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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凤凰友人

新津县人民法院不顾事实真相,颠倒黑白,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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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26 00: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人只有一个死因,然而在新津县法官们的笔下,王成却有两个死因,这事蹊跷?????

发表于 2012-4-26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赖之人太多。应当是疾病是主因。

 楼主| 发表于 2012-4-26 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人只有一个死亡原因,而王成却有2个死因。新津县法院对王成的死亡事件,有2个不同死因判决认定,值得深思!:@

 楼主| 发表于 2012-4-26 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     “如此的判决,法院是在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嘛。。前一秒都还在判是意外,后一秒却判是非意外。。。这什么逻辑啊。。”

 楼主| 发表于 2012-4-26 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2011)成少民终字第234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的终审判决》,由  新津县中医医院承担80%的责任(已执行赔偿37万元)该赔偿比例证明:王成受医疗损害死亡是主要原因,是近因!

 楼主| 发表于 2012-4-26 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王成只死了一次,对同一事件人的死亡原因、性质,2010新津民初字第(1145号)新津县法院认定(终审亦同样认定):医疗损害占80%的死亡责任、医疗损害是主因,是近因。而出自同一法院的  (2011)新津民初字第1362号《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又认定:疾病死亡是主要原因,是近因。同一法院如此对立的判定,不能不让人究其判决依据的是与非!

 楼主| 发表于 2012-4-26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2011)成少民终字第234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的终审判决》,由  新津县中医医院承担80%的责任(已执行赔偿37万元)该赔偿比例证明:王成受医疗损害死亡是主要原因,是近因!

 楼主| 发表于 2012-4-26 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2011)成少民终字第234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的终审判决》,由  新津县中医医院承担80%的责任(已执行赔偿37万元)该赔偿比例证明:王成受医疗损害死亡是主要原因,是近因!

 楼主| 发表于 2012-4-26 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王成的死亡,非其本意,非医院故意、非主要因疾病自然死亡,故其性质实属医疗损害意外死亡!由此证明:大地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王成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楼主| 发表于 2012-4-26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2011)成少民终字第234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的终审判决》,由  新津县中医医院承担80%的责任(已执行赔偿37万元)该赔偿比例证明:王成受医疗损害死亡是主要原因,是近因!

 楼主| 发表于 2012-4-26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王成的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伴急性心包填塞死亡,是医疗损害造成的,医疗损害是主因、近因!
    依据  (2011)成少民终字第234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的终审判决》书 (第9页第5行)    本院认为:本案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同案( 第9页倒数第4行 至 第10页第5行)  原审法院据此推定新津县中医医院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无不当。其次上诉人在上诉理由中认为四川省华西医学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已经确认王成的死亡原因为“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伴急性心包填”可以证实上诉人的医疗行为与王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但是四川省华西医学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书仅仅是对患者死亡原因的确认,并不是对上诉人的医疗行为是否与王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的鉴定,所以原审法院推定上诉人有过错并无不当。

发表于 2012-4-26 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baqiaoliu 发表于 2012-4-26 07:37
无赖之人太多。应当是疾病是主因。

无赖之人高见:“应当是疾病是主因。”

若“疾病是主因”成立,那“判医院陪偿80%的医疗损害死亡责任——37万元”就是冤、假、错案啰?
反之,“疾病是主因”就是冤假错案!


发表于 2012-4-27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王成意外医疗损害死亡的保险索赔案”的主审法官,不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推定王成医疗意外死亡的性质、责任的可据性和权威性,称其为仅仅是一种推定,公然将“医院承担80%的医疗损害王成死亡责任”的性质,改判为“王成的死亡,疾病是主因、近因”。
     为此,不得不问新津县的法官:《侵权责任法》的法大,还是新津县法官的法大?

 楼主| 发表于 2012-4-27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王成意外医疗损害死亡的保险索赔案”的主审法官,不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推定王成医疗意外死亡的性质、责任的可据性和权威性,称其为仅仅是一种推定,公然将“医院承担80%的医疗损害王成死亡责任”的性质,改判为“王成的死亡,疾病是主因、近因”。
     为此,不得不问新津县的法官:《侵权责任法》的法大,还是新津县法官的法大?

 楼主| 发表于 2012-4-27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2011)成少民终字第234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的终审判决》书 (第9页第5行)    本院认为:本案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已经界定了:王成死亡原因为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伴急性心包填塞死亡纠纷,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由此认定:王成的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伴急性心包填塞死亡是医疗损害造成的!因此王成就是因为第三者的行为而导致死亡,就不属于疾病死亡,是意外。

 楼主| 发表于 2012-4-27 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当事人,我只知道王成死于医疗损害,不是自然死亡,那么就属于意外,保险公司就应该赔偿,支付王成的意外身故赔偿金。

 楼主| 发表于 2012-4-27 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此枉法裁判!岂非自打耳光?其目的是故意纵容、帮助保险公司赖赔!


 楼主| 发表于 2012-4-27 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施加的意外“医疗损害”,客观存在,证据确凿,已被一审、二审法院确认为占80%的死亡责任,若此“80%”不能叫“主因”、近因,难道那“20%”才有资格成“主因、近因”不成?试问:哪部法律有如此颠倒界定的条款?

 楼主| 发表于 2012-4-28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津县法院不顾事实真相,颠倒黑白,枉法裁判!!!!

 楼主| 发表于 2012-4-28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王成突然死亡,属意外!80%的 医疗损害是主因、近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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