法庭上有哭泣的举动!按照美国法律,无论原告方还是被告方在法庭上都是不能有哭泣等感情色彩突出的行为,因为这样会影响法庭公正的作出判决!
网友们把警察在法庭上露出笑容作为衡量他是否犯罪和是否悔罪的标准是不正确的。即使这个警察有罪,那么是否悔罪应当看他经后在自己人生中的实际行动。况且,在法院已作出判决的情况下,现在对他是否有罪还存在这么大的争议!
记者采访的对象如果是双方(包括受害者家属、周围住户、当事双方的涉案警察),那么其可信度较强,反之则不然,当然这并不是说记者故意作夸大不实报道,因为记者完全是按采访对象所说的发表的,但是如果采访对象向记者说了不符合事实的话,那么舆论的方向就会发生改变。
从这个案件来看,估计记者没有采访到当事的涉案警察。因为记者在最初的报道中有这个情节的描述:据与李桂芳一同被抓的另一个吸毒者说,当事警察没有通知李的亲属和当地派出所救三岁小孩。但是事实并不是这样,人家金堂的警察根本没有抓到一个和李桂芳一起吸毒的人员,而且人家金堂的警察当晚还是打了救助电话的,而且第二天一早这个叫王新的警察所长还安排了具体承办李桂芳吸毒案的警察再次核实小孩是否得到救助的事。
我看了许多关于这个案件的报道,我个人认为这个姓王的警察被判有罪还是冤枉,但是他受到舆论的谴责还是恰当的。真正犯罪的应该是当时距离小孩仅100米的清白江团结派出所的警察和金堂警方具体承办李桂芳吸毒案的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