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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婚姻期间财产不明,离婚时分割财产后,还可以提出追查婚姻期间财产的请求吗?
如果证据确凿,还可以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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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村的老百姓受到不公正对待,以下是我反应的几个问题,不知道是否合理,请费心指点,不胜感谢!
1、 永兴镇玉龙院村2组的土地征用是否合法。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而永兴镇人民政府至今未进行任何书面公告。
2、 拆迁赔偿标准问题.
A. 标准是否合理? 是否违背国家提倡的以人为本的宗旨。在执行过程中,是否应本着
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永兴镇人民政府于2008年1月与村名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却按照2001年的标准赔付(具体标准详见附表一),每平方大概100。以2008年的材料及人工计算,农村平房建筑成本在650元/平方,价格落差在500元/平方。老百姓能拿到的赔偿款根本连建筑的人工费都不够。老百姓的土地没有了,房屋没有了,作为政府在拆迁的时候是否应该考虑到老百姓的生存问题。
B、拆迁标准极不统一。玉龙院村2组一个生长队是同时拆迁,却执行双重标准。其中60余户执行绵府函(2008)105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标准执行(详见附表二),而我们10余户却执行的是2001年标准。
3、拆迁安置问题:
A、人员安置。
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征用土地后对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男性农民和年满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的女性农民,属于安置范围的,可以按规定实施养老保险。对18周岁的农民属于安置范围的,可以一次性或分次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制定。《绵阳市统一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的使用,应向被征地全体村民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的私分、平调、挪用、截留。但是我们的实际情况是2组的集体土地被征用和租赁的相关费用的去向,我们则一无所知,没有得到征地的任何经济补偿,永兴镇至今也没有任何安置方案公布。村社基层组织也没有任何公布、说明。
B、宅基地划分标准是否合理。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为每人20—30平方米;3人以下按3人算。但是永兴镇给我们执行的是一人按一人户算,35个平方。同属于绵阳市辖区内,和2007年拆迁的科创园区八角村及其他村庄都是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的,唯独对我们例外。
4、拆迁行为带有黑社会性质。
本村2组村民江运海因要求在合情合法的前提下进行拆迁,房屋却在深夜被不知名的大型机械推倒了。朴实农民始终都没想明白,自己一夜不在家,好端端的8间瓦房就变成残垣瓦砾了。其险恶用心不难发现,手段的凶狠、残暴让人不寒而栗。在和平时期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如何在能得到保护。
我认为他们的做法是存在问题的,拆迁安置是全国普遍存在的伤脑筋的问题.
律师你好:我想接手一个零售药店,但我听说《药品经营许可证》是不能转让的,但实际有很多药店都是通过接手转来的,需要履行什么手续才能合法化,不至于钱证两空?
别人的操作不要轻信,现实中很多人都喜欢借用资质,借用执照及许可证等,实际都是违规的.
建议你与当地药监和卫生部门函接下.
请问各位律师:
我2005年3月入职一家公司至今,一直从事管理工作。公司只从2008年起与我签定了劳动合同(一次签了三年),购买了保险,而2008年以前没有签和同买保险请问我能怎样为自己维权?如果我申请离职或公司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我能得到那些补偿?
1、如果你无法证明你实际是2005年3月入职这家公司的话,要求公司补交社保会遇到障碍。
2、如果你现在申请离职,补偿无法获得。
3、如果公司擅自解除合同,将面临惩罚性补偿。
律师你好:请问:我在一家民营企业上班10年了,劳动合同是每年签,如果合同期满我辞职或企业终止续签,企业能给我补偿吗?怎么计算?我是99年至今每年工资几乎不一样,现在是月薪6000,但劳动合同签订的是基本工资1200,600元的岗位津贴。先谢谢你了。
如果你所说的某段时间是没间隔很久的合理时间,应该有效.
谢了
单位应该与你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个人辞职单位无须补偿,单位不续签应按满1年工龄补偿一个月工资
对方无权扣押你的证照,你可以报案.
单位无权扣押证件,你可以与公司交涉.
遗体器官捐献目前尚无全国统一性的法律,部分省(如福建省)已出台地方性条例.医院无法定义务.
楼主: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婚姻法的问题,就是我的妹妹,她在2008年4月份同男方办理了结婚证,后又把户口转到男方的户口上,因为她户口的转入和肚子里怀有的孩子,在男方占地分房子时,她和孩子各分得30个平方的房子(在这之前,男方家就分得两套房子,他们是在地占完后才办的结婚证,我妹和孩子的房子是争取到的),但在最后得到的是三室一厅的房子(100个平方),当然补了4万多的钱给政府。在办理了结婚证两个月后,他们因一些原因吵架,男方一气之下离家出走了,女方也一气之下搬到她亲戚家去住去了,直到现在男方和女方都没联系过,男方一直没回他家,女方也一直没回男方家,两个人就这样僵持到现在,现两个人没法过下去,要离婚。请问:如果女方要最后得到的三室一厅的房子,将女方应得的财产和男方应该补给女方的损失算在一起,还会补钱给男方吗?
房屋原则上一人一半,小孩都应给扶养费.
如果男方应给的扶养费多于应得的房产,则女方太吃亏.
我想咨询下法律方面的事情。
我父母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到社保局办理相关事宜。但社保局不办理,情况如下:
身份证与户口簿的出生日期为48年11月,当年下乡登记的复印件,上面记录的是19岁,没有具体出生年月日一栏,我父亲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查询老档案,派出所查出当年的档案(已复印)为46年。社保局一科长仍然不管这一原始档案记录的出生日期,仍我行我素,他最终作出让步,可以在表上填上出生日期为49年(上次他根据下乡表推算出是50年出生)。
现在根据这一事件,想咨询下如果走上法庭,法庭会站在哪边?谢谢!
tel: 028-86116958
mb: 13980891028
QQ: 2943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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