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15252|评论: 204

驳“为成都三岁幼女饿死案受审民警鸣冤叫屈”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6-3-26 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无意中才看到这个题为“为成都三岁幼女饿死案受审民警鸣冤叫出”的帖子,发布者为“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看完后,心中的惊讶和愤怒,非言语可以形容。

  这位发帖的楼主,还有后面那几个无耻的混淆事实、昧着天良为当事警察喊冤、恶毒攻击我本人的跟帖者,我就是你们文中所说的那个所谓的“歪曲事实\丑化警察"的成都商报的记者李亚玲!

  在三年前,2003年6月22日,也就是我以冷香暗渡的网名,在网上披露三岁幼女饿死这一惨案的。为什么会在网上披露而不能在报上公开报道,你们比我更清楚!

     事发近三年来,我一直缄默,不是因为心虚(我的报道无一字错漏),不是因为害怕(要害怕当初就不会坚持上网公布真相),而是因为一些不能说出来的原因,这些原因,广大群众不清楚,你们警察应该清楚!心虚害怕的是你们!所以,在近千个日夜里,我一直缄默。而你们趁此机会跳出来歪由事实,胡说八道,真是其心可诛!但你们想错了,我平时可以缄默,但对于你们这样的睁着眼睛说瞎话,我仍然有勇气站出来批驳你们。真相不容你们掩盖!你们也不能只手遮天!

   你们居然把凶手说成孩子的母亲,真是颠倒黑白,可笑之至!不管这个母亲多么不负责任,她都是这世上最爱\也惟一爱过小思怡的人.除了她给的有限的母爱,小思怡没有得到过真正的关爱.你们警察,更无资格指责李桂芳.这个女人再不堪,也比你们有人性.她偷东西,是为了自己吸毒,也是为了给孩子换一份面包钱,一份奶粉钱.她个人再有罪过,也不能抹杀她对自己亲生女儿的爱!

   别的废话我都不想说了,公道天理,自在人心。本来不想理你们,只是看到你们事过多年,居然仍在网上散布谣言,扭曲基本事实欺骗群众,并对我个人及报社的品格和尊严进行恶毒攻击,我实在忍无可忍,不得不出面加以澄清.我敢以真实身份真名示人,你们也敢吗?如果连真实身份都不敢披露,就请收起你们"正义"的嘴脸,停止你们的谎言,停止你们对我本人和报社的诬蔑!

   你们一再说我的报道失实,惟一的理由是我报道的内容中有李桂芳在派出所内哭求甚至跪求,办案警察都无动于衷,连电话都没有打一个的内容,而你们认为王新是打过电话的!所以我的报道就错了,就失实了,你们就自以为终于逮到新闻报道的一个把柄了,就可以在事隔2年多以后跳出来疯狂反扑了!

   李桂芳在金堂的派出所内哭求甚至跪求,办案警察无动于衷是事实;王新给青白江团结派出所打过电话也是事实,但这两个事实并不矛盾。你们在偷换概念,偷梁换柱!群众不了解案情细节,难道你们警察自己也不了解?

    事实是:王新的确给青白江警方打过电话,但他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什么地点、什么时间打的电话呢?你们为什么不讲出来?为什么要断章取义?

  在派出所里,王新等人是根本没有理会李桂芳的请求的,极端冷酷的。当时李桂芳悄悄抓过了办案警官办公桌上的一只笔筒,准备以自杀相威胁,要求警察把娃娃处理好。当时办案警官见此情况,才答应要处理好娃娃,李就把笔筒放下了。但事实上,这是在骗李!警官根本没有打这个关心娃娃的电话。你们在派出所给团结派出所打过一个电话,但只问了"你们辖区是不是有一个叫李桂芳的?是不是个吸毒的?"娃娃,你们何尝放在心上!

   在送李桂芳前往戒毒所的警车,从金堂开往成都路过青白江时,李桂芳哭闹着要求去安排娃娃,警察不为所动,眼看车已过青白江,上了高速路,李桂芳知道回家看娃娃不可能了,不得已只有以头撞车门,以死相逼,在这样惨烈的情况下,你们警察才被迫答应当着李桂芳的面,给青白江派出所打了一个电话!!!!!

   那是可怜的小思怡在饿死前,离自己惟一的亲人,自己的母亲距离最近的时刻__母亲就在距离她千米之外的警车上!当时,李桂芳苦苦哀求警车拐个弯,顺便把娃娃放出来交给自己的姐姐,可是警察冷漠地拒绝了!由此断绝了这个可怜的3岁孩子的最后一个生机!李桂芳以头撞车,才换来你们一个电话!这些血淋淋的惨烈的事实,细节,你们为什么不说?就凭这一个情节,判王新有罪,何冤之有?团结派出所的警察,距离李家数百米,不去解救娃娃有罪,警车路过青白江,从李桂芳家门附近路过,母亲如此以死抗争,警察也不去解救娃娃,难道就没有罪?

  本来这些我都没有说过,是你们在逼我说出更多的真相!你们是在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不要逼我太甚!你们这样的行为,只会让你们自己更下不了台.

     以上所说,句句属实,本人愿负法律责任。你们这些警中败类,在孩子饿死之后,不是自省,不是自律,而是混淆事实,千方百计为自己开脱,真是无耻无良心之极!给警察脸上抹黑的不是我这个记者,恰恰是你们这些败类.一颗耗子屎坏了一锅汤.至于把治安不好的责任推到记者和媒体身上,更是荒唐.

     我是一个记者,客观地说,我也认为王新虽可恶,但不构成犯罪,青白江的有关警察才该被判刑,但王新在执法过程中的冷漠,虽没有触犯刑法,但他的良心呢?人性呢?人都是多面的,勤奋,带病坚持工作,并不能一白遮百丑.勤于本职工作,是他应尽的工作职责,但缺乏人性,对一个3岁孩子缺乏关爱,更是事实!

   不要再纠缠过去的案子了,多一些人性,多一些良心,如果这个算高要求,你们做不到,就请严格地依法办事!只要依法办事了,在拘留李桂芳时,按法律规定通知了其亲属和居委会,也不会发生小思怡被饿死的悲剧!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122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发表于 2006-3-26 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哪!!!!!

XDGA是谁?

报告督查,有警员在网上肇事

发表于 2006-3-26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悲[em04][em04][em04]

发表于 2006-3-26 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楼主讲的是事实,那么那个叫王新的警察是一个没有把人民群众生命放置在心中的坏警察,他根本就不配当警察,浪费纳税人的人民币!![em02][em02],尽管小女孩的母亲有嫌疑,但是她的女儿是一个活生生的人呀,为什么那个警察就不顾那小女孩母亲的哀求,而忽视了这个生命的存在了喃????为什么那个警察不反省自己???????

[em09][em09][em09][em09][em09][em09][em09]

发表于 2006-3-26 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那篇文章是转贴过来的,我曾在别的论坛看过。

同意楼主的意见。既然是警察,就应当承担警察的责任,否则自己辞职算了,有的是人排队等着的,何况这几年警察的流动性本来也很强。希望学好《人民警察法》,了解警察的责任。

确实还有更多的人应该承担责任,但这不能成为当事警察免责的理由。

发表于 2006-3-26 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cjmm在2006-3-26 19:35:00的发言:

  如果楼主讲的是事实,那么那个叫王新的警察是一个没有把人民群众生命放置在心中的坏警察,他根本就不配当警察,浪费纳税人的人民币!![em02][em02],尽管小女孩的母亲有嫌疑,但是她的女儿是一个活生生的人呀,为什么那个警察就不顾那小女孩母亲的哀求,而忽视了这个生命的存在了喃????为什么那个警察不反省自己???????

[em09][em09][em09][em09][em09][em09][em09]

发表于 2006-3-26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cjmm在2006-3-26 19:35:00的发言:

  如果楼主讲的是事实,那么那个叫王新的警察是一个没有把人民群众生命放置在心中的坏警察,他根本就不配当警察,浪费纳税人的人民币!![em02][em02],尽管小女孩的母亲有嫌疑,但是她的女儿是一个活生生的人呀,为什么那个警察就不顾那小女孩母亲的哀求,而忽视了这个生命的存在了喃????为什么那个警察不反省自己???????

[em09][em09][em09][em09][em09][em09][em09]

[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6-3-26 23:4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大家也可以就一些社会救助问题展开讨论,积极为政府和社会献言献计!

 楼主| 发表于 2006-3-27 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你说要从法律角度来探讨,这个我赞成,但请不要说什么如果报道有出入,更正就是了,这是和稀泥.我的报道没有一个字的差错,一个字也没有!李思怡案,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

那些替王新叫屈的人,王新是否有罪,法院已有判决.如果你们不相信法院,请看看2003年6月24日(王新就是在这一天被捕的),李桂芳还不知道女儿已死时,对办案人员作的事实经过的陈述,王新是否有罪,大家自己评论。主要内容如下:


一、一开始就告诉办案民警家中独留幼女

  李桂芳说,6月4日中午她在青白江住所附近碰到陈某、李某,她告诉陈某自己没钱,女儿还没吃上饭,陈某和李某便叫她带着小思怡一起吃午饭。后来,三人商量好到金堂县“搞点钱”(偷窃),结果李桂芳在金堂某超市偷窃时被保安抓获,后被带到金堂县城郊派出所。

  当时办案民警正是第二被告黄小兵,李桂芳告诉他家里还有一个年幼女儿。黄小兵与李桂芳户籍所在地青白江团结村派出所联系时还获知了她吸毒的情况,便通过电话向主管刑侦的副所长王新汇报了此事,并在强制戒毒表上填写了相关情况。后来李桂芳再次求黄小兵放了她,黄小兵说:“如果我做得了主也想放你,但我只是个办事的,这事得跟王所长说。”

  二、多次向“王所长”求助都没有成功

  在等待王新到来期间,李桂芳被铐在城郊派出所的一个房间里,民警还叫了个看门的老大爷“看着她”。李桂芳又向这个老大爷求助,老大爷回答说:“这事你得去求王所长。”

  后来一辆奥拓警车开进城郊派出所,李桂芳见旁人管上面下来的人叫“王所长”,便立即向他哀求,说自己三岁的女儿一个人在家没人照顾,希望他能将自己放了。王新没搭理她。其后,王新和另一位副所长卢某准备将李桂芳送到位于成都市内的强制戒毒所。李桂芳见状再次哀求说自己三岁的女儿独自留在家里,希望能通知她的姐姐或者团结村派出所,把孩子接出来,并说团结村派出所很多民警都知道她的住所,但是王新仍没有任何回应。

  被送上警车前,李桂芳跪在地上哀求说:“去成都的路上要路过我家,让我先回去把娃娃接出来交给我二姐,你们可以跟着我,安顿好了我一定跟你们走。”这个要求仍未被接受。

  三、李桂芳寻死觅活后王新才叫人打电话联系

  被送往成都途中,李桂芳一直注意着警车行进的方向,当发现车子已经过了青白江并没有减速时,愿望落空的她情绪顿时激动起来,开始哭闹着要回去找女儿,还用头去撞车门。当时车上除了开车的王新还有副所长卢某和一位协管员唐某,唐某跟李桂芳坐在后排,见她撞车门连忙阻拦。

  在这种情况下,王新才叫旁边的卢某打电话联系。先是按李桂芳提供的电话号码打到其二姐李德芳家,结果无人接听。又通过114查询到青白江团结村派出所的值班电话,接通后卢某说明了情况,要对方找到李桂芳二姐接孩子,如果找不到也可以先把孩子接出来,并记下了接听电话的警察名字穆羽。

  见警察打了电话,李桂芳情绪才缓和下来。

  四、曾想自杀伺机逃出去找孩子

  到达成都后,李桂芳先是被送去武警医院做非典检查,此时已经是晚上11点左右。李桂芳再次闹着想去找孩子,王新说:“不是已经打了电话通知团结村派出所了嘛,如果你不放心,明天可以请戒毒所的同志再给你打个电话确认一下。”并要求李桂芳对他们的工作予以配合。

李桂芳这时情绪才完全平复下来,她主动交出了一个笔筒,说自己曾想用这个笔筒自杀,这样就可以趁混乱逃走回家去看女儿。李桂芳说:“既然你们已经打了电话叫人接我女儿,那我也就不闹自杀了,我也配合你们。”王新等人问及笔筒的来历,李桂芳说是趁办案民警不备从桌上拿的,“如果不是觉得你们对我还不错,我就准备用它自杀了。”

补充几点:1,办完强戒手续后,王新等人返回了青白江,此时时间非常充分,但他们依然车过青白江而未入李家。当时,孩子已在家中独自关了十多个小时。

   2,姓穆的是个实习生,接电话后告诉了值班的警官,一熟悉李桂芳的警官以为李是在撒谎,就说"不管,不管".

    3,在开庭时,办案警官黄小兵泪流满面,坦言内疚悔恨,王新却面露笑容,态度强硬,毫无一丝一毫的愧悔!

    李思怡的事,是多因造成的.只判王新和黄小兵,相比未被追责的青白江团结派出所警察,相比其他冷漠的部门和个人来说,似乎有点不公平,但他们也是多因中的"一因",被判了,也冤不到哪里去.他们是直接办案人员,有多次机会可以救孩子而没有救.不能说别的因素都没追责呢,为啥只追究我们?这个道理,就好比不能说张三杀人逍遥法外了,李四杀人被判了就判错了!不能用一个错来替另一个错开脱,不能因有漏网之鱼,就为入网之鱼喊冤!

在此时,不好好自省,反过来诬蔑记者和媒体的报道失实,把自己的罪行被惩处怪罪到媒体头上,不仅是丧天良灭人性的事,也是愚蠢之极的事.还叫嚣什么追究我这个报道记者的刑事责任,可怜可笑之极.我的报道,完全属实,事实真相,岂容扭曲!

如果要不顾事实,在网上造谣诽谤我本人的职业道德,我会诉诸法律,以捍卫个人尊严和新闻尊严!

发表于 2006-3-26 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记者同志:

      我看了你写的帖子,其中有这么一段话:"我是一个记者,客观地说,我也认为王新虽可恶,但不构成犯罪,青白江的有关警察才该被判刑,但王新在执法过程中的冷漠,虽没有触犯刑法,但他的良心呢?人性呢?------"

     你的上述这段话表明了你在王新构不构成犯罪问题上的观点。

      我认为那个网友转帖的文章,其实主要是从法律的角度阐述的,在警察王新构不构成犯罪的这个问题上,观点和你是一致的,单就这点上来讲王新冤枉!有一些网友为王新喊冤也是基于这点的。

     我们毕竟是一个法制国家,一切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对王新,按照法律不构成犯罪就应当纠正,这是从法律角度看,法制国家首先应当做到的就是尊重法律、依法办事!我们不能因为这个叫王新的警察在良心、人性角度应当受到谴责,而忽略了他应有的权利。

    正如你所说,从良心、人性角度,王新不应当免责,应当受到公众指责,他受到指责并不冤枉,你是这么认为、我是这么认为,恐怕王新本人也是这么认为的。

      我认为,记者和媒体有权对政府各个部门实施监督职责,如果在报道中有出入,其主观上只要是出于善意,没什么大不了的,予以更正就是了,双方不必深究!

     我们探讨这些问题,其主观上都是为了不再发生类似悲剧。

      这件案子发生已经三年了,我还是那句话,完善我国的各项救助制度,增强公职人员的责任心,消灭吸毒,才能杜绝此类悲剧的发生!

      其实,这个社会上由于一些客观原因,有一部分家庭会出现象小思怡生前一样的困难景况,我们应该少责怪社会和政府,少责怪周围的人们,拿出自己的实际行动,积极为政府和困难人群出主意想办法,真心帮助身边的这些困难人群,帮助他们脱离困境,使悲剧永不发生!

      作为你的一个读者,也希望你及你们媒体多关注这些事,多鼓励人们互帮互爱,共同创造和谐社会!

发表于 2006-3-27 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冷香暗渡记者说的完全是对的,我是去查证过的。向冷香暗渡记者致于发自内心最崇高的敬意! 替王新这个牲口喊冤的警察是个白痴。王新你不要在掩耳盗钤,自欺欺人,混浠视听了,我发誓我是不会放过你的。包括黄小兵,吴仕见,卢小辉,王华磷,穆羽,以及唆使穆羽不管的团结村派出所的正式警察,一个都逃不了。你们这些披着羊皮的狼,不敢承认事实真相的懦夫,走狗!
谭桐
2006-3-26 于昆明市白塔路29号一幢三单元204室。

发表于 2006-3-27 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天的情况其实各路记者都是心知肚明的,很多记者都哭了

发表于 2006-3-27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评,以下这帖挂了几天也会不见了,但愿别是送了人情才好!

 

成都x报记者诉鲜琦名誉侵权纠纷案庭审目击

2006320日下午230分,成都x报女记者诉鲜琦名誉纠纷一案在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笔者作为听众之一,在开庭40分钟时到庭傍听。原被告席上各一人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席一代理人,被告席一当事人。到庭时正遇原告方的证人出庭陈述,按照民事诉讼法先原告后被告的庭审质证规则,笔者感觉到庭不算太晚,只是少听了前期程序性调查及原、被告间的起诉答辩事由,及常规性实体调查。笔者感觉原告方女记者的证人,两个记者小女孩出庭的陈述应具有真实性,但不被法庭采信的可能性较大,原因在于证人的陈述证言必须是自身经历,向法庭陈述亲眼所见方能佐证事实,而不是道听途说,方具有真实性与可信度。两个记者小女孩分别出庭陈述了在十楼见到原告方当事人的脸红红的……,而纠纷现场在一楼大厅,可见证人并非现场目击人,所以,不被法庭采信的可能性较大。

庭审中,傍听席上有听众小声交头接耳,若影响了法庭调查是不正确的,审判员有权干预并禁止喧哗。可这独任审判员好象不习惯使用法锤似的,却用手掌拍着审判桌干预,给人的映像是态度差没多少修养。

笔者作为傍听观众,并不完全了解纠纷的整个全貌,自然无权妄加评判纠纷的对与错,可对于自身感受却有一种想说。

该案原告方女记者未出庭,委托代理人全权代理诉讼事务。该原告代理人给人一种精明的感觉,先期给我的映像还不错,可到了辩论价段,给我的好映像踪影全无。我几乎是紧锁眉头听完了代理人长长的一席辩论言词,甚至于听久了有一种愤怒的感受。据我多年所见,十个审判有九个半都会干预或制止这种低水平的辩论言词,这年青的独任女审判显得毫无经验,居然能静静地听。该代理人从申明表述两点辩论意见,到若干个翻去复来的长长一串啰嗦,再加上一种赶尽杀绝,落井下石的非凡气慨。使我想起了在一次庭审中一个不停地随地乱吐口痰的律师,被女审判员瞪眼警告。一些没有修为的律师,慷鸡肠小肚之慨,呈一时口舌之利,狂妄而无正义之风范,无君子之风度既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平息,反而对委托人有害无益。如果原告在场,对此委托代理律师狭隘小气之度,极有可能不会认同这类肤浅辩解。一个小小纠纷,况已经过了处理,又何需小题大做,实在是大可不必。

原告代理人当庭粗劣无礼地否认了网络言论是不可信的。其实原告当事人就是一个忠实的网络写手,并在多个网络上发表了不少作品,所以,如果这原告在场,自然不会认同这种荒唐的辩词。在现实生活中,网上的道德和法律与现实生活是相同的,不要以为在网上就会降低道德标准,使自身言行也因此变得粗俗无知。网络上高手如雲,有取之不尽的财富,只有坐井观天才会不知天高地厚地予以否认。

笔者作为一个庭审现场观众,认为法庭论中的大战是法律赋予的平等的权利,极正常的现象,但必须要以事实胜于雄辩,以理服人。

在此,请这位原告代理人先学会尊重别人,学会宽容,学会宠辱不惊。多学习法学前辈及名家风范,取彼之长,补已之短才能有所作为。

把最前线最真实的东西客观地展示出来

发表于 2006-3-27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送李桂芳前往戒毒所的警车,从金堂开往成都路过青白江时,李桂芳哭闹着要求去安排娃娃,警察不为所动,眼看车已过青白江,上了高速路,李桂芳知道回家看娃娃不可能了,不得已只有以头撞车门,以死相逼,在这样惨烈的情况下,....”

询问:王新判了几年?共判了几个?

在送李桂芳前往戒毒所的警车上时,这王新如果在車上,是罪有应得。而且还应多判几个,正如12 楼所言,几个涉案人员都应判,对这些毫无人性的警员不重判不足以平民愤。

发表于 2006-3-27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记者同志:

    看了你在上文补充几点中的第二点,即:2,姓穆的是个实习生,接电话后告诉了值班的警官,一熟悉李桂芳的警官以为李是在撒谎,就说"不管,不管".

     关于此,我记得有些媒体报道,金堂的警方在李桂芳下午被抓时就打电话给团结派出所了,当时也是姓穆的是个实习生接的电话,另外还有一个姓唐的警察也接到过金堂警方的电话,所以"一熟悉李桂芳的警官以为李是在撒谎",应该是这个警官自己在撒谎,为自己开脱罪责!

   人家金堂的警察是拨打的团结派出所的值班电话,在怎样,你值班的警察都应该按照规定"无条件立即出警"到离派出所值班室最近,且仅仅100米的小孩所在屋中看看呀!(值班警察的职责中规定他们是必须出警的,没有说值班警察自认为李桂芳在撒谎就可以不出警)可是他们什么都没有做,这一点是最让我想不通的!

   况且,案发后,团结派出所的警察唆使实习警察给调查人员讲,他没有把金堂警方关于救小孩的事对任何人讲过,这种逃避责任的做法实在可耻!

      我相信你说的都是你采访到的情况.我也同意你的观点::"我是一个记者,客观地说,我也认为王新虽可恶,但不构成犯罪,青白江的有关警察才该被判刑,但王新在执法过程中的冷漠,虽没有触犯刑法,但他的良心呢?人性呢?------"

      还有,金堂的警察当时为什么在当晚去时和返回时没有亲自到小孩家中救人,是由于什么原因,还是其他特殊情况?我一直都不明白.

发表于 2006-3-27 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冷香暗渡楼主您好,我现在都在为我自己的苟活而感到无比的罪恶感,居然还有这么无耻的乌鸦为王新这个牲口喊冤。

发表于 2006-3-27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楼主:我在《为成都三岁幼女饿死案受审民警鸣冤叫曲》一文的跟帖中多次表明了我的观点:王新确有冤曲,真正的罪人是团结村派出所的责任人。今天看了楼主的文章后,我改变了我的看法:若楼主所言属实,那么王新是罪有应得,并无冤曲。

发表于 2006-3-27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密切关注此事!

向楼主致意

发表于 2006-3-27 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杀了这几个TMD察警也不为过

发表于 2006-3-27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您好!向您致于最崇高的敬意!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