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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县人民法院不顾事实真相,颠倒黑白,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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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友人
新津县人民法院不顾事实真相,颠倒黑白,枉法裁判!
新津县人民法院不顾事实真相,颠倒黑白,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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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5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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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什么情况下 20% 责任 > 80% 责任 ?
答:1、 在答案错误的情况下, 20% > 80%
如此枉法裁判!其目的是故意纵容、帮助保险公司赖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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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5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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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都不能让死去的王成复活,然而新津法院的法官们却能让死去的王成再死一次,否则哪来2个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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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5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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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依照篡改病历做出的《华西法医学鉴定意见》中的字句,作出“王成因疾病死亡是主要原因,是近因”
的判决,既不合情、又不合理、更无法可依!这是枉法裁判,自打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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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5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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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只有一个死因,然而在新津县法官们的笔下,王成却有两个死因,这事蹊跷?????
这就是枉法裁判,这是新津县法院自打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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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qiaoliu
baqiao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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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5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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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胡涂,急救时按摩心脏导致肋骨骨折,有什么奇怪的,刁民缠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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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6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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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王成死亡而凝固的一次死亡事实,还能、还在不断发生变化,其20%的疾病次因,已经随时间一起不断自动长大成80%的疾病主因责任了”,是“审判失误”还是“另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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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440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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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6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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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上告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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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6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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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死亡是主要原因,是近因。”那“80% 的医疗损害死亡责任”生效的判决,该作何解释?
这就前后矛盾了,这就是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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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6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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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方80%的死亡责任不是主因, 20%的疾病次要责任反倒成了主因!
请问法官80%<20%吗?糊涂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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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6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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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只有一个死因,然而在新津县法官们的笔下,王成却有两个死因,80%<20%这事蹊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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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325119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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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6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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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隔4个月后的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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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7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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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王成因疾病死亡是主要原因,是近因”,那“新津县中医医院承担 80% 的王成医疗损害 死亡责任,赔偿王成家属 37万元”就成了 冤、假、错 案!
反之,“王成因疾病死亡是主要原因,是近因”的判决,就是 冤、假、错 案!
新津县中医医院上诉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理由就是:“王成死于疾病与医院无关”,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理由:王成的死亡医院承担80%的医疗损害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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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血刺
龙门血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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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7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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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这个事情会得到一个合理的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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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7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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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新津县民二庭的法官们:如果把王成看作你们的兄弟,你们会作何感想?还会是20%的疾病责任就真的大于80%的医疗损害责任吗?法律的公正去了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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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7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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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新津县的法官们:20%的疾病责任就真的大于80%的医疗损害责任吗?如果把王成看作你们的兄弟,你们会作何感想?你们还会这么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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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7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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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qiaoliu
的帖子
鉴定糊涂,糊涂刁民缠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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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7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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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县人民法院自打耳光,枉法裁判!
新津县人民法院自打耳光,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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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8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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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方80%的死亡责任不是主因, 20%的疾病次要责任反倒成了主因!法官你们这是什么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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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8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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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的突然死亡,纯属意外!
2、占 80%责任 的“医疗损害”是主因、近因!
3、王成自身的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病不是主因、近因,而是次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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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8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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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依照篡改病历做出的《华西法医学鉴定意见》中的字句,作出“王成因疾病死亡是主要原因,是近因”的判决,既不合情、又不合理、更无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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